盈科|案例 全国最大废矿走私案无罪辩护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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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20-01-13
来源:盈科律师事务所
一、初次晤面匆匆,理念相近,家属赢得了我的同情和信任
2018年5月的一天,两位中年女性慕名从外省飞来深圳与我在律所见面,她俩是亲姐妹,姐姐是位企业家,而妹妹是家庭主妇,也是嫌疑人吕某的妻子。两姐妹的共同点是都信佛,且很虔诚,毕竟这个社会上真正有信仰的人其实不多,有这种信仰的人往往会靠谱些。而当事人吕某则是高级知识分子,且在家中为子为婿则极为孝顺,为夫为父则极为模范。交谈中,我感到她们遇事并不慌乱,淡定的神色中透露出极高的涵养和素质,说话做事非常干脆、利索、有担当,并且非常认可、认同和看重专业律师的价值。因此,这一家人就很快赢得了我的同情和信任,我当场决定接下这个棘手的案子。
因为之前我带领的团队曾成功地无罪辩护过一些全国有影响力的重大走私犯罪案件(主要担任第一主犯辩护人),且我的走私犯罪及海关法研究专著较多,故每月慕名来访的当事人家属的确较多,但本团队并不想做太多案件,原则上每年会把案件数量控制在10个以内,过多接受委托很难保证办案质量,因为人的时间精力总是有限的,业务一旦开启,便是责任。全面铺开、来者不拒的接案必然导致工作蜻蜓点水、业务顾此失彼、专业难以深入、辩护难达沸点、成效难于彰显。因此我们对接什么样的案子极为严苛和慎重,会重点考察对我而言具有较大辩护空间和可能性的案子,同时当事人及家属素质较高、较有见识、较好沟通的,且在近期时间精力足以保证的前提下,我们才会予以考虑。
刑辩律师的身份是基于委托人或被告人的授权和信任所产生的,毫无疑问应当以精准到位的专业、勤勉敬业的作风、坚韧不拔的精神来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美国著名辩护律师艾伦·德肖维茨就坦言:“当我代表被告,我的确是想要赢——依循一切公正、合法、符合伦理的方式。”因此,只要我们决定受理某个案件,摆在前面的就只有一个日程——赢下这场官司。为此,我们必须排除万难,用尽一切合法手段来挽救我的当事人。
二、捕前辩护阶段,精准分析,团队提出了无罪的倾向性意见
在吕某被逮捕之前,我们无法阅卷,只能通过会见询问当事人来了解和分析基本案情。吕某有个优势是知识储备较为充分,逻辑思维能力较强,但其知识和逻辑也仅限于自己之前分管矿物这一块的正常检测方法、程序、标准、流程等,其非常欠缺的是固废检测的经验知识及海关法、行政法、刑法的知识。我们将会见了解到的“基本案情”进行了去伪存真、去粗取精地整理、提炼和概括,再将其与相关矿物检测知识、固废检测知识及海关法行政法刑法的知识进行了有效融合,在捕前阶段我们基于此提出了无罪的倾向性意见。
第一个方面(走私废物罪),侦查机关对涉案“固废”的取样是在码头堆场上取到后送去做固废鉴别的,而没有进行按规定翻堆,这样所取出的样品是没有代表性的,不能得出涉案货物全部属于固废的结论。如果说一种大宗散货的分布是十分均匀的,那么,就不存在取样代表性的问题。但涉案矿石属于分布非常不均匀的一种商品,而涉案货物产区的矿石众所周知尤其不均匀,其主要原因有四:第一,该类矿石的粒度分聚作用,破坏了矿石品位和质量的均匀性。小块的多在中心,大块的易在四周;第二,重量不同的偏析现象。粒度不同会导致质量轻的在上部,质量大的集中在下部;第三,破碎时坚固性不同导致的分聚现象同时还导致大块的与小块的成分不同;第四,地质构造的变迁等因素导致各矿层质量也不均匀,开采之后仍会保留这一特性。而散装矿石检验共分为取样、制样及化学分析等3个步骤。资料显示,其中由取样造成的误差占到总误差的80%,而由制样造成的误差占比15%,由化学分析造成的误差占比5%。故取样是矿石检验整个过程的基础和关键,如果所取样品不具有代表性,那么无论制样、检测多么准确,都将毫无意义。所取样品是否具有代表性,将对分析结果是否准确起到决定性的作用。
第二个方面(商检职务犯罪),根据最高检关于商检徇私舞弊罪的立案标准第2条规定,“将送检的合格商品检验为不合格,或者将不合格商品检验为合格的”,应当立案。表面上看,吕某的行为似乎有点像“将不合格商品检验为合格的”情形。但深入研究可知,本案矿石的主要元素含量指标无论是微调数据前的指标,还是调整数据后的指标,均在正常的矿石指标范围内,调不调均属合格商品的范畴。商检职务犯罪是典型的行政犯罪,其中的概念术语如何谓“合格商品”或“不合格商品”,《刑法》本身并未下定义,因此必须从商检法中找出其准确含义及立法原意,《刑法》不能跨越行政法的这方面规定而径直认定某行为构成商检徇私舞弊罪。
以上只是极为简单的概述,实际工作量和难度要大很多。比如其中第一个方面除了要研究透彻国内取样的全部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外,诸多国际标准如《Iron ore—Sampling and samplepreparationprocedures》(BS ISO3082:2017)等也需研究清楚,以该标准为例,只有全外文版本(达100页),必须系统性地研读通透才行,如其中第7.1.条第1款就明确规定:“The basic requirements togetherwith typical examples are described as a guide to the design and operation ofsampling and sample preparation systems for moving stream...” 类似全外文的大部头国际标准还有ISO 10836、ASTM E 877-03、JIS M8702、IS:1405等,都是需要了解和掌握的,可见工作量之浩繁。
后面的现实很残酷,我们奋战了半个多月出台的捕前辩护意见,检方其实没有接受和采纳,依然作出了批捕的决定。也就是说想通过取样等程序问题来推翻整个案子的思路,虽然也是对的,但在无有效外部监督的情况下无法达到预期效果,事实上没能掀起一丝波澜。我们又陷入了困境和沉思当中,必须重新寻找有力的方向、实体性的关键问题和整体性的解决方案。
我的协办人江律师判断此案肯定不会批捕,非常主动地提出最后一天去接人,当天他顶着大台风一大早从深圳驱车赶往Z市,走到半途虎门大桥时才获知吕某已被逮捕,白跑了近百公里路,但他还是乐呵呵地说不后悔。
三、捕后辩护阶段,多方反映,成功引起上级及高层司法的重视
此案的辩护过程异常艰难,遇到很多阻力甚至个别人的恶意诋毁攻击,此间我们曾多次到侦查机关、检察院去当面陈述意见,也曾多次递交书面法律意见、取保候审申请及羁押必要性审查的申请共计18份/次。
有一次,协办律师专门出差到Z市D区的侦查机关去陈述意见,就吃了个闭门羹,被拒不接见,幸亏后来协调了上级单位,才得以陈述意见。逮捕吕某之前,本辩护人也曾多次前往检察机关当面陈述辩护意见,检察官每次态度都很温和,也愿意认真聆听,但这一阶段的意见最终也都通通未被采纳。即便如此,我们也从未气馁,因为我们内心深处坚信吕某不构成犯罪。此案中,我们坚持的是“内心确信型”的无罪辩护,而非“诉讼策略型”的无罪辩护。
在逮捕后,审查起诉之前,我们曾多次向检察机关提交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及相关意见,但未被采纳。这一阶段,我们又进一步深入研究了固废鉴别的定性与定量问题。其一,定性问题。固废鉴别目前的定性也仅是针对样品负责,而且,此类报告一般是说样品中含有固废或具有固废特性。同时,相关法规也允许一定程度的超标情况发生。而且进一步追问,即便掺杂少量固废,是否代表整批货物就全是固废呢?要全部认定需掺杂到多少程度或比例呢?其二,定量问题。目前所有固废鉴定机构对固废都只进行定性分析,而不作定量分析。也即,鉴定机构在类似报告中是无法说清楚样品中含有多少比例的固废的,也就更无说推出未送检的整票货物中含有多少比例的固废。因此,该案究竟涉及多少数量属于固废从定量上来讲也未能搞清。就以上问题,我们下功夫研究清楚了。
鉴此,我们更有信心继续坚持无罪辩护,其后曾分别向最高检、广东省检、海关总署及海关总署缉私局反映情况,提出关于商请撤销对吕某的立案、对吕某不移送审查起诉及立即解除吕某羁押措施的紧急申请,在充分说理及专业分析之后,我们明确提出这是一个错案,且当事人及家属有很大的纠错决心。虽然这些申请没有被立刻同意或完全采纳,但我们感觉到此举确实引起了这些上级单位及高层司法机关的关注和重视,因为接下来在广东省检、本案检察机关的控申部门及侦查机关主动与我们沟通的过程中反映出了这方面的信息及一些工作态度、方式方法上的改善。此时,我们又进行了第三次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检察机关这次同意了对申请事项立案,可惜立案后仍未批准变更强制措施。至此,虽然整个案件辩护工作仍未取得突破性进展,但似乎可以看到那么一线忽明忽暗、若隐若显的曙光了。
四、审查起诉阶段,夙夜精研,否定9份固废鉴定意见的合法性
此案非常罕见地先后经历了三个固废鉴定机构的三轮次鉴定。具体过程如下:
第一轮鉴定:2018年3月及4月,该轮鉴定分别由J省省级鉴定机构、G省省级鉴定机构进行,涉案货物均被鉴别为固体废物(涉及多条船的货物),但货主黄某等人并不认同这一结果,黄某认为属于正常商品,强烈要求重新鉴定。
第二轮鉴定:2018年7月,为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平息争议以利于案件的侦控审,侦查机关委托了北京的国家级鉴定机构再次进行固废鉴别,该机构认定涉案货物属于固废。此时,货主黄某、货代汤某某及我的当事人吕某已完全接受和认可了涉案货物属于固废的结论,并在鉴定意见通知书上签署了认可鉴定意见、再无异议的字样。至此,涉案标的属固废这一结论似乎已是铁板钉钉,再无翻案之可能。
我们是在前两轮鉴定结果出来之后才介入此案的,我们在审查起诉阅卷之后仍然产生了深深的疑问:因为不同机构之间的说法、理由、依据、分析过程及观点差异很大,我们怀疑涉案货物可能不是固废。于是我带着诸多疑问,集中了2个月的时间,完全闭关将有关矿石方面的五六十部最权威的中外大部头专著研究了个遍,并结合矿石及固废鉴别方面的上百部法规、数百个案例,对本案情形进行了全面对照梳理,做了几万字的阅卷笔录、研究记录及读书笔记。同时,我还马不停蹄地带队走访或联系了专门研究此类矿石的国家重点实验室、冶金研究所、诸多高校的冶金学院、类似钢铁厂及类似鉴定机构的几十位专家和教授,同时还召开了多次电话会议,他们有的很明确地支持我的观点,有的不太支持我的结论但也提供了一些思路,有的态度模棱两可。他们谁也无法直接告诉我准确的答案,只能提供一些片段供参考或供批驳,准确的、完整的答案特别是推理过程还得靠自己。
最后我经过了两三个月的深思,得出的结论是:涉案货物属正常商品,并不是固废。鉴此,我们出具了逾3万字60页纸的辩护意见(由概论、总论、4个分论及结论等四部分组成)——从海关法、关税法、走私犯罪刑法、矿产学、固废鉴别等多方面入手层层剥茧、透彻分析,旨在完全否定涉案9份固废鉴定意见(含补充意见)的合法性和有效性。比如有关矿产方面的知识极为庞杂,好多都涉及物理化学方面的知识,里面大量充斥着CaO+FeO+MnO、 SiO、CaO/SiO等等这些有关元素、成分、含量、化学反应及物理反应的内容,还有各种高深莫测的公式、方程式及“心电图”及外文标准,我们团队的人都是文科出身,要想全部弄通透,不脱三层皮、不掉几斤肉是不可能做到的。再比如有关海关法及关税法方面的研究结果是:8份鉴定意见认定的所谓“固废”均无法归入具体哪个税号,故在海关法上无法确定品名,强行入罪就有违罪刑法定原则,等等。限于篇幅,专业性的东西在此难于全面展示。但可以这么说,通过一段时间的研究即能熟练掌握海关法、关税法、走私犯罪刑法、矿产学、固废鉴别等多方面中的某一方面的辩护律师或许能找到,但全面、系统、深入、透彻地掌握以上所有方面并将其无缝连接、有效融合起来,最终找到最佳突破口进而得出唯一正确、无法反驳的观点和意见的辩护律师却是极为罕见,而只有这样才能凸显专业律师的人格魅力、独特价值和不可替代性。
我们还在这份辩护意见的尾部留下了这么一段话:“‘无善无恶心之体,有善有恶意之动。知善知恶是良知,为善去恶是格物。’每个人心中都有良知,鉴定人,你们也不例外。事实和真相,正永不停息地凝视,敦促你们去除尘嚣遮蔽,光明心中良知!”因为,我们始终不相信国家级鉴定机构的专家真不知道它们不是固废?
当我拿着这份辩护意见当面向检察官陈述时,检察官听得极为认真,并且语气极为谦虚地称我为真正的法律人,并且说我们提前寄出的“这本书”(就是辩护意见,因为具有标题、作者、内容简介和目录、注释、参考文献、附件等书应当具备的一切要素)他们已经拜读和学习过了,觉得需要重视和认真考虑。而且在陈述意见的过程中,当我拿出几本大部头权威冶炼书籍时(仅带过去几十本中的几本),他们感到很惊讶,因为每本四五百页的书已被我翻得破败不堪,里面的批注五颜六色、密密麻麻,就像很多高考考生蹂躏自己的课本一样毫不怜惜。当我批评他们几个鉴定机构不够专业的时候,其中有个检察官突然很认真地问我:“您以前是炼钢的吗?”事实上,有关该类矿石的研究,我们自认已经比这几家鉴定机构包括国家级鉴定机构更为深入和透彻了。这次的陈述意见应该说是成功和有效果的,虽然还没有立刻拿到无罪释放的成果,但至少深深地动摇了检方的内心确信,不然就不会有第三轮次的重新鉴定了。但我们仍然感到,其后辩护工作要面临的困难还是非常大的,因为检方对鉴定机构特别是国家级鉴定机构的权威性极其信任乃至迷信和依赖,要彻底推翻依然障碍重重。
此时,总共才125斤的本辩护人已为此案瘦了5斤,病了2次,两位协办律师江文峰、刘思瑶也耐心细致、卓有成效地做了非常多的制表、画图、翻译等辅助工作,付出了巨大的努力。
第三轮鉴定,2019年1月,因辩护人将前两轮的8份鉴定意见全部否定掉了,于是侦查机关又去关联钢厂扣押了一批“涉案货物”,委托取样后送样给J省省级鉴定机构作第三轮鉴定,2019年2月鉴定出来的结果依然是固废。
至此,辩护律师与办案部门之间的第三轮“专业竞赛”又正式拉开了帷幕。我们拿到这份鉴定意见一看,发现这次鉴定意见几乎就是为回应我们此前交的60页纸辩护意见而量身定做的,因为里面把我们上次重点反驳和质疑的方面都变通处理或刻意回避了,采取了其他说法或更为模糊的表述。经认真研究,我们认为第三轮的鉴定意见更加不专业,结论更加站不住脚,于是我们又写了20多页的新辩护意见,全面反驳这次的鉴定报告,限于篇幅,仅举其中1页中的2段话为例:
第1段:“报告称样品含有大量碳酸钙或碳酸硅钙的说法难以成立。首先,报告没有说清楚到底是含有大量碳酸钙还是大量的碳酸硅钙,属于事实不清;其次,报告没有提供出碳酸钙或碳酸硅钙的具体含量数据,导致无法审查;再次,样品含大量碳酸钙或碳酸硅钙又到底违了什么规或超了什么标?报告未能提供依据;最后,正常矿石的标准是什么?报告亦未能提供依据。关于样品可能来源于造渣剂的说法完全错误。”
第2段:“造渣剂系炼钢的辅助性原料,造渣剂本身不是固废。据文献,报告中所称碳酸钙(CaCO₃)是一种无机化合物,俗称灰石、石灰石、石粉等。据文献,对造渣剂中石灰的含量要求为:
从以上表格可以看出,其中最重要的成分为CaO,但报告中检测出来的CaO含量仅为6.37%(块状)及8.31%(粉状),远远达不到上述文献要求的85%的含量。而其他几种造渣剂对CaO的含量要求也没有低于29%的(如白云石等)。上述造渣剂的含量要求与报告的检测结果均相差甚远,根本不是同一种物质。因此,报告关于造渣剂的说法是完全错误的。据此,我们认为,样品中不含造渣剂。”
在最后一次向检察官当面陈述意见时,我最后直接表明:“有了这份新的鉴定意见之后,几类鉴定意见之间的深刻矛盾和直接对立不但没有得到解决,反而仍在加剧。我们坚持主张本案无罪,请贵院慎重研究,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或协调侦查机关撤案!”
因为我们针对该类矿石及固废鉴别的研究已极为全面、深入、透彻,而且已经体系化了,上述这些鉴定意见针对此类矿石是否为固废而作出的判断尚停留在零打碎敲、支离破碎的层次。而且更重要的是:在货物本身不是固废的条件下,再怎么厉害、再怎么巧舌如簧、再怎么妙笔生花的顶级鉴定专家硬是要把它鉴定为固废,在透彻研究并体系化了这方面知识的专业律师面前,这已经是不可能完成的任务了。
至此,该案3轮9份鉴定意见所构筑起来的一度牢不可破、曾经精密精巧的鉴定体系全部土崩瓦解、灰飞烟灭。
五、审查起诉届满,柳暗花明,我的当事人吕某终被无罪释放
审查起诉阶段期限届满的那天,整个白天我都在安排助理打电话跟踪,看看我的当事人吕某有无被起诉,但经办检察官并未明确回答,辩护人及当事人家属因此倍感焦虑,甚至我助理都以为肯定要被起诉了。一直到当晚19:00左右我才接到家属和助理的电话,说吕某被无罪释放了,看来我们的辩护意见已被彻底采纳。电话里,家属是那么的喜出望外和激动亢奋,声音就是快要哭出来的那种。一直以来家属表面淡定,但我知道,她们很多时候心里是在坐过山车的。
因为是异地我们来不及去接,于是我让协办律师马上联系当地朋友去看守所接吕某出来,请他吃了饭并送上了回家的飞机。落地后一推开家门,吕某的父母就立马紧紧拽住久别的儿子抱头痛哭,原以为此生无法再见,一年前那场突然的带走几成永别。因为吕某父母80多岁了,已是人生暮年,父亲之前因吕某被带走的事曾突发疾病一度入院救治,而50岁的吕某又是家中独子(另有一胞弟多年前已意外离世)。
当下有句流行语这么说:“你办的不是案子,而是别人的人生。”我觉得,刑辩律师要不断用这句话来勉励和警醒自己,而掌握公权力的人就更需时刻用这句话来衡量和拷问自己。而我们的执业理念从来就是:在案件辩护的场域,我们秉持的是被告人合法权益最大化的理念;而在辩护以外的研究场域,我们秉持的是平等支持一切体制内外法律人认真研法适法以推动法治进步及业态进化的理念。
吕释放当天,我助理发了这么一段话给我:“和您做这个案子最大的收获是:我第一次见到律师对一个案子如此钻研、全心全意投入,穷尽一切努力做到物我两忘、做到极致完美,您的敬业精神真的深深影响了我对办案的认识,感觉以后要没有达到这种办案境界,都是在害人。我的天啊,压力好大。”
其后过了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吕的家属仍发来这样的话给我:“晏律师,我们全家人都感谢您曾经真诚地帮助过我们,如果您有机会到这边来,一定要到我家来与我们聚一下。您是我们一辈子的好朋友,我们不会忘记您为吕辛苦的付出!再次表达我们全家人对您的感谢和祝福!”
做刑辩律师虽有不寻常的艰辛,但也能收获不寻常的成就感,其他职业甚至做其他业务的律师未必能体验到这种挽救生命或重赋自由的崇高感、厚重感和期待感,做好刑辩律师须有正见、良能和智慧,既要有策略上的运筹帷幄,又要有专业上的霹雳手段,更要有德行上的菩萨心肠。案子虽已结束,但家属对我们的专业精神和不避险阻、不畏强权仍感记忆犹新,一再表示:重生之恩,永志不忘!如胡适所言:为人辩冤白谤,乃第一天理!这确是刑辩律师的天职和使命!
后记
办理该案的各部门都承认吕某是无罪释放了,并且明确表示这个案子不会再找其继续侦查或调查,而且吕某也早已恢复了公务员身份待遇,早已恢复了正常工作和生活状态。但此案还是留下了一点遗憾:虽然经过多次沟通和书面申请,检察官只是口头答复我说这么弄是领导定的,至今检察机关一直未依法出具《不起诉决定书》,也没有书面答复辩护人。吕某还意外收到了《收取保证金通知书》,但却没有同时收到《取保候审决定书》。我们认为,《取保候审决定书》是主文,只有该文书才能代表有权机关作出了刑事强制措施,而《收取保证金通知书》系《取保候审决定书》之附件,无法独立存在。皮之不存,毛将焉附,以上做法无论如何是不合规范的。但后来由于家属主动表示要放弃,希望律师不必再要求不起诉的法律文书,于是我们也只能尊重家属的意见了。至此,案件辩护工作及后续事项就已全部结束。
英国学者Lord Devlin曾指出:“英国人认为获得真相的最好办法是让各方寻找有助于证实真相的各种事实,他们将使所有的事实大白于天下……两个带有偏见的寻找者从田地的两端开始寻找,比一个公正无私的寻找者从田地中间开始寻找更不可能漏掉什么东西。”理想情境下,控辩双方或侦辩双方应在程序中平等而充分地展现各自的意见并应得到同等重视。辩护律师与公检法人员之间绝不是一种对抗关系,而应是一种合作关系。因为大家都有个共同目标就是:让有罪的人得到公正处置,让无罪的人不受冤枉。不同角色之间展开充分的“专业竞赛”有利于实现个案正义和推进法治。其中辩护律师既是独立执业人员,同时还是司法人员办成铁案的“助手”及为其“免费体检”的最佳人选,更为重要的是:专业敬业的辩护律师是极为重要的“减压阀”“缓震器”及“润滑剂”,一直在或主动、或被动、或自觉、或不自觉地减少和缓解社会矛盾及司法对抗。
可是,现实是怎样的呢?此案结束后还是留下了我很多思考:辩护律师与办案部门的“专业竞赛”是会让案件更加扎实呢还是更多修饰呢?司法人员乐意接受辩护律师提供的“免费体检”吗?公检法人员与律师在多大程度上是法律职业共同体呢?检察机关在能动司法和侦查监督方面能否步子再大一点呢?在法院作出生效裁判之前,由侦查机关对案件进行铁板钉钉式的广为宣传是不是一种媒体审判和未审先判呢?等等。这些疑问就留给未来、留给历史、留给当下有道德良知及有勇气智慧的人来解答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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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事务律师团队: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海关事务律师团队成立于2015年,是国内海关法律服务能力较强的专业律师团队,团队成员分别拥有法学博士、硕士及学士学历。团队成员或曾长期在海关工作,具有极为丰富的办理走私案件及违规案件经验,实务研究成果在国内具有广泛影响力;或曾长期在法院刑庭工作,精通刑事法律规范,洞悉检察官、法官思维,熟悉检察、审判实务中的技术及程序,审理过数量极多且具重大影响的刑事案件;或曾长期在地方公安机关工作,对刑事案件办理及辩护中的流程及技巧极为熟稔,所办走私犯罪等类型案件曾获无罪、不批捕、缓刑等辩护佳绩;或专攻行政诉讼,是业内享有盛誉的行政法专家,具有较高的行政诉讼胜诉率,曾胜诉过广东省河源市人民政府、深圳市公安局盐田分局等国家机关。团队其他成员亦为法律功底扎实、勤勉敬业、阅历丰富、悟性较高、能辩擅写、刑辩成效较好的年轻骨干律师。
晏山嵘: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走私犯罪与海关行政处罚研究中心(RCSC)主任,海关事务律师团队首席律师及领头人,兼任中国政法大学、广东外语外贸大学研究员、兼职教授、硕士生导师,高校法学学术期刊特聘审稿专家等社会职务,精通海关法律事务,尤其擅长走私犯罪案件辩护、海关行政处罚案件代理、海关法律事务代理、关务筹划及争议解决、关务顾问、关务咨询等法律事务,从业前后共计办理了约2000起走私案件及违规案件(部分经典案例详见下文),且对各项海关正面监管业务有较深入的研究。在加入盈科之前曾在海关工作十余年并长期担任海关缉私局法制科长、海关公职律师、海关总署特约执法督审员,系原全国海关系统实务研究成果最丰富的学者。曾受海关总署等部门委托起草法规8件,公开出版《走私犯罪判例释解与辩点分析》《走私犯罪案例精解》《海关行政处罚实务指导》等10部个人专著,主编及参编《海关审理工作手册》《海关执法疑难问题研究》等10部执法工具书,公开发表论文计30余篇,曾受邀为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海防与打私办、律师协会、上海海关学院、暨南大学等单位及200多家进出口企业高管举办海关法律讲座。
1. 中国最大水果走私案其中第一起(无罪辩护,担任第一主犯辩护人,第一主犯被成功变更为从犯,获减轻处罚,仅处少量罚金,其负责人缓刑处理。通稿案值约6亿元,后有减少);
2. 华南地区某特大走私电子产品案(无罪辩护,担任第二主犯辩护人,主罪名千万元偷逃税普货罪成功拿掉,次罪名废物罪由主犯变更为从犯,获减轻处罚,量刑几乎“实报实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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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澳门三家商行快件走私案(办理结果:撤销对上述3名主体的立案,变更为无主案处理);
9. 美国人R(化名)携一箱宝石进境未申报案(办理结果:不予罚款,整箱宝石全部发还);
10. 中山某制衣有限公司申报不实出口保税料件案(办理结果:由罚款约275万元变更为罚款50万元)。
邮箱:yanshanrong@yingkelawyer.com
电话:13682689283(深圳);13928071910(珠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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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宫律师(盈科)
晏律师走私犯罪辩护的专业性,不仅体现在读书破万卷后的著作等身、以其业内权威成功主办海关峰会并邀请知名学者到会等几方面,更体现在扎扎实实的无罪辩护成功案例上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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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黎律师-深圳盈科
为晏帅的专业精神点赞!这句话已不能表达对晏帅的敬佩之情!法学泰斗、汗牛充栋这些词则可以表达,大家心目中的法学泰斗,专业做到极致的一个貌似年轻的帅律师!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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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建阳律师
在官本位意识浓厚的中国,敢于向“权威”的鉴定意见提出质疑并获得成功,令人刮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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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思瑶律师
晏山嵘律师对案件的细致敬业,对我的影响可以用“震撼”形容,让我意识到刑事律师的价值不是体现在案件数量多寡,也不是收费高低,而是当全世界都认为你的当事人构成犯罪时,他却因为你的专业而重获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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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悦Maggie律师
真正的律师,似清澈见底的潺潺清流,如通体透明的光泽水晶;真正的律师必有赤子之心:纯正善良,扶弱济危;绝不勾串赃官,奔走豪门,拉拉扯扯,奴颜婢膝;真正的律师,实是一团火,从点燃到熄灭,持续放着光,散着热。艺品高超,仗义执言;爱爱仇仇,义无反顾。
——这是中国最伟大律师张思之老人对于他心中真正律师的描述,也正是晏山嵘律师正在做的事情,致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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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
我想知道推翻了原有的鉴定报告,原鉴定机构有责任吗?这可是关系别人的一生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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翟振轶律师-号满请加18922874777
专业成就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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骆训文律师
文章有点长,但还是通读了一遍。因为我也想知道为什么晏律能够做到万中无一的无罪辩护?看完之后,似乎知道著作等身的缘故,那就是把每一个案件都当作写学术论著来对待。
晏律师收费不便宜,但更觉得超值的是聘请他的当事人!
7
王
致敬专业精神,也致敬法治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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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健律师
先不说其他的,就这专研精神,这责任心,已经甩开了90%的同行了。绝对是楷模般的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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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al
世界上最恐怖的事情莫过于比你成绩好、比你学历高的同学比你还努力,而且一直比你努力:每年阅读300多本书,每年出一部书,主业律师但身兼广外硕导、政法大学研究员。这个人,是个迷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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涛声依旧
晏律能打赢此案,难度无法想像,其艰辛和煎熬常人难以忍受,可喜可贺。其中经验值得总结借鉴较多,然三次鉴定九份意见,能够说服检察机关不予采纳,这一关键核心证据予以打掉,可见团队技艺精湛,良心之苦,值得吾辈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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乔兰(朋友)
怀着膜拜的心情仔细读完了整个文章,被晏律师办案的态度震撼了。不放过每一个细节,对每个可能有疑问的专业知识都查阅相关书籍,这种精益求精的办案态度,是委托人之幸,也是律师真正的价值所在,真正做到了“受人之托,忠人之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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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华永律师
值得信赖的专业大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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韦柳中(朋友)
情理法交融,才情、专业、技术兼备的高端辩护。值得我辈青年辩护人瞻仰学习,2020一定要像晏律师一样精益求精地把每个案件办到极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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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儿
值得尊敬与祟拜的一位优秀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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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能向国家级权威鉴定机构作出质疑和挑战,实在是勇气可嘉!
案件详情:
2017年7月至2018年3月,上海某公司等主体,先后从国内两个口岸进口矿石约32万吨,其中最后一批经鉴定被认为掺有固体废物,海关缉私局遂成立专案组立案侦办,同时将前期进口的矿石也全都纳入了侦查范围,该案嫌疑人为货主黄某、口岸单位检测部门领导吕某、货代汤某某等多人,侦查机关对上述多人实施了刑拘,后有部分被取保,另有部分嫌疑人直接办理了取保,刑拘期限届满检察院对黄吕汤三人批捕,后汤被取保,剩余被羁押的嫌疑人就仅有黄吕二人。其中,吕某在货物正常进口时微调了检测数据。据此,侦查机关认为吕某与人通谋,涉嫌走私废物罪,同时还涉嫌商检职务犯罪。
律师策略:
一、初次晤面匆匆,理念相近,家属赢得了我的同情和信任 2018年5月的一天,两位中年女性慕名从外省飞来深圳与我在律所见面,她俩是亲姐妹,姐姐是位企业家,而妹妹是家庭主妇,也是嫌疑人吕某的妻子。两姐妹的共同点是都信佛,且很虔诚,毕竟这个社会上真正有信仰的人其实不多,有这种信仰的人往往会靠谱些。而当事人吕某则是高级知识分子,且在家中为子为婿则极为孝顺,为夫为父则极为模范。交谈中,我感到她们遇事并不慌乱,淡定的神色中透露出极高的涵养和素质,说话做事非常干脆、利索、有担当,并且非常认可、认同和看重专业律师的价值。因此,这一家人就很快赢得了我的同情和信任,我当场决定接下这个棘手的案子。 因为之前我带领的团队曾成功地无罪辩护过一些全国有影响力的重大走私犯罪案件(主要担任第一主犯辩护人),且我的走私犯罪及海关法研究专著较多,故每月慕名来访的当事人家属的确较多,但本团队并不想做太多案件,原则上每年会把案件数量控制在10个以内,过多接受委托很难保证办案质量,因为人的时间精力总是有限的,业务一旦开启,便是责任。全面铺开、来者不拒的接案必然导致工作蜻蜓点水、业务顾此失彼、专业难以深入、辩护难达沸点、成效难于彰显。因此我们对接什么样的案子极为严苛和慎重,会重点考察对我而言具有较大辩护空间和可能性的案子,同时当事人及家属素质较高、较有见识、较好沟通的,且在近期时间精力足以保证的前提下,我们才会予以考虑。 刑辩律师的身份是基于委托人或被告人的授权和信任所产生的,毫无疑问应当以精准到位的专业、勤勉敬业的作风、坚韧不拔的精神来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美国著名辩护律师艾伦·德肖维茨就坦言:“当我代表被告,我的确是想要赢——依循一切公正、合法、符合伦理的方式。”因此,只要我们决定受理某个案件,摆在前面的就只有一个日程——赢下这场官司。为此,我们必须排除万难,用尽一切合法手段来挽救我的当事人。 二、捕前辩护阶段,精准分析,团队提出了无罪的倾向性意见 在吕某被逮捕之前,我们无法阅卷,只能通过会见询问当事人来了解和分析基本案情。吕某有个优势是知识储备较为充分,逻辑思维能力较强,但其知识和逻辑也仅限于自己之前分管矿物这一块的正常检测方法、程序、标准、流程等,其非常欠缺的是固废检测的经验知识及海关法、行政法、刑法的知识。我们将会见了解到的“基本案情”进行了去伪存真、去粗取精地整理、提炼和概括,再将其与相关矿物检测知识、固废检测知识及海关法行政法刑法的知识进行了有效融合,在捕前阶段我们基于此提出了无罪的倾向性意见。 第一个方面(走私废物罪),侦查机关对涉案“固废”的取样是在码头堆场上取到后送去做固废鉴别的,而没有进行按规定翻堆,这样所取出的样品是没有代表性的,不能得出涉案货物全部属于固废的结论。如果说一种大宗散货的分布是十分均匀的,那么,就不存在取样代表性的问题。但涉案矿石属于分布非常不均匀的一种商品,而涉案货物产区的矿石众所周知尤其不均匀,其主要原因有四:第一,该类矿石的粒度分聚作用,破坏了矿石品位和质量的均匀性。小块的多在中心,大块的易在四周;第二,重量不同的偏析现象。粒度不同会导致质量轻的在上部,质量大的集中在下部;第三,破碎时坚固性不同导致的分聚现象同时还导致大块的与小块的成分不同;第四,地质构造的变迁等因素导致各矿层质量也不均匀,开采之后仍会保留这一特性。而散装矿石检验共分为取样、制样及化学分析等3个步骤。资料显示,其中由取样造成的误差占到总误差的80%,而由制样造成的误差占比15%,由化学分析造成的误差占比5%。故取样是矿石检验整个过程的基础和关键,如果所取样品不具有代表性,那么无论制样、检测多么准确,都将毫无意义。所取样品是否具有代表性,将对分析结果是否准确起到决定性的作用。 第二个方面(商检职务犯罪),根据最高检关于商检徇私舞弊罪的立案标准第2条规定,“将送检的合格商品检验为不合格,或者将不合格商品检验为合格的”,应当立案。表面上看,吕某的行为似乎有点像“将不合格商品检验为合格的”情形。但深入研究可知,本案矿石的主要元素含量指标无论是微调数据前的指标,还是调整数据后的指标,均在正常的矿石指标范围内,调不调均属合格商品的范畴。商检职务犯罪是典型的行政犯罪,其中的概念术语如何谓“合格商品”或“不合格商品”,《刑法》本身并未下定义,因此必须从商检法中找出其准确含义及立法原意,《刑法》不能跨越行政法的这方面规定而径直认定某行为构成商检徇私舞弊罪。 以上只是极为简单的概述,实际工作量和难度要大很多。比如其中第一个方面除了要研究透彻国内取样的全部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外,诸多国际标准如《Iron ore—Sampling and samplepreparationprocedures》(BS ISO3082:2017)等也需研究清楚,以该标准为例,只有全外文版本(达100页),必须系统性地研读通透才行,如其中第7.1.条第1款就明确规定:“The basic requirements togetherwith typical examples are described as a guide to the design and operation ofsampling and sample preparation systems for moving stream...” 类似全外文的大部头国际标准还有ISO 10836、ASTM E 877-03、JIS M8702、IS:1405等,都是需要了解和掌握的,可见工作量之浩繁。 后面的现实很残酷,我们奋战了半个多月出台的捕前辩护意见,检方其实没有接受和采纳,依然作出了批捕的决定。也就是说想通过取样等程序问题来推翻整个案子的思路,虽然也是对的,但在无有效外部监督的情况下无法达到预期效果,事实上没能掀起一丝波澜。我们又陷入了困境和沉思当中,必须重新寻找有力的方向、实体性的关键问题和整体性的解决方案。 我的协办人江律师判断此案肯定不会批捕,非常主动地提出最后一天去接人,当天他顶着大台风一大早从深圳驱车赶往Z市,走到半途虎门大桥时才获知吕某已被逮捕,白跑了近百公里路,但他还是乐呵呵地说不后悔。 三、捕后辩护阶段,多方反映,成功引起上级及高层司法的重视 此案的辩护过程异常艰难,遇到很多阻力甚至个别人的恶意诋毁攻击,此间我们曾多次到侦查机关、检察院去当面陈述意见,也曾多次递交书面法律意见、取保候审申请及羁押必要性审查的申请共计18份/次。 有一次,协办律师专门出差到Z市D区的侦查机关去陈述意见,就吃了个闭门羹,被拒不接见,幸亏后来协调了上级单位,才得以陈述意见。逮捕吕某之前,本辩护人也曾多次前往检察机关当面陈述辩护意见,检察官每次态度都很温和,也愿意认真聆听,但这一阶段的意见最终也都通通未被采纳。即便如此,我们也从未气馁,因为我们内心深处坚信吕某不构成犯罪。此案中,我们坚持的是“内心确信型”的无罪辩护,而非“诉讼策略型”的无罪辩护。 在逮捕后,审查起诉之前,我们曾多次向检察机关提交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及相关意见,但未被采纳。这一阶段,我们又进一步深入研究了固废鉴别的定性与定量问题。其一,定性问题。固废鉴别目前的定性也仅是针对样品负责,而且,此类报告一般是说样品中含有固废或具有固废特性。同时,相关法规也允许一定程度的超标情况发生。而且进一步追问,即便掺杂少量固废,是否代表整批货物就全是固废呢?要全部认定需掺杂到多少程度或比例呢?其二,定量问题。目前所有固废鉴定机构对固废都只进行定性分析,而不作定量分析。也即,鉴定机构在类似报告中是无法说清楚样品中含有多少比例的固废的,也就更无说推出未送检的整票货物中含有多少比例的固废。因此,该案究竟涉及多少数量属于固废从定量上来讲也未能搞清。就以上问题,我们下功夫研究清楚了。 鉴此,我们更有信心继续坚持无罪辩护,其后曾分别向最高检、广东省检、海关总署及海关总署缉私局反映情况,提出关于商请撤销对吕某的立案、对吕某不移送审查起诉及立即解除吕某羁押措施的紧急申请,在充分说理及专业分析之后,我们明确提出这是一个错案,且当事人及家属有很大的纠错决心。虽然这些申请没有被立刻同意或完全采纳,但我们感觉到此举确实引起了这些上级单位及高层司法机关的关注和重视,因为接下来在广东省检、本案检察机关的控申部门及侦查机关主动与我们沟通的过程中反映出了这方面的信息及一些工作态度、方式方法上的改善。此时,我们又进行了第三次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检察机关这次同意了对申请事项立案,可惜立案后仍未批准变更强制措施。至此,虽然整个案件辩护工作仍未取得突破性进展,但似乎可以看到那么一线忽明忽暗、若隐若显的曙光了。 四、审查起诉阶段,夙夜精研,否定9份固废鉴定意见的合法性 此案非常罕见地先后经历了三个固废鉴定机构的三轮次鉴定。具体过程如下: 第一轮鉴定:2018年3月及4月,该轮鉴定分别由J省省级鉴定机构、G省省级鉴定机构进行,涉案货物均被鉴别为固体废物(涉及多条船的货物),但货主黄某等人并不认同这一结果,黄某认为属于正常商品,强烈要求重新鉴定。 第二轮鉴定:2018年7月,为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平息争议以利于案件的侦控审,侦查机关委托了北京的国家级鉴定机构再次进行固废鉴别,该机构认定涉案货物属于固废。此时,货主黄某、货代汤某某及我的当事人吕某已完全接受和认可了涉案货物属于固废的结论,并在鉴定意见通知书上签署了认可鉴定意见、再无异议的字样。至此,涉案标的属固废这一结论似乎已是铁板钉钉,再无翻案之可能。 我们是在前两轮鉴定结果出来之后才介入此案的,我们在审查起诉阅卷之后仍然产生了深深的疑问:因为不同机构之间的说法、理由、依据、分析过程及观点差异很大,我们怀疑涉案货物可能不是固废。于是我带着诸多疑问,集中了2个月的时间,完全闭关将有关矿石方面的五六十部最权威的中外大部头专著研究了个遍,并结合矿石及固废鉴别方面的上百部法规、数百个案例,对本案情形进行了全面对照梳理,做了几万字的阅卷笔录、研究记录及读书笔记。同时,我还马不停蹄地带队走访或联系了专门研究此类矿石的国家重点实验室、冶金研究所、诸多高校的冶金学院、类似钢铁厂及类似鉴定机构的几十位专家和教授,同时还召开了多次电话会议,他们有的很明确地支持我的观点,有的不太支持我的结论但也提供了一些思路,有的态度模棱两可。他们谁也无法直接告诉我准确的答案,只能提供一些片段供参考或供批驳,准确的、完整的答案特别是推理过程还得靠自己。 最后我经过了两三个月的深思,得出的结论是:涉案货物属正常商品,并不是固废。鉴此,我们出具了逾3万字60页纸的辩护意见(由概论、总论、4个分论及结论等四部分组成)——从海关法、关税法、走私犯罪刑法、矿产学、固废鉴别等多方面入手层层剥茧、透彻分析,旨在完全否定涉案9份固废鉴定意见(含补充意见)的合法性和有效性。比如有关矿产方面的知识极为庞杂,好多都涉及物理化学方面的知识,里面大量充斥着CaO+FeO+MnO、 SiO、CaO/SiO等等这些有关元素、成分、含量、化学反应及物理反应的内容,还有各种高深莫测的公式、方程式及“心电图”及外文标准,我们团队的人都是文科出身,要想全部弄通透,不脱三层皮、不掉几斤肉是不可能做到的。再比如有关海关法及关税法方面的研究结果是:8份鉴定意见认定的所谓“固废”均无法归入具体哪个税号,故在海关法上无法确定品名,强行入罪就有违罪刑法定原则,等等。限于篇幅,专业性的东西在此难于全面展示。但可以这么说,通过一段时间的研究即能熟练掌握海关法、关税法、走私犯罪刑法、矿产学、固废鉴别等多方面中的某一方面的辩护律师或许能找到,但全面、系统、深入、透彻地掌握以上所有方面并将其无缝连接、有效融合起来,最终找到最佳突破口进而得出唯一正确、无法反驳的观点和意见的辩护律师却是极为罕见,而只有这样才能凸显专业律师的人格魅力、独特价值和不可替代性。 我们还在这份辩护意见的尾部留下了这么一段话:“‘无善无恶心之体,有善有恶意之动。知善知恶是良知,为善去恶是格物。’每个人心中都有良知,鉴定人,你们也不例外。事实和真相,正永不停息地凝视,敦促你们去除尘嚣遮蔽,光明心中良知!”因为,我们始终不相信国家级鉴定机构的专家真不知道它们不是固废? 当我拿着这份辩护意见当面向检察官陈述时,检察官听得极为认真,并且语气极为谦虚地称我为真正的法律人,并且说我们提前寄出的“这本书”(就是辩护意见,因为具有标题、作者、内容简介和目录、注释、参考文献、附件等书应当具备的一切要素)他们已经拜读和学习过了,觉得需要重视和认真考虑。而且在陈述意见的过程中,当我拿出几本大部头权威冶炼书籍时(仅带过去几十本中的几本),他们感到很惊讶,因为每本四五百页的书已被我翻得破败不堪,里面的批注五颜六色、密密麻麻,就像很多高考考生蹂躏自己的课本一样毫不怜惜。当我批评他们几个鉴定机构不够专业的时候,其中有个检察官突然很认真地问我:“您以前是炼钢的吗?”事实上,有关该类矿石的研究,我们自认已经比这几家鉴定机构包括国家级鉴定机构更为深入和透彻了。这次的陈述意见应该说是成功和有效果的,虽然还没有立刻拿到无罪释放的成果,但至少深深地动摇了检方的内心确信,不然就不会有第三轮次的重新鉴定了。但我们仍然感到,其后辩护工作要面临的困难还是非常大的,因为检方对鉴定机构特别是国家级鉴定机构的权威性极其信任乃至迷信和依赖,要彻底推翻依然障碍重重。 此时,总共才125斤的本辩护人已为此案瘦了5斤,病了2次,两位协办律师江文峰、刘思瑶也耐心细致、卓有成效地做了非常多的制表、画图、翻译等辅助工作,付出了巨大的努力。 第三轮鉴定,2019年1月,因辩护人将前两轮的8份鉴定意见全部否定掉了,于是侦查机关又去关联钢厂扣押了一批“涉案货物”,委托取样后送样给J省省级鉴定机构作第三轮鉴定,2019年2月鉴定出来的结果依然是固废。 至此,辩护律师与办案部门之间的第三轮“专业竞赛”又正式拉开了帷幕。我们拿到这份鉴定意见一看,发现这次鉴定意见几乎就是为回应我们此前交的60页纸辩护意见而量身定做的,因为里面把我们上次重点反驳和质疑的方面都变通处理或刻意回避了,采取了其他说法或更为模糊的表述。经认真研究,我们认为第三轮的鉴定意见更加不专业,结论更加站不住脚,于是我们又写了20多页的新辩护意见,全面反驳这次的鉴定报告,限于篇幅,仅举其中1页中的2段话为例: 第1段:“报告称样品含有大量碳酸钙或碳酸硅钙的说法难以成立。首先,报告没有说清楚到底是含有大量碳酸钙还是大量的碳酸硅钙,属于事实不清;其次,报告没有提供出碳酸钙或碳酸硅钙的具体含量数据,导致无法审查;再次,样品含大量碳酸钙或碳酸硅钙又到底违了什么规或超了什么标?报告未能提供依据;最后,正常矿石的标准是什么?报告亦未能提供依据。关于样品可能来源于造渣剂的说法完全错误。” 第2段:“造渣剂系炼钢的辅助性原料,造渣剂本身不是固废。据文献,报告中所称碳酸钙(CaCO₃)是一种无机化合物,俗称灰石、石灰石、石粉等。据文献,对造渣剂中石灰的含量要求为: 从以上表格可以看出,其中最重要的成分为CaO,但报告中检测出来的CaO含量仅为6.37%(块状)及8.31%(粉状),远远达不到上述文献要求的85%的含量。而其他几种造渣剂对CaO的含量要求也没有低于29%的(如白云石等)。上述造渣剂的含量要求与报告的检测结果均相差甚远,根本不是同一种物质。因此,报告关于造渣剂的说法是完全错误的。据此,我们认为,样品中不含造渣剂。” 在最后一次向检察官当面陈述意见时,我最后直接表明:“有了这份新的鉴定意见之后,几类鉴定意见之间的深刻矛盾和直接对立不但没有得到解决,反而仍在加剧。我们坚持主张本案无罪,请贵院慎重研究,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或协调侦查机关撤案!” 因为我们针对该类矿石及固废鉴别的研究已极为全面、深入、透彻,而且已经体系化了,上述这些鉴定意见针对此类矿石是否为固废而作出的判断尚停留在零打碎敲、支离破碎的层次。而且更重要的是:在货物本身不是固废的条件下,再怎么厉害、再怎么巧舌如簧、再怎么妙笔生花的顶级鉴定专家硬是要把它鉴定为固废,在透彻研究并体系化了这方面知识的专业律师面前,这已经是不可能完成的任务了。 至此,该案3轮9份鉴定意见所构筑起来的一度牢不可破、曾经精密精巧的鉴定体系全部土崩瓦解、灰飞烟灭。
案件结果:
审查起诉届满,柳暗花明,吕某终被无罪释放。 审查起诉阶段期限届满的那天,整个白天我都在安排助理打电话跟踪,看看我的当事人吕某有无被起诉,但经办检察官并未明确回答,辩护人及当事人家属因此倍感焦虑,甚至我助理都以为肯定要被起诉了。一直到当晚19:00左右我才接到家属和助理的电话,说吕某被无罪释放了,看来我们的辩护意见已被彻底采纳。电话里,家属是那么的喜出望外和激动亢奋,声音就是快要哭出来的那种。一直以来家属表面淡定,但我知道,她们很多时候心里是在坐过山车的。 因为是异地我们来不及去接,于是我让协办律师马上联系当地朋友去看守所接吕某出来,请他吃了饭并送上了回家的飞机。落地后一推开家门,吕某的父母就立马紧紧拽住久别的儿子抱头痛哭,原以为此生无法再见,一年前那场突然的带走几成永别。因为吕某父母80多岁了,已是人生暮年,父亲之前因吕某被带走的事曾突发疾病一度入院救治,而50岁的吕某又是家中独子(另有一胞弟多年前已意外离世)。 当下有句流行语这么说:“你办的不是案子,而是别人的人生。”我觉得,刑辩律师要不断用这句话来勉励和警醒自己,而掌握公权力的人就更需时刻用这句话来衡量和拷问自己。而我们的执业理念从来就是:在案件辩护的场域,我们秉持的是被告人合法权益最大化的理念;而在辩护以外的研究场域,我们秉持的是平等支持一切体制内外法律人认真研法适法以推动法治进步及业态进化的理念。 吕释放当天,我助理发了这么一段话给我:“和您做这个案子最大的收获是:我第一次见到律师对一个案子如此钻研、全心全意投入,穷尽一切努力做到物我两忘、做到极致完美,您的敬业精神真的深深影响了我对办案的认识,感觉以后要没有达到这种办案境界,都是在害人。我的天啊,压力好大。” 其后过了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吕的家属仍发来这样的话给我:“晏律师,我们全家人都感谢您曾经真诚地帮助过我们,如果您有机会到这边来,一定要到我家来与我们聚一下。您是我们一辈子的好朋友,我们不会忘记您为吕辛苦的付出!再次表达我们全家人对您的感谢和祝福!” 做刑辩律师虽有不寻常的艰辛,但也能收获不寻常的成就感,其他职业甚至做其他业务的律师未必能体验到这种挽救生命或重赋自由的崇高感、厚重感和期待感,做好刑辩律师须有正见、良能和智慧,既要有策略上的运筹帷幄,又要有专业上的霹雳手段,更要有德行上的菩萨心肠。案子虽已结束,但家属对我们的专业精神和不避险阻、不畏强权仍感记忆犹新,一再表示:重生之恩,永志不忘!如胡适所言:为人辩冤白谤,乃第一天理!这确是刑辩律师的天职和使命!
典型意义:
英国学者Lord Devlin曾指出:“英国人认为获得真相的最好办法是让各方寻找有助于证实真相的各种事实,他们将使所有的事实大白于天下……两个带有偏见的寻找者从田地的两端开始寻找,比一个公正无私的寻找者从田地中间开始寻找更不可能漏掉什么东西。”理想情境下,控辩双方或侦辩双方应在程序中平等而充分地展现各自的意见并应得到同等重视。辩护律师与公检法人员之间绝不是一种对抗关系,而应是一种合作关系。因为大家都有个共同目标就是:让有罪的人得到公正处置,让无罪的人不受冤枉。不同角色之间展开充分的“专业竞赛”有利于实现个案正义和推进法治。其中辩护律师既是独立执业人员,同时还是司法人员办成铁案的“助手”及为其“免费体检”的最佳人选,更为重要的是:专业敬业的辩护律师是极为重要的“减压阀”“缓震器”及“润滑剂”,一直在或主动、或被动、或自觉、或不自觉地减少和缓解社会矛盾及司法对抗。
可是,现实是怎样的呢?此案结束后还是留下了我很多思考:辩护律师与办案部门的“专业竞赛”是会让案件更加扎实呢还是更多修饰呢?司法人员乐意接受辩护律师提供的“免费体检”吗?公检法人员与律师在多大程度上是法律职业共同体呢?检察机关在能动司法和侦查监督方面能否步子再大一点呢?在法院作出生效裁判之前,由侦查机关对案件进行铁板钉钉式的广为宣传是不是一种媒体审判和未审先判呢?等等。这些疑问就留给未来、留给历史、留给当下有道德良知及有勇气智慧的人来解答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