盈科全球涉外刑事法律服务中心(二)|《境外资产追回的法律实务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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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25-08-27
来源:盈科律师事务所
编者按
2025年8月16日,由中国刑法学研究会、最高人民检察院国际合作局指导,云南民族大学法学院(纪检监察学院)、云南警官学院法学院、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法学院、涉外刑事法治研究暨人才培养协同机制共同发起主办“新时代刑事法治领域涉外执法理论与实践”学术研讨会在春城昆明成功举办。盈科全球涉外刑事法律服务中心作为唯一受邀的律师实务团队,深度参与学术研讨与实务交流。
以下是盈科全球涉外刑事法律服务中心执行主任肖兴利博士在论坛上的发言,整理刊发以飨大家!
随着“猎狐行动”、“天网行动”的稳步开展,我国在跨境追赃追逃方面的力度越来越大,相关法律法规也不断完善,从境外追回的外逃人员和追回赃款数额稳步增长。目前可以适用于境外追赃的法律程序主要包括缺席审判程序、违法所得没收程序、境外民事诉讼程序和资产分享制度。
缺席审判程序是在审理特定刑事案件(贪污贿赂犯罪、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涉恐犯罪)对外逃人员作出刑事判决时,对其违法所得及涉案赃款一并作出处理的特殊程序。适用该程序进行境外追赃的优点在于,将定罪量刑和财产处理一体化,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缺陷也显而易见:因被告人未参与法庭审理,对被告人诉讼权利的保障及程序正当性容易受到境外司法机关的质疑,其中的财产判项获得外国主管机关承认和执行的难度较大。目前我国尚没有缺席审判作出的刑事判决在外国获得承认和执行的案例。
违法所得没收程序是针对贪污贿赂犯罪、涉恐涉黑犯罪、经济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在相关人员逃匿、死亡等特定情形下,追缴违法所得及涉案财产的特殊司法程序。适用该程序开展境外追赃的优势是:程序启动自主性较强,证明标准相比刑事定罪程序更低。然而,由于各国法律制度和文化存在差异,我国法院作出的没收违法所得裁定在外国法院的承认和执行仍会遇到较大障碍,特别是关于境外送达、上诉权保障等正当程序问题,容易引起外国法院质疑。据不完全统计,目前我国没收裁定在境外申请执行被驳回的比例超过50%。李华波贪污案是《刑事诉讼法》增设违法所得没收特别程序后,司法机关适用该程序追缴涉案赃款的第一案,没收裁定于2017年2月得到新加坡高等法院的承认和执行。彭旭峰受贿、贾斯语受贿、洗钱违法所得没收案,我国法院作出的没收裁定通过国际刑事司法协助程序也获得资产所在国塞浦路斯的承认和执行,在澳大利亚、新加坡等国的执行申请也正在处理中。
境外民事诉讼程序是由受到犯罪行为侵害的被害人或财产所有权人,根据犯罪资产所在国法律规定,依法在该国提起民事诉讼请求返还财产。通过该程序在境外追赃的优势主要有: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相对较低,缺席审判制度更为成熟,相关判决更容易得到资产所在国的承认与执行。该程序的适用困境包括:法律门槛较高,诉讼成本较大,受害单位基于成本收益考量提起民事诉讼的意愿不强。此外,如果犯罪资产被他人善意取得,则难以有效追回;如果犯罪资产所在地难以确定或分散于多个国家,追赃难度会显著提升。李化学贪污、受贿、挪用公款案是通过境外民事诉讼实现成功追赃的典型案例。
犯罪资产分享制度是指资产所在国与流出国之间根据条约或者个案协定,基于相关国家在犯罪资产没收中作出的贡献大小,将没收的犯罪资产扣除执法和司法合作中支付的合理费用后,按照一定比例进行分享的制度。通过该项制度开展境外追赃的优势非常明显:有利于激励相关国家更积极地提供司法协助,提高境外追赃效率;有利于促使资产所在国更主动地协助调查,降低请求国的证明负担,突破法律障碍;有利于推动境外国家认可我国司法裁决,提高裁决的域外执行力;通过平衡资产流出国和流入国的利益,有利于形成境外追赃国际合作的良性循环。适用该制度的困境则在于:目前国内立法较为原则概括,未明确规定资产分享制度的具体实施路径和操作细则,我国与美国、澳大利亚等主要赃款流入国均没有双边协议,影响境外追赃的效果。目前主要采取个案谈判模式,实际执行效果容易受外交、政治因素影响。李继祥挪用公款案是通过资产分享制度实现有效追赃的成功案例。
境外资产追回面临的法律困境主要有四个方面:一是各国民法、刑法、诉讼法等法律制度存在差异,增加了资产追回的难度和不确定性;二是境外证据的收集、调取与认证受到诸多限制,其证明力和证据效力受到一定程度的影响;三是各国法院对于外国判决的审查标准、协助执行程序以及执行范围的理解和执行力度存在较大差异。
有效破解上述法律困境,需要从立法和司法两个层面着手。在立法层面上,一是修改《刑事诉讼法》,扩大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适用范围,完善缺席审判程序和没收违法所得程序中的有关被告人诉讼权利保障的相关内容。二是修改《民事诉讼法》,设立有关境外追赃民事诉讼专章,对适用范围、启动条件、主体资格、境外调查取证、财产保全等作出明确规定,并设立类似国外的民事没收令制度,为境外追赃提供法律依据。三是修改《国际司法协助法》,对犯罪资产分享方式、可分享资产范围、分享比例、追回资产的处置和监管等作出明确规定,同时细化有关承认和执行外国没收裁决的相关内容,使我国没收裁定在外国申请承认和执行时更容易获得对等支持。四是制定《反跨境腐败法》,构建系统完善的跨境追逃追赃法律制度。
在司法层面上,一是在缺席审判程序和没收违法所得程序中,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诉讼权利的保障应遵循国际通行的正当程序规则,以提高我国法院判决裁定在境外获得承认和执行的概率。二是在国际司法协助请求中应合理界定没收财产范围,在法律文书中应避免出现“查封、扣押、冻结与本案有关的一切财产”这类过于笼统且正当性不足的表述。三是对境外民事诉讼追赃的诉讼成本承担等具体问题应予以明确,境外民事诉讼的权利主体是受害企业,其基于成本收益考量追赃的动力有所欠缺,而成功追赃事关国家法律尊严和惩治腐败犯罪的成效,因此明确诉讼成本承担问题有利于提升该程序在境外追赃中的适用。四是充分重视律师等外部专业力量在境外调查取证、协助谈判、启动诉讼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肖兴利 盈科全球涉外刑事法律服务中心执行主任
教育背景: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国际法硕士、武汉大学国际法博士
执业成就:近年来在全国办理了有一定社会影响力的案件,承办的多起案件取得了不立案、不批捕、不起诉、缓刑及不核准死刑等较好的法律效果。
执业优势:曾在湖南省高院担任刑庭审判长,在湖南头部民营企业担任法务总监,拥有二十年法律实务工作经验。
Education Background: Master of International Law, Zhongnan University of Economics and Law, Ph.D. in International Law, Wuhan University
Professional Achievements: Attorney Xiao has handled cases that had a significant social impact across the country. The cases she has undertaken have achieved favorable outcomes, including decisions not to file a case, not to approve an arrest, not to prosecute, granting ofspended sentences, and non-approval of the death penalty.
Professional Advantages: Attorney Xiao has served as the presiding judge of the criminal division at the Hunan Provincial Higher People's Court. She has also served as the Chief Legal Officer at a leading private enterprise in Hunan Province. She has over twenty years of practical legal experien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