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2021年度盈科全国法律援助优秀案例——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尚某涉嫌寻衅滋事罪
被附条件不起诉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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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23-08-10
来源:盈科律师事务所
由盈科全国公益委员会开展的“2016-2021年度盈科全国法律援助优秀案例评选大赛”已于2023年5月揭晓。本专栏将陆续刊登大赛评选出的“十佳典型案例奖”和“突出贡献奖”获奖案例文章,展示各位优秀盈科法援律师的专业水平与仁爱之心。欢迎各位同仁转发、评论、关注!
2016-2021年度盈科全国法律援助优秀案例——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尚某涉嫌寻衅滋事罪被附条件不起诉案例
主办律师:
盈科合肥 张慧兰律师
案情概述:
2022年10月14日,某县法律援助中心(以下简称“法律援助中心”)收到某县检察院(以下简称“检察院”)提供法律援助通知书,因犯罪嫌疑人尚某(尚某为化名,男,作案时17岁,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涉嫌寻衅滋事罪,需要为尚某指派一名法律援助律师。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司法部1+1志愿者,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张慧兰律师担任尚某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人。
2021年9月12日凌晨3时许,同案犯小郭从其父亲处得知有两名可疑男子(被害人小满和小明)在某镇某村瓜棚里,小郭赶到瓜棚后质问小满和小明,小满和小明回答说是在瓜棚里充电动车的电,小郭怀疑小满和小明偷东西,然后打电话给同案犯小朋,让小朋过来看小满和小明是不是小偷。小朋带同案犯小西、尚某等人来到瓜棚,质问小满和小明是不是小偷,小满和小明辩解不是小偷,小郭、小西、尚某、小朋先是用拳脚对被害人进行殴打,后小西、尚某、小朋又用塑料凳子对被害人进行殴打。后小郭制止,当小满驾驶电动车载着小明从瓜棚出来经水泥路往回家的路上走,又被尚某、小朋驾驶摩托车追赶到某水库旁,小明和小满丢下电动车就跑,尚某、小朋又持械将该辆电动车砸损。小郭等人的上述行为导致小满和小明身上多处有不同程度受伤,小满一部手机屏幕在被打的过程中也被损坏,小满遗留在某水库的电动车也遭到损坏。经鉴定:被害人小满和小明的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小满被损害的电动车因具体型号不明无法估值。2021年12月9月,尚某在家人的陪伴下到公安机关投案。
张律师到检察院阅卷以后,详细地查阅了本案全部卷宗材料,尚某已经赔偿了两个被害人的物质经济损失,获得了两个被害人的谅解。
接到案件之初,因尚某是未成年人,需联系尚某的亲属,尚某的母亲是间歇性精神病人,只能联系尚某的舅舅进行会见。尚某初次见到张律师非常紧张,不愿意和律师多交流,情绪也很低落,并且对于自己的行为为何触犯法律十分不解。张律师对尚某的心理进行安抚,针对尚某存在的一些疑问做了详细的解答。张律师也告知尚某和尚某的亲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相关法律规定,为了获得最轻的处罚结果,尚某和家属均同意尚某认罪认罚。
律师策略: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是指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是系未成年人的案件。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检察机关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可以免除刑罚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决定不起诉。
会见完尚某以后,张律师也了解了尚某的基本情况和尚某触犯法律的原因。根据本案的案件事实,结合法律规定,会见后第二天,张律师到检察院找到承办本案的检察官口头交换了不起诉的法律意见,并将尚某的家庭情况、犯罪原因等与检察官做了详细交流,检察官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当时并未采纳不起诉的法律意见。
随后在2022年10月26日,张律师向检察院提交了书面的法律意见书建议检察院对尚某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与此同时,检察院委托相关机构对尚某进行社会调查的结果也出来了,尚某具备有效帮教条件,检察官此时也认为尚某的再犯可能性较低,此次检察官采纳了律师提议的附条件不起诉意见,表示有可能对尚某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
张律师最初与检察机关的承办检察官交换的是不起诉意见,检察院并未采纳。后张律师就附条件不起诉向检察院提交法律意见书,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条件是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且只限定于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犯罪。最终经过多次沟通,检察官同意对尚某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
案情结果:
本案中的犯罪嫌疑人是未成年人,所触犯的寻衅滋事罪规定在刑法分则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根据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尚未达到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可以免除刑罚程度,综合考虑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适用附条件不起诉能更好地达到矫正效果,促使其再社会化的,可以适用附条件不起诉。犯罪嫌疑人尚某是未成年人,法律意识淡薄,是初犯且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主观恶性小,自愿认罪认罚,对社会造成的危害较小,根据我国对未成年人的刑事处罚采取能轻则轻,能减则减,能免则免,最大限度的降低对未成年限制人身自由的原则。最终,检察院采纳了张律师提出的附条件不起诉的法律意见并向尚某作出了附条件不起所的决定书,考验期6个月。考验期满后,检察院对尚某作出了不起诉的决定书,案件得以圆满解决。
典型意义:
我国的法律法规规定表明了对于未成年罪犯慎用刑罚,应当充分考虑是否有利于未成年罪犯的教育和矫正。对涉罪未成年人适用附条件不起诉,应当最大限度减少对其的生活影响,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原则,立足涉罪未成年人教育矫治和回归社会,尽可能保障其正常生活,在帮教、心理疏导,隐私保护等方面提供充分保障,达到教育、管束和保护的有机统一。
回顾思考:
本案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犯罪的原因是法律意识淡薄,误将违法犯罪行为当成见义勇为,对其犯罪行为有法律上的认识错误。张律师利用平时积累的心理学知识,通过对尚某的心理疏导,逐步打开尚某的心扉,让尚某及其亲属明白为什么他的行为触犯了法律,以及可能面临的刑事处罚。未成年人和未成年人的家属法律意识淡薄和不配合的心理状态也是本案的难点。本案中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属对于律师的法律援助工作不理解,律师自行驱车六十多公里到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所在地进行会见工作,这一行为让家属感动从而配合律师工作,成为突破本案的关键。法律援助工作中经常遇到一些犯罪嫌疑人及家属不配合的情况,这个时候律师不能失去信心,用真诚打开他们的心扉,能够有效促使他们配合律师工作。孩子是我们的未来,更是祖国的未来,保护未成年人权益,是我们的义务,更是我们的责任。
主办律师简介:
张慧兰,毕业于中央民族大学(985、211、双一流院校),法学专业。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高级企业法律顾问、高级劳动关系管理师、建设工程法务师、税务咨询师、婚姻家庭咨询师。2022年担任司法部“1+1”中国法律援助志愿者派驻海南。自从事专职律师工作以来,参与、承办大量案件以及大量的非诉讼法律事务,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及非诉讼法律实务操作经验。
在诉讼案件中,参与承办、独自承办过合同纠纷(包括租赁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销售代理合同纠纷等)、劳动争议类纠纷、竞业限制纠纷、工伤认定及赔偿类纠纷、人身损害类纠纷、股权转让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建筑工程类纠纷、婚姻家庭继承类纠纷、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类纠纷、不动产权类纠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件、贩卖毒品罪案件、故意伤害罪案件、寻衅滋事罪案件、诈骗罪案件等民商事、行政、刑事诉讼案件。在非诉讼法律服务中,曾向多家国企或私企客户提供长期法律顾问服务或专项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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