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盈科|解读 商业秘密维权案件的刑民结合诉讼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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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22-05-12

来源:盈科律师事务所

我国在2017年、2019年连续两次修订了《反不正当竞争法》,2020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了《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通过出台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完善了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体系,减轻了权利人的举证责任,加大了对商业秘密的保护力度,提高了商业秘密权利人维权的积极性,一大批商业秘密维权案件随之产生。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商业秘密侵权行为类型包括: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教唆、引诱、帮助他人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员工、前员工或者其他单位、个人实施本条第一款所列违法行为,仍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刑法》有关商业秘密的条款可以看出,我国对于商业秘密采取民事和刑事两种途径进行保护。鉴于商业秘密维权案件的特点,大部分案件都采用了刑事和民事相结合的诉讼策略。本文结合“卡波产品商业秘密案”、“香兰素商业秘密案”和“单氰胺法生产胍基乙酸技术商业秘密案”来分析商业秘密维权案件中综合运用刑事途径和民事途径的诉讼策略。

一、先启动商业秘密刑事案件、后启动民事案件的诉讼策略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相关规定,商业秘密民事案件中商业秘密权利人应当提供初步证据,证明其已经对所主张的商业秘密采取保密措施,且合理表明商业秘密被侵犯。鉴于商业秘密侵权行为具有很强的隐蔽性,商业秘密权利人很难掌握有效的证据,部分商业秘密案件采用了先启动刑事案件、后启动民事案件的诉讼策略。

案例一:广州天赐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天赐高新材料有限公司与华慢、刘宏、安徽纽曼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吴丹金、彭琼、胡泗春、朱志良侵害商业秘密纠纷一案,一审案号为:(2017)粤73民初2163号,二审案号为:(2019)最高法知民终562号。

商业秘密权利人广州天赐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天赐高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合并简称“天赐公司”)通过先在九江市公安机关报商业秘密刑事案件,通过刑事案件的生效判决[(2018)赣04刑终90号刑事判决]确认了以下基本事实:(1)天赐公司原产品研发负责人华慢取得了天赐公司“卡波产品相关技术”,并将该技术提供给安徽纽曼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纽曼化工”)的事实;(2)天赐公司的“卡波产品相关技术”通过鉴定具有非公知性、价值性和保密性,构成商业秘密;(3)纽曼化工使用的技术与天赐公司的商业秘密构成实质性相同;(4)纽曼化工侵权产品的销售数额等。

在刑事案件获得了纽曼化工侵害商业秘密的证据之后,通过启动民事诉讼的方式进一步维权,最终获得了商业秘密民事案件的胜诉,并获赔3000万赔偿。本案件是采取先刑后民诉讼策略的典型案件。

在实践中,很多商业秘密维权案件都采取了先刑后民诉讼策略,主要原因在于,针对商业秘密侵权行为,权利人举证困难,往往需要借助刑事侦查手段获取相应的证据。商业秘密刑事保护的优势是,可以借助刑事侦查手段获得侵权证据,从而有效解决商业秘密维权取证难的问题;但是刑事诉讼比民事诉讼要求更高的证明标准,并且举证责任由公诉机关承担,一旦公诉机关因各种原因举证不能,无法证明商业秘密刑事案件成立,会导致刑事案件对权利人有不利的结果或者无法往下推进。在刑事案件因证据等原因无法推进的情况下,商业秘密权利人可以采用先通过刑事侦查查明部分事实、后启动民事案件的诉讼策略。

   二、先通过刑事侦查查明部分事实、后启动民事案件的诉讼策略

 鉴于刑事案件存在立案标准较高、影响重大、专业化程度要求高等特点,各地公安机关对启动商业秘密刑事案件都采取了谨慎的态度,一般不轻易对商业秘密刑事案件立案。在实践中,部分商业秘密权利人会先进行商业秘密刑事案件的报案,在正式立案之前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会获得一部分商业秘密侵权的证据,之后以刑事侦查获得的证据启动民事案件的诉讼策略。

案例二:嘉兴市中华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上海欣晨新技术有限公司与王龙集团有限公司、宁波王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喜孚狮王龙香料(宁波)有限公司等侵害商业秘密纠纷一案,一审案号:(2018)浙民初25号,二审案号:(2020)最高法知民终1667号。

嘉兴市中华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上海欣晨新技术有限公司(以下合并简称“中华化工”)先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通过前期侦查查明了如下事实:(1)通过鉴定证明了“香兰素制备工艺”构成商业秘密;(2)“香兰素制备工艺”被窃取和泄露的整个过程;(3)王龙公司使用的技术与中华化工的“香兰素制备工艺”构成实质相同。

在公安机关查明以上侵权事实后,中华化工启动了民事案件,法院采纳了公安机关确定的事实,最终本案件获得胜诉,并获得了1.59亿的天价赔偿,成为中国保护商业秘密的里程碑案件。

本诉讼策略能够通过刑侦查明部分商业秘密侵权的事实,为后续启动商业秘密民事维权提供了一定的证据基础,是先刑后民诉讼策略的有效补充。但是在实践中,因商业秘密案件大部分涉及企业之间的竞争,各地公安机关缺乏办理商业秘密刑事案件的经验等原因,启动商业秘密刑事案件的难度非常大,因此,在掌握了初步侵权证据的情况下,可以直接启动商业秘密民事案件。

三、直接启动商业秘密民事案件、以刑事案件作为震慑

鉴于启动刑事案件的难度,在商业秘密权利人具有初步证据的情况下,可以先启动民事案件,在民事案件过程中调取或者查明侵权的事实;在民事案件胜诉之后,以民事案件确定的事实启动刑事案件或者以此作为谈判的砝码。

案例三:北京君德同创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君德同创”)与石家庄泽兴氨基酸有限公司、河北大晓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合并简称“泽兴公司”)侵害商业秘密纠纷一案,一审案号:(2018)冀01民初936号,二审案号:(2020)最高法知民终621号。

在民事案件中确定了如下事实:(1)君德同创的的“单氰胺法生产胍基乙酸技术”构成商业秘密;(2)泽兴公司对君德同创的商业秘密构成侵权;(3)确定本案的赔偿数额为50万。

在二审民事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君德同创可以根据民事案件查明的事实进一步启动刑事案件或者以启动刑事案件为谈判条件,以此进一步打击侵权方,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鉴于商业秘密案件的复杂性、专业性、隐蔽性等特点,商业秘密权利人需要综合运用刑事途径和民事途径相结合的方式制定诉讼策略,争取达到案件胜诉的目的。


作者简介:王柱 律师、专利代理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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