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记离婚时约定无财产纠纷,次日起诉要彩礼,法院应否支持
男方诉请返还彩礼的婚约财产纠纷案
已被浏览21448次
更新日期:2021-03-11
来源:盈科律师事务所
案件详情:
刘某(男方)与李某(女方)2017年底经媒人介绍相识,订婚时刘某依当地习俗给付李某彩礼146000元,2019年1月双方在X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不久刘某前往山西务工,2019年3月,李某怀孕,但两个月后的产检显示胚胎已停止发育,无奈李某于2019年5月行引产手术。术后,李某前往山西与刘某共同生活,但在一起时双方多次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2019年8月6日,经最终协商双方一致同意离婚并口头约定彩礼不再返还。2019年8月7日,双方到X县民政局登记离婚,离婚协议载明“双方无财产纠纷、无债权、债务纠纷”。离婚后李某外出打工,突然有一天李某收到法院电话,到法院领取材料后,李某才知道离婚次日刘某与其父亲刘某某就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李某及其父母返还婚前给付的192800元彩礼中的10万元。一审法院酌情判决李某及其父母返还彩礼5万元。李某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及发回重审的一审均由李丽律师代理李某。接受委托后,代理人认真研究了案情,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有二:第一,本案是否存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条第三项的规定的可以要求返还彩礼的情形;第二,离婚协议载明的“双方无财产纠纷、无债权、债务纠纷”是否包含了彩礼无纠纷的意思表达。
律师策略:
针对焦点问题,代理人明确了代理思路: 一、对刘某方拟证明家庭贫困的证据进行有效质证,否认掉其证据效力,通过向双方发问等方式向法庭展示刘某殷实的家境,结合一审庭审中刘某的证人在庭上否认刘某家贫困的陈述,解决第一个焦点问题。依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条的规定,只要对方不能举出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自己因支付彩礼导致生活困难,彩礼便无需返还。 二、用文义解释的方法结合常理充分论证离婚协议上载明的“双方无财产纠纷、无债权、债务纠纷”包含了彩礼无纠纷的真实意思,解决第二个焦点。既然已经在离婚时对彩礼无需返还达成了合意,应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刘某再诉请返还彩礼不应支持。 三、提交高级别法院的类案判决书,对法官形成利我影响。 在上述思路的引领下,二审庭审时,针对男方提交的村委会的证明,代理人提出该证明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一百一十五条的形式要求,真实性存疑,不应被采信。同时,将一审庭审笔录中证人否认刘某家庭困难的陈述作为证据提交,并充分论证了离婚协议的约定包含了彩礼不再返还的内容。最终二审以一审未查明刘某是否存在生活困难的基本事实为由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发回重审的一审代理思路同二审,另通过庭审时对刘某方的新证人有技巧的发问,向法庭再次证实了刘某家境殷实,不存在生活困难的客观事实,并在辩论环节的最后,将个案正义升华,呼吁法院利用裁判引导社会大众维护诚信风气,提升法官对本案裁判的重视程度。
案件结果: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法院对是否属于“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问题没有查明,属基本事实认定不清,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案件发回重审后,一审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审理,认为离婚协议中约定无财产纠纷的内容有效,刘某某违背离婚时的财产约定再行主张彩礼返还,有违协议约定及诚信原则,认为“被告方的辩解意见,合理有据,本院予以采信”,判决驳回刘某某的诉讼请求。判决生效后双方均未再上诉。
典型意义:
不能否认,在我国很多地区,特别是一些经济不发达地区,娶媳妇给彩礼已经成了约定俗成的规矩,而且给付的数额往往较大。当事人为了支付彩礼甚至不得不全家举债。如果男女双方最终未缔结婚姻,给付人往往会要求返还彩礼,协商不成,婚约财产纠纷便会形成诉讼。法院如何正确适用法律妥善处理此类纠纷对于定纷止争、促进社会和谐至关重要。本案代理人积极促成法院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公正裁判,未为了一味的和谐和稀泥,维护了法律的权威。既以判决实现了个案的正义,又以判决引导了诚信风气的建立和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