盈科|解读 从IPO案例看商业秘密合规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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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22-09-08
来源:盈科律师事务所
通常,企业关心的是如何保护其在生产经验过程中积累的技术诀窍、方、工艺、客户信息等商业秘密不会被泄露,较少关注其在生产经营中关于商业秘密合规的要求。随着2019年一系列商业秘密相关的立法和司法解释等的发布,为权利人在进行涉及商业秘密侵权的维权时,提供了更多的便利,作为市场参与方,企业如果在人才招聘、合作经验中没有尽到相应的注意及合规义务,很可能会导致商业秘密侵权的民事或刑事风险,甚至会影响到公司是否能顺利上市。
2020年4月汉弘集团在科创板的上市审核期间,被同行公司深圳市润天智数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润天智”)多次举报,举报涉及双方之间的商业秘密纠纷。同年6月,润天智还将汉弘集团及其关联公司汉拓数码列为共同被告,发起了商业秘密侵权的诉讼,要求其停止侵犯原告技术密码并赔偿经济损失1.09亿元。根据举报信中的内容,双方的纠葛起因为,有28名曾经在润天智工作的人员先后加入了汉弘集团,其中26名或其家属现为汉弘集团股东。其中,有三名员工曾在润天智的研发部门任要职,参与了润天智所有喷绘机的研发工作,知悉并掌握平板喷绘机的技术机密。这三人离职后,于2010年5月参与成立了汉拓数码,汉拓数码在成立后的短短两个月内,于2010年7月就展出符合国际标准的首台UV数码打印机。
迫于压力,2020年11月12日,汉弘集团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了撤回上市的申请。
从以上案例可以看出,对于科创板申报企业来说,一旦其核心技术或核心技术人员涉及专利、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争议或潜在争议,将成为审核过程中的关注重点,上交所将要求申报企业补充披露或说明案件的进展情况,是否涉及主要技术和产品,在发行人生产经营中的作用,是否影响发行人的持续经营等。因此,同行公司选择在发行人申报科创板上市的时机来发起知识产权诉讼或是举报,已经成立商业竞争的管用手段。
虽然现代商业经营活动中很难避免同行的明枪暗箭,但公司作为用人方,做好相应的商业秘密合规工作,才可以提前预防相应的风险,或是避免踩踏法律的红线。具体有哪些需要注意的要点,笔者结合历史案例及团队做过的商业秘密案件的经验,总结如下:
1) 企业应建立健全商业秘密合规制度体系
不管是为了保护公司的商业秘密不泄露,还是防范侵犯他人商业秘密,公司都应该建立相应的商业秘密制度体系。从入职管理制度、人员招聘录用制度、入职培训制度、员工手册、商业秘密管理制度、研发管理制度、电脑等硬件使用制度等,全方位的约定员工的行为规范及各业务流程规范,使得员工在入职的时候就知悉不得违反与第三方的保密协议、不得在工作中违法使用他人商业秘密、不得在公司电脑上储存他人涉密资料、不得公开披露他人涉密信息资料等。通过制度的规范,一旦出现个别员工的不合规行为,公司可以从一定程度上实现风险的规避和转移。
2) 涉及员工利益的规章制度应履行民主公示程序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以员工手册为例,如果其中涉及商业秘密违规行为的惩罚性约定,在没有经过民主、公示程序的情况下,如果企业想依据该制度规定来对违规员工进行惩罚或是解除,该制度的效力很有可能不被仲裁庭或法院认可。
3) 谨慎采取“挖墙脚”的方式进行招聘
人才是技术发展的关键,很多企业在启动一个新项目的时候,会采取从同行挖墙角的方式,来获得高端人才,以加速项目的研发。有的甚至会通过从同行业中的优秀公司中挖一个核心人员,再利用该核心人员的号召力,去招揽团队中其他核心技术人员,从而基本上将一个团队的核心人员都挖了过来。如果被挖墙角的公司没有很好的商业秘密保护体系,没有脱密等措施,其员工在工作过程中所掌握的技术诀窍、核心技术等商业秘密,很容易随着人的流动而流失,从而造成公司丧失市场竞争地位,及巨大的商业损失,这个在“香兰素”商业秘密侵权案中就体现的淋漓尽致。
从笔者团队所做过的商业秘密案件来看,用人单位这种猎人的方式,有商业秘密侵权的法律风险。因此,企业应该避免在招聘、宣传等场合,使用类似“专招某某公司的人员”或“从某某公司挖了一个团队”等类似的表述,这类证据在权利人进行维权的时候,很容易构成侵权行为的自认。
4) 入职审计需规范
公司在新员工入职时,应该要求员工提供《解除竞业限制通知书》,并填写《员工信息表》、《承诺书》等文件,以对员工的真实履职情况进行充分的调查,并要求员工承诺不得在工作过程中使用原单位的商业秘密,并做好存档工作。
对于有竞业限制的部分人员,现实中很多公司会通过由第三方公司与该员工签约,实际依旧在本公司提供服务的方式来规避竞业限制,从历史案例来看,这种方式一旦被发现,被认定为违反竞业限制的可能性很大,且实际用人单位有不正当竞争的嫌疑。如果员工还涉及到违反保密协议使用或披露前东家商业秘密的问题,员工和用人单位均有涉诉的风险,因此应该谨慎使用。
5) 新员工谨慎进行离职后一年内的专利申请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的规定,员工在劳动、人事关系终止后1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属于原单位的职务发明创造。即,如果员工在新入职公司一年内申请的专利,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任务有关,则按照法律法规,该专利的专利权应该归原单位所有。双方很容易因此产生专利权属的纠纷。
6) 专利申请注意不要涉及前公司商业秘密
在相关案例中,出现过发明人将前东家商业秘密进行了专利申请,导致前东家商业秘密被泄露,从而被前东家追诉该员工及其工作单位商业秘密侵权的问题。因此,企业应该提醒员工在提交技术交底书的时候,避免出现此类问题。
7) 对外宣传的规范
在对外的宣传中,有些公司为了表明自己在某个领域的重视和投入,会重点强调从哪里挖到了哪些技术专家或技术团队,实际这些宣传口径都有相应的法律风险。一般来说,现在大多数公司都会和核心技术人员签署竞业限制协议,即使在其离职时没有启动竞业限制,如果存在商业秘密没有返还,或是在公司中有使用到原公司商业秘密的行为,则很容易引发纠纷。
8) 经营过程中,合规培训材料的留存
公司除了需要有商业秘密合规相关的规章制度,来约束、规范员工的日常行为,禁止违规使用或披露公司及第三方的商业秘密等。同时,反复的保密宣贯也非常重要。通过宣传,不仅可以培养员工的保密合规意识,另一方面,公司也可以通过培训宣传的过程,达成制度公示、签收等,以避免在后续的争议中,员工主张制度没有进行民主公示程序,没有约束力的问题。
综上,企业商业秘密合规体系的建设至关重要,不仅可以预防企业内部的商业秘密泄露,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避免因员工的不规范行为,导致企业侵犯他人的商业秘密。
作者简介:李早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