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盈科|解读 在美国被起诉了?先看看《海牙公约》能不能帮助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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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19-12-13

来源:盈科律师事务所

美国企业直接在美起诉中国公司的现象越来越常见。即便作为在美国没有实际营业地点的中国公司,也极有可能面临美国企业的起诉。

除了聘请律师、积极应诉的态度,在诉讼的初始阶段的送达环节,中国企业还有哪些策略选择?究竟该如何利用好《海牙送达公约》?

《海牙送达公约》是什么?

根据《美国联邦民事诉讼规则》,向外国被告送达诉状和传票可以通过合理给予通知的任何国际公认的方式进行。

目前,最为重要的“国际公认送达方式”即通过《关于向国外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或司法外文书公约》Convention of 15 November 1965(简称《海牙送达公约》)所规定的方式进行法律文书的跨司法辖区送达。

目前,《海牙送达公约》共有75个缔约国。美国自1965年起就是该公约的缔约国。

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1991年3月2日正式批准有条件地加入加入《海牙送达公约》。

当原告(不论是否是美国公司)在美国联邦法院提起诉讼时,联邦民事诉讼规则要求原告将诉状的副本和传票送达被告。

如果被告位于美国境内或在美国境内有营业地点,送达诉状通常是一项容易完成的任务。然而,当被告不在美国境内时,这一过程可能会变得更加困难。

根据《海牙送达公约》进行诉状的送达可能是一个漫长的过程。

《海牙送达公约》虽然有要求每个国家提供一个中央机关来管理送达程序——中国目前指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为中央机关和有权接收外国通过领事途径转递的文书的机关,但并未针对向中央机关提交适当文件后完成送达的时限作出任何规定。

根据我国《关于执行《关于向国外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公约》有关程序的通知》,以及《关于执行海牙送达公约的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

如果一个美国原告在美国联邦法院针对一个在美国境内没有营业地点的中国公司,则相关的诉讼文书的送达流程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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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送达完成后,相应的送达回证亦需要通过同样的路径送回。

虽然我国法律对于上述送达流程的每一具体步骤均有时限的要求,现实的实际情况往往更为复杂。

根据笔者的经验,根据《海牙送达公约》向中国的被告进行诉讼送达往往需要1-2年的时间才能完成。

不少美国原告会希望绕过《海牙送达公约》,直接通过挂号信的方式向美国以外的被告进行诉讼送达。

但值得注意的是,《美国联邦民事诉讼规则》4(f)(2)(C)规定,通过挂号信进行送达的方式仅在不被送达地的法律禁止的前提下方可使用。

美国法院认为,如果一个国家对某种特定的送达方式作出了明确的反对,那么,在相关条约下,原告有义务遵循条约所规定的方式进行送达。

中国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加入《关于向国外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公约》的决定》第三条中明确提出了“反对采用公约第十条所规定的方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送达。”

因此,任何原告采用挂号信或类似方式对中国境内的被告进行诉讼送达的方式都是错误且无效的。

真的被起诉了怎么办?

在实践中,随着中国公司的法律意识逐渐加强,很多中国公司在通过各种途径(例如,原告方的电子邮件或挂号信)得知自己在美国被起诉后,往往第一时间聘请律师进行应诉,而律师则很多情况下会有意或无意地放弃要求原告进行正式送达的要求,以推动案件尽快进行。

我们认为,在这种情况下,中国被告应当根据对案件的通盘分析以及整体的策略考量来确定应对措施。

在有些情况下,放弃要求原告进行正式送达的要求可能是有利的选择;但是,在很多情况下,坚持要求原告按照《海牙送达公约》进行送达,有可能为中国企业争取更多策略上的优势。

例如,在大部分案件中,由于原告按照《海牙送达公约》进行送达可能需要花费1-2年的时间,中国企业作为被告可以获得更多的时间分析案情、制定诉讼策略、明确应对方式。

同时,在此情况下,案件有很大可能性被法院中止审理(stay),直至根据《海牙送达公约》的送达完成。

这将给原告造成很大的压力,中国企业有可能可以争取更优惠的和解条件。

此外,在专利侵权案件中,中方可以借助这一时间窗口对原告的专利发起无效申请(Inter Partes Reexamination),以获得有利局面。

盈科建议

我们认为,如果在美国没有营业地点的中国企业在美国联邦法院被诉,在积极应诉的同时,企业应关注原告的诉讼送达方式是否符合《海牙送达公约》、美国联邦法律以及中国法律的规定。

如果原告的送达行为存在瑕疵,则企业应当与自己的代理律师进行充分的沟通和讨论,以制定适当的应对策略,而不要轻易地放弃获得正式送达的权利。


作者:Scott Kaliko  李永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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