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盈科|解读 民事证据制度的完善——最高院新证据规定的解读(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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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20-02-07

来源:盈科律师事务所


前言


(一)学习新证据规定的重要性


首先,我想和大家谈谈学习最高院新证据规定的重要性。

现在大家都在关注最高院的两个文件。一个文件是九民会议纪要。现在律师界及法院系统都在学习和讨论九民会议纪要。可以说,现在九民会议纪要在法律界非常热、非常火。另一个文件就是最高院刚刚发布的新证据规定。前一个只是文件,后一个属于司法解释。

在最高院的这两个文件中,我认为对我们法律界影响最大的应该是第二个。因为这是在制度层面实质性地推动我们整个民商事诉讼的完善和发展。所以,相比较于九民会议纪要,我们对新证据规定的学习和探讨,我们对证据制度的学习和探讨,意义更大,价值更大。它影响到我们整个民商事诉讼代理工作,影响到我们代理的每一起民商事诉讼案件。对新证据规定的学习,不是想学或不想学的问题,而是必须学和如何学好的问题。作为执业律师,我们不仅要学好新证据规定,而且要把它变为我们工作的一部分。要用这一规定来指导我们的工作,来规范我们的工作。

在今天分享以前,我们工作团队进行了检索。现在还没有出版关于新证据规定的书籍,介绍或讨论新证据规定的文章也比较少,所以我今天分享,可供参考的材料并不多。我今天分享,主要依托最高院新证据规定本身,同时也参考了新证据规定发布以前的讨论性文章,在许多方面肯定还很不成熟。希望能引大家的讨论,引起大家的共鸣,使大家更多地关注新证据规定,共同推动诉讼仲裁业务的发展。


(二)学习新证据规定的方法


接下来,在正式分享以前,我还想和大家谈谈新证据规定的学习方法。

第一个方法是比较法。比较法是我们常用的学习方法,我们学习任何东西,都可以从比较的角度来学习。比较不仅是一种学习方法,也是一种思维方式。

第一种比较是纵向对比,即新旧对比。我们对新旧证据规定进行对比,关注新旧证据规定的变化,从而更好地了解和熟悉新证据规定。与旧证据规定相比,哪些条款被删除了?为什么删除?哪些条款被修改了?怎么进行的修改?为什么要进行修改?哪些条款是新增加的?这些新增加的条款主要集中在哪几个方面?这些新增加的条款对证据制度作了哪些完善?等等。

第二种比较是横向对比,即对民诉法、民诉法司法解释及新证据规定进行比较。了解它们之间的关联,了解它们之间的配套关系。

第二个方法是理论联系实际的方法。

理论联系实际的要求之一是,我们学习新证据规定,要回到证据理论上来。新证据规定的每一个条款都蕴含着相应的证据理论。我们要从证据理论的高度和深度来解读每一个条款。

理论联系实际的要求之二是,我们学习新证据规定,要结合我们的法律实务来学习,要结合我们的律师实务来学习。了解新证据规定对我们律师实务的影响,做到学以致用。


(三)新旧证据规定背景的对比


新证据规定是在2019年10月14日由最高院审委会第1777次会议讨论通过的,在2019年12月25日即圣诞节那天发布,并将在2020年5月1日起实施。为什么要到5月1日才实施?因为这是重大的制度完善,所以要给大家一定的时间来学习和了解。原证据规定是在2001年12月6日由最高院审委会第1206次会议讨论通过的,在2001年12月21日发布, 在2002年4月1日起实施。从发布到实施也同样留了 4个月左右的时间让大家消化。

旧证据规定出台的背景是民商事审判方式改革。

2001年旧证据规定出台的背景是当时的民商事审判方式改革。最高院肖扬院长1998年上台,肖扬院长上台之后没多久就发布了《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的一个重要内容是民商事审判方式的改革。庭审改革前的审理方式是以职权主义为主,法院大包大揽。庭审改革以后的审理方式要转变为以当事人主义为主,庭审主要以控辩的方式进行,强化当事人在庭审中的作用,审判法官的主要职责是居中裁判。

从1998年到2001年,经过二到三年的探索后发现,审判方式改革一定要有配套的证据制度改革,所以在2001年就出台了证据规定。2001年证据规定最大的变化是提出了证据失权制度。证据规定出台前,不太重视证据程序问题。在很多案子中,当事人有意在开庭前的最后时刻才提交证据,甚至在开庭时才提交证据。这样的证据突袭,一方面影响了程序公正,影响了对方当事人质证的权利,另一方面也严重影响了审判效率。

2001年那个时候我们国家的经济已经发展到了一定阶段,法院审理案件数量较多,审理案件效率不高。这个时候肖扬院长说了一句话,“迟来的公正就是不公正”。我们的司法要讲求公正和效率,事实上没有效率也就无法很好地实现公正。一个案件,如果拖了一年、二年才下判决,判决内容虽然是公正的,但当事人拿到判决书的时候就已经不公正了,当事人感受到的就是不公正了。迟来的公正就是不公正。在这样的背景下,为提高庭审效率,为加快庭审方式改革,我们出台了证据规定。这就是旧证据规定出台的背景。

我理解新证据规定出台的背景之一同样是司法实践的变化。

2001年旧证据规定出台后起了很大的作用,但该规定距今已有18年的时间。18年来我们的法制建设已经发生了巨大的变化。2001年的时候全国有律师11万左右,到现在已经超过了40万,仅北京就达到了34000多。2001年全国法院系统受理的案件数量约870万件,到2018年超过了2800万件,仅北京朝阳区法院一年受理的案件就达到了十多万件。2018年来整个司法环境发生了很大的变化,相应就需要我们对证据制度作进一步的完善。

我理解新证据规定出台的背景之二是与证据规定配套的法律发生了变化。

与2001年旧证据规定配套的是1991年的民诉法,但其后,民诉法先后在2007年、2012年和2017年作了三次修改。2007年重点对民诉法的审判监督程序和执行程序进行了修改;2012年对民诉法进行了一次大幅度的全面修改,包括对证据制度方面的修改;2017年又对民诉法作了小范围的调整。与证据规定配套的民诉法已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但是与之配套的证据规定却一直没有修改。所以旧证据规定与现在的民诉法已经很不配套了。另外,2015年出台了民诉法司法解释。民诉法司法解释中的证据部分与旧证据规定在很多方面相互矛盾,在很多方面并不统一。基于法律配套的需要,也应当对旧证据规定进行修改。

我理解新证据规定出台的背景之三是证据理论和证据实务的提高。

现阶段,法院系统更加关注庭审方式的改革和完善,更加关注证据理论和证据实务的完善。现阶段,律师队伍也更加注重专业化的提高,注重对传统的诉讼仲裁业务的专业化提升。注重举证、质证专业技能的提升,注重法律文书专业技能的提升,注重庭审专业技能的提升。现阶段,无论是法院系统,还是律师行业,在证据理论和证据实务方面都有很大的提高,都变得更加成熟。

基于这样的背景,最高院在2015年就启动了证据规定的修改工作,经过四年的努力,在总结司法实践的基础上,最终在2019年年底出台了新证据规定。


(四)新旧证据规定条文及内容的对比


旧证据规定有83条,新证据规定刚好100条。

新证据规定中有11条是照搬沿用旧证据规定。其中有9条是旧证据规定完整的条文,有2条来源于旧证据规定条文下的2款。新证据规定中有41条是从旧证据规定相应条文修改过来的。另外,新证据规定新增加了48条。

新证据规定的最初新闻稿说:新证据规定有11条是保留的旧条款,有41条是修改的条款,有47条是新增加的条款。我看到这篇新闻稿时有些纳闷,11条加41条再加47条是99条。明明是100条,怎么是99条?还有1条哪里去了?这是一个严谨性的问题。遗憾的是这篇新闻稿的内容被法律界的公众媒体及自媒体转载了N次,一直没有纠正。我安排我们工作组的人员进行了逐条统计,正确的应是沿用11条,修改41条,新增48条,加起来共100条。从数字来看,新证据规定的大部分内容不同于旧证据规定。


(五)新证据规定和民诉法、民诉法司法解释的关联


如前所述,学习新证据规定一定要进行横向对比。即一定要把新证据规定和民诉法中的证据部分、民诉法司法解释中的证据部分对照起来学习。如果不将民诉法、民诉法司法解释和新证据规定放在一起学习,不对照起来学习,新证据规定就会显得很凌乱,显得很不系统。

民诉法的第6章的标题是证据。从第六十三条到第八十一条,总共有19条。

民诉法司法解释第四部分的标题也是证据。从第九十到第一百二十四条,共有35条。


(六)新证据规定和证据理论的关系


如前所述,我们学习新证据规定,要回到证据理论上来。新证据规定的每一个条款都蕴含着相应的证据理论。我们也只有从证据理论出发,依据理论的指导,才能更好地解读新证据规定的每一个条款。

证据理论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

一个方面是证据论方面,包括证据种类和证据分类的概念,也包括证据能力和证明力的概念,等等。我国民诉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了八种法定的证据。新证据规定100条的内容基本上与这八种法定证据相对应。

另一个方面是证明论方面。证明案件事实的基本制度包括举证责任制度、举证时限制度和证明标准制度。证明案件事实的基本过程包括举证阶段、质证阶段和认证阶段。另外,还有一些基本的理论原则,如证据裁判原则、自由心证原则、证据的互通性原则,等等。我们解读新证据规定的100条内容,就要回到这些基本证据理论上来。


(七)新证据规定对律师实务的影响


作为律师我们想解读这个规定,和最高院法官讲课或者做交流是不一样的。最高院法官讲这个规定的时候,总是说他当初如何参与起草这一规定?他当初提了哪几条建议?某个条款的草案是如何表述的?等等。我们律师解读这个规定的时候,一般要讨论这个规定出来今后对我们律师实务会产生哪些影响?

在律师实务方面,第一方面的影响是对证据实务的影响。比如说,对我们举证的影响,对我们收集、整理、提交和阐释证据的影响;再比如说,书证提出命令制度的变化、电子数据制度的变化、物证制度的变化,这些制度的变化对我们收集证据的影响;等等。

律师实务方面,第二方面的影响是对庭审实务的影响。这方面的影响我觉得也非常深远。为什么说非常深远?因为新证据规定特别强调对三种言词证据制度的完善,包括对当事人陈述制度的完善,对证人证言制度的完善,对鉴定意见制度的完善;新证据规定强化了言词审理原则,强化了当事人的如实陈述义务,强化了证人作证的独立性,强化了鉴定人的出庭制度,等等。这些变化将大大加强律师在庭审中的责任,大幅提高庭审对律师的专业要求。当然,这些变化也将大大增加当事人在庭审中对律师的依赖度,大幅度提升律师的业务。

因此,新证据规定会对我们律师实务产生深远的影响。我们可以从这些方面去逐一解读和分析新证据规定100条内容。


(八)新证据规定的主要内容


从新证据规定的目录来看,新证据规定包括六个部分。

第一部分是当事人举证;第二部分是证据的收集调查和保全;第三部分是举证时限和证据交换。第一、二、三部分实际上都是举证方面的内容。随着庭审方式的改革,我们现在更加强调以当事人举证为主,以法院调查取证为辅。因此,第二部分证据的收集调查和保全实际上是对第一部分当事人举证的配套及补充。第三部分举证时限和证据交换也属于举证方面的内容。

第四部分是质证。第五部分是证据的审核认定。第六部分是补充说明。

整体来看,新证据规定的篇章顺序是举证、质证和认证的顺序。


(九)分享交流的十三个主题


为了方便交流,今天我与大家交流的顺序并不完全按照新证据规定的篇章顺序和条款顺序,而是选定十三个交流主题,围绕这十三个主题和大家逐一进行交流。这十三个主题分别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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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个主题涉及的是举证责任制度。第二个主题涉及的是自认制度。自认制度实际是举证责任制度的一部分,但因这部分变化比较大,所以我们把它单独拿出来,作为第二个主题,我们会在下面的交流中重点分享。第一个主题和第二个主题均属于举证的范畴。

第三个主题涉及法院调查取证制度,第四个主题涉及证据保全制度,这二个主题涉及的内容均是对当事人举证制度的补充,也都属于举证的范畴。

第五个主题涉及举证时限制度,也就是我们刚才说的举证期限制度,第六主题涉及证明标准制度。

第一到第六,前面这六个主题,都是从证明的角度来分享。

后面七个主题,第七到第十三,是从证据的角度来分享。

第七个主题涉及物证制度。第八个主题和第九个主题涉及书证制度。由于书证提出命令制度这次变化比较大,所以单独拿出来作一个主题,我们同样会在下面的交流中重点分享。第十个主题涉及电子数据,这部分变化比较大,对律师实务影响也比较大,所以我们也会在下面的交流中重点分享。第七到第十,这四个主题涉及的证据都是实物证据。实物证据中只有视听资料和勘验笔录没有在本次分享中单独作为主题来分享。

第十一个主题涉及当事人陈述制度,第十二个主题涉及证人证言制度,第十三个主题涉及鉴定意见制度。这三个主题涉及的证据都是言词证据。如前所述,这三个方面在新证据规定中变化很大,也占据了新证据规定很大的篇幅,在下面的交流中我们都会重点分享。


作者简介

张群力: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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