盈科|解读 权益转让书的签署并非保险人取得代位求偿权的必要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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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21-10-14
来源:盈科律师事务所
【问题聚焦】
最近遇到一个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案,因特殊情况,保险人无法向人民法院提供权益转让书。此情形下,已经给付保险金的保险人是否可以获得代位求偿权?
本文将结合(2019)皖0223民初1293号这一权益转让书经被保险人撤销的典型案件及其他判例,简述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观点,与诸位分享。
【案件事实】
2017年4月初,案外人A汽运公司与被告吴某口头约定以被告B汽运公司所有的皖B××号半挂货车为其运输一批漆包线(铜),运输线路为铜陵至上海。
2017年4月6日,被告吴某驾驶皖B××号半挂货车运送保险标的从铜陵到上海,由于车辆颠簸,造成车上货物受损,到达目的地后收货方拒收受损货物。受损货物价值63644.93元。
因案外人A汽运公司为该批漆包线(铜)在原告C保险公司处投保了公路货物运输保险(2009版),保额为150万元,损失发生后原告C保险公司依约支付被保险人A汽运公司保险金57184.62元。原告C保险公司根据保险法第六十条规定诉至法院,向被告吴某和被告B汽运公司行使代位求偿权。
A汽运公司向C保险公司申请理赔时出具了《权益转让书》。起诉后,A汽运公司出具说明单方撤销《权益转让书》。被告吴某认为《权益转让书》出具不合法且已被撤销,原告C保险公司未取得代位求偿权。
【审理法院观点】
代位求偿权作为法定权利,只要保险人作出符合法律规定的取得代位求偿条件的赔偿,代位求偿权即告成立,无需权益转让书予以证明。对于已经作出的实际赔付的保险人而言,被保险人出具的权益转让书的法律属性,只是一份明示保险人可以行使代位求偿权的协议书。
本案中,C保险公司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其已经向被保险人A汽运公司实际赔付了保险金。因此,即使《权益转让书》不复存在,也不妨碍C保险公司行使代位求偿权。
【最高院观点】
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法官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保险法司法解释(四)理解与适用》一书中认为:权益让与书或类似声明的签署与否不影响保险人取得代位求偿权。保险人支付保险赔偿金后,即使被保险人拒绝签署赔款收据和权益让与书,保险人也享有代位求偿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六十条 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延伸案例】
1、(2016)辽72民初301号:平安分公司作为涉案货物运输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象屿公司支付了保险赔偿金,即取得了在赔偿范围内代位象屿公司向第三人请求赔偿的权利。根据法律规定,取得权益转让书并非依法取得代位求偿权的必要条件,故象屿公司未向平安分公司出具权益转让书不影响平安分公司依法获得代位求偿权。
2、(2018)沪72民初899号: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权属于保险人的法定权利,被保险人的权益转让书不是取得代位求偿权的必要条件,不影响太保上海代位求偿权的合法取得。
3、(2019)冀0602民初2827号:保险法并未要求向第三者提起代位权诉讼的保险人必须向法院提交被保险人出具的权益转让书。因为,保险人代位求偿权是一项法定权利,不以当事人意志为转移。代位求偿权作为法定权利,只要保险人作出符合法律规定的取得代位求偿条件的赔偿,代位求偿权即告成立,无需权益转让书予以证明。
4、(2019)皖1204民初2637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自原告人保无锡分公司赔偿保险金后即取得原属于无锡大件运输有限公司的赔偿请求权,该代位求偿权系法定请求权转让,至于被保险人无锡大件运输有限公司是否向其出具权益转让书,并不是人保无锡分公司取得代位求偿权的必要条件。
【律师解读】
我国保险代位求偿权的取得,采取的是当然代位主义的立法例,仅以理赔为条件,而无需被保险人明示转让其对第三者的损害赔偿请求权。权益让与书的签署并非保险人取得代位求偿权的必要条件。权益让与书能起到的作用,仅仅是辅助确认保险人赔偿被保险人的金额与时间。
反之,如果保险人作出的实际赔付不能满足法律规定的取得代位求偿权的条件,保险人亦无法直接依据权益转让书记载的金额获得法院支持。如本部门代理的一则案件中,因保险人无法提供车损评估依据,且案件审理时车辆已无法找到,故最终人民法院未全部支持权益转让书记载的金额。
另外,如果保险人未支付保险赔偿金,即使其已获得被保险人出具的权益转让书,也无法行使代位求偿权;如果保险人支付保险赔偿金的实际金额、实际时间与权益转让书记载不一致,仍要以银行回单、转账凭证等证据为准。
最终可知,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的行使,仍需回归此三要件:
1、由于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享有赔偿请求权。基于“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这一法律事实产生的法律关系较为广泛,包括但不限于侵权法律关系与合同法律关系。
2、保险人已经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赔偿金。
3、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的金额以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赔付金额为限。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所获得的金额不得超出其已支付的赔偿金额。
作者简介:鲁蕊 律师、谷今朝(实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