盈科律师事务所

盈科律师事务所

法律咨询热线  400-700-0148

盈科律师事务所 盈科律师事务所

国外离婚,还需要国内再离婚?

已被浏览149

更新日期:2023-02-13

来源:盈科律师事务所

国外离婚,还需要国内再离婚?

作者/刘敏律师

【案情简介】              

李某与林某某自1991年3月27日在某市登记结婚,后来林某某便长期生活在加拿大并加入其国籍,长期分居聚少离多的生活,导致双方感情逐渐不和并最终走向了离婚的道路。于是双方协议离婚,在2008年由加拿大不列颠哥伦比亚省最高院出具离婚判决并于2008年11月11日生效。

李某拿到离婚判决后回国,并再婚设立公司经营的有声有色每年盈利上千万元。2018年其前妻林某某回国想复婚,对其进行骚扰。李某找到我们要求帮其劝退前妻。

【判决结果】               

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承认加拿大不列颠哥伦比亚省最高法院于2008年10月10日作出的判决书中关于李某与林某某离婚的民事判决。

【律师解读】                

在我们接到了李某的案件后,经过分析发现李某已涉嫌重婚了,如果我方是对方的律师会采取向国内起诉离婚并追究李某重婚罪的策略。而我方策略是此时李某要稳住林某某,并且要随时做好与现任妻子离婚的准备且尽快提出申请承认国外离婚判决。法院认可国外离婚判决就可以将离婚的时效追溯到2008年11月11日,这样又能免除涉嫌重婚罪及国内财产被林某某分割的风险。

给大家普及一个法律常识,我国公民在国外离婚后,并不当然在中国生效,必须要经过国内法院承认外国判决的效力才行。否则另一方仍有权利在国内起诉离婚诉讼并且有权重新分割国内的共同财产,本案还涉及到李某的重婚罪。

关于管辖立案:由于李某为中国国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第5条规定,申请承认国外判决的管辖法院为某市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法院承认的内容:我国法院并不会承认国外判决中的所有内容,而只承认离婚内容,关于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均不会承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第2条规定,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中的夫妻财产分割、生活费负担、子女抚养方面判决的承认执行,不适用本规定。

每一起案件都关乎着当事人的人生,建议大家需要委托专业的婚姻家事律师方能事半功倍,需要律师采取符合案情及双方当事人情况的策略。本案又一次以有效综合考虑当事人的个体情况,成功运用法律、心理、谈判三元一体动态评估案件可达的预期、抓住案情本质、帮委托方理清应该解决的问题。从而创造有利因素,有效把握好办案过程中有利时机,高效聚焦案件本身,最终通过法院裁定得以证明。

讲述身边的法律故事

普及法律知识,传播正能量!

作者简介

刘敏律师,现任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全球总部合伙人、中国区董事、管委会委员、盈科北京院校工作委员会主任、盈科北京婚姻家庭与继承部主任、北京盈科家事调解中心执行主任、《盈科律师一日一法》副主编,同时系中央电视总台《律师来了》节目特约律师、北京电视台《律师帮帮忙》《律师门诊室》节目特约律师、新华社评论专栏律师等,并荣获中央电视台“优秀法律师顾问”“优秀公益律师”称号,系国家二级心理咨询师、婚姻家庭咨询师,参与编辑《律师说法案例(3)》。执业23年,对婚姻、继承等家事案件与家族财富传承业务深入研究有丰富经验,致力于从法律、心理、谈判等多维度对妇女、儿童权益保护。连续多年荣获优秀律师。

法律咨询电话: 400-700-0148

English Service: 400-700-1516

Read More About Us

盈科中国大陆地区

盈科全球法律服务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