盈科哈尔滨律师接受《老年日报》记者采访,解读遗嘱形式及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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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24-06-12
来源:盈科律师事务所
在当今社会,遗嘱作为传承财富、表达遗愿的重要法律文件,其效力问题一直备受关注。近日,北京市盈科(哈尔滨)律师事务所关浩辰律师,针对一起涉及多份遗嘱的继承纠纷案例接受了《老年日报》记者采访,深入解读了遗嘱的形式与效力,为公众提供了专业的法律指导。
据了解,哈尔滨赵某83岁,有一儿一女,其婚前有一套房产。2020年5月,赵某立遗嘱一份,去世后由儿子继承自己的房产,女儿不享有继承权,并就该遗嘱办理了公证手续。同年8月,赵某身患重病,卧床不起。患病期间一直由女儿悉心照料。2021年6月,赵某又手写遗嘱一份,该房产由女儿单独继承。不久后,赵某去世,赵某的儿子与女儿就该房产的继承问题发生争执,那么赵某的该房产应当由谁继承呢?
在采访中,关浩辰律师介绍,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多份遗嘱的效力问题,因本案中第二份遗嘱系订立在2021年1月1日之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已经生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民法典规定,立遗嘱后遗嘱人后悔的,可以将遗嘱全部撤回,使其自始不发生效力;也可以立一份新的遗嘱,使旧的遗嘱自动失效。立有数份遗嘱,均为遗嘱人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所立遗嘱内容为准。且民法典生效后,公证遗嘱的效力与其他类型的效力等同,其效力不再优先。
在本案中,赵某立遗嘱的行为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因此适用民法典规定,应以赵某最后所立遗嘱为准,不再适用之前公证遗嘱效力优先的规定,故赵某的房产由其女儿继承。这一结果不仅体现了对遗嘱人真实意愿的尊重,也确保了遗嘱继承的公平性和合法性。
关浩辰律师进一步阐述,遗嘱的形式多种多样,包括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等。每种形式都有其特定的要求和程序,遗嘱人在订立遗嘱时应根据自身情况和需求选择合适的形式。同时,遗嘱的合法性和有效性也是至关重要的,必须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确保遗嘱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特别是在自书遗嘱时,请务必亲自书写,注明年月日并签名;选择代书遗嘱时,需要有两名以上的见证人签名见证,并由其中一名见证人代书;而录音遗嘱则要求有两名以上的见证人进行见证,并将见证内容录音保存。
此次关浩辰律师的采访报道,不仅展现了盈科哈尔滨律师的专业素养和社会责任感,也提升了公众对遗嘱继承法律问题的认识和重视程度。在法治社会的建设中,遗嘱继承作为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其规范与完善对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盈科哈尔滨将继续发挥专业优势,积极参与法治宣传教育活动,为推动社会法治化进程贡献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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