盈科|案例 危急时刻伸援手 险象环生辩无罪——赵某强奸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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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21-04-23
来源:盈科律师事务所
案件详情:
本案的被告人老赵出生于1966年,案发于2018年,时年52岁,是北方某省某县某乡镇中心小学的校长。报案人高某1989年出生,案发时29岁,是该校一女教师。高某于2014年通过考试到该校任教。老赵称二人自2016年秋天开始发生了性关系,后一直保持到2018年8月老赵退二线,任视导员。老赵退二线后基本不到学校了,但学校的办公室兼宿舍未退。 老赵2018年10月29日中午酒后一直睡到下午5点左右,醒后想至学校收拾回自己被褥,也想和高某道别一下。于是老赵给高某打了个电话,然后就去了学校。高某接了电话后,给老赵屋里拉来了饮水机,烧上了水。老赵到学校后二人发生一次性关系,高某去给学生上了一节晚自习课后,又来到老赵屋里又发生一次性关系。事后,高某说我走了,老赵说:“走吧,我也退了,也不大方便了,在哪里见面也不太方便,以后尽可能少联系,如果在城里会面,别人知道了,我家里人都在城里,对我影响不好。高某听后心生不悦,但仍然为老赵把清洗下体的水端到卫生间换了盆清水回来,就回到自己的宿舍。 高某回到宿舍越想越不舒服,便跟曾追求自己的一名在公交公司上班的张姓男青年说被校长强奸了,男青年便让她报警,高某又跟母亲说了,其母亲也让其报警,同时带着高某的弟弟赶回学校。当夜老赵被刑事拘留。 2018年11月4日百度贴吧某省教育吧突然出现一个《谁来保障贫困山区特岗女老师的人身安全》的帖子。一时间在这个贫困县的小县城无异于一颗惊雷,相关部门面临相当大的舆情压力。检察院提前介入,指导办案。 张某被刑事拘留后,家属急于救人,也不管是不是强奸,通过中间人给高某母亲说给50万元让高某到公安局作笔录称不是强奸,若公安局放人后再付50万元。2018年11月8日至11月10日高某去公安机关作了三次笔录说是与老赵发生性关系是自愿的。而在检察机关核实高某的笔录时,高某说出有调解,有给钱的情况,检察机关对高某进行了一翻法制教育,大致是作伪证要承担刑事责任,高某又修改了笔录,称与老赵不是自愿发生性关系了。2018年11月13日老赵被批准逮捕。
律师策略:
此时此刻,本案面临极为利的局面。且不说案件本身是通奸还是强奸,首先是舆情的影响在这样一个落后的贫困县,司法机关面临相当大的办案压力;其次,老赵家属给高某母亲的钱如何认定,相关人员是否被追究妨害作证的责任,而给钱这个事也会给人造成一种误解,不是强奸为什么要给钱呢?案件本身到底是否是真的强奸也是未知之谜,高某报案的动机又是什么?
面对这样的局面,老赵的家属知道用本县的律师是没什么希望的,就来到省城找律师。本律师就是在这样错综复杂的情况下接受的委托。
律师会见老赵时,老赵称二人是自愿的,且早已发生过多次性关系,并不存在强奸。结合当前的现状情况,律师认为必须作无罪辩护。否则,强奸罪一旦成立,在这样的舆情下,老赵一定会被重判,开除公职,后半生的退休待遇全免;家属及相关给高某母亲钱的人员也可能被追究责任。因此,制定了无罪辩护的策略。律师进行了法律检索工作,制作了检索报告。包括所有有关强奸罪的法律和司法解释,专家学者的论文及主要意见,有关强奸罪的无罪案例,无罪案例和有罪案例中对于如何认定强奸的评述等,然后再针对本案的具体案情进行论证。
案件结果:
该案张某于2018.10.30日被刑事拘留,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检察院经过两次补充侦查,两次延长侦查期限;法院阶段,延长期限一次,检察院建议延期审理,补充侦查一次,经过两次开庭审理,2020年3月18日检察院终于撤回起诉,3月19日法院裁定准予撤回起诉。然而检察院撤回起诉后仍然不放人,不解除羁押,准备再次补充侦查。经过向最高人民检察院申诉控告,终于2020年3月26日出具了不起诉决定书,解除了羁押。
典型意义:
本案在这个落后的贫困县具有一定的影响,其结果也改变了当地人们,包括司法机关根深蒂固的“奸出妇人口”的定论。该县看守所羁押的嫌疑人中从没有一个无罪的走出看守所。老赵为作为一个学校的校长,在当地也算是成功人士,亲朋好友不乏有在司法系统、政府部门人员,在案件办理过程中,这些人也都认为无罪不可能实现。然而,本案律师超强驾驭案件的能力,精细化、体系化的辩护,终于获得了无罪的结果。
律师文书:
回顾思考:
回顾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在一定舆情下相对成功的案例。有舆情影响的案件,办案机关往往受到较大的压力,往往更倾向于“受害人”这一方,对“嫌疑人”将错就错的情况时有发生。如何消除舆情的影响或者降低舆情的影响是我们努力的方向。 在强奸、猥亵类案件中,给“受害人”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受害人”改变口供也是一件极其危险的事情,这类案件中身陷囹圄的同行十有八九也是出在这个问题上。那么,这类案件到底如何把握,对律师、对当事人及其家属是一个严峻的挑战。 本案初始阶段,老赵家属与高某母亲达成了100万元的意向,并且实际支付了50万元,因故未达到目的,如果老赵确实构成罪强奸罪,不但支付的50万元不可能要回来,相关人员还可能被追究妨害作证罪的刑事责任。在案件办事过程中高某母亲明确表示不可能退钱,也不写详解书,如果写谅解书则再付50万元。针对此种情况,经研判我们认为,还是要尽量要争取到谅解书,因为这类案件如果“被害人”不谅解,如果“被害人”持续上访,以当前的社会现状,办案单位为了稳定等因素极有可能会从速、从严按照两个基本(事实基本清楚,证据基本充分)判决,将给辩护工作带来不可逾越的障碍。因此,我们又与对方的律师进行了多次协商,终于达成了调解协议,主要内容为:再支付高某13万元,此前的50万元不要求退回,高某对老赵表示谅解,并明确不管司法机关对老赵作出如何处理包括不起诉或判决无罪,均认可,不提异议。这样后期如果判决无罪办案机关不会承受太大的压力,也就消灭了舆情。这一切调解工作都是在对方有律师参与的情况下进行的,并且检察院也给高某作了《听取“受害人”意见表》,这样有效避免了“伪证”的风险
作者简介:郭彦卫
北京市盈科(石家庄)律师事务所股权高级合伙人、盈科全国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毕业于首都师范大学中文系、河北大学法律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诉讼法专业,石家庄市律师协会刑事业务委员会委员,河北省律师协会职务犯罪辩护与代理委员会委员。著有《刑事辩护全流程实务指引与文书模板》(法律出版社出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