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盈科资讯 | 盈科哈尔滨律师参加黑龙江新闻广播携手黑龙江省直属律师协会法治在线栏目直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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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21-02-25

来源:盈科律师事务所

黑龙江新闻广播法治在线2021重装起航,携手黑龙江省直属律师协会,打造专属你的金牌律师团。2月22日(星期一)中午11:00-12:00,北京市盈科(哈尔滨)律师事务所律师学院哈尔滨分院院长、风险与合规法律事务部主任李宏纯律师倾情上线,就民间借贷的担保、房产的继承等法律问题为您精彩解读。锁定FM94.6、AM621黑龙江新闻广播直播热线0451-82898855、82898866、82898877法治在线,盈科律师为您答疑解惑。

李宏纯律师,盈科律师学院哈尔滨分院院长、盈科哈尔滨公司与投融资法律事务部主任;哈尔滨理工大学工商管理专业本科、中国政法大学民商法在职研究生;担任黑龙江省律师协会法律顾问专业委员。擅长领域:经管本科与民商法研究生交叉学科背景并取得国资委与司法部联合授予的全国企业法律顾问职业资格,曾就职于多家上市公司从事投融资并购工作,精通企业管理及民商公司法律事务。进入律所工作后,曾任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哈尔滨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市市区农村信用社、鸡西市农村信用社法律顾问。处理百余起金融系统疑难案件,对金融系统不良资产清收与处置经验丰富,代理银行涉金融民刑交叉案件获最高院胜诉。在多年的投融资及涉金融机构法律服务中积累丰富的企业投融资法律经验,擅长从常年法律顾问到企业股权、债权投融资、并购、重组、清算在内的全周期企业法律服务及复杂案件诉讼仲裁。

精彩回顾

主持人:今天,海澜特别邀请到和我一起来服务的律师,是北京市盈科(哈尔滨)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李宏纯,有一个内容想跟您来交流探讨一下,就是在民法典当中保证合同是为保障债权实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的一种约定,当这个债务人不履行到期的债务,或者是发生了这个我们说的当事人约定的情形的时候,这个保证人要履行债务或者是承担责任的合同,那么今天的这个问题就和他有关,就是如果一旦保证人死亡的话,保证责任会不会随之消灭?

李宏纯律师:你好,主持人。首先要明确保证是什么?保证呢,实际来说就是我们担保中的人保。物保呢,有抵押,有质押,有留置。人保呢,就是这个钱如果不还了的话就我来还,如果这个债务不履行了,就是我来履行,所以说它是个人对这个债务的意思表示,愿意对这个债的履行,承担一个保证的一个责任。这就是我们常说的这个保证,保证是什么呢?他是主债,也就说如果说我们有个主债务人,他若不履行,我去履行。他有个从属性。但是保证的同时,它也是债,所以说债务的履行,它是以财产给付为条件的。那通常来说,主债是债,这个担保也是债。债务人死亡了,但是,债务人的财产是作为这个债履行对应的,我们在法理学上讲叫责任财产,在责任财产的范围内还是要承担这个相应的这个保证责任的。

主持人:保证责任会随之消灭,保证人如果死亡的话,我们先问问您什么叫保证人呢?他和这个担保人不是一回事儿吧?

李宏纯律师:保证人实际来说,原来的《担保法》的时候,实际是没有这个拆开的,只是在我们民法典中的保证呢,作为一个保证合同做一个独立的合同,拆出来了,实际来说是他两个几乎是等同的。

主持人:这个保证人他也是以个人的这种信用可以做这个担保的是不是?是这个意思吗?

李宏纯律师:嗯,对,但是个人的债务的履行呢,通常是以个人的财产做一个履行的保证的,嗯,这也就是我们在法理学上讲的叫责任财产。就在这个情形下,它通常就是这个担保人的遗产。如果这个担保人还有遗产的话,他在遗产的这个范围内还要对这个保证能承担这个担保的义务。

主持人:在这里我做给这个债权人做一下风险提示吧。

李宏纯律师:因为本身呢我是在我们律所,我是风险合规部的这个主任也做相关的工作,实际来说这里面最大的风险呢是债权人的风险,对是一旦出现了我们这种担保人死亡的情况呢,应该及时的跟咱们的主债务人沟通,要求补强担保,如果这个主债务人不能及时的补强。置之不理的话呢,建议在这个时点上立刻基于不安抗辩权马上采取的诉讼诉讼措施。如果不及时采取诉讼处理的话,可能会导致就是这个担保人的这个责任财产呢,已经被继承或者被转移造成后续的这个财产的这个追索的困难。影响这个主债债权人债权的实现。

主持人:我们和李律师来看这样的一个案例,是关于财产的问题。有一位老人,他赠给了女儿23万块钱。赠给她之后,没有得到女儿的赡养,甚至女婿虐待辱骂,所以现在他特别的后悔,他说我可不可以撤销这个赠予,我们都说啊,赡养老人是每个子女应该尽的责任和义务,如果说老人赠与了子女财产,但是作为子女没有尽到法定的赡养义务,老人是不是有权可以要回赠与的财产,我们请李律师给我们来解读分析一下。

李宏纯律师:在这个案例中呢,这个老人的这个诉求呢是可以的,是有权要回他赠与的财产的。这个在民法典中,也有这个法条明确的规定就是民法典的第663条,受赠人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对他的这个第二项里面就是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的是可以的,是可以这个撤销的,也就是我们常说的要回赠与的这个财产。

主持人:嗯,如果是到这个操作层面的话,像这位老人他应该怎么去做呢?

李宏纯律师:这里就因为这个案例,这个比较长,前面还有一段女婿的这个辱骂,辱骂,这个是在我们这个司法实务中,其实是比较难把控的,因为这个是很情绪化的东西。如果说真的出现了这种不抚养的,这是一个很明确的,而且他是一个比较容易取证的这种情况出现的话,建议老人应该通过一个诉讼来实现自己的这么一个权利,更多的,其实在司法实践中呢,可能因为家务事,这种调解的会比较多,但对于子女来说呢,我觉得这是一个警示,这应该是在道德层面的东西,对吧?他应该是我们每个人都应该遵守的,对老人的一个抚养义务。这次民法典的就是修订之后呢,嗯,对于我们这个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呢,真的是很大的程度上的一个支持和发扬,这个是我民法典的真正是非常优质的一个这个独特的一个特点,但是其他的过去的这个法条中比较冰冷,比较生硬,但是我们这次《民法典》看出来了,确实是很照顾我们这个老百姓生活的方方面面。是尽最大的全力来保护我们的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所以我们说他是一部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

主持人:像这样不赡养老人的儿女呀,能不能够继承财产呢?

李宏纯律师:这个其实是很难讲的一个问题,首先他如果他是唯一的继承人的话,他是肯定会继承的,他享有这个法定继承权是真的是没法剥夺,但如果有若干个继承人的话,我们民法典也有相关的规定,就是我们民法典的1130条相应的规定,就是对这种有抚养能力,有抚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的时候呢,应当不分或少分。

主持人:有一位朋友说,如果是我给孩子出资买了这个房子,我是帮孩子买的这个房子,想问问我是算赠与还是借款?

李宏纯律师:通常这个法律上要求,我们百姓主体之间形成的这种合同,无论是赠与的也好,借款也好,这种合同的成立呢,是要有明确的意思表示的。就是一旦意思表示,对于借款也好,赠与也好,一旦模糊了就会造成我们实物中司法裁判的混乱,所以说呢,要看他的真实的意思表示是什么,到底是想给孩子赠与,还是借孩子一笔钱让孩子去买房。这个所以说如果是借款的话呢,就是如果说借款的话,通常我们百姓之间,主体之间借款的是有个借条啊,包括家里人其实也也不例外。如果说没有这方面证据的话,依据我们正常的习惯来说,家人之间的,尤其父母对子女之间的通常认定的是赠与。

主持人:我就在想,可能很多的父母也是在考虑这个问题,所以就比较纠结到底应该怎么算。

李宏纯律师:对,尤其是这个民法典颁布之后,对之前的《婚姻法》的司法解释三做了一个重大的调整。之前是这个父母,赠送给子女的这个,尤其是男方,主要是男方这个子女的,即便是在婚内的出资的,这也算男方的个人财产。司法解释三当时出来的时候,争议非常大,嗯,但这次呢《民法典》明确了,就是这种婚内的这种赠予的,其实算作夫妻的共同财产。对,也就说这个房子是夫妻俩的。如果说存在的返还也好,借款也好,现在也仅仅是钱,但这房子明确是夫妻俩共同的。

主持人:在这个问题上能不能最后给我们一些提示呢,怎么能避免这样的情况出现?

李宏纯律师:我们建议呢,其实无论是赠与也好,是借款也好,父母对于这种成年子女的这种赠与,通常我以为就是做一个借款的一个形式的话是更好的。就是哪天我这钱不要了,我可以这个借款我也算赠与。对前提的它最好应该是一个借款,这样对这个成年的子女呢本身的话,它这个工作努力这个鞭策。它不是说这个东西是白来的,偏得的。这样的话他自己有个动力,这样我对父母的包括养老也好,对这个财产也好,也是一个保障,这是我们的一个基本的一个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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