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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2023年度盈科全国法律援助优秀案例——张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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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24-11-20

来源:盈科律师事务所

由盈科全国公益工作委员会开展的“2022-2023年度盈科全国法律援助优秀案例评选大赛”已于2024年8月揭晓。本专栏将陆续刊登大赛评选出的“典型案例奖”、“突出贡献奖”和“服务之星奖”获奖案例文章,展示各位优秀盈科法援律师的专业水平与仁爱之心。欢迎各位同仁转发、评论、关注!

2022-2023年度盈科全国法律援助优秀案例——张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主办律师:盈科鄂尔多斯 贺海泉律师

案情简介

2021年11月份,被告人张某想要办理贷款但因征信问题无法正常贷款,便在网络平台上预留了其手机号码,后张某接到陌生电话称可以给其介绍办理贷款,并向张某推荐了相关人员的微信联系方式。对方称可以通过注册公司、办理营业执照等形式获取贷款,且食宿及路费等费用均由其公司支付。2021年12月26日,张某从住所地前往A省某市办理贷款。12月27日晚,张某抵达某市,入住了对方安排的宾馆20余天,后贷款未果,于2022年1月16日离开某市。期间,张某将其本人身份信息提供给对方,在对方的引导和帮助下,于2022年1月5日,注册成立了以张某为法定代表人的甲公司。2022年1月7日,张某按对方的要求在某支行开设了甲公司对公账户,开通并办理了网银及U盾。张某将办理的上述对公账户及U盾、网银密码、手机卡、微信账号等提供给对方,并帮助进行身份验证。后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利用上述对公账户进行资金结算,其中,2022年1月10日至11日间,张三、李四等29名被害人经电信网络诈骗,部分被骗款项转至上述对公账户内,金额合计人民币1990087.2元。2022年1月19日,张某被抓获归案。

律师策略

2022年6月,盈科鄂尔多斯接到法律援助中心的《指定辩护通知书》,对张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一案指定辩护,提供法律帮助。

一、全面了解案件情况

接到此案时,该案件已到法院审判阶段。为确保有充足的时间研究案件,提供有效辩护,辩护人在接到此案后第一时间联系承办案件的法官,并办理阅卷手续。阅卷后,经过分析研判,发现此案存在诸多疑点,公诉机关的在案证据不足以定罪量刑。遂在阅卷的基础上,及时去会见被告人张某。

二、及时会见

确定被告人张某的羁押场所后,及时联系看守所,办理会见手续。因新冠疫情影响,无法面对面沟通,只能通过视频会见。会见时,先向被告人张某介绍了辩护人是律师事务所律师,通过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依法为其提供审判阶段的辩护。问询被告人张某对本律师为其提供审判阶段的辩护是否有异议,经被告人张某确认其对本律师提供审判阶段的辩护无异议后,开始了解案情。

由被告人详细讲述案件的起因、经过,带着阅卷发现的疑点,及时与被告人张某沟通,针对性的了解案件中有疑问的地方,确认事实以及各机关在讯问中,被告人张某的回答情况。在了解完案件情况后,向张某告知了其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罪名的量刑及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同时向其告知了开庭程序,确保其在开庭时享有充分的陈述和申辩的权利。会见结束时,问询了张某的身体健康状况以及精神状况,同时安抚其情绪。

三、确定辩护思路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指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在会见的基础上,结合案卷材料,发现本案确实存疑,被告人张某是否“明知”成为本案的关键点。结合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其“明知”,再与被告人张某沟通后,最终确定做无罪辩护。

四、开庭准备

为确保案件结果对被告人最为有利,做无罪辩护的同时,准备了被告人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同时将在案证据中被告人张某的讯问笔录全部打印,并将笔录中有利于被告人的陈述做好标记,以便于开庭时质证及发表法庭辩论。

案件结果

因本案属法律援助,接受指派时,该案已到一审法院。公诉机关未想到辩护人做无罪辩护,致使庭审中,在举证质证环节及辩护环节,控辩双方发生激烈的对抗。在第一次庭审中,公诉机关出示了一份阅卷时并不存在的讯问笔录。该讯问笔录中载明被告人张某提供了刷脸转账服务,且经张某签字确认。因该份证据在阅卷时并没有,属证据突袭。被告人张某对其陈述的刷脸转账服务做出了合理解释。因被告人做出了合理解释,故辩护人正常进行质证,因公诉机关无法排除被告人做出的合理解释,且也无讯问的同步录音录像,故该组证据无法被认定为被告人“明知”。第一次开庭后,在案证据无法对被告人张某定罪量刑,后公诉机关补充提交了证据,二次开庭进行质证。因公诉机关补充提交的证据仅是其对被告人的讯问笔录,在讯问笔录中,也无法证明被告人张某“明知”,法庭采纳了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后,认定在案证据仍然无法证明被告人张某构成帮助信息网终犯罪活动罪。之后公诉机关异地调取了与被告人张某共同办理贷款的其他两位犯罪嫌疑人的讯问笔录,由此引发了第三次开庭质证。该两位犯罪嫌疑人的讯问笔录中,均指向被告人张某“明知”。

区人民检察院量刑意见书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两万元。辩护人在一审开庭时做无罪辩护,历经三次开庭,补充证据,一审判决结果为被告人张某犯帮助信息网终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因三次庭审过程中,控辩双方发生了激烈的对抗,且在庭审过程中,公诉机关认为其在当庭讯问被告人时,被告人未如实回答。最终,一审法院的判决结果远轻于公诉机关的量刑意见。公诉机关认为一审法院判决有误,遂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同时,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未如实陈述,认罪悔罪态度不诚恳,撤销了其认罪认罚。

经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审判程序合法,量刑适当,公诉机关的抗诉理由不能成立,应予维持。经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驳回抗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1、打击犯罪链条: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针对的是犯罪链条上的辅助性行为,如提供技术支持、支付结算、广告推广等,有助于切断犯罪分子的资金来源、技术支持等渠道,从而压缩犯罪空间。

2、保护受害者权益:通过对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打击,有助于保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减少因信息网络犯罪导致的财产损失和人身伤害。

3、强化法律责任:该罪名强化了对犯罪分子的法律责任,使得他们不仅要为自己的犯罪行为承担责任,还要为帮助他人犯罪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4、促进法治建设:通过办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提高了司法能力和水平,有助于推动法治建设。

5、提升公众法律意识:帮助信息网终犯罪活动罪典型案例的发布,有助于提高公众对信息网络犯罪的认识和法律意识,引导社会公众自觉遵守法律法规,抵制犯罪行为。

总之,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典型意义在于明确犯罪行为、提升法律适用性、打击犯罪链条、保护受害者权益、强化法律责任和促进法治建设等方面。

主办律师简介

贺海泉,盈科鄂尔多斯专职律师,专注于房地产建筑工程领域及刑事辩护的法律人。

荣获奖项:2022-2023年度盈科全国法律援助优秀案例突出贡献奖、“蒲公英计划盈科公益之星”分所特殊贡献个人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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