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盈科律师承办多起知识产权案件入选2024年度法院及机构典型案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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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25-05-21

来源:盈科律师事务所

前言

随着法院及各机构2024年度知识产权典型案例的评选推进与结果发布,盈科律师承办的知识产权案件持续入选相关典型案例,本文对新增入选案例进行了补充。

2025年迎来了第25个“世界知识产权日”,全国各地法院及有关机构陆续发布了各省市知识产权典型案例。

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近年来,我国持续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通过一系列举措为创新发展构建了坚实可靠的生态屏障,不仅充分激发了国内创新主体的活力与热情,更吸引了全球创新资源的加速汇聚。

在此背景下,由盈科律师承办的多个案件成功入选各地法院及机构公布的知识产权典型案例。这充分体现了盈科律师在知识产权领域的专业水平,为完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提供了有益借鉴,也为知识产权的转化应用、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贡献了法治保障。

案例展示

“浮动式缸体结构”发明专利临时保护期使用费案

入选机构及荣誉: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裁判要旨摘要(2024)

承办律师:

陆小芳律师——盈科扬州知识产权法律事务部主任

案件简介:

涉案发明专利专利号为201610164655.1,申请日为2016年3月22日。申请公布日为2016年6月22日,授权公告日为2018年5月8日。被诉侵权人联某公司于2018年4月5日与案外人签订《节能泥浆泵产品购销合同》,实际交付产品上的铭牌显示出厂日期为2018年5月9日。专利权人四某公司主张,联某公司产品落入了涉案专利保护范围,构成侵害涉案发明专利权。一审法院认为被诉侵权产品落入了涉案专利保护范围,侵害了涉案专利权,判决联众公司赔偿四启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费用公司3万元。双方均不服一审判决,向最高院提起上诉。最高院以适用法律不当为由撤销一审判决,改判联众公司向四启公司支付发明专利临时保护期使用费2万元。裁判要旨:行为人在发明专利临时保护期内完成被诉侵权产品的制造并订立销售合同,产品交付行为发生在专利授权公告日之后的,其相关销售行为不构成侵害专利权,但仍应向专利权人支付适当的发明专利临时保护期使用费。

“废盐蒸发结晶设备”技术秘密侵权案

入选机构及荣誉: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裁判要旨摘要(2024)

承办律师:

陆小芳律师——盈科扬州知识产权法律事务部主任

案件简介:

迈某某集团公司于2002年成立,并投资设立迈某某节能公司。湖北三某透平公司于2017年9月成立,并投资设立湖北三某环保公司。郝某于2012年进入迈某某集团公司,2019年离职,离职前为公司销售副总。离职后任三某环保公司总经理,郝某将迈某某节能公司技术秘密披露给两三某公司使用。一审法院认定两迈某某公司主张的技术密点不属于技术秘密,判决驳回两迈某某公司诉讼请求。两迈某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最高人民法院认定两迈某某公司主张保护的技术信息即密点1-3、7-19构成技术秘密,且最高人民法院认定郝某和两三峰公司共同实施了侵害两迈安德公司技术秘密的行为,因此判决撤销原判,改判两三某公司及郝某停止侵害两迈某某公司的涉案技术秘密,并按照两倍惩罚性赔偿连带赔偿两迈某某公司经济损失4983966元及维权费用。裁判要旨:行为人在发明专利临时保护期内完成被诉侵权产品的制造并订立销售合同,产品交付行为发生在专利授权公告日之后的,其相关销售行为不构成侵害专利权,但仍应向专利权人支付适当的发明专利临时保护期使用费。

涉使用“百度”商标直播带货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入选机构及荣誉:

北京法院2024年度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例

承办律师:

胡丹丹律师——盈科北京管委会副主任宋蕾律师——盈科北京业指委委员

案件简介:

百某公司及网讯公司共同使用“百度”商标,主张何某在某音公司运营的平台注册“非洲百度”用户名,并在该账号上传视频进行广告宣传和直播带货,通过“非洲百度的橱窗”“非洲百度的小店”店铺链接进行商品销售,侵害其商标权等。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不具备认定涉案商标构成驰名商标的必要性,判决驳回二原告诉讼请求。二原告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二原告有权选择涉案商标作为权利基础,本案有必要对涉案商标是否驰名作出认定,最终改判认定被诉行为侵害二原告驰名商标的合法权益,应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60万元;某音公司在收到权利人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应就其中10万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本案系网络用户利用自媒体平台直播带货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典型案件。本案生效判决关于权利人有权选择涉案注册商标作为权利基础的认定,系对新模式下如何把握驰名商标“按需认定”原则进行的有益探索;在此基础上,对权利人主张的相关驰名商标给予充分保护,进一步规范了自媒体平台用户直播带货行为。

涉“萝卜快跑”企业名称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入选机构及荣誉:

海淀法院2025年度审判白皮书涉新质生产力知识产权纠纷典型案例

承办律师:

胡丹丹律师——盈科北京管委会副主任

案件简介:

“萝卜快跑”作为自动驾驶领域的知名品牌,已进行了大规模的宣传、推广,已成为有一定影响的服务名称。作为同行业竞争者,被告将“萝卜快跑”注册为企业名称的行为不仅是“傍名牌”“搭便车的行为,更易致使消费者产生混淆。一审法院对被诉行为进行否定性评价,认定被告注册并使用其企业名称的行为,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项之规定,构成不正当竞争。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使用含“萝卜快跑”字样的企业名称,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万元及合理开支5万元。本案一审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现该判决已生效。判决结果有力保护企业因其商业标识获得的商业利益,维护自动驾驶行业市场竞争秩序,有效预防、警示和遏制类似不正当竞争行为,让“真创新”受到“真保护”,助推新质生产力发展。

涉“文心一言”竞价排名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入选机构及荣誉:

海淀法院2025年度审判白皮书涉新质生产力知识产权纠纷典型案例

承办律师:

胡丹丹律师——盈科北京管委会副主任

案件简介:

“文心一言”产品于2023年2月对外宣布,同年3月正式发布。随后委托人发现某科技公司未经许可,在“360 搜索”中将“文心一言”设置为网络推广关键词,并在搜索结果链接中标红展示,推广其运营的与“文心一言”相同的人工智能语言产品,使公众产生混淆,上述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遂委托胡丹丹律师向法院提出诉讼。法院审理后认定“文心一言”经过使用和推广,在被诉行为发生时,已成为具有一定影响的商品或服务名称。某科技公司的被诉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项之规定,构成不正当竞争。故判决某科技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本案一审宣判后,法院组织双方进行判后答疑。在释法析理下,双方对判决结果均表示认可并充分协商积极履行。本案的裁判是对涉“数智”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有力规制,并为当事人创新合作替代赔偿的判决履行方式,柔性化解纠纷,涵养了创新创业生态,助推人工智能等新兴行业健康发展, 进一步提升了司法公信力和高科技企业认同感,为数字经济发展提供了良好的法治化营商环境。

生产销售假冒“华为”品牌交换机惩罚性赔偿案

入选机构及荣誉:

海淀法院2025年度审判白皮书涉新质生产力知识产权纠纷典型案例

承办律师:

胡丹丹律师——盈科北京管委会副主任连蕊律师——盈科北京管委会委员、文化品牌与新闻宣传委员会主任

案件简介:

本案涉及“刑民交叉”,针对同一侵权行为,先进行刑事控告认定构成犯罪,再进行民事诉讼判定构侵权,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典型案例。周某等人未经华为公司许可,以销售盈利为目的从网上等渠道购进华为品牌二手交换机及部件等产品后,自行或组织安排他人对上述产品实施拆装清理、更换部件、更改序列号等加工翻新工作,后喷漆包装,贴上与涉案商标基本相同及近似的标签,当做新设备进行销售,构成商标侵权同时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犯罪。律师接受华为公司委托,经过刑事诉讼程序代理成功追究周某等人的刑事责任后再提出民事诉讼。律师从多个维度提出惩罚性赔偿基数计算方案,并根据侵权行为的恶劣程度、刑事责任徒刑及罚金刑判处情况提出3倍的惩罚性赔偿倍数。最终生效判决全额支持2000万赔偿诉讼请求。本案的裁判结果,有力打击了恶意侵害商标权行为,不仅体现出对知识产权权利人的立体化保护及全链条保护,也营造了司法护航民营企业发展的优良环境,为创新驱动发展提供司法助力。

山东某实业有限公司与北京捷安某科技有限公司、慈溪市某电子有限公司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

入选机构及荣誉:

石景山法院2024年度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承办律师:

王召猛律师——盈科山东区域知识产权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安畅律师——盈科济南知识产权法律事务部律师

案件简介:

山东某实业有限公司(简称山东公司)系第“7787302“天幕TIANMU”注册商标专用权人,其“天幕直击雷保护装置”产品外观设计曾申请外观设计专利权,后因未续费失效。作为山东公司的诉讼代理人,主张北京捷安某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北京公司)在网站宣传及产品中使用“天幕”标识,并仿冒其商品形状结构装潢,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一审、二审法院认定,北京公司突出使用“天幕”标识构成商标侵权;其商品形状结构装潢虽模仿山东公司已失效外观专利,但因该形状结构装潢经长期使用具有显著性和知名度,且易致消费者混淆,构成不正当竞争。法院判决北京公司停止侵权、赔偿53万元,其独资股东慈溪市某电子有限公司对上述赔偿承担连带责任。

深圳某文化创意公司与扬州某动漫文化公司著作权权属纠纷案

入选机构及荣誉:

江苏仲裁典型案例(2024)

承办律师:

陆小芳律师——盈科扬州知识产权法律事务部主任张凡律师——盈科扬州律师

案件简介:

2023年,盈科扬州律师陆小芳、张凡接受深圳某文化创意公司委托,于仪征市人民法院起诉扬州某动漫文化公司未经授权销售侵权商品。2023年11月本案通过诉调衔接机制分流至扬州仲裁委员会,双方均同意接受调解。仲裁调解员在审查证据材料时,发现扬州某动漫文化公司销售侵权产品数量巨大,经营范围包括“玩具、服装服饰等生产、销售”,并在其所生产的侵权产品上标注他人商标,据此可以认定为是侵权生产厂家。仲裁调解员在搜集国内相关案例的基础上,巧妙地运用以案说法的方式,通过大量耐心细致地说理工作,最终双方接受调解。该案是扬州仲裁委员会首次溯源调处生产厂家侵权纠纷。扬州仲裁委员会调解过程中快速锁定侵权源头厂商,以诉前调解方式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从根源上进一步遏制侵权行为,保护民营企业自主创新成果。调解时长仅用3天,最终促成和解,做到“案结、事了、人和”。该案充分展现了仲裁在知识产权纠纷调处中专业、公正、高效、保密的独特优势,切实保护了企业知识产权权益,维护了良好市场经济秩序。

施某诉乔某公司、易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

入选机构及荣誉:

2024年厦门市十大版权保护典型案例

承办律师:

王南海律师——盈科全国知识产权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刘雅萍律师——盈科全球知识产权法律服务中心泉州中心主任

案件简介:

易某公司受外商委托生产家居摆件,并由乔某公司代理报关出口。在乔某公司办理易某公司上述产品出口手续时,海关因易某公司生产的产品可能侵犯施某著作权查扣了乔某公司申报出口的该批家居摆件,施某提起诉讼。法院经审理认定,施某的作品虽有部分素材来源于公有领域,但案涉作品存在作者个性化选择、取舍、编排的结果,属于作者的独创性表达,为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经比对,易某公司产品与施某作品基本相同,且委托易某公司生产该产品的外商正是曾经向施某采购过产品的外商,由此判断易某公司对施某享有著作权的作品具有接触可能性,易某公司构成侵权。法院判决易某公司停止生产、销售侵权产品并赔偿施某经济损失,乔某公司停止代理出口侵权产品。故,本案对于外观设计专利被无效后,并且缺失创造完成底稿等证据证明自身系作品创作人及创作完成时间的情况下,如何以著作权进行维权具有一定的借鉴价值。

近年来,盈科律师凭借扎实的专业素养和丰富的实践经验,成功承办了一系列重大、疑难、复杂且具有开创性的知识产权案件,为权利人有力维护了合法权益,赢得了社会各界的广泛认可与高度赞誉。

未来,盈科将持续深耕知识产权专业化建设,不断提升服务品质与创新能力,为知识产权保护事业贡献更多力量,助力行业高质量发展。

若有更多律师承办案件入选各机构年度典型案例,可将相关案件信息以邮件附件形式发送至盈科总部业务管理部。

邮箱地址:zhuanweihui@yingkelawyer.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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