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盈科|解读 复盘薇娅事件,解读MCN公司法律治理与资本化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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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22-03-28

来源:盈科律师事务所

【前言】

薇娅事件虽然尘埃落定,然而基于此次税务事件以及宏观政策趋势,越来越多的MCN公司与KOL正在重新审视所谓的“合理避税”,并对公司架构、股权设计一并加以反思。

本文将通过复盘薇娅事件,以税务问题为契机,对同类型MCN公司的运营架构、资本化安排,以及所遇到的共性与潜在法律问题,给出合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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薇娅事件回顾丨图片来源网络

2021年12月,浙江省杭州市税务局稽查局查明,网络主播黄薇(薇娅)在2019年至2020年期间,通过隐匿个人收入、虚构业务转换收入性质虚假申报等方式偷逃税款6.43亿元,其他少缴税款0.6亿元,依法对黄薇作出税务行政处理处罚决定,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13.41亿元。有关负责人就案件查处情况回答记者提问时指出:本案的违法事实在于:黄薇通过隐匿其从直播平台取得的佣金收入虚假申报偷逃税款;通过设立上海蔚贺企业管理咨询中心、上海独苏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等多家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虚构业务,将其个人从事直播带货取得的佣金、坑位费等劳务报酬所得转换为企业经营所得进行虚假申报偷逃税款……

违法事实所重点强调的:薇娅将个人劳务报酬(带货佣金、坑位费等)违法装入合伙企业,逃避缴纳本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取而代之的按照合伙企业(小微企业核定征收)的税率缴税。二者的差别已经有很多税务专业文章做过分析,即:前者的劳务个人所得税税率最高45%,后者如果按照影视行业(含直播)小微企业核定征收的税率,名义税率可低至5%-6.25%。

结合行业特点,这就延伸出两个共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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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了这两个问题,就解决了MCN公司的收入合规、税务合规问题以及公司架构的搭建方向。如果我作为薇娅的律师,将会在哪些方面给出合规建议呢?

坑位费等“劳务”收入依法纳入MCN主体公司

坑位费等“劳务”收入,是否必然属于个人劳务报酬而非公司收入?

答案是否定的。

从KOL与MCN的商业模式来看,坑位费、佣金等收入完全可以属于MCN公司的业务收入,而不是主播、KOL的个人劳务报酬。

什么是MCN公司?

MCN全称“Multi-Channel Network”。简单来说,MCN机构可以理解为具有资源对接功能的中介、孵化机构,通过孵化、包装、营销、推广等方式,通过网红实现变现。对外,对接品牌商、平台推广;对内,培养、孵化签约网红,并把自身的资源分配给网红,以便从与网红与平台的合作中分成,以及赚取广告费、粉丝的相关消费等。

什么是KOL?

KOL全称“Key Opinion Leader”,即:关键意见领袖。通常是指拥有更多、更准确的产品信息,被相关群体接受或信任,并对这一群体的购买行为有较大影响力的人。一般是在各大网络平台的网红、主播、大V,比如薇娅、李佳琦、papi酱等。

事实上,既然以MCN公司的模式进行商业运营,那么很多KOL本身就是公司着力培养和孵化的,其劳动成果属于公司收入、直接入账公司,再对KOL发放劳动报酬或者提成,无可厚非。

但前提是,这一商业模式必须符合法律的合规要求,以法律文件的形式加以肯定和落实。
在薇娅事件中,并没有将这部分佣金、坑位收入归入MCN公司(根据公开信息查询,薇娅是有MCN公司的,叫做谦寻(杭州)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是薇娅的丈夫董海锋),而是私设其他的有限合伙、个人独资企业等进行避税,当然不可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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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如何才能让主播、KOL的坑位费、佣金等收入,合法、合理、合规的进入公司,作为公司的业务收入呢?

需要一系列完善的配套法律文件及公司规范。

具体指引如下:

NO.1 重中之重:KOL与MCN公司的劳动关系、IP授权

KOL等主播,需要与MCN公司有明确的合同关系,我们建议直接建立劳动关系,签署劳动合同。同时,还需再行签署系列授权协议,将主播、KOL的形象、知识产权等IP整体(独家)授权给MCN公司。

NO.2 商务协议注意要点:MCN公司与品牌方合作合同的服务条款

与品牌方的具体业务合同,首先注意合同签署主体,应为品牌方与MCN公司,而非KOL个人。其次,在关键的服务条款中,进一步明确,业务实质是由MCN公司帮助品牌方进行推广、销售、宣传,同时由MCN公司指定一位或几位KOL开展上述服务。最后注明,KOL的个人形象、特有推广方式等IP均属于MCN公司所有。

NO.3 公司自查:排查、补充MCN公司的经营范围

公司经营范围务必涵盖直播、带货等所从事的真实业务。

NO.4 其他规范性文件:公司内部治理文件需与业务逻辑相互匹配

公司内部规范、章程等形成配套文件,KOL、网红入职进行相关培训,签署保密协议、竞业禁止协议等。

解决了坑位费等收入归属公司,那么薇娅等KOL作为公司股东,如果想最终拿到收益,还需要从公司进行分红。像薇娅这样体量的MCN公司,又显然不应适用小微企业的核定税务,最终合计缴纳的税负也不低,应如何看待这个问题呢?

合法缴税前提下,通过股权溢价获得资本收益

在法律合规的前提下,如果薇娅把收入全部归入MCN公司,且直接持股MCN公司,将会如何缴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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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传统公司一样,MCN公司也需要缴纳企业经营所得税25%,股东则缴纳分红的个人所得税20%。注意,并非所有的收入都需要缴税,而是扣除成本后的收入,才属于应税收入。而自然人股东的分红个税,是以扣缴企业所得税之后的金额为基数计算的。最终,如果收入归到企业,税率不会超过40%,仍然是低于个人所得税的最高限。

行文至此,企业家朋友们大概会认为,40%的税率也是比较高了,是否有合法合规的方式进一步下调呢?

结合税务与公司发展规划的问题,我们综合给出如下建议:

其一,务必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

法律是一切社会行为的底线,商业行为、税务问题亦是如此,税务筹划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

其二,要看到MCN公司股权的资本溢价。

还是以薇娅为例,如果薇娅既是KOL,又作为MCN公司直接持股的股东,其收入应该可以分为两类。

第一类,是拿到的带货佣金、坑位费等等直接的通过劳动获得的收入,包括工资、提成、股权分红等直接的收入;

第二类,则是MCN公司本身的股权价值。比如,长远经营公司并加以资本运作,MCN公司是有潜力被上市公司高价并购或直接在A股、港股上市的。届时,MCN公司股东就变成了上市公司股东,持有高额股票价值,其收益也就不是靠劳动积累,而是靠资本变现,实现巨大的资本利益。

在看到第二类收入的基础上,MCN公司的大股东何必着急将收入全部迅速提取,而是可以延迟分红,一将定量的资本留存在MCN公司中,甚至引入投资方,最终以持有的公司股权实现资本化价值。

然而遗憾的是,薇娅事件所体现出来的,似乎薇娅并没有有序规划第二类,也是更加长期、长线的资本收益和安排。

野蛮生长的行业生态已不复存在,不仅对于MCN公司与KOL,对于各行各业,以法律为准绳都是生存之本。在此之上,随着行业不断精细化发展,企业自身的业务也遇到更多的合规挑战。

作为股权律师,我们认为,对于初创公司,特别是MCN公司,更加有必要将税务结构、股权架构与公司治理加以统筹优化,规避潜在的法律风险与税务风险,亦为业务发展和未来的资本化运作铺平道路。






作者简介:陈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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