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盈科一日一法 | 单位安排待岗并拖欠工资,劳动者如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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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20-12-18

来源:盈科律师事务所

【案情简介】      

王某于200871日入职甲公司,岗位为设计总监,月薪标准自20194月起调整为36000元,受疫情影响,2020221日甲公司为王某送达了待岗通知书,开始安排王某待岗,并每月向王某送达延迟发放工资的通知,王某未予回复,此后直至522日王某为待岗状态,甲公司在20201月至522日期间仅3月向王某发放工资3000元。王某因甲公司拖欠工资于2020522日向甲公司送达了《被迫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并向仲裁委提起仲裁,要求甲公司支付工资差额及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

【裁决结果】     

仲裁委裁决甲公司支付王某202011日至522日工资差额73266元及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363080元。

【律师解读】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用人单位拖欠劳动者工资的,劳动者可主动向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且用人单位应当参照劳动者工作年限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结合本案,尽管用人单位主张拖欠工资是基于疫情的不可抗力,但依据相关规定,如用人单位因疫情而停产、停工期间,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应支付劳动者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如劳动者待岗的,应按照上述款项的70%向劳动者支付工资(如在北京,则是按照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每月2200*70%),但并不能不支付、逾期支付工资。本案中王某工作年限有12年之久,用人单位未足额支付王某5个月的工资,代价不仅是将差额工资补齐,更是要按照12年的工龄向王某支付经济补偿金,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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