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盈科全国刑民交叉法律专业委员会发布2020年度盈科刑民交叉十佳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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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21-04-30

来源:盈科律师事务所

2021年4月24日,盈科2020年度刑民交叉十佳典型案例发布与经验分享暨企业刑事合规论坛在扬州顺利落下帷幕。本次评选活动邀请了《民主与法制》总编刘桂明,上海博和律师事务所主任、上海市律师协会副会长林东品律师,华东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于改之,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刑民交叉综合法律事务部主任孙向阳博士以及盈科全国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赵春雨律师担任评委。5位专家评委从专业性、典型性和完整性三个维度出发,在申报的众多案例里优中选优,最终评选出十佳典型案例。现发布如下:

 

案例一  涉嫌合同诈骗500万未批捕,审查起诉整一年终获不诉

 

【基本案情】申某(被不起诉人)是广州公司股东,广州公司与珠海公司签订承包合同,将某项目转包给广州公司。后广州公司与寇某签订承包合同,约定双方合作实施上述工程。但广州公司和寇某到达施工现场后却发现已经有人在施工,遂与珠海公司发生争执并报警。因广州公司被珠海公司诈骗,无法正常施工又不能退还寇某履约保证金,双方协商未果,寇某向公安机关报案,控告申某涉嫌合同诈骗。

 

【典型意义】本案中,犯罪嫌疑人申某2019年7月4日涉嫌合同诈骗被刑事拘留,2019年7月18日被取保候审,在备受煎熬一年半后终获无罪。经比较研究,此案比《刑事审判参考》、最高检“涉非公经济立案监督”为主题发布第二十四批四个(检例第90—93号)指导性案例中的相关案例还要疑难。律师通过高品质的法律梳理,对合同的解除时间、申某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等问题进行了分析,认为合同真实存在,申某不构成合同诈骗罪。同时,对刑事控告人及时采取反制措施,同时签订以物抵债协议,解决办案检察官的不诉之忧。

 

【评委推荐理由】本案属于正常但复杂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承包、转包、分包关系的民事纠纷,但被以刑事犯罪进行追究,对此需要论证确定合同纠纷性质,并据此排除犯罪构成,民刑交叉特征明显,辩护意见阐述充分,并具有逻辑性和体系性;办案例的典型性、专业性和完整性突出。

 

【承办人简介】 张文明(盈科全国刑民交叉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广东省法学会犯罪学研究会理事、广东省律师协会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 

 

案例二 多种思维支撑高质量法律服务实现客户权益最大化

 

【基本案情】本案的委托人系某上市公司创始人,公司上市前为了支付高额的上市费用,该创始人经人介绍与P2P平台公司签订了《借款合同》,原始的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本金为2亿元,先息后本,年化利息30%。2018年上半年委托人委托律师处理本案时候,委托人已经还款1.8亿元,尚欠本金5000余万元,并持续产生利息和罚息。委托时,委托人面临着巨大的法律风险。一方面,委托人面临着刑事风险。P2P平台因涉嫌非法集资犯罪已经被公安抓捕, P2P公司向其出借的借款资金来源于P2P平台上的众多集资参与人,在P2P平台爆雷后集资参与人的资金无法拿回,遂到公安机关报案。委托人可能被认定为非法集资的共犯,至少借款资金可能被公安认定为赃款,从而被冻结个人或公司的账户追缴,信息披露后p2p平台的集资参与人们也可能会聚集到委托人的公司讨要债务,影响公司日常经营和正在推进的上市。另一方面,委托人面临着很重的民事责任。委托人与P2P公司之间有借款合同,按合同执行本息的话,委托人将面临巨额经济负担,而委托人的创业公司正值上市之际,如果不及时还钱,委托人被追究民事责任,甚至是被保全冻结账户,也会最终阻碍委托人公司的上市进程。

 

【典型意义】在刑民交叉案件中,首先应当精准对涉案的主要法律关系、法律行为进行定性。同一公民、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因不同的法律事实,分别涉及经济纠纷和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厘清经济纠纷和经济犯罪的关系,判断犯罪事实部分对民事行为效力的影响,从而制定对当事人有利的方案。本案因借贷资金涉嫌非法集资犯罪所得,导致借贷合同无效,从而影响还款金额的性质认定及最终应还金额的认定,鉴于此,通过制定蓝图、构建框架,再与相关部门或者人员一步步交涉,最终为委托人节省了将近5000万元的费用支出。

 

【评委推荐理由】本案的刑事风险处置问题涉及非法集资的合同效力、集资本金和利息的关系等民事法律问题和集资款项的涉案款项处置规则,特别是民事法律关系和刑事犯罪构成的相同标的处理的相应衔接平衡等问题,是民刑交叉最为集中复杂的情形,律师提出的处理方案正确,本案例的典型和专业性特别突出。

 

【承办人简介】蔡正华(盈科全球合伙人、盈科全国刑民交叉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盈科上海管委会副主任、盈科上海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主任)、邱菲(盈科上海律师)

 

案例三 某网络大数据企业刑事合规及危机处理综合服务成功案例

 

【基本案情】XX科技股份公司是一家面向车主提供一站式汽车服务的移动互联网服务企业,属于大数据行业,该行业发展极其迅猛但也非常混乱,完全属于野蛮生长及“裸奔”状态。数据合规方面的制度和措施严重缺乏,企业高管和员工没有任何刑事合规意识。2019年8月9日,网警上门将“XX科技”封锁,员工只能进不能出,然后按其手中的名单将20多名员工带走调查,最终将8名核心岗位的员工刑事拘留,该企业的日常工作受到了不小的影响,更重要的是,该企业的竞争对手立即在市场上及重要客户面前“泼脏水”,导致客户纷纷要求解除合作协议、停止付款。

 

【典型意义】刑事律师团队在本案中提供的综合服务进行产品化具有推广意义。本案中律师团队在本案中提供的服务既有刑事辩护又有刑事合规,两者综合,取得了理想的效果。更重要的是,律师团队在提供服务的过程均有详细的记录,留下了全套文本材料,可以将本案的处理过程进行流程化、产品化,这是典型的刑民交叉法律服务综合性产品,值得推广。

 

【评委推荐理由】本案涉及公民个人信息民事权利、个人信息来源的民事法律关系、员工对其行为的认知界限、单位行为与个人行为的关系、有关行为的犯罪构成等民事刑事问题,律师的刑事合规服务工作涉及民事法律问题,刑事案件处理后结合风险防控服务,案情和工作具有民刑交叉的典型性和专业性。

 

【承办人简介】金鑫(盈科中国区董事,高级合伙人、广州分所管委会副主任、刑事风险防控法律事务部主任)

 

案例四 徐州正泰输配电设备有限公司与上海大屯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被告大屯公司与原告正泰公司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原告主张的货款被告通过电子汇票的支付方式支付给原告,但票据公司有关票据活动涉嫌违法犯罪,票据不能按期足额承兑。原告以买卖合同关系向被告主张合同债权。一审裁定驳回起诉,原告公司上诉中院发回重审,重审后的一审判决作出后,被告公司不服,再次上诉。

 

【典型意义】在买卖合同关系中,卖方付款时以商业承兑汇票方式支付货款,但是当票据无法获得承兑或者承兑人拒绝承兑时,出卖人该如何维护自身的权益?本案的启示在于:在买卖合同纠纷的合同债权与承兑汇票纠纷的票据权利发生竞合的情况下,出卖人有权选择对自己有利的买卖合同关系来主张自己的权利。本案如果选择票据纠纷,一是由于前手被告众多,诉讼时送达任务很重;二是很有可能因出票人存在票据犯罪行为而被驳回起诉,从而有使出卖人追索货款的权利落空的危险。本案正是选择了正确的法律关系和诉讼策略,才使原告追索货款的请求权得到了完全的支持。综合来看,该判决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评委推荐理由】本案属于民刑交叉的关联情形,民事针对的是法律行为所建立的票据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刑事针对的是票据主体行为人的行为,因主体、内容的不同而属于不同的法律事实,应当分别审理。本案例在民事诉讼上具有理论深度、请求权选择准确、行为关系阐述清晰、论证理由根据充分。

 

【承办人简介】叶飞(盈科徐州股权高级合伙人,监事会主任,股权与资本证券法律事务部主任)

 

案例五 吴某非法拘禁、寻衅滋事案

 

【基本案情】被告人吴某伙同或指使其他被告人,为催讨高利贷或解决经济纠纷,在苏州市姑苏区、相城区、常熟市等处多次对多名被害人实施滋扰、威胁、喷漆等不法行为,软硬兼施讨债,为非作歹、欺压百姓,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逐渐形成恶势力犯罪集团。被告人吴某、王某、张某在向薛某、纪某非法放贷、讨债过程中,与以吴某为首要分子、以冷某等人为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相互勾结,协商共谋,至被害人纪某、薛某经营的××公司、被害人纪某位于苏州市姑苏区×××的家中等处滋扰、纠缠,实施软暴力讨债,将上述纪某的房屋过户至被告人吴某燕指定的人员名下,非法限制被害人薛某、纪某的人身自由。检察院以其涉嫌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典型意义】此案是“套路贷”案件,“套路贷”案件本身是典型的刑民交叉案件,此案发生在“套路贷”司法解释刚刚出台的初期,此案的辩护成功办理可以有利于厘清敲诈勒索犯罪和讨债的不当行为之间罪与非罪的界限。本案,经过辩护,被告人被指控868万余元敲诈勒索罪罪名不能成立,仅以手段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认定。被告人的量刑从原公诉机关建议量刑有期徒刑十五年左右,降为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辩护工作取得了巨大成功!

 

【评委推荐理由】此类刑事案件在实现债权的目的和非法占有目的的区分上的民刑交叉情形体现性强,实现债权目的排除犯罪主观要素,客观手段违法和行为目的违法同时具备才能符合主客观相一致的定罪规则。本案例典型性突出,专业性较强。

 

【承办人简介】雷蕾(盈科南京律师、股权高级合伙人、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主任、业务指导委员会副主任)

 

案例六 破解虚假诉讼生效判决的困境——以控告刘某敲诈勒索罪为例

 

【基本案情】A公司通过刘某担任法定代表人的C公司先后三次将共计人民币380万元的资金转账至B公司,为了税务处理方便,三家公司商定在账目处理上采用借款的形式,刘某在明知三家公司之间走账经过的情况下,捏造C公司向B公司借款的事实并提起仲裁,C公司对此完全不知情,后C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但被驳回。A公司和C公司无奈之下,积极找刘某协调,希望能够撤回执行程序,妥善解决三方走账事宜,但刘某却以撤回对C公司的执行申请为要挟,向A公司和B公司勒索40万元。

 

【典型意义】本案中刘某隐瞒相关事实,伪造证据材料,以向法院撤回执行程序为要挟,导致C公司无端背负高额债务,意图实现敲诈勒索的目的。刘某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司法权威,破坏了司法公信力。通过本案判决,给那些妄图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犯罪分子敲响了警钟。

 

【评委推荐理由】本案涉及虚假诉讼、敲诈勒索、民事法律关系以及民事法律关系的类型区分,特别是虚假诉讼的程序利用、敲诈勒索的借故取财,也涉及律师无论代理哪一方均存在民刑交叉的实体性质认定和民刑交叉的程序确定,具有典型性和专业性;思考问题全面细致、分析阐述渗透、完整性较强。

 

【承办人简介】李芬芳(盈科上海股权高级合伙人,现任盈科上海党委委员、管委会委员、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副主任)、刘杰(盈科上海律师

 

案例七 生态环境修复资金磋商在污染环境罪辩护中的定位及作用

 

【基本案情】三家公司以及19名自然人嫌疑人涉嫌污染环境罪,案件移交审查起诉后,检察院组织生态环境局、环保专家、三家涉案公司等相关人员召开会议,对该加工点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进行磋商,与会人员对修复数额及各自承担的比例发表意见,各方达成生态修复协议,同意涉案三家公司交纳修复款项后,检察院不再将三公司列为被告人,因此起诉书比照起诉意见书进行了变更。后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以污染环境罪起诉19名被告人。

 

【典型意义】环境被污染必然产生生态环境修复的问题,而能否交纳生态修复费是行政处罚、定罪量刑的必要条件,属于典型的刑、民、行交叉案件。辩护律师在磋商修复资金数额的同时,应及时发表单位犯罪和个人犯罪的识别、共同犯罪中主从犯认定与承担修复费用比例的关系,等相关法律适用的辩护意见,这对案件处理起到重要的作用。此外在单位犯罪和个人犯罪的识别中,单位犯罪的破坏力会大于自然人,单位承担费用及罚金的能力也大于自然人,辩护人应根据具体案情随机应变,争取有效辩护。

 

【评委推荐理由】本案涉及刑事责任承担和公益诉讼民事责任的承担关系,承办律师诉讼代理的思路具有较为典型的刑民交叉性。

 

【承办人简介】王冰(盈科淄博分所管委会副主任,盈科全国刑民交叉法律专业委员会副秘书长)

 

案例八 互联网时代新型“套券诈骗”犯罪辩护

 

【基本案情】2018年4月起,徐某购买A公司旗下品牌肯德基套餐兑换券后,通过使用两个客户端同时登陆相同账号,在一个终端上进行自助点餐,在待支付的状态下,使用另一客户端对该兑换券进行退券或取消订单,造成退券或取消订单与取餐码下发同时实现,徐某使用取餐码领取套餐自己食用,或者将取餐码通过“闲鱼”交易软件低价出售给他人,从中非法获利。徐某将上述犯罪方法当面或通过网络传授给丁某等人。

 

2019年10月21日,S市X区人民检察院向S市X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以盗窃罪分别追究被告人徐某等人刑事责任。同时,针对被告人徐某、丁某某的犯罪行为,检察院以传授犯罪方法罪分别追究其刑事责任并予以数罪并罚。

 

【典型意义】“套券诈骗”是随着互联网发展而出现的一种新型诈骗,深入研究此类案件,可以帮助刑辩律师在纷繁复杂的案件中更加准确地理清盗窃罪与诈骗罪的区别,从而为当事人提出多维度的辩护策略。同时,本案属于刑民交叉领域中犯罪实行行为与民事法律行为竞合的情形,通过对该案的研究,也能让刑辩律师与时俱进地学习、审时度势地考量未来刑民交叉领域的发展方向。

 

【评委推荐理由】本案的疑难复杂之处主要在于盗窃与诈骗的区别,本案例是一篇很好的辩护意见,这类案件的民刑交叉性主要体现在于如何以民事法律关系排除犯罪构成。

 

【承办人简介】王纯(盈科扬州管委会副主任、股权高级合伙人、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主任、盈科全国刑民交叉法律专业委员会副秘书长)

 

案例九 “刑民交叉”,行“有效辩护”——以郝某被控恶势力犯罪集团首要分子的辩护为例

 

【基本案情】郝某系某建安公司副总。其与房地产开发商在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纠纷。被开发商控告,经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其被指控为恶势力犯罪集团首要分子(第一被告人),被控犯虚假诉讼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和寻衅滋事罪。

 

【典型意义】扫黑除恶是党中央的英明决策和战略部署,应坚决拥护、支持。辩护律师依法积极认真地履行职责,追求个案的公平公正,就是讲政治。要实现“有效辩护”,尤其对于扫黑除恶等类 “大要案”,辩护律师尽职尽责,充分发挥辩护律师 “道”与“术”的智慧和技巧是十分必要的。对此,可以概况地归纳为辩护律师综合利用“刑民交叉”的能力,包括法律、政策,“正”“反”逻辑论证,“战略”与“战术”,甚至辩护意见文字和言语的表达形式。可谓“法、理、情”能用尽用,“十八般武艺”可用皆用。

 

【评委推荐理由】此类案件犯罪构成中涉及大量的、复杂的民事关系事实,从根本性质否定犯罪或从从民事法律关系中排除部分犯罪事实涉及民事和刑事对于事实性质判断的基本规则和思路,以及权利救济的方法、诉讼程序的选择和案件跟进的及时性,典型性和专业性比较突出。

 

【承办人简介】车行义(盈科北京刑民行交叉法律事务部主任,盈科中国区董事会董事,盈科全球总部合伙人)

 

案例十 吴某某涉嫌犯敲诈勒索罪一案无罪辩护——被害人过错型敲诈勒索罪的辩护之道

 

【基本案情】2008年至2013年间,被告人吴某某与被害人滕某某合作鱼货生意,2013年8月以后,吴某某以同滕某某合作亏损为由,多次要求滕某某补偿,期间采取举报滕某某所经营的腾某公司偷税漏税、拨打电话发送短信、互联网发帖等方式。2016年2月至12月间,滕某某通过其舅舅一家人以分期付款的形式补偿吴某某共计人民币100万元。与此同时,吴某某书面承诺对其先前行为所造成的影响予以澄清。2018年至2019年5月,吴某某又对滕某某本人、腾某公司,以及腾某公司的母公司进行举报、发帖等。2019年1月,滕某某委托唐某某与吴某某沟通,双方未能谈妥。同年4月,吴某某主动约唐某某商谈,期间,吴某某表示“没有1000万元解决不了问题”,唐某某认为没有可能,即离开。

 

一审期间两次开庭,2019年12月第一次开庭检方指控吴某某犯敲诈勒索罪人民币100万元既遂,2020年12月一审法院二次开庭时,检察机关追加指控其敲诈勒索人民币1000万元(未遂)。

 

【典型意义】有些敲诈勒索案件确因被害人过错引起,与其他敲诈勒索的主观恶性和客观危害确实有所区别,不宜机械根据数额、情节定罪处罚。另外,本案中吴某某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吴某某是否存在胁迫、威胁行为,滕某某是否基于恐惧心理处分财物,以及吴某某的行为是否符合敲诈勒索罪未遂等辩护人也均提出否定的法律意见。本案系一起典型的刑民交叉案件,双方合作经营而发生纠纷是客观存在的事实,仍属于主张民事权利的范畴,应尽量避免刑事手段插手经济问题,慎捕慎诉慎判。

 

【评委推荐理由】本案作为指控敲诈勒索的行为原因是为取得合伙补偿的合法债权,无论债权是否存在争议而在具有合理性的前提下即可排除刑事上的非法占有,不符合敲诈勒索的犯罪构成。本案例属于民刑交叉类型,不构成犯罪的辩护意见理由充足,具有典型性和专业性。

 

【承办人简介】付磊(盈科合肥管委会副主任、青工委主任、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主任)、施鑫(盈科合肥律师)

 

特别预告:

 

为进一步表彰先进、宣传先进,同时提升典型案例中律师办案经验的成果转化,经盈科全国刑民交叉法律专业委员会主题工作会议的决定,将由各位获评人将已申报获评的典型案例在盈科国际律师学院的直播平台上进行宣讲。具体安排见文末课程预告表,具体课程详情,请留意课程海报,敬请关注!


十佳典型案例宣讲课程预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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