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盈科|解读 专为发包人设计的施工合同范本条款赏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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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22-01-20

来源:盈科律师事务所

2020-2021年,团队律师针对中小型房地产开发型企业的需求,立足于发包人的利益,历经多次讨论与打磨,草拟了一份施工合同范本。我们现择取其中部分条款,就其修订过程与制订意图进行分享,一方面是期望与各位读者分享我们长期以来通过不断努力取得的劳动成果,另一方面也更希望得到读者们的意见和反馈,以促进我们和读者的共同提高。

一、施工界面划分问题

(一)针对场景在施工过程中,常有多个施工主体各自对其合同范围内的工程进行施工,对于双方施工界面对接之处却各不负责的情况发生,而施工合同毕竟不可能对施工范围的方方面面都约定得壁垒分明,因此在施工后期难免出现对于施工界面处由哪个施工单位负责、是否需要额外增加费用的争议,进而影响施工进展。
(二)解决方案在合同条款中明确约定承包人对工程拼缝、连接或收口处的完善义务,并设定违约责任。如承包人未能完成,则需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三)具体条文
2.3施工界面划分承包人承诺在总承包工程与专业分包工程拼缝、连接或收口处由承包人负责落实拼缝、收口等工作,承包人不得以施工界面划分为由拒绝承担相应的施工工作。否则,发包人有权自行或委托第三方施工,因此发生的费用及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并且每发生一次违约行为,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万元的违约金。

二、图纸问题

(一)针对场景工程施工过程中常常出现招标图纸、合同签署时移交图纸,进场施工时移交图纸不一致,并且图纸交接资料不明导致合同依据的具体图纸不明,进一步导致承发包双方就施工范围以及计价的依据等产生争议。
(二)解决方案在工程承包范围条款中除约定承包人按施工图纸完成施工内容外,还以批注的形式提醒了发包人,要求其在图纸版式中填写最终定稿版,写明图纸版号,并在实际交接过程中做好交接记录。此项提醒,一方面是为了对发包人已履行图纸交付义务进行证据保留,另一方面是为了保证在按图施工出现错误时能确定责任归属。以确保即使发包人在前期提供了错误图纸,但在后续过程中及时提供了经变更和补正的施工图纸,承包人便难以向发包人主张费用增加。
(三)具体条文
2.1承包范围根据发包人确认的由           设计的《         项目》总承包工程相关图纸,完成图纸范围内(除    工程、    工程外的)全部施工内容。(批注:填写说明:填写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最终定稿版的设计图纸,并注明图纸版号,在实际交接过程中做好图纸交接记录)具体承包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承包人承包范围的详细描述详见附件【1】《总承包施工范围概述》):4.2合同计量原则如果约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中没有适用的或能合理分解出或推断出的相应计算规则,则执行按图纸标示的理论净量进行相应工程量计算。8.1结算工程量的确认8.1.1根据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蓝图并结合有效的变更签证文件计算工程量。(批注:做好图纸管理,以确认版的图纸作为施工依据,变更签证采用签证单模式,避免图差造成争议)

三、合同价款所包含的范围问题

(一)针对场景双方如对合同价款应当包含的内容和范围,特别是风险范围约定不明或不全面,则容易对风险事项产生的费用产生争议,例如各单位交叉作业产生的费用、深化设计、施工工艺改变导致施工措施变化产生的费用由谁承担产生较大争议,也为了预防施工单位有意不明确相关费用边界并以此提出索赔。
(二)解决方案我们根据多年来处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经验,就易见出现争议的费用名录、发生原因,并结合造价专业术语等进行细分并归类整理,在合同条款中将其纳入施工单位承担的风险费费用范围,以避免争议和索赔。
(三)具体条文
4.1.1 综合单价风险范围除本合同有约定外,综合单价不因任何原因,包括但不限于人工、物价、费率等的升降而调整,综合单价包括人工、材料、机械、管理费、利润、降效、风险费、税金等为完成该清单项目可能发生的一切费用。承包人在合同价中已充分考虑并评估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风险及费用:(1) 由于承包人与其他承包人、专业承包人之间的交叉作业或配合而引起的窝工、停工损失;以及施工作业面移交等原因导致不均衡施工对劳动力需求的变化从而出现赶工或窝工。(2) 人工、材料、机械费等变化引起风险(合同中约定的人工、主材调差除外)。(3) 清单项目内因施工工艺需承包人进行深化设计所发生的一切费用。(4)与各专业之间的衔接、隔断与原结构的连接、原工程的施工误差、水电管线安装与原有管线交叉部位的处理等所发生的一切费用。(5)由于承包人与其他区段承包人、专业承包人之间的交叉作业或配合而引起的人工和机械的降效。(6)其他本项目存在特殊性因素和施工难点。4.1.2措施费风险范围(1)措施包干费包干范围措施包干包括但不限于:环境保护措施费、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包括临时设施:现场办公及生活临设及其冬季供暖、临水临电、临时场地租赁、分阶段验收及开业、临建多次拆迁搭设等、安全施工、文明施工费和环境保护等)、二次搬运费、冬雨季施工费、夜间施工措施费、大型机械设备进出场及安拆措施费、场地狭小施工降效费、封闭作业照明费、施工排水降水费(不含打井费用)、道路平整场地硬化、脚手架措施费、垂直运输费、超高工程附加费、地下室增加费、高层建筑增加费、场内高压保护费、交叉作业安全措施费、施工影响场地周边、地上地下设施及建筑物的临时保护费、已完工成品半成品保护费、系统调试费、竣工验收存档资料编制费、各种检测费(包括但不限于混凝土、砂浆、砌体强度现场检测,钢筋保护层、楼板厚度检测,后置埋件的力学性能检测等)、履约担保手续费、以及保证工期赶工费和优质优价费用、合同工期内(含工期延长期间内)赶工引起的各种材料设备的损耗及增加(含周转材料等)、缩短工期费(包含缩短工期所采用的新技术新材料)、承包范围内图纸深化制作费用、停窝工损失费、施工场地清理及施工垃圾外运(含倾倒、堆放、处理等)、防风措施、特殊工程技术培训费、风险包干费及其他工程量清单中包含的项目。以上各项措施费用是一项固定的费用,即包干使用。除另有约定外,将不因漏缺项、最终施工图与招标图的清单工程量差异、开工工期的推延、施工工期的延长、经历冬雨季次数的增加、施工组织设计、施工进度及施工方案调整等因素而调整,在施工图完成后的工程量重新计量及工程竣工结算时均不做任何调整。本工程措施费总价包干不因工期变动、施工方案变更、设计变更、工程内容增减(本合同约定扣减的除外)等因素调整。

四、施工现场条件与预期不符提出索赔问题

(一)针对场景在施工合同实际履行过程中,承包人因施工场地与预期不符,认为实际成本高于预算而要求增加费用的情况。
(二)解决方案为了确保双方对合同价款所涵盖范围的理解尽可能达成一致,我们在施工合同中约定,承包人已对施工现场有了充分的了解,承包人应在现有施工场地条件的基础上进行施工,而无权要求发包人再对施工场地进行处理或额外增加费用、延长工期。如承包人需确认施工场地的现状,应自行前往勘察,而不应在合同签订前不去了解情况,在合同已签订且实际履行后再主张施工场地与预期不符而增加费用。
(三)具体条文
21.2.1现场查勘承包人在进场施工前已对施工现场进行勘察,并对施工现场的现状条件进行了充分的认知,并充分了解工程所在地的气象条件、交通条件、风俗习惯以及其他与完成合同工作有关的其他资料。因承包人未能充分查勘、了解前述情况或未能充分估计前述情况所可能产生后果的,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承包人基于对现状因素的了解并接受风险的基础上承包本工程,不因工程现状向发包人提出工期及款项等索赔。

五、逾期开工问题

(一)针对场景双方在施工合同中约定了暂定开工日期,同时约定“具体开工日期以发包人通知为准”。但现实情况中可能发生发包人迟迟不能为承包人提供开工条件的情况,由此造成施工环境、价格成本发生变化,可能导致承包人提出调差或索赔。
(二)解决方案如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逾期未开工,为避免发包人背负沉重的违约责任,我们可在合同中尽可能对其该项责任进行宽松化约定处理。如我们在施工合同中约定,如因发包人原因造成距计划开工日期270日内均无法发出开工通知,则双方可就价格调整进行协商。如双方无法达成一致,则均有权解除合同。
一方面,此项约定给双方都留下了逾期开工后进行价格调整和退出合作的余地,双方可对合同继续履行或合同价款调整问题进行协商,以继续履行合同;如双方无法达成一致,则均可解除合同。由于在施工合同的谈判与协商中,发包人一般处于较为强势的一方,其握有协商不成则解除合同的权利,因此即使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我们也保证发包人持有更高的话语权,不至于不得已承担高额的调增费用。另一方面,与住建部的示范文本相比,我们将补救措施的启动时间约定得相对后延,为发包人提供了更长的开工缓冲期,增加了承包人要求调增费用的难度。结合工程未实际开工的情况,承包人应尚未对工程进行大规模投入,理应不会产生较高额的停工窝工、材料设备等损失,因此保证无论从合同方面还是法定违约责任方面,发包人可能承担的风险均在可控范围内。
(三)具体条文
24.3发包人迟延发布开工通知的处理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 270 天内发出开工通知的,发包人与承包人均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如双方无法达成一致的,可以解除合同,双方互不主张损失赔偿。如承包人在开工前未提出的,视作价格无需调整。

六、节点工期问题

(一)针对场景在建设工程合同关系中,工期是发包人与承包人双方都会关注的重要指标信息之一。对于开工与竣工日期及相应的逾期责任一般会进行较为明确的约定,但如发包人在合同中对于施工过程中的节点逾期现象不加规制,则其对施工过程的把控力度难免会有所欠缺。工程进度的滞后,有时在施工过程中就已经显示出来,但若等到最终竣工日期届至方才主张违约索赔,则发包人的损失亦可能难以弥补。
(二)解决方案在合同中设置明确科学的工期节点和完成时间,并约定承包人节点工期每逾期一天支付一定的违约金,逾期超过一定期限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以免造成能够预期承包人存在较大的逾期竣工可能性,却又不能直接解除合同的困境。同时约定,总工期未延误的,节点工期违约金可不再计取。以督促承包人在节点工期已逾期的情况下加快进度,避免造成竣工日期延误。
(三)具体条文
10.工期节点及工期处罚10.1节点工期具体工期节点列表如下:(批注:条款列表的节点工期供参考,xx公司可结合工程情况自行调整)10.2工期延误违约责任10.2.1节点工期延误违约责任 承包人须保证按约履行约定的节点工期和总工期,承包人未达到任一工期节点包括节点工期和总工期要求,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索赔,其中节点工期延误的,每延误一天承包人按【】元/天支付违约金;任一节点工期延误达【】天以上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承包人应按照本合同约定退场。总工期未延误的,节点工期违约金可不再计取。

七、承包人施工管理人员问题

(一)针对场景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施工管理人员的变动、离场问题导致施工工期与质量难以把控、发包人与承包人沟通不畅等问题。
(二)解决方案我们认为,除施工材料和设备的质量等因素外,施工管理人员的素质也极大地影响着施工的质量和进度。因此我们对施工管理人员的确定与更换、离场等问题进行了详细约定,严格限制承包人施工管理人员的变更与渎职行为,并批注建议将施工管理人员详细名单作为附件列出,以免在发生争议后对哪些人员属于合同约定的“施工管理人员”产生认定困难。
(三)具体条文
23.1项目经理23.1.1下列条件下,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更换项目经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1)项目经理擅离现场或因其他原因(刑事责任、身体原因等)未能在施工现场长达【】天。(2)项目经理擅离现场累计发生【】次的。(3)项目现场发生安全事故、农民工闹事等任一情况的。(4)任一节点工期延误长达【】天的。(5)发包人及监理人认为项目经理能力不足以胜任的。(6)提交的项目经理资质、业绩、经历造假的。23.1.2项目经理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承包人每次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0000】元/人/次。23.1.3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30】万元/次。23.1.4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30】万元/次。23.2承包人人员23.2.1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批注:附件附上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名单)的违约责任: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10000】元/人/次。23.2.2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的批准要求: 经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同意 。23.2.3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3000】元/人/次;承包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同时兼任承包人其它工程项目的任何职务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20000】元/人/次。23.2.4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5000】元/人/次,违约金累计计算。 

八、工程质量问题

(一)针对场景在国家加大质量和安全监管以及质量终生责任制的背景下,发包人以及施工单位都比较重视质量安全,但是在实务过程中对于不影响安全又具备经济可行性的情况下,施工单位可能存在偷换材料品牌、以次充好等不当行径,大多数合同有约定施工单位应当更换重做,往往在实操中受工期影响,发包人无法实际行使合同约定更换重做的权利,导致发包人被迫接受依次充好或更换后的材料。因此,有必要通过合同赋予发包人不要求更换重做之外的替代性且可行的惩罚措施。
另外关于质量问题实务中争议较大的一点在于,在保修期届满后,出现因施工工序不当或施工工艺不当等原因所致的质量责任承担主体,实务中司法机关往往会以竣工验收合格以及质保期届满为由不支持发包人的主张,发包人维权困难,通过合同赋予发包人法定外的追偿权成为必要。
(二)解决方案对于工程质量,我们在施工合同中设定了工程质量应当达到的基础标准、特殊标准和获奖标准,以供发包人进行实际取舍使用。同时,我们在合同中明确要求了承包人应当履行的安全生产承诺和建立的质量检查制度。
从发包人检查的角度,我们在合同中设定了施工质量检验的程序,要求承包人按照程序申请发包人进行工程质量检验。承包人如违反程序的,发包人有权要求重新进行检验,且造成的损失和延误的工期均由承包人负责。
在材料等不符合合同约定标准情况下,结合实操情况赋予发包人更多的选择权。
即使工程竣工验收,承包人亦应当承担工程保修责任。且为提高工程保修质量,我们在合同中约定,质保期内发生质量问题经维修合格后,相应工程质保期自维修合格之日起重新起算,以确保承包人不因保修期将届满而采用劣质材料或劣质工艺进行保修的情况发生。我们在合同中约定,对于保修期内出现的质量问题,即使保修期满,承包人仍应承担保修义务;对于保修期外出现的质量问题,如系因承包人施工不规范所致,则承包人仍应承担保修义务,以最大化地确保工程质量合格。
(三)具体条文
19.2保修责任19.2.3对于超出质保期出现的质量问题,如因为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施工不规范导致,承包人仍应承担维修义务,承包人对因施工质量的责任不因质保期满而免除,承包人拒绝维修的,按照质保期内未能修复处理。19.2.4承包人经发包人通知不及时进场维修或未在合理期限内修复的或维修后经验收仍不合格的,发包人可不经招投标程序/询价/比价等前置程序直接选定第三方维修单位进行维修,维修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除承担维修费用外,还应按照实际发生维修费用的20%向发保人支付违约金及管理费。19.2.5 质保期内发生质量问题经维修合格后,相应工程质保期自维修合格之日起重新起算。21.13 承包人采购材料与工程设备21.13.1承包人应按照附件【】:《承包人采购材料品牌表》的要求采购工程施工所需的材料,承包人采购的材料不符合发包人要求或者质量不合格的或不符合设计要求的,分如下情形处理,并且因此增加的费用或延误的工期均由承包人承担,并且每发生一次,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支付当批次材料价格总金额30%作为违约金:(1)尚未使用的材料,承包人必须在发包人或监理人指定的时间内将材料运施工现场,并且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材料。(2)已经使用的材料,承包人必须按照发包人要求拆除重做。(3)已经使用的材料,发包人不要求拆除重做的,已使用的材料不计价,因此产生的全部质量问题及追偿责任均由承包人承担。

九、对承包人工人工资支付不及时引发群体性事件的防范问题

(一)针对场景在国家保障农民工工资发放的大背景下,只要工人聚集性的索要工资,往往发包人都要出面解决,实务过程中更是常见承包人拖欠工人工资而引发工人罢工、冲击办公场所等群体性事件,或承包人有意鼓动工人闹事以超额索取进度款或结算款,也对发包人形象造成恶劣影响。在工人闹事的情况下,发包人又面临无法确认工人身份或工人实际工资,导致发包人垫付支出的款项后续不被承包人认可,进而垫付款项得不到保障。
(二)解决方案通过合同条款设计,对承包人按时按量向工人支付工资进行了明确要求,以约束承包人可能发生的不当行为。其中包括:1、落实分账制支付制度;2.要求承包人提供工人工资已足额支付的付款凭证,否则发包人有权暂停支付下期工程款;3.如发生工人直接向发包人讨薪、聚集讨薪、向媒体披露欠薪事宜或向相关部门投诉等事件的,发包人可直接根据工人提供的工资单进行发放并且不承担审核义务;4、设置较为严格的违约责任。
(三)具体条文
7.1工程进度款支付(2)承包人应于每月25日前向监理人报送上月20日至当月19日已完成的工程量报告,并附具进度付款申请单、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监理人及发包人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进行审核,以确定单月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发包人和监理人根据已核实的每月工程量进行估值,并按估值金额的【】%支付,进度款分如下两个部分支付:A.按照承包人提供的月人工费用数额,将应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按时足额拨付到承包人开设的工人工资专户。B.进度款当中拨付至工人工资专户外的其他款项支付至承包人指定账户。(批注:条款说明:结合工程施工所在地关于农民工工资支付的规定,来按比例划分进度款)(10)在发包人支付进度款后,承包人需提供工人工资足额支付的付款凭证,并确保工人工资足额发放到位,否则发包人有权暂停支付下一期工程进度款,直至承包人足额发放工人工资并补充相关支付凭证。21.15农民工管理及工资支付21.15.1 承包人应当严格遵守农民工实名制管理的要求,并且应当与招用的农民工书面约定或者通过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规定工资支付标准、支付时间、支付方式等内容。21.15.2 承包人如将劳务分包给有资质的劳务公司的,承包人负责督促劳务分包单位严格遵守农民工实名制管理的要求,并且与招用的农民工书面约定工资、支付时间及支付方式等。21.15.3 承包人应严格按照工程所在地关于农民工管理以及农民工分账制度的要求开设农民工工资专户专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21.15.4承包人应及时足额的发放农民工工资,因承包人迟延支付工人工资导致任一下列事件:(1)要求发包人支付工人工资。(2)媒体披露欠薪的情况。(3)工人因欠薪而向街道办、劳动局、信访等部门投诉的。(4)工人因欠薪而引起的在施工现场或发包人生产经营地聚集讨薪的。承包人明确发包人【】的品牌价值及企业社会形象,一旦发生上述事件,发包人遭受的不仅是财产损失更是品牌价值及企业社会形象的损失,承包人确认承包人不仅需要支付应处理该事件的费用,还需要因此而赔偿发包人,对发包人的最低赔偿限额为:【】万人民币/次。如发包人还有其他损失的,总承包人仍应给予赔偿。此外,发生上述事件中的任何一件,发包人有权直接从工程款中扣取费用支付工人工资,本工程劳动者身份以及劳动者主张工资以劳动者自行提供资料为准,发包人不负有审核义务,发包人可直接按照劳动者主张金额代付并按上述方式索赔。

十、合同非正常终止或解除后的结算问题

(一)针对场景一份完整的施工合同必然要对双方的结算程序进行明确约定,但一般情况下双方仅会对承包人主要合同义务正常履行完毕后双方进行结算付款的程序进行约定,而对于合同非正常终止或解除后的结算处理程序,却可能会忽略。施工过程中如出现合同非正常终止或解除的情况,双方往往存在较大的争议,常常因合同未对合同非正常终止或解除后的结算期限、工程量的清点、付款条件、利息起算方式、完工界面区分等而产生争议,承包人也因此存在霸占施工场地,不配合核算现场工程量影响其他施工单位进场施工等逼迫发包人妥协的情况。
(二)解决方案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承包人应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一定期限内提交经验收合格工程的结算资料,在承包人不配合办理现场清点核算的情况下,通过合同约定赋予发包人催告后单方清点视为承包人认可的权利。
同时,对双方施工资料、场地、材料、设备等的移交问题进行约定,并设定违约责任,以保证施工合同解除后,发包人仍可基于现有的材料迅速与第三方展开合作,尽量避免因合同解除而给工程进度造成较大影响。
(三)具体条文
8.3.2 合同终止/解除后的结算程序承包人应在合同解除或合同终止后【】天提供经验收合格工程的结算资料(完整结算资料包括但不限于:结算书纸质版【】套、结算书电子版【】份、工程量计算纸质版【】套、计算书电子版【】份、已完工图纸【】套、有效的设计变更及签证资料、发包人发出的奖罚通知单等),发包人自收到合格的结算资料后根据现场施工安排通知承包人现场验收已完工工程并核对工程量,承包人不予配合的以发包人验收结果以及发包人现场核对的工程量为准;承包人未按时提交结算资料或提交结算资料后未在发包人要求的时间内按要求补充资料的,发包人无需另行通知,并自行开展验收工作并核对工程量后按照自行核实的现场工程量确定已完工合格工程的结算金额,承包人不得提出异议并认可发包人最终审定的价格。24.4合同解除后处理24.4.1合同解除或终止后,承包人应在发包人发出解除通知后或合同解除或终止后【】日内,完成下列全部事项,承包人逾期完成的,任一事项每逾期一天应向发包人支付【】万元违约金,同时视为承包人放弃遗留在现场的全部设施设备以及施工材料等权利,由发包人继续使用:(1)将全部的施工相关资料移交给监理人及发包人。(2)撤出全部施工人员并将施工现场移交给发包人并做好现场交接工作。24.4.2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已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如发包人使用的,则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后续使用价款。经过发包人通知,承包人必须在【】天内与发包人一起核对完成工程量,否则以发包人核定的工程量为准 。24.4.3合同解除后,对于承包人已完工且质量合格的工程按照合同约定的结算流程及结算原则办理结算,对于质量不合格的工程不予支付价款,并且承包人应对自行施工的工程承担保修及缺陷保证责任(按照合同约定比例扣留保修金)。  

十一、工程竣工后承包人移交竣工资料的义务

(一)针对场景承包人所掌握的竣工资料是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所必须提交的资料,直接关系到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能够办理。如承包人与发包人产生纠纷,承包人拒不提交竣工资料,则会导致发包人无法顺利办证,进而造成发包人对小业主的集体违约风险。
(二)解决方案在合同中以严格的违约责任条款约束承包人。如明确约定,无论何种情况,承包人均应按照约定的时间提交竣工验收资料。如承包人迟延移交的,则应承担违约责任。
(三)具体条文
21.16竣工资料提交承包人应在竣工验收合格后【】天内,在竣工验收前提交的竣工资料的基础上结合竣工验收合格资料,再一次完整的向发包人提供竣工资料,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提交,每拖延一天,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2】万元。

十二、部分行业的发包人特殊利益保障问题

(一)针对场景由于不同建设工程的发包人所属的行业、对工程的利用方式不一,因此其对工程成果的需求也往往存在个别性差异。经过与发包人的交流和沟通,我们也往往会在施工合同中特别设计部分条款,以满足发包人的特别要求、保障发包人的特别利益。
(二)解决方案例如,对于部分作为制造业企业的发包人来讲,其可能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就需要将部分生产设备运送安装到已完工的工程内,以实现工程一竣工就可以迅速投入生产经营。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下称“《建工解释一》”)第九条规定:“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对此,我们在施工合同里特别约定,发包人提前将相关生产及办公设备运送安装至已完工的工程内,不影响合同约定的竣工验收程序,也不视为发包人接收或擅自使用全部工程。经过上述约定,可以最大程度地避免如产生诉争,争议解决机构依据《建工解释一》作出对发包人不利的认定和裁判。
(三)具体条文
16.4 竣工验收特别约定发包人作为【】制造、生产企业,可能需要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将相关的生产及办公设备运送安装至已完工的工程内,承包人明确知并确认发包人可以在发包人竣工验收前将相应的生产设施设备运送至现场并安装及试产,承包人明确发包人该等行为不影响本合同约定的竣工验收程序,也不视为发包人接收或擅自使用全部工程,承包人也不得以此为由免除自身对工程质量的责任,承包人承诺不会以此为由主张工程已验收合格。

作者简介:王志强、王秀娟 律师 王一聪 实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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