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盈科|解读 刑事途径清收不良贷款可行性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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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22-07-29

来源:盈科律师事务所

2006年6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在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增加了骗取贷款罪的罪名。银行不良清收业务中,银行处理逾期不良贷款的主要法律手段是民事诉讼。增设骗取贷款罪,为金融机构处理不良贷款增加了新的手段。相对于民事手段,刑事手段无疑更具有震慑力,更容易取得好的清收效果。本文通过法律、司法解释、司法机关内部文件及案例为依据,解析骗取贷款罪的入罪标准和操作实务。


01

骗取贷款罪的法律规定

骗取贷款罪最基本的法律规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按照以上规定,骗取银行贷款构成犯罪,除行为上应具备“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它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外,还要有“给银行或其它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它严重情节的”,结果加重为本罪犯罪行为要件的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

关于重大损失的认定标准,司法解释的认定标准也发生过一定的变化。2010年5月7日,公安部、最高检联合发布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二十七条规定:[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案(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二)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

  (三)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多次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的;

  (四)其他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2022年4月,最高检和公安部修订了《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修订后标准第二十二条规定:

〔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案(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修改后的标准较修改之前,删除了骗取数额一百万、多次和兜底规定的追诉标准,以造成的经济损失数额50万元为入罪的唯一标准,更具有可操作性。根据刑法从旧兼从轻原则,骗取银行贷款犯罪,2022年5月新标准实施之后,既使犯罪行为发生在新标准之前,也将适用更轻的新标准。


02

刑事侦查、起诉、审判的实务操作标准

2020年5月30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山东省人民检察院第四检察部、山东省公安厅经济犯罪侦查总队,经调研座谈,对骗取贷款等相关犯罪的有关问题进行了研究,并达成共识,共同发布了《关于办理骗取贷款犯罪案件相关问题的参考》。《参考》是司法实务界对骗取银行贷款犯罪若干问题的共识,概括其中主要观点有:

1、依法打击骗取银行贷款犯罪同时,坚持罪刑法定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避免将贷款过程中出现的瑕疵材料一律视为“欺骗行为”、将不能归还贷款的行为一律视为“骗贷行为”。

2、立案需要提供“重大损失的线索及材料”,包括裁判文书。追诉标准适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慎用强制措施,贷款数额在500万元以下,侦查期间偿还银行本息,或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通过担保实现债权,实际没有造成重大损失,公安机关可撤销案件。

3、数额的认定方面,《追诉标准(二)》中的“骗取数额”仅指本金,不包括贷款利息

4、欺骗手段的认定,“欺骗手段”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手段,掩盖客观事实,骗取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信任,从而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的行为。

5、处罚方面,要认真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不应适用缓刑的情形是:骗取贷款数额在2500万元以上的;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直接损失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将骗取的贷款用于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的,为骗取贷款而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行贿的,采用欺骗手段获取贷款5次以上(借新还旧的情形除外)或向5家以上银行骗取贷款的,五年内因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一审宣判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单位)通过自己偿还、他人代为偿还、担保人偿还等途径已向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偿还合同约定的本金及利息;取得金融机构谅解的,可以从宽处罚,其中骗取贷款500万元以下,属于犯罪情节轻微,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二审期间,全部偿还的,可从轻处罚。

6、案涉银行工作人员责任问题,相关人员确实依照有关规定履行调查审查义务,尽到相关职责的,不宜追究刑事责任。

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在履行发放贷款职责过程中,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单位)虚构贷款资料中的关键事实提供帮助,致使银行发放贷款,数额巨大或造成银行、其他金融机构重大经济损失的,应当追究违法发放贷款的责任。

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单位)共谋伪造虚假材料,骗取贷款后并共同使用,依法认定为骗取贷款罪的共犯或者其他犯罪的,按照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处理。


03案例检索数据

在威科先行案例数据中,检索案由为“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凭证罪”的刑事案例,共11200个结果,其中判决书7497个,裁定书3196个。

(一)从地域上看,山东1624例,占全部案例14.6%,占比第一,其它占比较高的省为黑龙江12.37%,河南8.95%,浙江8.26%,吉林6.59%。从地域分布看,在山东通过刑事手段处理逾期不良,具有较好的基础。

(二)从时间分布看,最近5年共6126件,2018、2019、2020三年案件数量均在1500左右。2021年仅479起,数量下降较大,原因有待继续研究。2022年仅61起,扣除时间不满一年因素,下降还是比较大的。

(三)从审级上看,主要集中在一审占65%,二审占19%。说明多数案件没有上诉,定罪量刑不存在系统性争议。

(四)烟台地区案件数据

在以上数据中,筛选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辖区案件,共65起。其中烟台中院27起,其它12个基层法院38起。说明在实务中,烟台地区司法系统处理此类案件,也有一定经验。


结论

1、骗取贷款罪行为要件要求的“情节严重”的标准是,金融机构损失达到50万元,比较明确且可操作。

2、山东省、烟台市司法实务界对侦查、起诉、审判该类案件,均有一定的实战经验,实务中司法机关更调强社会效果,打击与化解并重。

3、建议金融机构对涉嫌触犯该罪的借款人,依法向公安机关报案,通过刑事手段清收不良,具有较高的可操作性。


作者简介:纪文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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