踔厉奋发、笃行不怠 | 盈科北京刑事法律事务部(一部)青年律师办案技能提升活动
第四期顺利举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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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22-04-12
来源:盈科律师事务所
清明节后万物吐故纳新,盈科北京刑事法律事务部(一部)(以下简称“刑事一部”)于2022年4月8日顺利开展青年律师办案技能提升第四期活动。刑事一部以培养青年律师为责任与担当。青年律师应该是以专业化、精细化的工作方式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升自己的价值。本期活动以侦查阶段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的常见问题及应对为主题进行展开,分享律师将自己的宝贵经验及切身感受与大家一起分享、交流。
韩冬平律师表示,律师界有一句老话是“法庭是律师的主战场”,现如今主战场已经提前在庭前。最高人民检察院2022年工作报告,诉前羁押率从2018年54.9%降至2021年42.7%,下调了12%的不批捕率。而在20年前,诉前羁押率一直维持在95%以上。近年来羁押率的下降,除了认罪认罚制度及民营企业的刑事合规不批捕、不起诉外,离不开刑辩律师积极争取的功劳。本次活动仍然延续着前几期的脉络,以侦查阶段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的常见问题和应对为主题,围绕变更强制措施的空间、提出变更的事由、变更强制措施的常见问题及应对、羁押必要性审查的常见问题及应对等内容进行交流、讨论。本期的两位分享人具有非常丰富的实践经验以及高水平的专业能力。陶海洋律师是盈科中国区董事会董事、刑事一部副主任,从事律师工作以来,其办理了多起无罪辩护、刑事控告、刑民交叉成功案例。刘伟律师是刑事一部副主任,专注于刑事辩护、刑事控告、刑事合规领域,承办了多起重大、复杂刑事案件,同时担任上市公司刑事风险防控常年法律顾问。希望本次的分享,能够给大家带来一些思考。
陶海洋律师结合其自身丰富的实务经验就本次的主题内容与大家进行了分享。他认为,口供证据的地位在下降以及从去年7月开始的羁押必要性审查专项行动,对于律师提出羁押必要性审查提供了较大的空间。在律师递交申请后,承办人员不予答复时,律师可以去承办案件的每个部门递交材料,对于符合法律、政策要求的,律师应该积极地去争取。在犯罪嫌疑人被批准逮捕后,律师应该和公安机关保持良好的沟通,尽量促使把案件尽早地移送到检察院,再和检察官沟通羁押必要性的审查。律师通过会见嫌疑人可以将其有罪、无罪或者此罪与彼罪等关键点提炼出来,对案件进行整体的把控。在申请变更强制措施时,要综合评估嫌疑人或者被告人主观恶性、悔罪表现、身体状况、有无涉及到同案犯串供的情况、可能判处的刑罚和有无社会危害性。实践中可重点注意案件证据发生重大变化、案件事实情节发生变化、超期羁押可能性大、事实查清且证据固定情况以及当事人身体状况等。
刘伟律师以自身办理的案件为例向大家分享了其宝贵的实务经验及办案心得。他认为,在实践中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律师向公安机关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审查批准逮捕期间向检察院提出关于不予批准逮捕的辩护意见、律师向刑事执行检察部门提出羁押必要性审查的申请,以及律师对于事实有明显重大争议的案件提出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都是变更强制措施的范畴,但对于每一个案件而言因其情况不同,则需要律师极力争取。在提出变更强制措施的有效理由方面,刘律师提出,律师可以从办案人员的角度进行分析,包括证据是否收集完毕、同案人员是否已经到案、被害人是否谅解等。此外,还需要注意提交申请的适当方式,律师要把握每一次跟承办人沟通的机会,有礼有节陈述律师的辩护意见。刘律师提到,在律师阅卷之前可以通过多次会见当事人梳理案件情况,参照办案单位提请批准逮捕书的体例,以区别于侦查机关的角度,相对客观地将犯罪嫌疑人的个人履历情况、家庭情况、涉案原由以及他自己的辩解整理成文件进行提交。对于不符合取保候审申请条件的情况,律师则应当充分地向家属解释,释明提交申请可能存在的风险。即使符合条件律师也要注意提交申请的适当时机。刘律师指出,在犯罪嫌疑人单纯不认罪时,律师可以在对案件进行全面了解,并且认为案件的定性、证据等方面有重大争议的前提下提出变更强制措施的申请,且应该多次提出。在递交变更强制措施申请时要注意提交给执行检察部门,也可以将文件的内容抄送一份给承办案件的检察官。刘伟律师特别提示参会律师,在未得到回复或者得到格式化回复时,律师需要有坚定的信心,继续把后面的工作处理好。
在与谈人分享结束后,部门律师就自己在办案过程中的小心得进行了交流,对于变更强制措施申请中遇到的问题进行了讨论,并表示本次学习对于自己在今后的办案实践中有很大的帮助及启发。
随着认罪认罚和涉民营企业的案件的羁押率不断下降,“构罪即捕”局面”发生了改变,强制措施辩护的空间在不断扩大。刑辩律师面对被拒绝或者面对不回应的情况,仍然保持自身的韧性,积极提交变更强制措施或者羁押必要性审查的申请,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希望本期分享活动能够给大家带来更多的思考和有益的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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