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盈科|解读 2011-2020年粤闽桂琼商业秘密公开案件分析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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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21-04-22

来源:盈科律师事务所

一、案件来源:威科先行数据库

二、检索条件:

1.案由:侵害商业秘密纠纷、商业秘密合同纠纷、侵犯商业秘密罪;

2.地区:广东省、海南省、广西壮族自治区、福建省;

3.年份: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三、检索结果:商业秘密刑事公开案件35起,商业秘密民事公开案件424起1


商业秘密因其客观的商业价值,能为企业带来无限的经济潜能。近年来企业对商业秘密的保护意识也在不断增强,笔者通过对粤琼桂闽四省近十年商业秘密公开案件进行研究,通过分析近十年商业秘密公开案件的相关情况并对企业商业秘密保护提供具有针对性的建议。

第一部分 商业秘密刑事案件分析

01 商业秘密刑事案件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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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本次检索发现,在四省范围内商业秘密刑事案件主要集中于广东省(29起),福建省(4起)次之。究其原因在于,经济发达的广东地区聚集着更多的高新技术企业以及大型企业,而在这些企业中商业秘密的价值往往更高,企业对商业秘密也有更加强烈的保护需求。

而在广东省,又以深圳地区(17起,占比为59%)、珠海地区(4起,占比为14%)、汕头地区(3起,占比为10%)的案件最为密集,可见作为改革开放最早建立的经济特区,其经济繁荣会诱发更多的商业秘密侵权案件。

02 商业秘密刑事案件审结年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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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对粤琼桂闽四省近十年商业秘密刑事案件审结年份分布情况进行分析,可以发现在2013年至2016年这个时间段内刑事案件较为集中,其中2014年审结的案件数量最多(有8起),而近四年的商业秘密刑事案件数量较少。

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在于,国务院印发的《2012年全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要点》中明确表示要以盗窃、利诱、胁迫等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秘密的违法行为为重点,依法加大打击侵犯商业秘密违法行为力度。此举导致在2012年之后正式进入起诉的案件数量有一定的增长,而随后几年法院审结的刑事案件数量也相应增加。但从总数来看,由于商业秘密刑事立案标准高,举证论证较为严苛导致商业秘密入刑案件较少。

03 刑事案件原告所属行业和商业秘密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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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2017年版)的分类标准,在能体现当事人所在行业领域的22起案件中,各行业案件数量及占比分别为制造业22起(占比约为91%)、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1起(占比约为4.5%)、批发零售业1起(占比约为4.5%)。可以看出制造业始终是商业秘密刑事案件的高发领域。

在检索到的商业秘密刑事案件中,共有25起可以确认所涉及的商业秘密类型,其中涉及技术秘密的有20起(占比为80%),涉及经营秘密的有5起(占比为20%)。技术秘密的高占比也证明技术始终是企业发展盈利的核心竞争力,而侵犯技术秘密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可能性较大。此结果还与商业秘密刑事案件的立案标准“造成损失数额或者违法所得在50万元以上”2有较大关系,因为通常情况下技术秘密比经营秘密的价值高,从而更容易被证明达到刑事立案标准。

04 商业秘密刑事案件被告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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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35起粤琼桂闽四省商业秘密刑事案件中,有23起可以确定被告是原告公司在(离)职员工,其中在职员工有13起(占总比为37%),离职员工有10起(占总比为29%)。在(离)员工是企业商业秘密刑事案件中的主要侵权人,因为员工相比其他人更有渠道或者机会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不仅刑事案件中员工是主要的侵权人,民事案件中,企业员工也是商业秘密案件的主要侵权人,所占比例比刑事还要高,详见本报告第二部分。

05 商业秘密刑事案件上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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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35起粤琼桂闽四省近十年商业秘密刑事案件中,当事人的上诉率为46%(16起),这意味着接近一半的案件有当事人上诉,其中大部分为被告上诉。因为刑事案件涉及被告的人身自由,且根据《刑事诉讼法》关于“上诉不加刑”的规定,因此被告会积极上诉,以期二审法院减轻处罚。

在上诉案件中,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有7起(占比为44%),二审法院改判的案件有5起(占比为31%),剩余4起案件中当事人撤回上诉。刑事案件涉及人身自由,二审法院也会带着慎重的态度进行审理,发现一审法院有不当之处会积极进行纠正,故二审法院改判的比例较高,接近三分之一。

06 商业秘密刑事案件生效裁判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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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次统计的商业秘密刑事案件中,其中认定被告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有24起(占比约69%),认定被告不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有1起(占比约3%),公诉机关撤回起诉有7起(占比约20%),证据不足而不予受理的有3起(占比约8%)。

商业秘密刑事案件中,近七成的案件被告被认定构成商业秘密,其原因有三:

一是刑事案件的立案标准较高,没有足够的证据,法院不会立案。

二是刑事案件需要一般需要经过公安机关侦查和检察院审查,最后才达到法院。刑事案件至少经过两次审查,如果没有足够证据,公安机关不会受理,没有足够证据,检察院也不会起诉,会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或者要求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或者作出不起诉决定。

三是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机关,其有更多的机会,可以采取更多的手段搜集证据,证据的确实充分支持法院判决被告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

07 商业秘密刑事案件被告承担责任情况

(一)四省商业秘密刑事案件中被告承担有期刑期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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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的规定,侵犯商业秘密,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3,单就损失数额而言,造成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属于“情节严重”;造成损失数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属于“造成特别严重后果”。

本次检索到的商业秘密刑事案件中,有24起案件的被告被判处有期徒刑,均在三年以下(包括三年),且集中在一年至三年期间。其中有11起案件的被告刑期在两年至三年之间,占比约为45.8%,有11起案件的被告刑期为一年至两年期间,占比约为45.8%,还有2起案件的被告刑期在一年以下,分别是七个月有期徒刑和八个月有期徒刑。在曾万兴、林荣琳犯侵犯商业秘密罪案4中,一审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判处两被告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两被告不服上诉至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改判,判处两被告承担有期徒刑三年。

此外,24起案件中有9起案件的被告被判处缓刑,且缓刑期间均等于或大于所判处的有期徒刑期间,这表示如果被告在审判前未被关押,那么其最后也不会进监狱服刑,但其人身自由会有一定的限制。

(二)四省商业秘密刑事案件中被告被判处承担罚金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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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罪的罚金数额一般在违法所得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或者按照非法经营数额的50%以上一倍以下确定5。本次检索发现24起案件中有13起案件被告被判处的罚金在10万元以下,占比为54%,10万元至50万元之间有4起案件,占比为17%,50万元以上的案件有7起,占比为29%。

其中被告承担罚金数额最高为3600万元6,本案罚金数额高的原因在于有两个公司作为被告,两个公司分别被判处罚金2140万元和1420万元,两个自然人被告分别判处10万元。因为单位构成知识产权犯罪的,按个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的三倍定罪量刑7



第二部分 商业秘密民事案件分析

01 商业秘密民事案件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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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市场经济发展越繁荣、商业活动更多的地区,也伴随着更多的商业秘密侵权纠纷,粤琼桂闽四省商业秘密民事案件审结情况也印证了这一点。根据统计,近十年,广东省的商业秘密民事案件最多(364起),福建省(37起)次之,广西壮族自治区(16起)位于第三,海南省(8起)最少。

在广东省,审理商业秘密民事案件最多的法院是深圳地区法院(177起),不是省会城市广州(91起)8。此表格再次印证了经济发达地区会诱发更多的商业秘密侵权案件,可见深圳市是并将持续是商业秘密侵权的高发区域。

再观察海南、广西、福建各地区商业秘密审理情况,可以发现,海南海口(10起)、广西南宁(10起)作为海南与广西的省会城市,自然审理案件较多;但福建省却是福建厦门(19起)审理商业秘密的案件最多,而不是福建的省会福州(9起)。

02 商业秘密民事案件审结年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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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2011-2020年四省商业秘密民事案件审结年份分布图中,可以看出,商业秘密的民事侵权案件在不断增加9,其中在2016年至2019年期间增幅最大。

商业秘密民事案件不断增加的原因如下:

一是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企业员工流动加快,同行直接竞争加剧,员工或者竞争对手会通过各种方式试图窥探到对方的商业秘密这一核心竞争力并试图为自己所用。

二是相关法律的修改和司法解释的颁布10,为商业秘密保护提供了更多的法律依据。

三是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在不断增强,企业开始利用法律的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03 商业秘密民事案件原告所属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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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表》的分类标准,分别对2011-2020年粤琼桂闽四省商业秘密民事案件各行业案件数量及占比进行分析,可以看到制造业始终是商业秘密被侵犯的重灾区(占比为53%)。此外,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占比为14%)和租赁与商务服务业(占比为20%)也逐渐成为了商业秘密被侵犯的主要领域,且租赁与商务服务业当中,主要被侵犯的商业秘密类型为经营秘密。

04 商业秘密民事案件商业秘密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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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主要包括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虽然2019年《反不正当竞争法》增加了“等商业信息”,但司法实践暂时还未出现属于“等商业秘密”类型的相关案例。在424起商业秘密民事案件中,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类型最多为经营秘密,有140起,占比为70%;技术秘密次之,为50起,占比为25%;同时涉嫌侵犯经营秘密和技术秘密有11起,占比为5%。

究其原因,技术秘密一直是企业重点保护的对象而不易被窥探,反观经营秘密的涉及面更广,技术含量相较而言较低,许多高级管理人员或者普通职工都有可能接触到,因此更容易被侵犯。

而在经营秘密中,占绝大数比例为客户信息。但法院很少将权利人主张的客户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因为法院通常认为权利人无法证明自己的客户信息是区别于相关公知信息的特殊客户信息(包括汇集众多客户的客户名册,以及保持长期稳定交易关系的特定客户),详见本报告第三部分。

05 商业秘密民事案件被告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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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被告主体情况图可以发现,被告仅为自然人的案件有70起(占比为35%),被告仅为企业的案件有23起(占比为11%),被告为自然人+企业模式的案件有108起(占比为54%)。此情况表明,大部分商业秘密需要通过企业(总体占比为65%)来实现价值的变现,而作为共同被告的企业主要是员工离职后自创企业或者新任职的同类企业。

从自然人被告身份情况图可以发现,自然人被告绝大多数为员工(包括离职员工和在职员工,共占比为85%),因为员工最有渠道也最有机会接触到企业的商业秘密及其载体,进而侵犯企业的商业秘密。离职员工是主要的侵权人(占比为66%),而且这些员工在案件中绝大多数与他们的自创企业或者新受聘的同类企业列为共同被告。在职员工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的比例也不少(占比为19%),其大多是受到企业竞争对手的利益诱惑,将企业商业秘密泄露。

06 商业秘密民事案件上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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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统计,发现2011-2020年粤琼桂闽四省商业秘密民事案件中,上诉的案件有118起(占比约为28%),未上诉的案件有306起(占比约为72%)。在上诉的118起案件中,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有96起(占比约为81%);二审法院改判的案件有19起(占比约为16%);上诉人撤回上诉的案件有3起(占比约为3%)。对比商业秘密刑事案件的上诉率(46%),商业秘密民事案件的上诉率较低。这与民事案件一审结果有很大的关系,一审中有超过一半的案件原告撤诉,而被告不构成侵权不承担责任,当然也不会上诉。

07 商业秘密民事案件裁判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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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案件的裁判结果来看,商业秘密民事案件撤诉率极高(共220起案件撤诉,占比52%),胜诉率极低,424起案件中仅有49起案件判决原告胜诉(占比12%),其中还有1个不予受理和2个驳回起诉的裁判结果。

撤诉案件中,有25起案件未交诉讼费,按撤诉处理,占总比为6%;有9起案件是双方和解而撤诉,占总比为2%;剩下187起案件的撤诉裁定书没有写明原因,根据司法实践,大多是原告自身原因,很大可能是因为没有足够证据胜诉而申请撤诉。

驳回起诉的原因是构成重复起诉。深圳市莱蒙娜投资有限公司与曹薇薇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11中,法院认为就同一事实而引起的纠纷,在涉及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时,原告有权选择提起合同诉讼还是侵权诉讼,但原告只能择一而诉。原告就这一事实已先行提起违约之诉,其无权就同一事实再提起侵权之诉。广州韵域游乐设备有限公司与广州蓝涛水上乐园设备有限公司侵害经营秘密纠纷案12中,法院认为韵域公司在(2011)穗南法民二初字第299号案第二审程序中撤回一审起诉后,又针对同一诉讼标的,对蓝涛公司的相同侵权行为提出相同的诉讼请求,属于重复起诉,因此法院依法驳回了韵域公司的起诉。

不予受理的原因是法院不具有管辖权。在深圳市国讯通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与上海巽熙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13中,法院认为:“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使用商业秘密的同时,使用商业秘密的侵权结果发生,不宜将原告住所地视为侵权行为实施地。经审查,被告住所地、侵权行为地均不在本院辖区,本院对本案依法不具有管辖权。”

08 商业秘密民事案件原告胜诉中获赔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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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被侵犯的商业秘密类型大多为经营秘密,因此在四省的商业秘密民事案件中,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损失数额情况大多以50万元以下(有38起,占比为73%)为主,其中10万元以下占比为54%,10万元至50万元占比为19%;而50万元以上赔偿的案件有11起,占比为21%;还有3起案件没有得到赔偿。

有3起案件被法院认定侵权但不赔偿损失,原因在于原告没有举证证明自己的损失或者原告举证不够充分。如在深圳市鑫宏力塑胶电子有限公司与谢秋香侵害商业秘密案14中,虽然法院认定涉案信息构成商业秘密,也认为被告实施了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但原告拿不出足够的证据证明经济损失,因此原告的赔偿损失诉求未支持。

商业秘密民事案件中,存在高额判赔的情况,但很少。判赔最高的是珠海赛纳打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江西亿铂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余志宏等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15,此案是本次检索中诉讼标的额最大(原告提出了7300万元的诉讼请求)的商业秘密纠纷民事案件,最终以侵权人支付3000万元巨额民事赔偿而达成调解的方式解决纠纷。判赔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还有:深圳市理邦精密有限公司、深圳迈瑞生物医疗股份有限公司侵害技术秘密纠纷案(1220万元)16、房树磊、珠海矽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珠海欧比特控制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侵害技术秘密纠纷案(511万元)17、珠海仟游科技有限公司等与徐某等侵害技术秘密纠纷案(500万元)18和深圳岳览时代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姚林强、陈迪等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121万元)19

分析可以发现,在法院判赔比的43起案件中,法院判赔比低于50%的案件有37起(占比为86%),其中法院判赔比集中在10%至40%之间,只有2起案件对原告主张的损失赔偿数额进行全部支持,这两个案件中原告主张的损失赔偿数额分别为30万元和62万元。

09 商业秘密民事案件原告败诉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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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对2011-2020年粤琼桂闽四省商业秘密民事案件中原告败诉原因进行分析,可以看出最主要的败诉原因有三类:

首先是法院认为原告的信息不构成商业秘密(104起),包括原告信息为公众所知悉、原告信息不具有商业价值和原告未采取保密措施。例如原告信息在所属领域属于常识或惯例或者仅涉及产品的尺寸、结构、材料、部件的简单组合等内容,所属领域的相关人员通过观察上市产品即可直接获得的20;又如原告除了提供客户名称外,并没有提供相关的交易习惯、意向、客户需求等进一步的信息,无法体现区别于相关公知信息的特殊客户信息21

其次是其他原因(73起),包括法院认为原告没有明确商业秘密的用载途和具体内容22、原告没有对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进行举证和被告不属于经营者不受反不正当竞争法调整23等。

最后是原告无法证明被告存在侵权行为(56起)24,包括原告不能证明被告的信息与自己的商业秘密实质相同和原告不能证明被告的行为具有不正当性。例如在中山旭贵明电子有限公司、日月元科技(深圳)有限公司等与范伟等侵害经营秘密纠纷案25中,法院认为原告所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初步证实范伟存在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披露、使用有关信息的行为,以及科士达公司明知范伟从事上述违法行为仍获取、使用有关信息的行为,故无法认定两被告实施了侵害其经营秘密的行为。

需要注意的是,法院的审理步骤通常是先确认涉案秘密是否构成商业秘密,再判断被告是否存在侵权行为。如果在第一步认定原告信息不属于商业秘密,大部分的法院通常不会进行第二步的论证,这也是为什么原告无法证明被告存在侵权行为的败诉原因数量会少于原告信息不构成商业秘密案件的败诉原因数量。因此,论证涉案秘密构成商业秘密是商业秘密侵权案中最关键的一步。



第三部分 对企业商业秘密保护的一些建议

01 举证明确、依法固证

涉案秘密是否构成商业秘密,以及被告是否实施了相应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这两点始终是法院审理的核心焦点。因此要想相应诉求得到支持,必须要在举证方面充分围绕商业秘密以及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进行举证以及固证,证据在精不在多,倘若一昧的提交大量无关证据而未抓住关键要点会导致诉求得不到支持。      

此外,对于形成于我国领域外的境外证据或者英文证据必须经过公证认证程序。如在深圳市亚美达林节能材料有限公司与陈凤林、卢小红、思达旺深圳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26中,法院认为未经公证认证程序的域外形成证据和相关复印件,不符合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形式,并不予采纳;以及蔡秉涛、亨氏联合有限公司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27中,由于英文证人证言未经过公证认证程序,而相关证据未被采纳。最终导致了两原告的诉求均未得到支持。

 02 做好相关保密措施

商业秘密因其客观的商业价值,在为企业带来无限的经济潜能的同时,也是企业获取巨大竞争优势的秘密武器。商业秘密的泄露必将给企业带来巨大的经营风险。做好相关保密措施非常重要,不仅能防止商业秘密的泄露,还能使自己在诉讼中获得有利结果。

比如,仅有格式化的保密协议并不一定构成法律意义上的保密措施。广东科捷龙机器人有限公司与何倩、东莞三润田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侵害经营秘密纠纷案28中,法院认为科捷龙公司证明其对涉案经营秘密采取的保密措施的主要依据为其与何倩签订的格式化的保密协议,由于该协议是科捷龙公司所提供的格式化的协议,其内容包括了保密以及竞业禁止条款,所列的商业秘密的范围较广,其中包括了很多显然不属于商业秘密的资料。从此案证据来看,不能认定科捷龙公司为防止有关信息泄露采取了与其商业价值等具体情况相适应的合理保护措施。

 03 让客户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举措

通过检索发现,商业秘密民事案件中指控被告侵犯经营秘密的案件占75%,而在经营秘密中,原告大多认为自己的客户信息构成商业秘密,但法院很少认定原告主张的客户信息构成商业秘密。企业要想将其客户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建议采取以下措施:

一是客户信息的名单制作不应当只有简单的名称或联系方式,应当包含更多具有价值的信息,如交易习惯、客户需求等等。在深圳市远程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诉深圳市优车汇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29中,法院认为涉案客户信息仅简单罗列了客户名称、车牌号、车型、电话及最近来厂维修的信息,其并未提供充分证据证实上述客户信息是其通过长期交易过程中获得的区别于相关公知信息的特殊客户信息,最终导致涉案客户信息未被认定为商业秘密。

二是保留制作客户名单时投入的成本证据,且尽可能保留与客户的所有历史交易凭证,证明与其有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

三是明确一般客户信息与作为商业秘密客户信息的区分,将一般信息与重要信息予以不同的方式进行保护。对作为商业秘密的客户信息给予更加严格的保护可以更好地证明商业秘密客户信息的价值性与特殊性。

04 利用法律规定申请不公开,防止商业秘密二次披露

技术信息是指利用科学技术知识、信息、经验和技能作出的涉及产品、工艺、材料及其改进等的技术方案。技术信息符合商业秘密的法定构成要件,并区别于经营信息的,称为技术秘密。

对于绝大部分的企业,未被公开披露的技术秘密无疑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为了防止为了防止诉讼中造成商业秘密的二次披露,在诉讼中涉及己方的商业秘密,无论是原告还是被告,商业秘密案件应当在报案、侦查、审查起诉、一审、二审、申诉各阶段提请司法机关对证据材料及其他材料保密。不仅如此,申请法院在判决书等法律文书中对商业秘密的内容予以省略,同样能够避免商业秘密的二次披露,但商业秘密已经被披露的除外。

 


注释

1.一个案件有多个程序,多份裁判文书,我们将其视为1个案件;有关管辖的裁定和执行类裁定不计入。

2.《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修改侵犯商业秘密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决定》(2020年9月17日实施)将“五十万元”降低为“三十万元”。

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明确了“情节严重”和“情节特别严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四条将“五十万元”降低为“三十万元”,第五条对损失数额和违法所得数额的认定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4.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2014)肇端法刑初字第9号刑事判决书;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肇中法刑一终字第110号刑事判决书。

5.《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规定了罚金的计算方式,《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再次明确并细化。

6.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2012)珠香法刑初字第1204号刑事判决书,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珠中法刑中字第87号刑事判决书。

7.《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

8.广州地区的数据包括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审理的案件数量。

9.2020年案件数量少于2019年,笔者认为存在数据库还未将案件完全导入的原因,整体趋势是不断增加。

10.《反不正当竞争法》在2017年和2019年均进行了修改,其中2019年对商业秘密部分的修改较大。

11.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4)深福法知民初字第1025号民事裁定书。

12.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5)粤知法商民初字第58号民事裁定书。

1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20)深福法立民初字第50号民事裁定书。

14.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6)粤0306民初第1204号民事判决书。

15.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珠中法知民初字第221号民事判决书。

16.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深中法知民初字第266号民事判决书,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粤高法民三终字第831号民事判决书。

17.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珠中法知民初字第848号民事判决书,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粤民终770号民事判决书。

18.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6)粤73民初1693号民事判决书,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粤知民终457号民事判决书。

19.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5)深宝法知民初字第434号判决书,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粤03民终8300号判决书。

20.东莞市名源实业有限公司、东莞市桥头立成模具厂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2018)粤1973民初10840号判决书,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粤19民终6309号判决书。

21.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2015)汕金法知民初字第2号,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粤05民终1048号民事判决书。

22.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2014)珠香法知民初字第3号民事判决书。

23.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2013)穗萝法知民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

24.上述数据多于败诉案件总数的原因是有不少案件的败诉原因有多个。

25.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8)粤2071民初24925号民事判决书。

26.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5)深福法知民初字第117号民事判决书,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深中法知民终字第1711号民事判决书。 

27.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14)穗天法知民初字第1345号民事判决书,广东省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7)粤73民终461号民事判决书和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粤民申9510号民事裁定书。

28.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9)粤2071民初11169号民事判决书。

29.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7)粤0307民初11645号判决书。


作者简介:莫艳玲、李时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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