盈科律师事务所

盈科律师事务所

法律咨询热线  400-700-0148

盈科律师事务所 盈科律师事务所

【综述】首届“中国民法青年论坛”

已被浏览1185

更新日期:2023-12-19

来源:盈科律师事务所

注:本文转自中国法律评论

2023年12月9—10日,首届“中国民法青年论坛”在中国政法大学海淀校区图书馆一层会议室隆重召开。本次会议在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指导下举办,由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中国法律评论》编辑部主办,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协办。

来自中国政法大学、《中国法律评论》编辑部、清华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上海财经大学、上海交通大学、北京大学、复旦大学、南京大学、武汉大学、吉林大学、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华东政法大学、西北政法大学、中央财经大学、苏州大学、中国计量大学、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北京化工大学、江苏大学、国家检察官学院、中国劳动关系学院、浙江工商大学、浙江万里学院、盈科律师事务所等三十余所高校、科研机构与实务机构的法学专家齐聚一堂,共同就民法典时代的“中国物权变动模式”这一主题展开探讨。


开幕式

本次论坛的开幕式由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院长于飞教授主持。

他对莅临本次论坛的各位领导与嘉宾表示热烈的欢迎与衷心的感谢!他指出,“中国民法青年论坛”的意义在于选取中国民法学上有重大争议的基础理论问题,由国内最有研究积累与研究优势的青年民法学者围绕主题著文,聚集国内有影响力的学者开展认真严肃的学术批评,突破基础理论问题,推动中国民法的理论发展和实践进步。

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常保国教授、法律出版社副总编辑兼《中国法律评论》主编姜杉、中国人民大学副校长王轶教授、盈科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李华主任出席会议,并在开幕式环节致辞。

常保国教授表示,民商经济法学院作为中国政法大学规模最大的学院,具备一脉相承、承先启后的师资梯队,注重将学术活动与学术人才培养相结合,举办了诸如“江平民商法奖学金”评选等培养学术研究人才的特色活动,具有典范效应。本次论坛是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主办的一次极具特色的学术活动,报告题目的选取、报告人以及评议人的遴选都采取公开征集的方式进行,体现了学术研究的自由性与组织性。

姜杉主编表示,青年是一项事业的基础和未来,对于致力于在习近平法治思想引领下构建具有中国特色学科体系、学术体系和话语体系的中国民法学界尤其如此。本次论坛的初衷在于发掘与培养既立足于中国、又放眼于世界、理论功底扎实、问题意识强烈的民法青年学者。法律出版社与《中国法律评论》一直致力于青年法学学者学术成果的出版刊发,也将采取更多有力举措支持青年学者,与青年学者共同成长进步。民法学是生活的法学,其必然与一个社会的发展水平和历史文化息息相关。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的丰度,必将为中国民法学的发展提供丰厚的土壤,中国历史文化的积淀,必将为中国民法学的发展标注上鲜明的中国特色,中国经济体量的日益壮大和对外开放的持续扩大,必将引领中国民法学最终走向世界。

王轶教授表示,关于中国物权变动模式的研究源远流长。早在1998年5月16日,就曾经在中国政法大学举办过物权行为理论的研讨会,对于其时在座并获得发言机会的博士生们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这几十年间,中国民法学的教学和研究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得到制定与实施,学界对于域外物权行为理论的介绍也更加丰富。本次论坛应当致力于开展有效的学术交流,这需要寻找与确定最低限度的学术共识,把握争论的边界,避免学术争论变成情绪之争、意气之争。王轶教授同时表达了对于中国年青一代民法学者的殷殷期待与对“中国民法青年论坛”的深切祝福。

李华主任表示,《民法典》中的物权变动模式关系到物权变动要件、不动产登记、动产交付、预告登记等多个问题,是我国民法研究和适用的基础性课题之一。深入探讨中国的物权变动模式,有助于提升民法理论的科学性和体系性,也有助于增强我国民事审判的统一性和权威性,有助于推动对于新型物权的设立及其变动的规范性研究。盈科律师事务所希望能够借此机会推动中国民法理论的发展与进步,跟紧理论研究的步伐,推动盈科律师事务所民商事业务专业化法律服务能力的不断提升。

第一单元

第一单元的研讨主题为“论单一法律行为在物权变动中的多重效力设计”,由中国人民大学副校长王轶教授担任主持人。

清华大学法学院龙俊副教授进行专题报告,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金可可教授、南京大学法学院朱庆育教授、中国计量大学法学院陈永强教授、中国劳动关系学院法学院李文涛教授进行评议,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张静副教授在自由发言环节进行了点评。

龙俊副教授就《论单一法律行为在物权变动中的多重效力设计》这一主题作了报告。他首先提出了新债权形式主义的理论构造,主张新债权形式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虽然并不严格区分债权行为与物权行为,但也认可在一个合同里既包含设定债权的效果意思,也包含变动物权的效果意思。他指出,在新债权形式主义理论下,单一法律行为也可以实现物债效力二分。相较于单一法律行为的通常效力状态,承认物权行为独立性,就多出了“债权设定有效,物权变动无效力”这种效力状态;进一步承认物权行为无因性,就又多出了“债权设定无效力,物权变动有效”这种效力状态。对于前者,处分权要件独立说和法律行为部分附条件说两种学说,可以解决物权行为独立性学说所需要解释的无权处分与所有权移转附条件问题;对于后者,一方面,善意取得制度相较于物权行为无因性制度能够更好地保护交易安全,另一方面,瑕疵同一性理论的存在导致物权行为无因性绝大多数情况下被架空。他进一步认为,单一法律行为多重效力模式的设计具有优越性,可以兼容登记对抗的理论构造、有利于公示功能的纯粹化、有利于意思自治的最大化、有利于复杂的多层次法律效果的建构。

金可可教授在评议中指出,新债权形式主义的进步之处在于,承认一个买卖合同中既有债权意思又有物权意思,加上公示导致物权变动。这是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能与传统民法学的理论体系对接。但是,新债权形式主义也存在一些问题:它无法解决当事人明确约定物权合意与债权合意并不同时产生于买卖合同中的情形;新债权形式主义中的预先的物权合意意义有限;在交付时欺诈和胁迫存在非救济不可的情形;新债权形式主义下,可能会产生突破部分无效和全部无效的基本法律规则的问题;在债权买卖情形,同时履行抗辩权较难构造,也无法适用《民法典》第628条的同时履行推定规则。

朱庆育教授对龙俊副教授的报告从概念、规范和理论等层次进行了评议。在概念方面,他对文中使用的交付、物权合意、单一法律行为等相关概念进行了阐释。在规范方面,他对债权形式主义和债权意思主义是什么、所有权如何变动、法律行为如何附条件、善意取得制度与物权行为理论有何关联、公示效力对权利变动具有何种影响、债权让与的效力如何构造等文中涉及的问题逐一进行了评析。

陈永强教授在评议中指出,修正的债权形式主义主张在债权行为中纳入物权意思,应当如何与物权行为理论进行区分?修正的债权形式主义下统一法律行为的性质需要进一步明确。他还从实践的法与理念的法的角度对中国物权变动模式问题进行了评析。他认为,物权变动与法律行为,某种程度上都是理念的法,是理想模式,还是要回到中国法的条文以及中国法的实践中来讨论这些基础的概念,立足于中国民法典来构建中国物权变动模式。

李文涛教授从法体系、法本原、法价值三个角度进行了评议。第一,法律行为在物权变动中的效力设计,需要基于法律行为、物权变动、效力设计的法教义体系框架展开。第二,当事人的法律行为在物权变动中的效力设计,要基于当事人意思的本原展开,包括意思表示、自然意思等。第三,法律规则的设计最终应当回归法律的规范意旨或价值判断,诸多不同的法律立场、观点和方法几乎都源于法律世界观、价值观的分野。

在自由发言环节,张静副教授指出,物权行为主要是从法律行为的角度来解释物权变动的过程。如果否认物权行为,我们需要对无权处分、特定化要件、公示要件等相关问题进行进一步思考。从法律的角度来看,物权行为为我们构建复杂交易行为如所有权保留、附解除条件的让与担保、债权让与等情形,提供了一个新的分析工具。

第二单元

第二单元的研讨主题为“中国法上物权合同的适用范式”,由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戴孟勇教授担任主持人。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吴香香教授进行专题报告,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刘家安教授、中国政法大学法学教育研究与评估中心田士永教授、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法学院张保红教授、北京化工大学文法学院陈传法副教授进行评议,清华大学法学院耿林教授、盈科律师事务所江苏区域管委会主任周军律师在自由发言环节进行了点评。

吴香香教授就《中国法上物权合同的适用范式》这一主题做了报告。她指出,我国《民法典》的物债二分体系与法律行为架构,为物权合同提供了逻辑前提,且《民法典》可容纳物权合同的解释可能。物权合同“独立+内在无因+外在无因”的适用范式,有其扩张自治空间、厘清法律关系、整合规范体系、优化举证分配等解释优势,是可期待的解释方向。此外,基于意思自治理念的关照,只要承认物权合意对于物权意定变动的必要性,即使不采无因物权形式主义的解释模式,也应允许当事人特约“独立且双重无因”的物权合同。

刘家安教授在评议中指出,吴香香教授的报告虽拟讨论中国法上的问题,但是并未将论题界定为“物权变动的适用范式”,而是以讨论“物权合同”为旨趣。她的报告尽管仍以讨论所有权移转为中心,但是对“物权变动”或“物权合同”的讨论显然不应局限于所有权移转,相关范式问题的确定也能够应用于定限物权的创设。

田士永教授在评议中指出,吴香香教授的报告从《民法典》出发,又不局限于《民法典》。她通过对相关条文的解释,描绘出中国法上物权合同的适用范式,构建起中国的物权行为理论。这推动了中国民法学的发展,有助于《民法典》条文的具体化,为中国法治实践贡献了应有的智慧,尤其在买卖合同及其履行问题上贡献了自己的思路。

张保红教授在评议中表示赞同吴香香教授的基本观点。他从物债二分的必然结果、非即时交易的必然规则以及登记审查的必然要求三方面,为吴香香教授的文章补充了三个理由。他还提出三点建议:一是应当纯正物权合意概念的内涵;二是没有承认清偿意思和讨论内在无因的必要;三是应强调物权合意与履行行为即时结合。

陈传法副教授在评议中指出,吴香香教授的文章最主要的贡献可分为两方面:一是构建了一个有关物权变动模式理论的新坐标,并以之为据,对当前物权变动模式理论的“光谱”进行了全面梳理与理论呈现;二是确立了物权合同“独立+内在无因+外在无因”的新适用模型,并很好地处理了债权合同、物权合同与其间可能出现的清偿目的与清偿行为的关系。

在自由发言环节,耿林教授指出,吴香香教授的文章在具体论证上,无论是必要性、独立性还是无因性方面,均可以进一步加强。是否应当承认物权行为理论,本质上是一个理论构建的问题,关键是要同时看到债权意思主义、债权形式主义以及物权形式主义各自的利和弊。无论选择何种模式,都应当尽可能地和现行法体系紧密结合起来。

周军律师指出,在实践中物权合意的存在较为明显,尤其是在不动产物权变动中的登记申请,双方签字就应当认为达成了物权合意。但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在实践中受到了较多的挑战和否定,许多法官和当事人觉得这一理论在利益平衡上有失公允。对于物权行为理论的构建,应当适应于整个中国的经济和社会的发展需要。

第三单元

第三单元的研讨主题为“中国物权变动模式的实然与应然”,由《中国法律评论》执行主编易明群担任主持人。

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叶名怡教授进行专题报告,北京大学法学院常鹏翱教授、清华大学法学院王洪亮教授、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姚明斌教授、江苏大学法学院姜海峰讲师进行评议,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刘智慧教授、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季若望副教授在自由发言环节进行了点评。

叶名怡教授就《中国物权变动模式的实然与应然》这一主题做了报告。他主张我国物权变动模式应采纳有因物权形式主义,物权行为的无因性是一种价值判断。从实然的角度看,我国成文法的现实以及主流审判意见并不承认物权行为无因性。就物权行为的独立性而言,物权合意的存在于非即时交易中十分明显,物权合意往往体现在登记申请、交付中。从应然的角度看,有因原则对出卖人的保护更为有力;对于交易安全而言,善意取得制度要比无因性理论更加科学精准。因此,采有因物权形式主义更契合我国实证法,是解释论的最佳选择。

常鹏翱教授在评议中表示,完全赞同叶名怡教授的主要观点。他认为,物权变动模式是一个持续性的常谈常新的问题,理论问题必须在实践中找到真正的生命力量。通过多元化、富有争议的制度竞争,进一步加深理论研究的深度。当法律脱离立法者时,就有了自身的逻辑。

王洪亮教授在评议中指出,德国法中物权行为的抽象性具有自己的历史背景。他认为,登记申请的过程中另有一个物权合意的过程,特别是当涉及不动产、限制物权、无形权利的物权变动时,需要将物权合意与公示手段分离看待。而债权让与的抽象性比较特殊,不能将其与物权变动中的物权行为抽象性简单地相互比较。

姚明斌教授在评议中先行展示了一个在物权行为中存在意思瑕疵的案例,随后提出了两点看法:第一,修正债权形式主义认为合同中同时包含了负担与处分两种要素,这种构造可能会给体系带来不同的效应。第二,占有变动意思、物权变动意思与清偿意思三种意思之间存在相互影响的可能性。他认为,未来可预见的方向是物权行为的独立性与有因性。

姜海峰讲师在评议中指出,第一,清偿的性质与物权变动的意思表示不符;第二,不动产登记申请不是物权行为;第三,从实证法规定与生活经验体现两方面来看,应当是涉及物权变动的合同本身包含了物权变动的意思表示。他指出,债权形式主义的支持者认为物权行为被债权行为所吸收,是对德国法学家文献的误读。

在自由发言环节,刘智慧教授表示,赞同叶名怡教授主张的建立有因物权形式主义这样一种有节制的物权行为理论,但是物权编司法解释第20条并不构成对无因性的否定。从教学的角度看,可以借助分析物权行为问题,将民法学中的许多问题串联起来,引发学生的学习兴趣。民法典是一部法律,而民法学是一门艺术。

季若望副教授认为,首先,如果修正的债权形式主义认为一个合同中也包含了物权合意,那么为什么不能将它拆开来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行为?其次,回到传统的轨道上,从较为实际的角度考虑,物权行为有因性更具有说服力,无因性与善意取得之间不存在功能替代问题。最后,对物权合意存在的普遍认可,就是一个相对于更早阶段的进步。

第四单元

第四单元的研讨主题为“物权变动模式的实践检视:以破产和执行为中心”,由复旦大学法学院李世刚教授担任主持人。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朱虎教授进行专题报告,北京大学法学院葛云松教授、许德风教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金印副教授、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娄爱华副教授进行评议,盈科律师事务所全国海事海商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姜昀律师和浙江万里学院法学院崔艳峰副教授在自由发言环节进行了点评。

朱虎教授就《物权变动模式的实践检视:以破产和执行为中心》这一主题做了报告。他指出,物权行为的独立性是解释选择、物权变动的无因性是价值判断,有因无因仅是“理性类型”,可以基于共同的价值考量而双向软化。具体到破产和执行场景,买受人破产或者作为被执行人时,原则上赋予出卖人破产取回权或排除执行的优先权益;出卖人破产或者作为被执行人时,即便贯彻有因模式,但通过同时履行抗辩权和物权性留置抗辩等软化性举措,仍能在较大程度上实现均衡保护买卖双方当事人和其他第三人的制度目标。他将自己对于上述问题的立场表述为“骑墙派”,认为逻辑上物权行为独立性更顺畅,价值上物权行为有因性更有力。

葛云松教授在评议中表示,对于朱虎教授在破产、执行情形下的分析总体上非常赞同,但朱虎教授的观点并非全然“骑墙”,大体上可以归入债权形式主义中。他指出,从物权公示的正确率、法律关系的清晰、意思自治的空间、处分人的权利保障、交易安全等多个角度而言,物权行为无因性是更佳方案。仅从“处分人的权利保障”视角,无法得出有因模式优于无因模式的结论。

许德风教授在评议中指出,我们生活在一个以无因为原则的世界,所谓无因其实不是原因和结果或行为之间要不要相互影响的问题,而是两个行为要不要区分开的问题。讨论的核心还是行为的独立性问题。现实中很多相对独立的行为需要单独描述,这样的理论和制度会更好地回应现实的需求。他结合德国法上所有权保留买卖制度、美国破产法上的制度,认为从破产的角度讲,对于物权行为有因还是无因性的选择,朱虎教授的观点值得赞同。

金印副教授在评议中指出,朱虎教授的报告最重要的贡献在于,结合典型或真正重要的场景,论证了何种物权变动模式最符合中国法的体系。他指出,可以从功能和规范两个角度观察物权变动的模式问题,并以图示方式对物权变动模式涉及的三个层次的主体关系进行了说明。

娄爱华副教授在评议中以“特洛伊木马”作比,认为朱虎教授选择用物权变动模式问题将执行和破产等领域存在的、物权变动模式无法统辖的“特洛伊木马”层层包围。但是,在执行、破产甚至合同保全领域,所需衡量的利益范围不局限于“买卖双方当事人”,其外的债权人也应当纳入考虑范围。他指出,在执行和破产领域,执着于所有权变动规则要因或抽象的讨论,可能构成巨大的论证障碍。

在自由发言环节,姜昀律师通过案例检索得出结论,在司法实践中,最高人民法院所称不动产物权期待权,没有定性为一个债权还是物权,是一种“骑墙”的表述。虽然理论中分歧很多,但是学界就已经支付款项及已经居住的买受人对其所购房屋享有对抗其他金钱债权的权利存在共识。

崔艳峰副教授指出,朱虎教授的论文在进入执行和破产场景进行论述时,更多地以物权行为有因性为前提进行论证,没有反映出不同物权行为理论适用的差异。破产属于解决债务清偿问题的一个程序,物权人的物不属于破产财产的范畴,此时物权人的取回权与物权人非主动加入无法规避风险的关系关联不大。

第五单元

第五单元的研讨主题为“泾渭分明:婚姻财产的内外归属方案与物权变动”, 由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易军教授担任主持人。

清华大学法学院汪洋副教授进行专题报告,武汉大学法学院冉克平教授、国家检察官学院赵玉教授、北京大学法学院贺剑副教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刘征峰副教授进行评议。西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王丽美副教授、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缪宇副教授在自由发言环节进行了点评。

汪洋副教授就《泾渭分明:婚姻财产的内外归属方案与物权变动》这一主题作了报告。他指出,婚姻财产的内外归属方案应区分婚姻维度与物权维度两种归属状态,夫妻共同所有不同于共同共有。在内部效应层面,夫妻法定财产制、约定财产制、特别财产约定以及离婚财产分割或给予协议在婚姻维度直接发生归属效力,是否发生物权变动仅遵循物权公示原则。在外部效应层面,首先,夫妻一方单独处分共同财产是否构成无权处分,只需从物权维度进行认定;一方无权处分时通过表见代理而非善意取得补足处分权限;一方无偿或低价处分时,通过恶意串通、离婚损害赔偿、离婚财产分割、案外人执行异议和类推适用债权人撤销权予以救济。其次,配偶作为共有人,在一方的普通债权人申请强制执行时,可以提出执行异议。最后,夫妻共有股权的客体是股权权属而非股东权利,夫妻内部转让股权时,股东资格的转移需要遵循公司法的实质和形式要求。

冉克平教授在评议时,从“家庭”的历史变迁、社会结构和现实功能出发,依循家庭的形成时段、存续期间与解散阶段,对夫妻财产制度所包含的婚前及婚后财产的归属和利用、夫妻共同债务的负担和清偿、离婚时夫妻财产的清算及分割等争议内容进行了阐释。他分析了夫妻财产制度如何与《民法典》中物权、债权、股权以及继承等规则相衔接,以期完成《民法典》对夫妻财产制度的再体系化。

赵玉教授在评论中指出,汪洋副教授提出的“婚姻财产内外归属方案”的实质为分别财产制,通过重新诠释“夫妻共同所有不是物权法共同共有”,打开了一个全新视角,在传统债法方案的基础上进一步体系化,为破解夫妻共同财产制的“物债两难”困境提供了新思路:在夫妻内部,物权变动以真实意思表示为核心要素,在婚姻维度内产生效力,但不产生物权维度效力;在夫妻外部,即交易领域,严格尊重物权公示效力。她对这种去伦理化的方案对婚姻的影响表示担忧。

贺剑副教授在书面评议中指出,在学术脉络上,汪洋副教授的中心论点不仅是对既有“债权方案”的改进,而且构成对主流“物权方案”的批判。他认为,婚姻维度的归属无法被简化为夫妻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相反,其在婚姻关系内部、外部都产生独特的法律效力。在某种程度上,婚姻法相较于财产法研究处于弱势群体地位,包括夫妻财产归属在内的婚姻法回归民法之路,依旧任重道远。

刘征峰副教授在评议中指出,夫妻财产法的核心在于处理夫妻财产关系的涉他性。他从七个方面对汪洋副教授的文章提出建议:第一,实定法上不存在纯粹的泾渭分明体系。第二,文章题目较大,应考虑是否在题目上进行限缩。第三,从体系上看,仅实现积极财产层面的融贯性阐释存在不足。第四,配偶异于债权人地位的特殊之处的论证稍显薄弱。第五,财产是否因无法进行共有或准共有公示而永远无法产生对外效力,尚需思考。第六,明确夫妻财产约定与财产合同的差异,厘定各自范围并非易事。第七,讨论外部效力应该顾及整个体系,避免出现评价矛盾。

在自由发言环节,王丽美副教授表示,汪洋副教授的报告贯穿物权法、婚姻法、公司法、强制执行法,旁征博引、一气呵成,令人受益匪浅。她就报告中提及的“物权方案”会导致以不动产登记簿为代表的物权公示系统在叠加婚姻关系之后大范围失灵,占有和交付本身作为一种物权公示方式是否备受争议,婚姻财产的存在人为扩大了无权处分的认定和适用空间、增加了交易相对人的交易成本等细节,提出了商榷意见。

缪宇副教授认为,就夫妻共同财产制采纳物权效果说、债权效果说还是内外归属方案说,体现的是不同学者的价值判断。采纳物权效果说的学者希望优先保护配偶,而采纳债权效果说和内外归属方案说的学者倾向于优先保护交易安全。夫妻共同财产制性质之争,其实是大家选择通过不同的路径来掩饰自己的价值判断。在物权效果说的模式下,也完全可以通过夫妻共同财产的管理制度,引入类型化的方案来兼顾交易安全。

第六单元

第六单元的研讨主题为“动产抵押的顺位设定:以将来取得的财产为中心”,由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谢鸿飞研究员担任主持人。

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庄加园教授进行专题报告,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高圣平教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张家勇教授、吉林大学法学院王立栋副教授、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李运杨副研究员进行评议,盈科律师事务所西南区域矿产与能源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张辉律师和北京大学法学院纪海龙副教授在自由发言环节进行了点评。

庄加园教授就《动产抵押的顺位设定:以将来取得的财产为中心》这一主题作了报告。他的报告围绕三个问题依次展开:第一,如何解释抵押合同、抵押登记中的物权合意;第二,在将来取得动产上自何时设立抵押权;第三,抵押登记对将来取得动产上抵押权的影响。他认为,在动产抵押权预先登记的情形,事后成立的动产抵押合同可以补正预先登记所欠缺的授权,并追溯到抵押权登记时。英国浮动担保遵循物权客体特定原则,我国同样不能忽视包括浮动担保在内的将来财产担保权益的成立时间,不能误以为浮动担保不适用客体特定原则。《美国统一商法典》第9编的FTFOP规则(“在先登记或在先完善”规则),仅在动产担保登记能够警示潜在交易者的范围内适用,在一定范围内突破无权处分的限制,但该规则并不影响非潜在担保交易者。

高圣平教授在评议中指出,美国法借助优先顺位规则的确定性,使得后面的融资贸易能够在预先评估风险的基础上展开。中国法的背景下是否也要作同样的理解,存在疑问。目前可以确定的是,《民法典》第403条和第414条之间的体系关联,缺乏有力的文献作出清晰的说明。此外,将来财产进入担保领域后,与超级优先顺位规则密切相关。这一规则目前的实施效果并不理想,如何在具体的案型中展开其规范意旨,需要进一步研究。

张家勇教授在评议时认为,如果在抵押权设立后另行约定抵押登记,该登记合意能否成为独立于设立合意的另一个物权合意,值得商榷。登记合意只能依附于抵押权效力变更合意,不能被视为独立的物权合意。未设立但已登记的抵押权具有顺位保留的效果,如果之后抵押权设立,那么其优先效力应当追溯至登记之时,否则《民法典》第414条只能针对已设立的抵押权进行登记的情形,登记制度的意义将极大地降低。

王立栋副教授在评议中首先梳理了德国法和美国法下的客体特定原则,指出我国《民法典》及司法解释已将物权客体特定的要求从《物权法》时的具体描述弱化为以“合理识别”为基础的概括描述。但在执行抵押权时,抵押权还是存在于具体的个别标的物之上,这又回到了传统理论下的客体特定原则。他认为,对于“通过先行登记保留顺位”,可以采取附条件处分行为在未决期间的效力进行解释,如此可以避免承认抵押人对抵押权顺位的无权处分。

李运杨副研究员在评论时表示,动产抵押合同中的物权合意在效力发生上虽然体现为两个阶段,但并非存在两个物权合意,而是只有一个物权合意,内容是为债权人设立一个具有完整效力的抵押权。该物权合意的生效不是一次性的,而是分阶段的。此外,借助于预告登记中的顺位保留来解释登记在先效力在先的一般规则也未尝不可。最后,浮动抵押仅突破了处分行为的标的物特定原则,未突破物权客体的特定原则。

在自由发言环节,张辉律师认为,有两个问题值得思考:第一,在没有担保合同的情况下,如何能够实现抵押权登记?第二,在对将来财产进行抵押权登记时,登记的是抵押合同还是抵押物?如果把视角扩展到环保法领域,在诸如森林碳汇等将来财产上能否直接创设抵押权,或者不签订抵押合同能否直接办理抵押权登记?在实践中可能很难进行。

纪海龙副教授认为,在抵押权先登记抵押合同后成立的情形,可以考虑采取追认的构造,但这并不重要,主要是意思表示解释的问题。在抵押权人抢先登记后又发生抵押权竞存的情形,须遵守登记在先权利优先规则,但未必需要嫁接善意取得制度来解释。

闭幕式

论坛的闭幕式由盈科律师事务所全国业务指导委员会秘书长郭琪律师主持。

《中国法律评论》常务副主编兼编辑部主任袁方博士、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院长于飞教授分别致辞。

袁方博士在致辞中详细介绍了本次论坛的缘起、宗旨和推进过程,对本次论坛取得的学术成果给予高度评价,希冀本论坛为推动中国民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构建作出贡献。

于飞教授在致辞中向与会的专家学者和会务组同学表达了感谢,并对下一届论坛作出展望,希望继续为广大民法青年学者提供一个更加深入、广泛的交流平台。

随着主持人宣布首届“中国民法青年论坛”胜利闭幕,本次论坛圆满结束!

【上一篇】没有了

【下一篇】没有了

法律咨询电话: 400-700-0148

English Service: 400-700-1516

Read More About Us

盈科中国大陆地区

盈科全球法律服务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