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热线  400-700-0148

盈科|快讯 盈科律师参与《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专家座谈会并发表相关意见

已被浏览0

更新日期:2020-02-13

来源:盈科律师事务所

2020年1月10日,北京市发展改革委员会邀请北京法律界的专家学者对《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征求意见稿)进行专项讨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刘知函律师受邀参会并就《条例》第五条规定的“保护企业经营者的人身与财产安全”,在刑事司法框架下,对于“保护企业经营者的人身与财产安全”的有效落地问题发表了意见和建议。

刘律师认为目前,条例的规定立足于行政法的视角,主要是从管理者的角度规范市场主体的市场准入效率问题,简化行政审批手续,提高政府服务的质量与效率。这也是世行评价指标体系的基本内容。但是,作为市场经营者的企业家,他们非常关心其人身安全与财产安全。刑事司法程序中,一旦企业家涉嫌犯罪,企业家苦心经营数十年的财富可能会顷刻归零,企业可能会倒闭,员工可能会大量失业。作为营商环境的最后一道防线——刑事司法程序,其作用是至关重要的。如果其存在问题,会严重影响企业家投资与创业的热情,影响市场经济的发展与活力。


就上述情况,刘律师提出以下两点建议:

1.保护企业家的人身安全条款,提高批捕的审查标准。

刘律师认为在刑事司法过程中,要有效保护产权,司法机关应当提高对企业家采取强制措施的证明标准,慎用强制措施。正如最高检张军检察长所讲的那样:“能不捕的,就不捕”。

检察院在审查批捕企业家时,要适用较高的证明标准,要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发生,并充分考虑“社会危险性”的批捕核心要件,对于没有明显的社会危险性的涉案企业家应当尽量采取取保候审等非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在审查批捕时,应当充分听取辩护律师的辩护意见,详细审查在案证据,保障涉嫌犯罪的企业家的自行辩护和辩解的权利,强化审查批捕的实质审查。

检察院已经批捕的企业家,检察院应当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第95条第规定,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立即释放或者取保候审,在不会实质影响案件办理的,让企业家继续经营其企业。

2.保护企业家的财产安全条款,区分合法财产与非法财产。

企业家涉嫌犯罪的罪名大多数为经济类犯罪,几乎都涉及司法机关对涉案财物的查扣和处置。由于我国没有关于涉案财物处理的系统规定,现有的规定较为分散且缺乏可操作性,也没有有效的监督机制,导致司法实践中司法机关处置涉案财物随意性非常大。比如,侦查阶段查封、扣押以及处分财产经常出现一系列问题:不区分合法财产与非法财产,一并查扣和处分;查扣涉案企业上下游的公司合作账户和财产,过于扩张涉案财物的范围;扣押财物没有详细的扣押清单,相应查扣财产与处分行为没有严格的程序要求等。

司法实践中,公诉机关的公诉书中不涉及对涉案财物的指控,也没有附录相应的涉案财物清单;法庭审理过程中,也不会通知涉案财物利害关系人作为第三人出庭;判决书中没有对涉案财物处置的详细判决以及事实和法律依据。在“对人诉讼”的传统司法模式转变到“对物诉讼”的现代司法模式框架下,应当将涉案财物的处置纳入到审判中心主义的现代庭审范畴之内,由法庭作出涉案财物的详细明确判决,并充分阐述判决理由。

为此,查扣企业家的财物,要区分合法财产与非法财产,不能任意扩大涉案财产的范围,要保护第三人合法权益,加强涉案财物扣押的检查监督,规范司法鉴定、拍卖、变卖司法程序以防止对涉案财物的不当处理,必须听取律师的法律意见,律师要求当面陈述对涉案财物处置的法律意见的,必须允许。

只有充分保障企业家的人身安全与财产安全,才能有效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才能有效提高企业经营者的投资热情,才能有效激发市场活力。因此,有必要协调公检法机关,建立保护企业家的协同机制,为优化北京市营商环境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刘知函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博士,美国纽黑文大学高级访问学者。


法律咨询电话: 400-700-0148

English Service: 400-700-1516

Read More About Us

盈科中国区律所

盈科全球法律服务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