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德市“8.27”特大爆炸∙丘元正滥用职权案获判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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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14-12-31
来源:盈科律师事务所
委托事项:担任丘元正涉嫌滥用职权案一审辩护人
刑事案由:滥用职权罪
受理法院:广东省连州市人民法院
判决结果: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2013)清连法刑初字第48号)
承办部门: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 刑事部
主办律师:丁一元律师 主任
主办律师评述:本案由国务院督办,且伤亡人数众多、经济损失巨大,因此会牵涉到一定的政治因素和社会关注。对于辩护律师来说,辩护工作不仅受到阻力,而且面临着更大的挑战。
一、基本案情
公诉机关指控,龙山水泥公司向派出所丘元正(原广东省英德市公安局某派出所副所长)提出使用爆炸物品的出库申请,该申请注明使用日期是2012年8月27日,丘元正在明知龙山水泥公司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到期时间为是2012年8月23日,仍然违规批准龙山公司在8月27日使用爆炸物品。该公司在目的地卸载爆炸物品时发生重大爆炸事故,造成10人死亡,20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约1051.2万元。据此,认定了丘元正的行为构成滥用职权罪。
二、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刑事部论证与法律意见
本案辩护律师提出四个辩护观点:
1、丘元正没有主观的故意;
2、丘元正的审批行为与“8.27”爆炸事故不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3、丘元正的行为不是导致爆炸事故的因素,只应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
4、辩护律师在法庭上提出丘元正在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应当获得从轻处罚。
三、判决结果
法院基于压力,没有采纳辩护律师的所有观点,只是采纳了辩护律师提出的丘元正如实供述,给予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辩护律师提出的辩护观点于法有理,丘元正的行为是过失行为,应受到行政处罚。但是无奈的现实中,这个案件受到社会舆论的高度关注,法院迫于压力,丘元正只能承担与之不相适应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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