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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涉外法治论坛 |专题论坛(一):“国际争议解决机制”圆满举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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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23-12-28

来源:盈科律师事务所

2023年12月22日,2023涉外法治论坛在京举行,本次论坛由人民政协网、盈科律师事务所主办,中国政法大学律师学研究中心、中非民间商会、中国民营经济国际合作商会、内蒙古自治区归国华侨联合会、浙江师范大学法学院、鲁东大学盈科法学院、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吉林外国语大学涉外律师学院联合协办。

专题论坛(一):国际争议解决机制于12月22日下午举行,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国际经济法室主任刘敬东,盈科成都国际法律事务部主任肖登国,阿联酋文森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盖森,盈科江苏区域涉外法律专委会主任张佳进行发言,盈科北京高级合伙人陈晓旸担任本论坛主持人,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伏军担任评议人。

盈科北京高级合伙人 陈晓旸

主题发言


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国际经济法室主任 刘敬东

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国际经济法室主任刘敬东发表了视频致辞,他主要围绕国际商事争议解决机制的相关问题展开,并就国际商事法庭、国际商事仲裁和国际商事调解等面临的问题进行阐述。刘敬东主任认为,国际商事法庭在成立以来面临着管辖权、受案量等问题,他建议制定专门的国际商事法庭法,详细规定其组成、法官构成、国际商事专家委员会运作机制等,以促进其发展;对于国际商事仲裁的发展,刘敬东主任肯定了中国仲裁事业取得的进步,同时也指出与国际著名仲裁机构相比仍存在差距,建议关注并推动仲裁法的修订工作,使其成为既有国际影响力又具有中国特色的仲裁法;针对国际商事调解,自2018年新加坡调解公约诞生以来,我国商事调解事业虽已取得卓越进步,但仍存在调解集中于人民调解领域、缺乏相关法律规范等问题,刘敬东主任建议推动制定专门的商事调解法,为我国商事调解事业发展提供坚实的法律基础。

盈科成都国际法律事务部主任 肖登国

盈科成都国际法律事务部主任肖登国以其深厚的法律功底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介绍了国际仲裁优势、国内国际商事仲裁机构的作用,并以四川首例国际投资争端案——为政府有关部门提供国际投资法律服务和协助调查取证为例,展示了盈科律师在国际投资领域的法律保护能力和实力。在全球化的大背景下,国际商事仲裁已经成为解决跨国商业争端的重要手段。通过此案,不仅体现了盈科律师的专业素养和高效执行力,更彰显了盈科律师对于法治精神的坚守和对于公平正义的追求。肖主任希望以此案为契机,促进中国律师主动参与国际规则制定,不断提高涉外律师水平,为企业提供及时、高效的纠纷解决方案,为全球的法治建设做出贡献。

阿联酋文森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主任 盖森

阿联酋文森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盖森主任以中东为例,阐述了中阿关系新时代下的中资企业利益司法保护等相关问题。首先,他以中东与阿拉伯世界的关系展开,介绍了阿联酋法律体系以及中东法律服务特点。其次,就中资企业海外利益司法保护问题,他提出,从中国制造到中国基建,我们的硬实力已经在全球范围内得到了广泛的认可,然而随着中国企业的海外布局日益深入,除了硬实力之外,法律、会计、税务、金融以及本地化的融入等“软基建”的提升同样重要,这是企业在海外市场运营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企业能否成功融入当地市场的关键因素。最后,盖森呼吁涉外法律服务界应当加强东道国的国别法研究,肩负起涉外法治的“软基建”责任,参与到当地的法律话语体系,推动中资企业扎根海外的同时做到知法、懂法、守法、用法。

北京盈科(南京)律师事务所股权高级合伙人、盈科江苏区域涉外专委会主任 张佳

北京盈科(南京)律师事务所股权高级合伙人、盈科江苏区域涉外法律专委会主任张佳律师以“企业境外投资法律风险防范”为题进行了分享,分别就境外投资国别考量、境外投资风险防范以及其团队代理的案例进行了阐述。她认为,基于国别的风险评估是境外投资企业的一门必修课,“走出去”的中国企业往往面临机遇与危机、收益与风险并存的复杂局面。基于政治稳定性、社会治理能力和经济发展水平等三类指标的国别风险评估考量,中国企业在确定风险较低的投资目标国的同时,需要提前考虑投资的风险防控问题,通常是境外直接投资(ODI)审批、投资目标国(东道国)外商投资(FDI)审批、项目尽职调查以及项目关键协议审核把关等四方面。最后,她以其团队代理的实际案例印证了企业境外投资法律风险防范的重要性。

评议环节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教授、国际法系主任、国际金融法研究中心主任(兼任)、最高人民法院仲裁与司法研究基地(对外经贸大学)执行主任 伏军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伏军教授作为评议人点评了上述嘉宾的发言,并从法学角度提出了独到的见解。伏军教授首先认为,近年来我国企业面临的国际商事争端持续增多,是我国国际经贸往来程度与广度不断扩大的反映,也既是我国经济融入世界经济的必然结果。国际商事争端增多,既是挑战也是机遇,应该以从容、开放的心态面对。其次,他强调,国际争端解决机制与国内争端解决机制存在较大差异,在适用法律、程序规则、语言、文化等方面更加国际化。最后,伏军教授提出,国际商事争端解决机制除了立法、司法领域的工作外,还应加快我国高层次涉外法治人才的培养,改变传统落后的培养模式,更好地推动我国涉外法治事业不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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