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盈科|解读 民法典及九民纪要背景下,应收账款转让确权之操作要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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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20-12-28

来源:盈科律师事务所

自2012年商业保理试点放开后,我国商业保理行业已有近八年的发展历程,我国也保持着全球最大的保理和应收账款单体市场地位1。但近几年随着经济下行压力加大,以及金融去杠杆、严监管政策的实施,金融风险爆雷事件频频发生,保理行业也未能避免,这促使保理商转而寻找风险可控的业务路径,并不断加强培养风险防范意识。大型国、央企,上市公司等核心企业成立的保理公司更多转向风险可控的集团内部业务,股东背景较弱的民营保理则逐渐走向细分行业领域,或是依靠互联网科技系统,或是积累长期合作的存量客户以应对业务风险。

在此背景下,保理商开展集团外市场化业务,或开拓新的单体客户,势必对业务风控操作提出更高要求,尤其回款来源主要依赖于债务人付款的业务中,对债务人进行有效的应收账款转让通知至关重要。

本篇接着上两期《民法典及九民纪要背景下,应收账款转让确权之操作要诀(上篇)》、《民法典及九民纪要背景下,应收账款转让确权之操作要诀(中篇)》,紧紧围绕“债权转让通知相关法律规范”、“保理业务各应收账款转让通知方式之比较分析”、“法院对盖章行为的效力认定及审判思路”三大核心内容,此次重点为大家解读“应收账款转让确权操作之建议”。以下为正文部分:

四、应收账款转让确权操作之建议

保理业务中,通过债务人向保理商签发应收账款转让通知回执、或签订资金支付协议、保理业务合作协议等,不仅可达成送达转让通知,约束债务人的法律效果,而且可以通过上述文件的条款设计,排除基础合同限制或禁止转让条款,确认应收账款真实有效性、金额账期、付款承诺安排,乃至于发生使债务人放弃抵销、抗辩等法律效果。再者,在诉讼维权中,上述操作甚至都可成为有力抗衡保理申请人和债务人虚假应收账款抗辩的“证据武器”。

因此,为确保债务人盖章确权行为能产生法律约束力,根据《民法典》、《九民纪要》等,结合司法案例及团队服务200余家保理商的实务操作经验,盈科保理与供应链金融团队建议,保理商可通过“人、章、场”三个维度梳理确权操作流程,规范员工的职务操作方式。

(一) 人

1.原则上由法代面签

《民法典》第61条规定:“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权力机构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据此,公司法定代表人与公司存在一定的“人合性”,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而为的行为代表公司意志,其代表行为约束公司,结合前述典型案例,法定代表人签字确认,一定程度上能弥补印章审查的不足。

2.非法代人员需收集授权书及主体身份材料

如确实无法取得法定代表人面签的,可由其授权代理人面签,此时需收集公司对代理人真实有效的授权委托书(须加盖公司公章合同法定代表人的签字或签名章)。

此外,需核实其授权代理人主体身份的真实性,可通过向代理人索要名片、工卡、公司花名册、甚至劳动合同,或是查看公司职工公示栏等方式,审核代理人名片、花名册、劳动合同上所记载的公司名称是否与债务人公司名称一致,以确保盖章人员为债务人公司员工,确认该授权书的合法合理性。

(二) 章

1.印章原则上应为债务人公章,同时收取印章样本比对

根据前述分析,由于企业公章须指公安部门备案,其真实有效性较易确认,且公章对应的公司实务应用范围最为全面,因此,如能取得债务人的公章确权则为最优之选。

此外,不论债务人使用公章,或是财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等其他印章的,建议同时收集银行所保存的比对样本,以核验公章真假。一般可以选择企业在工商备案材料中使用的公章、银行预留印鉴;也可以收集印章单位所出具的股东会决议/决定、授权委托书、章程等加盖“印章”的书面材料;如前述两项无法满足,或债务人所盖公章为未备案常用公章,可与债务人提供已有文件中的盖章加以比对,最好是债务人与公权力机关(如政府部门、司法机关)发生法律关系的文件,例如在政府项目投标书、行政许可申请书、历史诉讼案件、交易合同或其他场景已经履行完毕之合同所盖印章为样本,再或是基础交易双方此前的交易往来合同、单据、对账单等业已结算完毕的合同材料等。

通过肉眼比对、抠图比对等方法核对所盖印章与样本。如公司的名称是否为工商登记的最新准确全称,五角星的实心与空心,五角心朝向文字的位置,文字的形式、大小,是否税号等。

(三) 场

1.以债务人公司现场盖章确权为原则并拍照、录像固定证据

现场盖章确权的,应至债务人的办公地点,注意核实该地点是否为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的公司注册地、实际经营地,或是合同首部记载的联系地址/送达地址。债务人公司盖章部门,对应为债务人的有权部门,如总经办、财务室、综合管理部等部门办公室。

现场确权的,建议将整个保理商员工至债务人现场取得后者对应收账款转让通知书的确权过程录像、拍照。录像视频需包括债务人公司名称、债务人办公场所外观、盖章场所、债务人盖章人员主体身份、确权文件(确保确权文件清晰、完整的被摄录)、债务人印章、盖章过程、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及签字、盖章的过程等

(四) 其他事项

1.取得债务人用印审批流程凭证

针对债务人为国企、央企、上市公司或大型民营企业的,此类企业的公司机构部门庞大,人员众多,印章管理较中小微企业规范,建议收集此类请示审批用印的签批单或者审核债务人OA系统的审批用印流程,必要时可采取拍照、打印、或复印留存该审批流程文件。

2.嵌入强制执行公证程序

《公证法》第37条 规定:“对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债务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适当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公证书载明的事实具有较强的法律效力,保理商可免于诉累,直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实践中,对保理合同办理强制执行公证,仅向债务人发送应收账款转让通知的,该通知书并不能涵盖在强制执行债权文书范围内,以约束债务人。

对此,业内有保理公司按照公证流程与债务人签订其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如《资金支付确认协议》或《付款承诺函》等,同时与将债务人现场确权流程嵌入强制执行公证程序,并保留必要影像资料,以此债权文书中的债务人给付义务作为公证内容由公证机构赋予强执公证的效力。采用上述强制执行公证的方式,一方面能够从侧面佐证债务人对债权转让通知盖章确权的真实性;一方面也可以减轻保理商签约人在面签流程中的操作负担,并结合其他签署行为共同补强,佐证印鉴的真实性,防范操作风险和道德风险。

以上为基于当前法律规定、现有司法判例、保理行业实践情况,对保理业务中采用债务人盖章确权进行债权转让通知的分析和总结。保理合同专章正式入典,保理业务从立法工作取得了重大进展及认可、保护,也证实保理行业正逐渐受到重视。但保理业务始终处于不断的发展变化中,风险防范意识始终是不变的话题,团队将持续关注民法典生效后对债权转让的司法解释以及行业的动态发展,以期提供专业、及时、全面的法律服务。


2020年09月22日

作者简介:林思明律师、戈云阳律师

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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