盈科|解读 民事证据制度的完善——最高院新证据规定的解读(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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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20-02-07
来源:盈科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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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七、物证制度的完善
物证是重要的实物证据之一,但在司法实践中,物证的使用比例并不高。民诉法和民诉法司法解释中并没有单独关于物证的相关条款。新证据规定除第二十二条保留了旧证据规定第二十一条关于法院调查收集物证的条文外,还单独增加了二条来规定当事人对物证的举证。新证据规定修改后,必将更好地发挥物证在案件中的证明作用。现在我们首先回顾一下物证的基本概念。
物证的概念
物证指以其物质属性、外部特征和存在状况等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物质属性指物证本身所具有的质量、重量、组成、结构和机能等;外部特征指物证客观存在的形状、大小、颜色、数量和新旧程度等;存在状况指物证所存续的时间、所占据的空间和所处的位置等。
常见的物证包括权属纠纷中权属存在争议的物品、合同纠纷中存在争议的标的物和侵权纠纷中受到损害的物品等。
和其它证据相比,物证最显著的特点是物证的客观性和稳定性。它受人为的主观影响较弱,具有较强的客观性。同时,它一般会长期稳定存在,有较强的稳定性。较强的客观性和较强的稳定性就决定物证在八类法定证据中具有较强的证明优势。
当然物证也有不利的一面。如物证往往属于间接证据,需要结合其他类型的证据才能在案件中发挥证明作用;再如,物证在提交和保管方面都会给法院和当事人带来一定的不便。这些不利的方面限制了物证在案件中更好地发挥使用。
新证据规定对物证制度的完善
如前所述,为更好地发挥物证在案件中的证明作用,新证据规定在当事人举证部分单独增加了二条,即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
第十二条,动产物证。即:“以动产作为证据的,应当将原物提交人民法院。原物不宜搬移或者不宜保存的,当事人可以提供复制品、影像资料或者其他替代品”。
第十三条,不动产物证。即:“当事人以不动产作为证据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该不动产的影像资料。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应当通知双方当事人到场查验”。
这二条都是完善物证的举证方式。基于物证提交和保存的不便,第十二条规定,动产物证不宜提交原物的,可提交复制品、影像资料或其他替代品。第十三条更直接规定,不动产物证提交的方式就是提交影像资料。显然,这二条里的影像资料不仅包括动产和不动产的录像资料,也包括动产和不动产的照片。
明确可以以影像资料的方式提交物证,就很好地解决了物证提交不便的问题。以前提交物证的影像资料时,当事人和法院往往将其归类到视听资料这一类证据类型当中,而没有将它归类到物证这一类型中。物证较强的客观性和物证较强的稳定性就没有在案件中很好地发挥作用。
现在法律界常说这么一句话,“你承认还是不承认,它都在那里”!这是非常通俗的说法,这是非常通俗地强调物证的客观性和稳定性!强调物证在案件中的证明作用!
在产品质量纠纷中,当我们将存在瑕疵的产品本身作为证据提交给法庭时,不管你承认还是不承认,产品的瑕疵都在那里!
在设备承揽合同纠纷中,当我们将有缺陷的设备本身作为证据提交给法庭时,不管你承认还是不承认,设备的缺陷都在那里!
因此,新证据规定这样修改后,就可以更好地体现物证的证明价值,更好地发挥物证的作用。
物证实务中的注意事项
当我们以影像资料的方式提交动产或不动产物证时,如果案件涉及的案件金额较大,或者有其它必要,最好以公证的方式取得影像资料。这样准备,更方便在庭审中对物证的质证,也可以减少法官和双方当事人到物证存放现场的查验麻烦。当然,如果物证处于对方当事人控制之下,还应当考虑是否申请证据保全,是否申请法院对物证现场采取录像保全措施。
在律师实务中,如果物证是以影像资料的形式提交的,即使影像资料办理了公证,对该份证据进行分类时,最好仍将其归类为物证。这份证据是公证书,它当然属于典型的公文书证;公证书的内容主要是影像资料,它当然同时也是视听资料;视听资料所反映的对象是动产或不动产,依据新证据规定,它当然同时也属于物证。但基于物证的客观性、稳定性及证明优势,在证据归类时,在证据清单中,最好仍将其归类为物证。
八、书证提出命令制度的完善
刚才我们说物证是重要的实物证据之一,其实书证是最常见、使用最广泛的实物证据,在证据体系中,在大部分案件中,书证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在民诉讼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八类法定证据中,它排名在当事人陈述之后、物证之前。现在我们先简要地回顾一下书证的基本概念。
书证的概念
书证是以文字、符号、图案等所记载的内容和表述的思想来对案件事实进行证明的书面材料或其他物品。包括合同、函件、文件、票据、账册、商标图案、不动产权属证书、结婚证书等。
书证的形式要件要求书证必须以纸张、皮革、木板、器皿等一定物质材料为载体,必须有形地表现出来;书证的实质要件要求书证必须以记载的内容或表达的思想来证明案件的事实,也就是说书证记载的内容或表达的思想与案件的事实相关联。
根据制作主体的不同,书证可分为公文书证和私文书证。公文书证指国家机关或者其他公共事务管理组织在其法定职权或法律授权的范围内,依照一定的程序和格式所制作的公务文书。根据内容及法律效力的不同,书证可分为处分性书证和报道性书证。
书证的真实性有二个层面的要求:一是书证形式的真实性,即书证本身的真实性;二是书证内容的真实性,即书证所记载或表述的内容是否客观真实。书证只有同时具有这二个方面的真实性,才能作为有效的证据被采信。
书证提出命令制度的由来
书证提出命令制度是新证据规定的主要内容之一。但实际上,在新证据规定发布以前,我国就已经存在书证提出命令制度。
一般认为,2001年旧证据规定第七十五条是我国书证提出命令制度的开端。旧证据规定第七十五条规定,“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这一条被保留到了新证据规定里,在文字表述上稍微作修改后,作为了新证据规定第九十五条。
2015年民诉法司法解释第一百一十二条对书证提出命令制度作了更直接的规定。即:“书证在对方当事人控制之下的,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申请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因提交书证所产生的费用,由申请人负担。对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申请人所主张的书证内容真实”。
民诉法司法解释这一条规定加强了书证提出命令制度,但这一条规定在有些方面还有待进一步明确。比如说,如何理解和界定“申请理由成立”?如何理解和界定“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等等。在司法实践中,书证提出命令制度使用的概率还比较低,律师和审判人员重视的程度还比较欠缺,发挥的作用还有待进一步提高。
商事仲裁中的书证披露制度
在商事仲裁中,与诉讼中的书证提出命令制度相对应的是书证披露制度,即书证特定披露请求制度。实际上,这个制度在商事仲裁中,尤其在国际商事仲裁中已经发挥了比较好的作用。前段时间,我们工作团队在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代理了一起涉外商事仲裁案件,在代理中我们就提出了特定披露请求申请,这一申请对我们的代理工作起到了很好的推动作用。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证据指引第七条专条规定了特定披露请求,该第七条的规定与IBA证据规则即国际律师协会国际仲裁取证规则的相关规定基本一致。为对比说明新证据规则对书证提出命令制度的完善情况,我可以完整地看一下该证据指引第七条的内容:
“第七条特定披露请求
“(一)一方当事人可请求仲裁庭指令对方当事人披露某一特定书证或某一类范围有限且具体的书证(“特定披露请求”)。请求方需阐明请求理由,详细界定该有关书证,以及说明该书证的关联性和重要性。仲裁庭应安排对方当事人对特定披露请求发表意见。对方不反对该请求的,应按照请求披露相关文件。对方反对的,由仲裁庭决定是否准许该请求。
“(二)仲裁庭可对一方提出特定披露请求的期限以及对方对该请求发表意见的期限加以规定。
“(三)经对方当事人要求,仲裁庭可因下述理由之一驳回特定披露请求:1、要求披露的证据与案件之间缺乏足够的关联性或对裁判结果缺乏重要性;2、披露可能导致违反法律或执业操守;3、披露将使披露方承受不合理的负担;4、要求披露的证据不在披露方占有或控制之下或很可能已经灭失;5、披露将导致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技术秘密的泄露;6、由于程序经济、公平或当事人平等的原因。”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证据指引和IBA证据规则的上述规定,很多被吸收到了新证据规定当中。
新证据规定对书证提出命令制度的完善
如前所述,书证提出命令制度是新证据规定的主要内容之一。新证据规定第四十五条到第四十八条,共四个条文,都是规定书证提出命令制度。总括起来,新证据规定对书证提出命令制度作了如下五个方面的完善:一、明确了责令提交书证的范围;二、明确了责令提交书证的排除条件;三、明确了责令提交书证的程序;四、明确了不提交书证的法律后果;五、明确了书证提出命令制度适用于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
完善之一,明确了责令提交书证的范围
新证据规定第四十七条第一款明确了责令提交书证的范围,即明确了责令提交书证的五种情形:(一)控制书证的当事人在诉讼中曾经引用过的书证。这里的在诉讼中引用过的书证,应该包括在法律文书中引用过的书证,在庭审中引用过的书证,或者在提交的其它证据中引用过的书证。(二)为对方当事人的利益制作的书证。(三)对方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有权查阅、获取的书证。(四)账簿、记账原始凭证。这一项是很大的突破,尤其涉及到侵权诉讼,涉及到确定损失赔偿金额时,申请法院责令对方提供账簿或记账凭证,可以较好地确定对方的获利情况或非法所得情况,从而比较客观地确定损失赔偿金额。(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提交书证的其它情形。
客观地分析,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上述范围是比较窄的。因为,前四项都是限定的特殊情形,第五项虽然是兜底式规定,规定了应当提交书证的其它情形,但显然,这里的其它情形是与前四种情形相当的情形。
事实上,相比于商事仲裁中的书证披露范围,诉讼中的书证提交范围明显要小得多。举一个例子,甲方和乙方有合同关系,双方对合同价款有争议,发纠纷后,甲方想比照乙方和第三人之间的交易价格来确定争议的合同价款。在这种情况下,甲方是否可以请求法院责令乙方提交乙方和第三人之间的合同或其它反映乙方和第三人之间交易的其它材料呢?依据新证据规定,这一申请是很难被准许的。因为,乙方和第三人之间的合同及其它材料与甲方无关,明显不属于新证据规定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和第四项规定的情形,如果乙方在本次诉讼中也没有主动引用过这些材料,它们自然也不属于第一项规定的情形。因此说,新证据规定中责令提交的书证范围明显小于商事仲裁中的披露范围。
完善之二,明确了责令提交书证的排除条件
新证据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二款明确了书证提交的四种排除条件:
(一)当事人申请提交的书证不明确。申请法院责令对方提交某一书证,一定要明确具体。如果所指向的材料不明确、不具体、不确定,法院自然不会准许。这一点跟IBA证据规则的规定相吻合,跟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证据指引中的规定也相吻合。证据指引中的表述是“某一特定书证或某一类范围有限且具体的书证”。
(二)书证对于待证事实证明无必要或者待证事实对于裁判结果无实质性影响。这一点与IBA证据规则和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证据指引中的规定也相吻合。IBA证据规则(2010年5月29日版)第9条第2款第(a)项表述为“缺乏与案件充分的关联性或缺乏足够影响案件结果的重要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证据指引的表述是“要求披露的证据与案件之间缺乏足够的关联性或对裁判结果缺乏重要性”。
(三)书证未在对方当事人控制之下。依据新证据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对书证是否是对方当事人控制之下,由法院作出综合判断。即“对方当事人否认控制书证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法律规定、习惯等因素,结合案件的事实、证据,对于书证是否在对方当事人控制之下的事实作出综合判断”。
(四)不符合新证据规定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即不属于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提交书证的五种情形。
通过对比我们就可以直观地发现,新证据规定的排除条件明显小于IBA证据规则或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证据指引的排除条件,尤其是没有将证据指引中“披露将导致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的泄露”规定为排除条件。
新证据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这样规定是非常合理的。因为,如前所述,新证据规定第四十七条已经将责令提交书证的情况限定在较小范围,所以,在排除条件中就不再需要过多地增加排除条件,不再需要将“披露可能导致违反法律或执业操守”“披露将使披露方承受不合理的负担”“出于程序经济、公平或当事人平等原因”等情形加以排除。
事实上,在司法实践中,当一方当事人请求法院责令对方提交某一特定书证时,对方当事人往往以涉及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等理由进行抗辩。面对对方当事人的所谓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抗辩,法院往往感到左右为难,最终使书证提出命令制度难以发挥应有的作用。因此,在新证据规定第四十七条第一款已经限定了书证提交范围的情况下,第四十六条不再将涉及商业秘密等情形规定为排除条件。只是在第四十七条第二款中规定了对这些证据不公开质证。即对上述提交的书证,如果“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当事人或第三人的隐私,或者存在法律规定应当保密的情形的,提交后不得公开质证”。
完善之三,明确了责令提交书证的程序
新证据规定对责令提交书证的程序规定得非常清楚,共三个步骤:
第一步,当事人申请。申请书怎么写?申请书应当有哪些内容?新证据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一款都作了规定:“申请书应当载明所申请提出的书证名称或者内容、需要以该书证证明的事实及事实的重要性、对方当事人控制该书证的根据以及应当提交该书证的理由”。
第二步,法院审查。当事人提交书面申请书后,法院要进行审查,审查时要听取双方当事人的意见。新证据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交书证的申请进行审查时,应当听取对方当事人的意见,必要时可以要求双方当事人提供证据、进行辩论”。
第三步,法院裁定。新证据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当事人申请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书证;理由不成立的,通知申请人”。作出裁定,在程序上非常正式。裁定作出后,对方当事人就应当执行。
从以上步骤可以看出,新证据规定对责令提交书证的程序规定得很细,具有很强的操作性。
完善之四,明确了不提供书证的后果
新证据规定第四十八条进一步规定了不提交书证的后果。
第一款,“控制书证的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书证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对方当事人所主张的书证内容真实”。
第二款,控制书证的当事人存在民诉法司法解释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情形的,即存在“持有书证的当事人以妨碍对方当事人使用目的,毁灭有关书证或者实施其他致使书证不能使用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对方当事人主张以该书证证明的事实为真实,且对该方当事人处以罚款或拘留。
完善之五,明确书证的规定适用于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
新证据规定第九十九第二款规定,“关于书证的规定适用于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因此,书证提出命令制度同样适用于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这样大大扩充了书证提出命令制度适用的范围。
新证据规定在以上五个方面对书证提出命令制度作了很好的完善,我们期待这一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发挥更好的作用。
作者简介
张群力: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