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热线  400-700-0148

盈科|解读 家企治理与财富传承——家族企业继承法律制度的构想与完善

已被浏览1223

更新日期:2019-10-15

来源:盈科律师事务所



【内容摘要】为充分保证家族企业的整体与可持续发展,因而处理好相关财富继承问题十分重要,若在财富继承环节出现问题,则会导致一系列风险以及危机的产生。而在现阶段,大部分家族企业均出现治理与股权争夺现象,其企业创始人存在的家庭危机,将严重影响企业的正常发展。此外,当前我国公司法与继承法对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继承问题规定过于笼统,同时我国学术界对这一方面的研究与分析也不够深入,这一现象则导致当事人在实践过程中,针对由于股权继承问题而引发的纠纷,往往无法在第一时间找出恰当的救济途径,最终导致企业陷入发展困境中,严重阻碍了企业的发展。因此,在本次研究中,将详细分析家族治理与财富传承之间的关系,首先阐述家族企业的基本法律问题,继而阐述现行继承法律制度的完善,最后则阐述家族企业继承的法学构想。通过本次研究,则能够在最大程度上改善当前家族企业股权继承中存在的法律缺失问题。


【关键词】家族企业;治理;财富传承


现阶段,全球性的家族企业继承运动正在不断开展,据有关数据调查显示,当前在全球范围内,共有43%的家族企业将面临老一辈创业者或者守业者对下一代进行交接的问题。而我国的家族企业数量相对较多,因而面临财富传承的企业数量也超出了全球范围内的平均水平。这部分企业往往诞生于上个世纪,这批创业者在创业时往往处于壮年时期,而随着时间的流逝,现已步入老年时期,因而需要面临企业的治理以及财富传承问题。需要明确的是,在进行财富传承的阶段往往是企业发展最为脆弱的阶段,因此我国家族企业的继承形式十分严峻。为促进我国家族企业的产权在家族内部实现顺利交接,因此需要构建一个较为完善的家族企业继承法律框架,采用法律方式规范其发展。


一、家族企业继承的基本法律问题


家族企业在财富传承的过程中,则会面临一部分继承法方面的问题,只有充分认识继承法方面的问题,才能够很好的利用法律保证家族企业的财富传承。若对这部分问题并未形成正确认知,不仅无法解决这一问题,还会导致无法利用继承法律制度促进家族企业的持续发展。


(一)家族企业所有权属于可继承财产


家族企业作为私营企业,因而其所有权是否属于家族企业所有者可继承的财富范围之内,是首先需要解决的一个问题。从原则角度分析,只要属于财产上的权利义务,而并不关注其种类问题,便能够进行继承。由此,所有权、限制物权、专利权以及商标权均属于可继承的财产权利。因此,从家族企业角度分析,企业的所有权以及知识产权等权利都能够被继承,但需要明确的是,继承人在继承权利的同时,也需要承担相应的义务,因而企业的债务继承权也需要进行承担。


在我国继承法中明确规定了遗产的范围,主要包含了公民的收入、房屋、图书资料以及生存者资料等等。同时,在我国私法中也明确规定了,公民能够继承的其它合法财产包含了有价证券以及债权等。在我国法律中,明确指出了私营企业属于遗产的一种。当前私营企业获得了重大发展,私营经济也成为了国民经济的支柱,因此法律中的公民生产资料应当包含私营企业中的产权。我国当前民法中提到的继承,则指的是遗产的继承,而并不包含身份继承,因此在分析家族企业的财富继承问题时,所涉及到的问题应当是所有权的继承问题。


(二)法定继承人的范围与顺序


西方学者曾进行了调查,约有80%的家族企业并不能够顺利的将其传承给下一代,而顺利传承到第三代的家族企业仅占总数的10%。导致这一现象的因素较多,既包含了固有继承人经营不善的原因,同时也包含了多个继承人之间产生了纠纷,因而对企业的决策能力与创新动力造成了严重影响。此外,也存在家族企业在被继承后,无法形成规模经营,运营成本较高,无法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占据一席之地。由此能够发现,家族企业继承人的数量,对家族企业集成后的发展同样产生了十分重要的影响。


而在当前的社会中,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则变得更加广泛,配偶、子女以及兄弟姐妹均能够成为法定继承人。继承顺序的规定并不能够很好的解决法定继承人数量较多所带来的潜在风险。在我国继承法中明确规定了,配偶、子女以及父母为第一顺序的继承人,而兄弟姐妹以及祖父母外祖父母为第二顺序的继承人。虽然我国之前积极实施了计划生育政策,但法定继承人数量众多仍是当前存在的重要问题。需要明确的是,法定继承人数量众多,则为家族企业主产业的分崩离析埋下了十分重大的隐患。


(三)遗嘱与家族企业继承计划


为避免出现法定继承人数量众多所造成的争端现象出现,同时也是为了保障家族企业的顺利传承,因此家族企业主则需要充分利用遗嘱的便利性,保证企业的顺利传承。遗嘱继承要优于法定继承,这也是继承法中的重要原则。若家族企业主在去世之前就已经立好了合法的遗嘱,那么便能够有效避免继承纷争的出现。当期我国家族企业的所有权与经营管理权通常结合在企业,因此家族企业主采用遗嘱这一方式解决传承问题之前,则需要对接班人进行教育以及培训,使其能够适应企业的管理工作,并为财产交接做好准备。


从家族企业财产继承的角度进行分析,企业主的遗嘱制定是一个十分重要的环节。遗嘱的订立是一个重要的法律行为,遗嘱是否具备法律效力,则是需要满足继承法的形式有效要件的。从企业主角度分析,则需要保证遗嘱形式的有效性。若遗嘱在形式方面引起了争议,则会导致遗产纠纷的出现。全球各国均十分重视遗嘱的形式要件,同时也对遗嘱的有效形式进行了具体规定。在我国继承法中明确规定了五种具有法律效力的遗嘱形式,包含了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写遗嘱、录音遗嘱以及口头遗嘱。并且不同遗嘱对形式要求也十分严格,家族企业主在制定遗嘱时,应当咨询律师或者参考相关的法律法规。


二、现行继承法律制度的完善


(一)关于遗产分割时间


为有效调节遗产分割与保持企业完整性之间的矛盾,因而可在遗产分割时间方面进行讨论。从继承法的理论方面阐述,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开始,遗产的分割原则也是从这一时间开始。但在实际情况中,被继承人一经死亡便立即进行遗产分割的现象并不常见,在通常情况下往往需要经历一个阶段。关于初始阶段,应当被理解为共同共有,随着继承人继承身份的不断明确,在财产分割之前,需要将所有财产理解为按份共有。但需要明确的是,这种共有状态能够很好的保证家族企业的延续性。因此家族主在订立遗嘱时,可明确设定一个禁止遗产分割的期限。


在西方国家中,其继承法也具有这一相似的时间设置。例如在日本以及韩国的民法中,则明确规定了,允许遗嘱设立五年期限内禁止分割。在德国民法中则规定了,财产分割时间期限为30年。在我国继承法中并未对遗产的分割时间进行限制性规定,但对遗产设立分割期限这一做法并不违背我国的继承法相关精神。


(二)遗产分割方法


在遗产分割方法中,家族企业应当被视为不宜实物分割的遗产,采取相对应的分割方法。在我国继承法中明确规定,遗产分割应当有利于生产与生活的需要,不损害遗产的效用。针对不宜分割的遗产,则可采取折价以及适当补偿的方法。不宜实物分割的遗产,主要指的是保持其完整性与统一性,才能够充分保存其价值以及发挥其价值的特定财产。家族企业属于经营中的私人企业,属于这一类型,因此针对家族企业的财产问题,可采取折价以及适当补偿的方法进行处理。


从家族企业角度阐述,将家族财产折价变卖给家族之外的人,这一方式并不是首要选择,因此继承人之间能够通过商讨的方式,选择出具有经营能力并且具有兴趣的继承人,从而继承家族企业,而其他继承人则会获得相应的补偿。而在世界情况中,通常是所有继承人并不愿意退出家族企业的继承,在面对这一情况时,则需要采用恰当的方式。从法律角度阐述,继承人之间的关系属于合伙关系,同时也应当尽量做到明晰产权,实行家族企业的家族股份制。这一制度主要是将家族企业的产权进行股份化,并由家族中的多个成员拥有的一种管理制度。在法定继承的情况下,也有可能会出现某继承人控股或者控制企业的状况。


(三)外部转让限制


在家族企业的财产继承中,即使出现了处于控股地位的继承人,若企业继承人日后向家族外转让股份,那么仍会导致家族企业出现风险。因此在上述家族股份制的基础上,还应当进行相应的制度设计。为有效避免共有份额或者股份转让所存在的风险,当继承人向家族之外转让股份时,则需要制定相应规定,股份转让必须要全体股东一致同意,而同意转让的企业继承人则拥有优先购买权。采用此种方法具有两个方面的优势,首先能够有效避免部分家族成员只为了继承财产,而并不是为了继承企业。在继承企业后,在企业正常运转时,向家族外的成员转让股份,使得家族企业的运转面临一定风险。其次,企业继承者享有优先购买权这一方式,能够将家族企业的大部分股权集中在对家族企业发展具有动力的股东手中,在一定程度上则能够实现效用最大化。需要明确的是,采用这一方式,既不会违背平等的继承原则,同时也不会与我国当前的法律存在矛盾。


三、家族企业继承的法学构想


(一)完善因股权继承而取得股权资格的程序性规则


关于家族企业继承的法学构想,首先应当完善因股权继承而取得股权资格的程序性规则,主要指的是股权继承人能够依据公司法中的相关规定,从而取得股权,但需要明确的是,获得股权并不意味着获得了股东资格。非经必要法律程序,其继承的股权不具备与原股权相等的法律效力。其必要的法律程序主要包含了多个方面的内容,例如出资证明书、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以及向相应机关办理股权登记手续等等。只有不断完善因股权继承而取得资格的程序性规则,才能够在最大程度上避免家族企业继承中存在的诸多问题。


(二)明确规定继承人为数人时的股权继承原则


明确规定继承人为数人时的股权继承原则,也是保证家族企业更好发展的重要前提。当家族企业出现多数量的继承人时,则可依据共同共有的制度原理,将被继承的股权由享有继承权的数个继承人进行享用。而共同共有人则能够推举一人作为所有继承人的代表,从而行使以及管理该股权。采用这一方法,能够在最大程度上保证家族企业的股权仍然是一个较为完整的股权,同时这一股权所体现出的股东资格也只有一个。这一方法还能够有效避免多个继承人针对一个股东的现象,同时还能够有效避免由于股份分割,出现大量继承人加入到公司后,所出现的原有股东权益的破坏以及失衡现象出现,并能够在最大程度上保证家族企业的正常运营以及发展。


(三)限制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继承权


限制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继承股权,也是保证家族企业发展的重要方式与手段。在我国继承法中,并不排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继承权,并且在进行财产分割时,针对这部分继承人给予了较为特殊的照顾。但,同时还应当考虑到股东资格的特殊性,其股权权益的行使则需要将股东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作为重要前提。若依据章程便对股东资格进行排除性规定,那么则会导致其缺乏一定法律效力。同时,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股东资格进行排斥,并不能够从根本上剥夺其依据股份权所享受的财产利益。


四、总结


当前在大部分家族企业中,均面临着十分严重的股权争端现象,并且创始人的家庭危机对家族企业的发展也产生了较大的冲击。同时我国当前的公司法以及继承法中,对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继承的规定过于笼统,因而使得当事人在具体实践中,由于股权继承因而引发的纠纷,无法采取恰当的救济方式,进而限制了企业的发展。关于家族企业的传承问题,则能够从多个角度进行分析与探讨。通过本次研究发现,应当遵循平等的继承原则,并鼓励家族企业制定较为完善的继承人培养计划,从而改善当前的财富继承所面临的困境问题。同时家族企业应当尽量采用保持企业完整性的分割方式。采取上述措施,才能够在最大程度上保证家族企业的传承以及发展,实现家族企业的可持续性发展。


参考文献

[1]姜勇:我国家族企业财富传承法律制度构建[J].法制与社会,2017,(28):247-248。

[2]施志群:家族企业财富传承中应关注哪些税务问题?[N].财会信报,2017-07-17(B04)。

[3]阮默:我国家族企业财富传承法律制度构建[J].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上旬刊),2017,(02):100-101。

[4]辛金国、吴雪婷:家族企业政治联系与传承绩效实证研究——基于社会情感财富理论的分析[J].浙江社会科学,2016,(10):72-80+156-157。

[5]赵华丽:律师在家族企业传承中的角色及主要作用[J].法治论坛,2016,(02):30-36。

[6]解艳华:家族企业传承的是“精神”而非财富[N].人民政协报,2011-09-07(C03)。


作者简介

吴晓洁:北京市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法律咨询电话: 400-700-0148

English Service: 400-700-1516

Read More About Us

盈科中国区律所

盈科全球法律服务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