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功案例 | 帮人取款获得5000元“辛苦费”,却要退赔近200万?二审改判无需退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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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21-09-03
来源:盈科律师事务所
一、天上掉馅饼,帮忙到银行取款有丰厚报酬
被告人李某某与同案人黄某某是朋友关系。2020年,黄某某跟李某某说其有一笔200万的款项需要取现,但因为银行取款额度限制等原因,想请李某某等人帮忙到银行取款,辛苦费是取款数额的千分之五。黄某某向李某某保证钱是干净的,于是李某某答应了,帮忙取款100万元,获得了5000元报酬。
二、触犯刑法,被告人被判退赔近200万元
然而没想到的是,十多天后,李某某与黄某某等人就被公安机关抓获,理由是他们取款的款项是疫情期间一起诈骗案的犯罪所得,因此他们的取款行为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经过7个多月的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一审判决认为,本案取款的200万元均是诈骗案的犯罪所得。各被告人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转移,其行为均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其中,被告人李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同时,一审判决责令各被告人共同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近200万元。
被告人李某某认为一审量刑过重,因为他不知道款项是犯罪所得,帮忙取款系出于对朋友的信任,因此提起上诉。
三、发现疑点,辩护律师提出纠正意见
本案二审阶段,由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张帅律师担任被告人李某某的辩护人。辩护人到看守所会见后,了解到被告人李某某此前并没有违法犯罪记录,此次涉嫌犯罪是法律意识淡泊所致,因此为其感到非常可惜。但如果没有新事实、新证据,想要二审改变一审判决,在司法实践中难之又难。
被告人辩解自己对款项为犯罪所得不知情,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洗钱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没有正当理由协助转移财物、收取明显高于市场的“手续费”,应当认定其明知所取款项为犯罪所得。被告人李某某取款获得5000元,接近其一个月的收入。因此法院很容易根据司法解释推定被告人知情,故其上诉理由很难获得支持。只能说可以试一试,但希望不大。
倒是一审判决各被告人共同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近200万引起了辩护人的注意,毕竟被告人获利只有5000元,却要退赔200万,两者形成巨大反差,严重违背刑法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经过进一步的阅卷研究,辩护人认为关于退赔被害人近两百万元损失明显不当。因为被害人的经济损失是上游犯罪即诈骗案造成的,而被告人与上游犯罪实施者并无共同故意,也没有将取出的款项据为己有,从刑法归责的角度看,李某某不应当承担被害人的所有经济损失。因此,辩护人在辩护意见中请求二审法院予以改判。
同时,出于辩护策略考虑,辩护人也提出了无罪和罪轻的辩护意见:现有同案人的供述表明黄某某曾经向李某某保证过款项的来源合法,被告人李某某主观上是否明知款项是赃款,存在争议。其次,若认定构成犯罪,被告人李某某听从同案人黄某某的安排取款,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应当认定为从犯。
四、历经半年,终获二审改判
经过接近半年的漫长等待,二审终于出了结果。果不其然,二审判决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推定被告人主观明知,维持了有罪判决和量刑部分,但也部分支持了张帅律师的辩护意见,撤销了一审判决中关于退赔近200万的判项。
二审判决对无需退赔的理由作出了详细论述:“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在《刑法》分则中规定在妨害司法罪中,其侵犯的客体是社会管理秩序和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其着眼点首先在于维护司法机的正常活动,并未规定在侵犯财产犯罪章节中。本案中,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实际上是上游犯罪行为人的犯罪行为造成的,首先应当责令上游犯罪行为人予以退赔,本案被告人的行为只是帮助上游犯罪行为人变现或转移,不是造成被害人经济损失的直接原因。在被骗财产转移、变现、提现之前,犯罪后果已经发生。本案被告人对被害人的款项并无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也没有非法占有的实际行为,被告人犯罪行为的危害后果就是通过取现帮助上游犯罪行为人非法获得了被害人的财物,其赚取的非法所得也只是取现“手续费”,其行为侵害的实质其实是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妨害了司法机关对涉案赃物款物的追缴,故一审判决责令被告人按照涉案金额即取现金额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属于适用法律不当,本院予以改判。”
总体而言,本案实现了辩护的预设目标。虽然自由刑没有减轻,但不用背负退赔近200万元的经济压力,这对于被告人和其家人而言,无疑是非常好的消息。
本案启示
1、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犯罪人是否要与上游犯罪的犯罪人共同向被害人承担退赔责任?本案二审改判理由给出了答案,对于类似案件的处理具有比较大的参考意义。
2、传统辩护注重自由刑的辩护。而本案表明,除了自由刑的辩护,有关财产的辩护,同样值得我们重视。
张帅律师
中山大学法律硕士
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华南虎刑事辩护网络精英律师
广州市司法局法律援助处法援律师
擅长刑事辩护、复杂诉讼案件
2018年获得盈科广州“优秀律师”荣誉称号
2020年获得盈科广州“公益之星”荣誉称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