盈科原创 | 网络虚拟财产侵权案件维权的三大因素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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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23-01-29
来源:盈科律师事务所
作者:刘宇 钱钧律师团队
根据中国音数协游戏工委与中国游戏产业研究院发布的《2021年中国游戏产业报告》显示:2021年,中国游戏市场实际销售收入2965.13亿元,比2020年增加了178.26亿元,同比增长6.40%。在用户规模方面,2021年中国游戏用户规模保持稳定增长,用户规模达6.66亿人,同比增长0.22%。
伴随着游戏产业的迅速发展,司法实务中涉及到侵害虚拟财产权纠纷的案件也逐渐增多。最高人民法院最新修正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已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该规定新增网络侵害虚拟财产纠纷这一案由,足见司法机关对此类案件的重视程度。以下笔者将结合实务经验对网络虚拟财产(以下简称“虚拟财产”,比特币暂不在本文讨论范围之内)侵权案件的维权代理思路涉及的三个方面,即虚拟财产案件性质的认定、虚拟财产纠纷案件的原告主体确定及侵权行为认定及法律后果的承担,一一进行介绍:
一、关于虚拟财产案件性质的认定
数据、网络虚拟财产,是虚拟的网络本身以及存在于网络上的具有财产性的电磁记录,是一种能够用现有的度量标准度量其价值的数字化的新型财产[1]。从上述定义来看,虚拟财产需满足如下特征:
(1)存储于网络虚拟空间内;
(2)具有一定的财产价值;
(3)能被网络用户所支配。
按照上述特征,虚拟财产理应包含社交媒体账号、账号内以人民币充值所得的“元宝”或游戏装备等。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截止至今,尚未有相关法律或司法解释进一步对虚拟财产的问题进行明确规定。
司法实践中,涉及到虚拟财产侵权的案件,多数权益人会要求侵权方返还虚拟财产。因此在立案时,可能考虑以返还原物纠纷为由进行立案。但无论以何案由立案,律师在承办虚拟财产侵权案件中,首先需确认涉案标的物是否属于虚拟财产,如涉案标的符合虚拟财产的基本含义与特征,需要律师在庭审中对涉案标的的性质进行明确,并对涉案标的属于虚拟财产这一问题进行分析、论证,避免出现承办人员直接适用物权的相关规定处理虚拟财产侵权纠纷的情况。
二、关于确认虚拟财产纠纷案件的原告主体
在完成涉案标的是否属于虚拟财产的论证后,如何确认原告即为虚拟财产的权益人就显得至关重要,该项内容的证明,关系到原告是否为案件的适格主体。律师证明原告为虚拟财产的权益人,可从以下两方面组织证据进行论述:
1、在互联网环境下,无论进行何种账号的注册,均需实名认证,如对企业的营业执照信息、个人的身份证号码信息核验,或至少将注册账号与手机进行绑定等方式。律师可以通过该注册信息、平台已认证信息或绑定的手机号信息等确认该虚拟财产的权益方,进而证明涉诉主体的适格性。
2、如虚拟财产的注册信息或登记信息与实际使用人不一致时(如注册者为甲,相关注册信息均为甲的个人信息,甲将该账号交由乙使用),则需要律师提交其他证据证明原告为该虚拟财产的实际使用人或控制该虚拟财产,并对该虚拟财产实质性的享有经济利益[2]。
三、关于侵权行为的认定构成要件及法律后果的承担
因侵害虚拟财产的行为具有多样性,可能是未经权益人同意擅自转让、处分,亦或是其他侵权行为。但不论何种形式,处理该类案件仍需要符合一般侵权案件的构成要件,即证明适格主体、侵权行为、因果关系、权益受到损害。
但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因虚拟财产不同于普通的物,即使在认定为侵权行为的情况下,侵权结果如何承担仍需慎重考虑,并合理的设计诉讼请求。依照《民法典》一百七十九条之规定:
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害;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依上可知,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包含停止侵害、排除妨害、返还财产等,因此在虚拟财产侵权的纠纷案件中,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要求侵权人返还虚拟财产(需具有可操作性),亦可要求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并交还账号及密码或要求侵权人变更相关的登记信息等,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向侵权人主张赔偿损失。
综上,侵害虚拟财产的案件本身即具有特殊性,需要代理律师根据实际情况具体分析虚拟财产案件性质的认定、虚拟财产纠纷案件的原告主体确定及侵权行为的认定构成要件及法律后果的承担等,以便最终目的的有效实现。
[1] (2017)京02民终4209号民事判决书
[2] (2021)京0491民初29388号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