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盈科|案例 不服信访答复意见,不能通过行政诉讼方式进行权利救济——陈某某诉宁夏回族自治区信访局不履行法定职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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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21-04-06

来源:盈科律师事务所

案件详情:

2018年4月,原告陈某某因同心县张家塬乡种植文冠果将其苜蓿破坏造成经济损失,通过信访渠道请求张家塬乡政府解决其损失赔偿问题。同心县张家塬乡政府经调查核实后向原告出具了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上诉人对该信访事项的处理意见不服,向同心县人民政府申请复査,同心县人民政府经核查后向其出具了信访事项复查意见书,复查意见维持了张家塬乡政府的信访处理意见;后原告向吴忠市人民政府申请复核,吴忠市政府受理审核后作出了复核意见,复核意见维持了复查意见。原告就其诉请事项的信访程序经信访答复、复查和复核三级程序终结。随后原告继续向上一级信访部门提出申请,上一级信访部门以该信访事项已终结为由不再受理。

2020年4月7日,原告因不服自治区信访局作出的信访事项不再受理告知书,起诉至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法院撤销自治区信访局出具的不再受理告知书。自治区信访局委托北京市盈科(银川)律师事务所王旭华律师出庭应诉。


律师策略:

代理思路:本案原告因不服县、乡政府要求种植文冠果将其苜蓿破坏造成损失等事宜,通过信访方式请求政府协调解决损失赔偿问题,经乡、县、市级政府核查答复后提起的行政诉讼。原告起诉自治区信访局的同时,也分别在其他地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了信访事项复查、复核机关——同心县政府、吴忠市人民政府。该案涉及相关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和信访行政主管部门,影响较大,两级人民政府也非常重视该案的走向。代理律师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与法院行政庭(包括另案行政庭)沟通,尝试建议法院立案庭在立案阶段对该案件不予受理。但法院立案庭因不堪原告的反复请求,已经立案并已转行政庭主办法官。沟通无果后律师转变思路积极做好应诉准备。

具体措施:第一,做好调查核实工作,积极应诉。代理律师协同委托方相关负责人到市、县政府部门调阅了大量的信访案件卷宗,核实两级政府作出的答复意见、复查复核意见程序是否合法,同时重点审查信访答复意见是否具有超越答复意见之外的实体性处理意见或行政决定行为,在答辩期内按时提交了答辩状及相应的证据材料。第二,代理律师向被告单位领导汇报沟通,争取行政机关行政负责人出庭应诉。被告单位领导非常重视该案,因该案属于宁夏地区第一起因不服信访事项办理意见而提起的行政诉讼案件,被告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对于检验行政机关日常工作办理流程,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具有重要意义。在庭审过程中,被告单位的行政负责人向原告解释了信访工作流程,对原告的诉请也一一进行了回复。行政负责人出庭应诉使原告切身感受到其诉请的事项受到相关部门的重视,有利于后期信访事项的化解工作。


案件结果:

2020年7月27日,一审法院作出(2020)宁8601行初311号行政裁定书,裁定书认为,被告对信访事项不再受理的行为对原告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原告的起诉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原告陈某不服一审裁定,依法提起上诉。

2020年11月2日,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宁01行终285号行政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典型意义:

近年来,信访人因不服行政机关信访答复意见,复查、复核意见而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上述信访意见的情况时有发生。本案属于宁夏地区第一例不服省级信访部门信访不再受理告知书而提起的行政诉讼案件,该案的判决对于指导宁夏地区类似信访事项中信访答复意见、复查复核意见以及不予(再)受理决定的行政诉讼案件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律师文书:

回顾思考:

我国的信访制度由来已久,信访是群众反映情况、表达自身意见,呼吁解决问题的一种方式。与诉讼方式相比,信访具有便捷、成本低的特点,引导信访人优先通过法定方式(诉讼、仲裁等)解决其诉请是首要原则,因此信访制度在一定程度上是诉讼或其他纠纷解决的一种补充方式。目前,各级行政机关,法院、检察院等单位均设有信访接待室,信访接待及信访案件的化解情况也作为政府年度考核内容之一,各级单位非常重视此项工作。作为一名政府法律服务领域律师,应当了解信访事项的相关程序,建议做好以下几点:


第一,熟悉国务院《信访条例》,中央和国家部委以及地方制定的信访相关政策、规范性文件,了解信访事项办理的全流程,信访答复意见、复查复核意见办理的程序要求。


第二,做好信访制度与行政诉讼(复议)对比的基本功。信访与诉讼相分离原则,已在顶层制度设计中予以确定。最高人民法院通过案例的形式明确,信访制度是与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制度相互独立、相互分离的权利救济制度,对信访工作机构处理信访事项的行为、不履行《信访条例》规定的职责的行为,或者行政机关依据《信访条例》作出的处理意见、复查意见、复核意见和不再受理决定,行政复议和诉讼途径亦是排斥的。但实践中的情形较为复杂,尤其是信访事项与复议、诉讼存在一定交集时,如何正确处理相互之间的关系仍存在较大争议。对此,律师需要正确理解与适用有关信访的现行规定,准确界定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涉信访行政行为,既要避免信访与诉讼不当交织而引发法律关系混乱,又要避免滥用信访事项之名不当地排除依法应予受理的事项。


第三,律师通过参与信访案件的化解协调工作,可以扩展政府法律服务的广度与深度。一件较为复杂的信访事项,可能会关联到包括住建、人社、医疗卫生、教育等政府各专业部门,律师在参与协调信访案件的同时,也是向各行政机关展示其专业素养的绝好机会。因此,建议律师把握好每一次参与化解信访案件的机会,积极拓展政府法律服务客户资源。


作者简介:王旭华律师

现为北京市盈科(银川)律师事务所政府法律顾问法律事务部副主任。擅长政府信访法律服务领域,因在政府法律事务及信访法律服务领域的突出表现,2018年被宁夏律师协会评为 “自治区优秀公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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