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盈科国际律师学院、盈科女律师学院——以案说法-公司法系列课程圆满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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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21-03-30

来源:盈科律师事务所

盈科国际律师学院与盈科女律师学院合作推出的系列课程“以案说法-公司法专题系列课程”《债权人如何实现追究公司股东责任——以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为例》成功直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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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课程由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股权高级合伙人张继生律师担任主讲嘉宾。张继生律师2003年毕业于华中科技大学,09年开始从事律师工作,现任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股权法律事务部主任、深圳律师协会风险管理委员会委员,是盈科中盈律师团队的首席律师,曾在金融相关行业、供应链公司从事风控管理工作;曾经服务的主要客户包括北银消费金融、天虹金融、创捷供应链、康佳集团等企业;张继生律师的专业领域为公司法律风险控制、股东诉讼、供应链金融、小贷公司。专注于重大疑难民商事诉讼纠纷。

本次课程张继生律师从身办理的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的案例出发,结合多年的办案实务,详细讲授了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的相关法律知识、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类型和债权人追究股东责任的路径及实务问题等方面的常见疑难问题、实际操作要点等。

一、实务案例

张继生律师从自身办理的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的案例出发,从时间维度,详细介绍该案的进程以及每一步“动作”的法律依据和目的。触类旁通。通过对实务案例的解读,张继生律师总结出在处理该类案件时要做到及时跟进最新法律法规、及时了解案件背后的故事、分析出案件的实质、了解法官办案思维及换位思考、确立责权利相统一的思路和尽量用多种途径努力争取案件的可观结果。

二、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的相关法律知识

针对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案件的法律依据这一问题,张继生律师根据我国《公司法》第二十条关于滥用股东权利的规定,分析阐明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等法律知识。

针对如何确定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案件当事人的诉讼地位这一问题,张继生律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13条分析:根据债权人对债务人公司债权情况的不同,在债权人对债务人公司享有的债权已经由生效裁判确认,其另行提起公司人格否认诉讼,请求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列股东为被告,公司为第三人;在债权人对债务人公司享有的债权提起诉讼的同时,一并提起公司人格否认诉讼,请求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列公司和股东为共同被告;债权人对债务人公司享有的债权尚未经生效裁判确认,直接提起公司人格否认诉讼,请求公司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向债权人释明,告知其追加公司为共同被告。

针对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案件管辖问题,张继生律师分析指出,股东所承担的责任是《公司法》所确定的法定连带责任,而不是合同约定的连带责任。

三、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类型

张继生律师从实务中,总结了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类型主要有四个方面,分别为股东未出资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股东抽逃出资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和公司股东在公司解散或清算过程中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所引起的纠纷等。

四、债权人追究股东责任的路径及实务问题

张继生律师表示,债权人追究股东责任的早期路径为起诉公司时将公司股东列为共同被告、依照债权人和公司的法律关系来确定案由。目前的操作方式是:主要依据公司法解释三的规定,通过起诉确定债权、申请强制执行、执行终本、申请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以及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等路径。

最后,张继生律师就债权人追究股东责任的相关实务问题与观众进行交流探讨,如在抽逃出资的案件中,如何证明抽逃出资?公司吊销营业执照但是尚未清算,股东应承担何种责任?清算时已不属于公司股东的是否可能追究该股东责任?增资股东未出资是否需要对增资前的债务承担补充责任?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是否适用诉讼时效?等常遇到的法律问题,并对上述问题,张继生律师给出了自己的观点。

张继生律师专注公司法律风险控制、股东诉讼等法律服务领域,持续输出优质前沿公司法研究及实务案例,本次课程从实务案例出发,理论与案例相结合,给大家介绍了债权人如何实现追究公司股东责任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并分享了律师办案过程中的有效技巧,具有很强的指导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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