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2021年度盈科全国法律援助优秀案例——“守护公正,用法为民”盈科律师成功
代理一起农民工维权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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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23-08-31
来源:盈科律师事务所
由盈科全国公益委员会开展的“2016-2021年度盈科全国法律援助优秀案例评选大赛”已于2023年5月揭晓。本专栏将陆续刊登大赛评选出的“十佳典型案例奖”和“突出贡献奖”获奖案例文章,展示各位优秀盈科法援律师的专业水平与仁爱之心。欢迎各位同仁转发、评论、关注!
2016-2021年度盈科全国法律援助优秀案例——“守护公正,用法为民”盈科律师成功代理一起农民工维权案件
主办律师:盈科西安 林佩律师
案情简介:
周某系一名从事采煤工作的农民工,自2008年10月起至2016年4月期间一直在乙煤矿矿区从事井下采煤工作,在此期间,工种从未改变。起初,周某所在的采煤业务由程某某承包,周某受程某某管理,工资由程某某发放。2011年9月14日,甲公司登记成立,法定代表人为程某某。2011年12月26日起,甲公司与乙煤矿签订多份《采掘工程承包合同》,将采煤业务分包给甲公司。但当时周某对甲公司承包乙煤矿采掘工程的事情根本不知情。
2016年10月,周某及其多名工友向韩城市人民法院起诉乙煤矿,请求:确认其与乙煤矿在2008年10月至2016年4月期间存在劳动关系等多项诉请。在该案一审诉讼中,周某等人得知甲公司承包乙煤矿采掘工程的事情后,于2016年12月1日向韩城市人民法院申请追加甲公司为共同被告,韩城市人民法院以甲公司不属于必要共同诉讼的当事人为由裁定驳回其申请,后周某等人在该轮诉讼中,被驳回诉请。申请再审后,亦被陕西高院以乙煤矿系发包方,界定为用工单位,而非用人单位等为由,驳回再审申请。
2018年5月24日,周某申请劳动仲裁,请求:确认其自2011年9月14日起与甲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甲公司向其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66000元等多项仲裁请求。2018年5月28日韩城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向周某出具《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周某不服向韩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历经一审、二审,均被法院以周某与甲公司之间不存在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等为由而驳回,周某向陕西高院申请再审。
陕西高院再审审查期间,周某向陕西省总工会申请法律援助,省总工会经审查同意为周某提供法律援助,并以陕西省法律援助中心省总工会工作部名义,指派林佩律师为周某提供法律援助。
在林佩律师的援助下,经陕西高院依法审查后,裁定指令渭南中院再审本案。后渭南中院经再审,裁定撤销其作出的二审判决及韩城法院原一审判决,将本案发回韩城法院重新审理。
律师策略:
接受委托后,林佩律师与周某进行了沟通、交流,研究了已提出的再审请求事项,并全面了解了该案件此前已进行的各阶段诉讼活动,商讨了诉讼思路和策略,具体如下:
第一,甲公司与乙煤矿中至少有一个单位与周某存在劳动关系。甲公司与乙煤矿均认可周某自2008年10月至2016年4月期间一直在乙煤矿从事有劳动报酬的井下采掘工工作。且这一事实,已经陕西高院作出的生效再审裁定所认定。由于在周某请求确认与乙煤矿存在劳动关系的上一轮诉讼中,陕西高院作出的生效再审裁定已认定乙煤矿是用工单位,并非用人单位,并据此驳回了周某的再审申请,故不宜再主张与乙煤矿存在劳动关系。
第二,2011年12月25日之前,程某是以乙煤矿采煤一队队长身份,代表乙煤矿管理原告周某,依法周某与乙煤矿形成事实劳动关系。
第三,自2011年12月26日起,程某不再是采煤工程项目的承包人,其作为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与其他管理人员共同代表甲公司对周某实施劳动用工管理,向周某每月发放6000元以上的工资。
第四,自2011年12月26日起,甲公司承包乙煤矿采煤工程项目后,甲公司与乙煤矿的承包合同关系一直延续至今。
第五,依法应认定周某自2011年12月26日起与甲公司建立事实劳动关系,劳动关系至今存续。
第六,针对甲公司主张的诉讼时效问题,林佩律师梳理了周某自2016年数次仲裁、诉讼时间点,认为由于程某早期以个人名义承包乙煤矿的采掘工程,周某在其承包的工区工作,周某接受程某的管理,后程某成立甲公司,以甲公司的名义承包采掘工程,周某的岗位工作内容均无变化,仍然接受程某的管理,工资社保等由甲公司发放和交纳,故周某与甲公司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且周某根本就不可能分辨谁是实际的用工人,周某等人在诉乙公司确认劳动关系案件中,在得知甲公司与乙煤矿的关系后,申请将甲公司追加为共同被告,但法院未予准许。后,周某一直在不断的维权,因此并未超过诉讼时效。
最终,再审二审中,渭南中院采纳了林佩律师的代理意见,认定周某与甲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判决甲公司向周某支付未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
案情结果:
2021年10月25日,渭南中院再次作出终审判决,撤销韩城法院重审作出的一审民事判决;由甲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周某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66000元。
林佩律师因甲公司未按生效判决履行,林律师又帮助周某依法申请强制执行。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甲公司已于2022年7月底向周某全额支付了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
至此,在陕西省总工会法律援助和林佩律师的努力帮助下,历经近六年的“两轮”诉讼维权,周某终于“反败为胜”。
典型意义:
周某作为一个普通的打工者,掌握的法律知识较少,只顾埋头干活,加之周某与用人单位、用工单位之间权责不清,法律关系复杂,给周某维权造成了一定的障碍,也导致周某维权之路漫长但没有取得良好的效果。
通过给周某等弱势群体提供法律援助,维护了弱势群体合法权益,使其感受到社会的温暖,弱势群体的困难和压力得到缓解和疏导,促进了社会和谐,也使得社会稳定系数得到有效提高。
回顾思考:
本案委托人周某为维护自身权益,自2016年8月起先后以乙煤矿、甲公司为用人单位,经劳动仲裁,人民法院一审、贰审、再审等多个阶段的两轮仲裁、诉讼,历经长达6年的艰辛维权,最终“反败为胜”,部分请求得到支持。
通过代理本案,林佩律师深切体会到:
首先,要受人之托,忠人之事。即使是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也要全力以赴,为受援人争取最大合法利益。不能因为没有收费而、不够重视、不够投入。
其次,要坚定信念,不轻言放弃。在案件代理过程中,只要还有救济的途径和机会,只要当事人不放弃,作为代理人就应当坚定信念,将自己认为正确的事情进行到底。
最后,要注重细节。细节决定成败。任何一个很小的细节问题,都有可能成为影响整个案件成败的关键因素。在办案过程中,应时刻保持认真负责的态度,不忽视案件的每一个细节,要以谨慎的工作态度对待每一个案件。
主办律师简介:
林佩,汉族,民进会员,盈科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中国民主促进会西安市第八届委员会委员、内部监督委员会委员,雁塔工委综合三支部主任,西北政法大学法治学院、法律硕士教育学院律师实务导师,陕西省总工会劳动维权律师志愿者,西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兼职仲裁员,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西安市总工会劳动争议诉调对接办公室调解员,陕西省生态文明建设促进会会员。
主要业务领域:房地产建设工程、合同、公司股权、劳动人事、不良资产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