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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因果关系破解合同质量纠纷 ——湛江某制冷设备有限公司诉湖南某节能新材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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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21-04-02

来源:盈科律师事务所

案件详情:

2017年4月22日,原告湛江某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与案外人永州某农副产品批发市场有限公司签订《工业品定作合同》,由原告为案外人加工定做湖南省永州市某果蔬批发市场的制冷设备及辅料。

为了履行该定作合同,原告于2017年7月4日,与被告签订《工业品买卖合同》约定:原告以每立方米390元的单价向被告购买498m3XPS板,总货值194220元;XPS 板的燃烧性能等级为带阻燃B2原、被告双方在涉案的《工业品买卖合同》中第二条约定“质量要求、技术标准:按照合同约定的技术规格、质量标准及买受方生产工艺、使用要求。若合同中对技术规格、质量标准没有相应的约定、约定不明确或约定低于其他相关规定,则应以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有关部门最新颁布的相应标准、同行业其他企业的质量标准中的最高标准为准”;第三条约定“出卖方对质量负责的条件及责任:产品出现质量问题,买受方有权拒收、退货,按解除合同处理或要求更换产品。...... ” 在合同第九条第三项中约定:“如因出卖方所交付的产品达不到合同约定或规定的标准,出卖方应当向买受方承担总货款20%—30%的违约金并承担损失”。在第十条中约定:“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依法向买受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支付全部货款给被告。被告于2017年8月4日及9月5日先后将333.9m3和117.61m3XPS板运至湖南省永州市某果蔬批发市场工地交给原告。上述货物分别由原告的员工汪某庆和左某江签收,用于案外人永州某公司冷库地面铺设。

2017年9月7日16时02分,在建的案外人永州某公司冷库着火,后被永州市公安消防支队扑灭。2017 年10月23日,永州市冷水滩区公安消防大队作出永冷公消火认字(2017)第0003号《火灾事故认定书》认定:起火原因为电焊熔渣引燃地面可燃物引发火灾。经永州市冷水滩区公安消防大队委托,湖南永一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2日作出《永州市冷水滩区公安消防大队调查火灾损失案资产评估报告》[湘永评报字(2017)第0147号],评估结果为火灾受损物品损失在评估基准日(2017年9月7日)的价格为7552000元

2017年11月1日,经原告申请,湖南省永州市潇湘公证处对涉案火灾现场提取建造材料的全过程进行保全证据并将提取火间灾现场残留的XPS板材料,送到国家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检验中心进行燃烧性能等级检验。2017年 12月29日,国家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作出《检验报告》检验结论:根据GB8624-2012的判定条件,判定所送样品的燃烧性能不能达到B2级。

永州市公安消防支队在其2017 年消防工作纪实中认定,2017年9月7日永州某公司在建冷库火灾的发生与施工现场管理混乱,工人违规操作、周围堆放大量易燃物有关。



律师策略:

原告诉讼请求:

01 请求被告返还货款63999元给原告;

02 请求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58266元;

03 请求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776000元;

04 请求被告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公证费、旅旅费和鉴定费等全部诉讼费用。

作为被告,诉讼的思路应当注重从多方面进行防守,首先从程序问题出发,分析本案的管辖问题,本案管辖在买受方所在地,即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法院,一来对我方应诉不便利;二来可能涉及地方保护主义。管辖问题虽然是程序性问题,但是与案件实体法律关系息息相关,最直接的体现就是管辖的确定往往与案由相关。

本案系一起由买卖合同的标的物引起的质量侵权纠纷,属于合同纠纷与侵权纠纷的竞合。虽然法院立案时的案由为买卖合同纠纷,但从原告起诉的诉讼请求及事实与理由部分来看,既包含了基于合同法律关系所提出的请求,也包括了基于侵权法律关系提出的请求,由于二者竞合,只能择其一,我们需要申请法院向原告示明。若属于买卖合同纠纷,依照合同约定的管辖即由买受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那么原告要求赔偿损失的请求则在本案中无法处理,需要另诉;若属于侵权纠纷,则应当由被告所在地或者侵权行为地管辖,对我方来说更便利更有地域优势。

其次,还是要从原告的诉讼请求出发逐一进行答辩。

第一、被告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实际交付了货物,并且经过原告授权的人员进行签收,被告无需返还货款。

第二、被告不存在违约行为,交付的货物质量标准符合合同的约定。

第三、对于涉案火灾的发生,被告方并无任何过错;涉案XPS板与火灾的发生也并无因果关系。

第四、本案公证、鉴定程序不合法,对其结果提出异议。我方提出申请重新鉴定或申请鉴定人出庭作证。

第五、原告对于火灾的发生具有重大过错,所造成的损失应当由其自身承担。

最后,还要学习了解涉案产品及相关国家标准,找出对我方有利的突破口;并且如果有与本案相关的社情媒体信息,也要将对方有利的信息用来佐证我方观点,影响法官的内心心证。


案件结果:

一审判决结果:

一、限被告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支付违约金58266元给原告。

二、限被告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支付公证费、检测费、交通费及住宿费共计35223. 36元给原告。

三、限被告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返还货款5214.3 元给原告。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判决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原告起诉金额将近400万,最后仅判决被告支付不到10万元,本案一审、二审都取得了成功。不管是从实体上还是程序上,都找到了能够反驳对方的地方,当然最重要的点在于“因果关系”,从因果关系出发破解了合同质量纠纷,正是由于本案原告没有确实的证据证明火灾的发生与被告提供的货物质量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导致其自身承担了举证不能的责任并承担了败诉结果。故本案对于合同标的质量纠纷及合同纠纷与侵权纠纷竞合的情况下,被告如何应诉具有一定的借鉴作用和指导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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