盈科|解读 国内NFT数字藏品交易平台法律合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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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22-05-07
来源:盈科律师事务所
国内NFT数字藏品交易平台法律合规分析
——结合首例NFT数字作品侵权案及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等《关于防范NFT相关金融风险的倡议》
一、什么是NFT?什么是NFT数字作品或者数字藏品?
NFT,全称为Non-Fungible Tokens,中文一般译作“非同质代币”或“不可替代代币”,是指通过某条区块链(比如以太坊)来记录所有权的数字资产或者称为虚拟资产。NFT本质上是一张权益凭证,它能够记录关于特定客体的初始发行者、发行日期以及未来的每一次流转信息。 所谓的“非同质化代币”是相对于“同质化代币”而言。同质化代币,一般所指的是比特币、以太坊等。与比特币这类同质化代币不同,NFT具有不可分割、不可替代性等特性。 简单来说,传统物理世界的艺术家们通过签名来表明真品。物理世界的艺术品存在伪造的可能,而在NFT领域,它无法篡改。无法被篡改的理由是:借助于区块链的智能合约等相关技术,将NFT的铸造过程、创作者、流转的交易记录等信息都记录在了链上,不能篡改或者很难篡改。这样,任何艺术家的数字作品,只要以NFT形式存在,它就是独一无二的,甚至连创造者本人也无法篡改、复制,它具有唯一的稀缺性。NFT可以代表世界上任何独一无二的事物,如虚拟收藏品、游戏内资产、虚拟资产、数字艺术品、虚拟房地产等,因此,NFT被爱好者们视为“加密数字收藏品”,具有收藏价值。数字音乐、数码照片、数字图像、视频动画等数字作品,在交易平台上作为一个NFT出售,实践中称为“NFT数字作品”或者“NFT数字藏品”。每一个数字作品均具有被标识的唯一“身份”,且不可被篡改。 二、 NFT和元宇宙的关系 NFT和元宇宙的关系是什么?NFT、元宇宙是凭空出来的吗?显然不是,NFT、元宇宙都是区块链技术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或者说是目前网上热炒的Web3.0技术发展的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我们知道区块链技术目前已走过了超过十个年头,技术发展迭代的速度超过了人们的想象,区块链圈子又有所谓的“链圈”、“矿圈”、“币圈”之分,行内人有一句调侃的话,“币圈一天,人间一年”,每隔一段时间,区块链行业内总会出现一个新的热点,从早期的比特币、以太坊等主流虚拟加密货币,到国内严厉打击的所谓“首次代币发行”(“ICO”),再到国外的USDT等所谓“稳定币”的出现,以及最近火热的NFT、元宇宙。 关于元宇宙的概念网上有很多介绍,在此不再展开解释。要理解NFT与元宇宙的关系,用一句目前业内很多人的思考来回答最贴切,“NFT会是通往元宇宙的入口吗?”元宇宙就是数字世界或者虚拟世界的代名词。数字世界,无论我们喜欢它也好,我们排斥它也罢,它已经来到了我们的身边。业内有人认为,2021年是“元宇宙的元年”,曾经我们在科幻小说、科幻电影中看到的数字世界,正一步步变为现实。Z世代(指2000年以后出生的人群)的文化认同逐渐凝聚在数字化载体上,且越来越多的人承认,虚拟世界里的资产重要性并不亚于现实世界,数字文明也必将是大势所趋。 从长远来看NFT可能是进入“元宇宙”(伴随区块链、云计算、扩展现实等数字技术的提升,构建形成的既可映射、又独立于现实世界的虚拟世界)的新入口。将NFT与元宇宙联系在一起,未来的想象空间巨大。比如,人们可以在虚拟世界中构建物理世界的克隆体,通过NFT与真实的世界相互映射,在真实和虚拟之间,必定会产生更多创意和交流。 三、NFT数字藏品目前国内外的发展情况 (一) 全球NFT市场火爆 目前全球NFT市场火爆。根据网络DappRader的数据显示,截止到2021年10月7日,全球最大的NFT交易平台OpenSea交易总额已突破80亿美元,创下历史新高。作为对比,这个平台2020年全年的交易额还不足2000万美元。 NFT、数字藏品在国外也渗透到了体育、游戏、社交等多个行业领域。在体育界,依托NBA官方的合作,NBA Top Shot一路蹿红,这个平台制作的NFT数字藏品或者称为球星数字卡包价格、成交量节节攀升,众多NBA球星也参与到了NFT数字作品的铸造、投资中来。国外比较知名的NFT项目还包括无聊猿Bored Ape Yacht Club[1]、像素头像CryptoPunks[2]等,在艺术界甚至出现了一种新的艺术形式,叫做“加密艺术”。 (二) NFT数字藏品价格波动巨大 2021年,推特创始人 Jack Dorsey在2006年发出的第一条推特“just setting up my twttr”被作为NFT,以290万美元的高价由一位加密货币创业者Sinai Estavi购买。而到了2022年4月,Sinai Estavi在推特上宣布自己要出售该NFT,并以4800万美元的价格挂出。他说会将收益的50%用于慈善事业,他本以为这部分钱会超过2500万美元。但是,一周的公开竞拍时间截至了,只有7个人出价,价格在6美元到277美元不等。而在NFT交易平台OpenSea上,最高的出价也不过1.5万美元,这件NFT作品贬值了99%。从上面这个例子可以看出,NFT价格波动巨大,在投资NFT的热潮中存在巨大的泡沫,投资NFT数字藏品风险大[3]。 (三) 国内NFT市场的发展情况 国内市场NFT的发展稍晚,但互联网巨头大都入局布阵。国内数字藏品交易平台主要通过联盟链来完成相关数字作品的上链发售。相比国际市场NFT数字藏品的天价拍卖,国内各数字藏品平台大都无法二次交易。 国内主要数字藏品平台包括有阿里旗下的鲸探,腾讯旗下的幻核,京东旗下的灵稀等。鲸探通过蚂蚁链提供数字藏品平台服务。利用蚂蚁链区块链技术进行唯一标识的经数字化的特定虚拟作品、艺术品及商品,包括但不限于数字图片、音乐、视频、3D模型等各种形式的虚拟数字藏品。腾讯依托至信链等技术服务,通过幻核APP向用户提供访问、分享、购买数字藏品的入口。在用户购买藏品后,腾讯仅提供藏品的展示服务,供用户进行学习、研究、欣赏、收藏,除前述使用目的外,用户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目的。京东通过灵稀提供数字藏品的平台服务。在数字藏品购买成功后,用户有权基于非商业、非营利目的,通过小程序在具体物业场景界面使用对应数字藏品的展示、学习、研究、欣赏以及收藏等服务,不得用于其他目的。也就是说,目前国内主流的数字藏品平台,大都禁止用户利用数字藏品进行售卖、炒作、场外交易等二次交易,禁止欺诈或以任何其他非法方式进行使用。 四、NFT火爆出圈的原因分析 NFT、元宇宙原来只是在区块链领域的人员了解,NFT、元宇宙火爆的原因是什么?NFT、元宇宙为什么能出圈?概括起来,有两大方面的原因。 第一是圈子文化的认同 NFT概念被炒得火热的时候,互联网上不断充斥着某某头像又一次创下新高卖出几百万的新闻。突然有一天,你发现你所在圈子的朋友圈到处都是稀奇古怪、看起来像同一系列的头像,有马赛克风、打扮时髦的大嘴猴、可可爱爱的蓝色小猫和圆润的小企鹅等等。在普通人眼里,它只是一个可以随手保存的图片,但在圈子内部,它更像一张独特的ID,代表着圈子内人员的社会地位和金钱实力。只用拥有同系列或同等价格系列头像的人,才是这个圈子里的同僚,有在社交媒体交流的机会。 第二,NFT数字藏品的火爆也是数字经济时代的社交需要 互联网的大环境让NFT的社交价值发挥得淋漓尽致。在数字时代,虚拟形象也成为了人们社交时不断扩大的需求,而应用最广泛的头像则自然而然地成了虚拟身份的载体。以CryptoPunks为例,这一首发于2017年的马赛克风小人系列已经是元老级别的数字头像,成为了NFT世界的劳斯莱斯,最贵的两千多万美元,价格最便宜的也能卖到数万美元。于是人们看到,数百万乃至数千万一张的高价且独一无二的NFT电子头像渐渐地成了名人们在网络上身份的代表,说NFT是被名人带火的一点都不夸张。 五、NFT与知识产权的关系 不同人眼中的NFT,承载的意义不尽相同,但从先行者的尝试来看,有一个方向是十分明确的——通过NFT技术来实现IP的保护与发展。2000年出生的人群被称为00后,也被称为Z世代人群。00后正逐渐进入工作环境和成为消费群体。随着消费人群和消费场景的变化,Z世代人群逐渐成为主要目标消费群体。在数字经济领域,利用区块链技术发行的NFT数字藏品,不受保存环境、地理位置的限制,可有效保护IP知识产权。 实物产品的溯源和知识产权维权一直不是一件简单的事情。我们知道,知识产权的维权,不管是专利、商标还是版权,一般都要经历权属环节的确权、交易环节的流转、是否构成侵权的认定、以及赔偿等主要问题。上面我们介绍了NFT的相关特性,利用区块链技术铸造的NFT、数字藏品、数字资产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IP源头也就是权属的问题,同时由于流转交易记录的在链上记载、不可篡改的特性,也解决了交易流转环节可能售假的问题,因此,NFT、数字藏品对IP开发与转化有独特价值是毫无疑问的。NFT能有效保护数字资产、极大激发IP的潜在价值。同时,NFT为解决版权问题提供了新思路,当一个作品被铸成NFT并且上链之后,它便被赋予了独一无二的编码,以确保其唯一性和真实性。无论该作品被复制、传播了多少次,原上传者始终都是唯一所有者。 前面我们提到了NFT数字作品的应用场景很宽,涉及游戏、艺术品、体育赛事精彩瞬间及赛事直播等等,NFT数字作品在国外成功实施的比较多,在国内的市场中具体哪种应用场景在商业层面、法律层面能够跑通,其实大家都在摸着石头过河。在国外NFT数字作品的案例中,有个将照片铸造成NFT数字作品并被交易高价的成功案例,可供国内行业有关人员参考。 该案例是被称为“火灾女孩”照片的NFT作品。 据报道,2005年,英国的一个小女孩名叫佐伊·罗斯(Zoe Ross),有一天小佐伊的爸爸在带着她围观一场住宅房的火灾时,为她拍下了一张经典的照片。小佐伊当时5岁,照片里她回头看向镜头,微微抿嘴邪魅微笑,眼神中露出些许邪恶与洋洋得意,她的身后不远处是一座正在熊熊燃烧着的房子。孩子的天真与不经意间暴露的邪恶让这张照片广为流传。这张照片曾在2008年获得了摄影专业杂志的摄影大奖,佐伊也被网友亲切成为“火灾女孩”。2021年,该照片被铸造成了NFT数字作品上链后,这张照片也以近34万英镑(约306万人民币)的高价售出[4]。 从该案例我们可以看出,因为加入了非同质化代币技术(NFT)的加密处理,这张照片成为了世界上独一无二的艺术作品。因为该照片被铸造成了NFT数字作品,相对于传统的照片,将照片铸造成NFT数字作品的优势在于:其一,由于是NFT数字作品,该照片得以高溢价出售;其二,因为通过NFT的方式将该照片铸造上链,从铸造伊始该照片的拍摄者佐伊的父亲及该照片中的主人公佐伊的有关信息就被记录在链上,后续关于著作权的问题不会产生争议;其三,该照片NFT作品的收藏者可以在未来转卖这件NFT数字作品,该照片NFT作品每一次交易的情况都会在链上记录保存;其四,图片加密的方式也能让佐伊及其父亲按照事前的约定,在未来每次图片售出时获得利润的10%,而且这个过程通过链上的智能合约就可以完成,不会存在违约的可能性,对创作者得到了更好的权利保障。 六、NFT数字藏品及平台相关法律问题的分析 NFT、元宇宙的火爆,也必然伴随相关纠纷,以及相关的法律问题。一方面,我们需要熟悉针对区块链、虚拟加密货币领域目前的法律规范,同时也需要关注追踪最新的法律法规政策及有关司法判例。针对NFT数字藏品及交易平台,最新的政策是2022年4月13日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中国银行业协会、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的《关于防范NFT相关金融风险的倡议》[5]。在2022年4月,杭州互联网法院审理并判决了首例NFT作品侵权、“元宇宙”平台承担责任的案件(以下简称“首例NFT作品侵权案”)。 (一) 《关于防范NFT相关金融风险的倡议》对NFT的规定及影响 《关于防范NFT相关金融风险的倡议》(以下简称“《倡议》”),肯定了区块链技术、NFT在推动数字产业化、数字经济方面的正向作用。同时明确了NFT数字藏品的法律风险和法律红线。 一方面,《倡议》中提到“NFT作为一项区块链技术创新应用,在丰富数字经济模式、促进文创产业发展等方面显现出一定的潜在价值”,要求“合理选择应用场景,规范应用区块链技术,发挥NFT在推动产业数字化、数字产业化方面的正面作用。确保NFT产品的价值有充分支撑,引导消费者理性消费,防止价格虚高背离基本的价值规律。保护底层商品的知识产权,支持正版数字文创作品。真实、准确、完整披露NFT产品信息,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倡议》中对区块链技术、“NFT”的肯定,正是基于区块链技术在数字文创产品的确权及交易环节的链上记录不可篡改的特性,可推动数字经济的发展和繁荣。 另一方面,《倡议》为NFT数字藏品、相关交易平台划定了法律红线。此次出台的《倡议》跟之前对区块链、加密数字代币领域的监管政策是一脉相承的,重点在于防范金融风险,加强对“洗钱、非法金融活动”的打击,明确了具体的法律红线。 1.禁止变相发行交易金融产品 不在NFT底层商品中包含金融资产,变相发行交易金融产品。此处明确金融资产包括“证券、保险、信贷、贵金属”,禁止变相发行交易金融产品。 2.禁止变相开展代币发行融资(ICO) 不通过分割所有权或者批量创设等方式削弱NFT非同质化特征,变相开展代币发行融资(ICO)。 3.禁止变相违规设立交易场所开展NFT相关交易 不为NFT交易提供集中交易(集中竞价、电子撮合、匿名交易、做市商等)、持续挂牌交易、标准化合约交易等服务,变相违规设立交易场所。 4.禁止用虚拟货币为NFT计价和结算 不以比特币、以太币、泰达币等虚拟货币作为NFT发行交易的计价和结算工具。 5.严把落实KYC 对发行、售卖、购买主体进行实名认证,妥善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发行交易记录,积极配合反洗钱工作。 6.不为投资NFT提供融资支持 不直接或间接投资NFT,不为投资NFT提供融资支持。 (二) 首例NFT作品侵权案的指导意义 2022年4月20日,杭州互联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奇策公司与被告某科技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并当庭宣判。 案情如下: 漫画家马千里创造的《我不是胖虎》(以下简称“胖虎”)动漫形象近年来成为广受用户欢迎的爆款IP。某知名平台也曾发布《我不是胖虎》系列NFT,每个时段中《猛虎上山》和《猛虎下山》各限量8000份,引起巨大关注。原告经授权,享有《我不是胖虎》系列作品在全球范围内独占的著作权财产性权利及维权权利。原告发现,被告经营的“元宇宙”平台上,有用户铸造并发布“胖虎打疫苗” NFT,售价899元。该NFT数字作品与马千里在微博发布的插图作品完全一致,甚至在右下角依然带有作者微博水印。NFT数字作品一旦被铸造上链,便难以像传统互联网信息一样易于处理。被告作为专业NFT平台,理应尽到更高的知识产权保护义务,对于在其平台发布的NFT数字作品权属情况应进行初步审核。被告不但未履行审核义务,还收取一定比例的交易费用。原告认为,被告行为构成信息网络传播权帮助侵权,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一审杭州互联网法院判决被告立即删除涉案平台上发布的“胖虎打疫苗” NFT作品,同时赔偿奇策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6]。 首例NFT纠纷案件的裁判,进行了有意义的探索,对国内数字藏品产业的发展有如下规范指导意义。 1.明确NFT数字作品交易行为受信息网络传播权所控制 该案审理法院认为,NFT数字作品交易涉及铸造、出售等环节。铸造的流程来看,存在对作品的上传行为,该行为使得铸造者终端设备中存储的数字作品被复制到网络服务器。从NFT数字作品的销售过程来看,系指在交易平台上以出售为目的呈现该NFT数字作品,在作品被呈现的情况下,该展示行为使公众可以在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当NFT交易平台注册用户通过数字钱包支付对价和服务费后,即可成为平台上公开显示的该NFT数字作品的所有者。因此,NFT数字作品铸造、交易包含对该数字作品的复制、销售和信息网络传播三方面行为。 NFT交易模式本质上属于以数字化内容为交易内容的买卖关系,购买者所获得的是一项财产权益,并非对一项数字财产的使用许可,亦非对一项知识产权的转让或许可授权,NFT数字作品交易对象是作为数字商品的数字作品本身,交易产生的法律效果亦表现为财产权的转移。 NFT数字作品是通过铸造被提供在公开的互联网环境中,交易对象为不特定公众,每一次交易通过智能合约自动执行,可以使公众可以在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NFT数字作品,故NFT数字作品交易符合信息网络传播行为的特征。虽然涉案NFT数字作品铸造过程中,存在对作品的上传行为,该行为使得铸造者终端设备中存储的数字作品被同步复制到网络服务器中,但该数字化涉案作品的目的在于以互联网方式向社会公众提供作品,故该复制行为已经被信息网络传播行为所吸收。 2.明确NFT数字作品交易平台应承担更高的审查注意义务 NFT数字作品交易服务平台,因为交易的NFT数字作品由平台注册用户提供,且不存在与他人以分工合作等方式参与NFT数字作品交易,故此平台属于网络服务而非内容提供平台。 NFT交易模式下产生的法律效果是财产权的转移。NFT交易模式下,NFT数字作品交易涉及对作品的复制和信息网络传播,因此,NFT数字作品的铸造者(出售者)不仅应当是作品复制件的所有者,而且应当系该数字作品的著作权人或授权人,否则将侵害他人著作权。对此,涉案平台作为专门为NFT数字作品交易提供服务的平台,应当审查NFT数字作品来源的合法性和真实性。 涉案平台对其平台上交易的NFT数字作品具有较强的控制能力,亦并没有额外增加其控制成本。从平台的营利模式来看,其不同于电子商务平台和提供存储、链接服务等平台,系直接从NFT数字作品获得利益。从本案查明的事实来看,涉案平台不但在铸造时收取作品gas费,而且在每次作品交易成功后收取一定比例的佣金及gas费。因涉案平台在NFT数字作品中直接获得经济利益,故其自然应对此负有较高的注意义务。 因此,涉案平台不仅需要履行一般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责任,还应当建立一套知识产权审查机制,对平台上交易的NFT作品的著作权方面做初步审查,否则应承当相应的法律责任。 3.明确NFT数字作品停止侵权的创新承担形式 因NFT数字作品交易结合区块链、智能合约技术的特点,NFT数字作品一旦完成交易转移,无法在所有的区块链上予以删除,故可采取经该侵权NFT数字作品在区块链上予以断开并打入地址黑洞以达到停止侵权的效果。 七、国内NFT数字藏品平台合规建议 NFT作为新一代的基于区块链和智能合约的创新应用,如果NFT能为元宇宙内数字资产的产生、确权、定价、流转、溯源等环节提供支持,则有机会成为元宇宙的重要基础设施,让人们可以在虚拟空间内进行足够丰富的经济活动和文化活动。在其中扮演重要角色的NFT交易平台,应在法律法规层面厘清作为平台的注意义务、法律责任。建议NFT数字藏品平台在以下方面主要平台运营的合规: 1. 禁止出现金融化的倾向 NFT在铸造、出售过程中禁止出现金融化的倾向。将金融资产与NFT挂钩并销售的法律后果是什么?最大的红线是《刑法》第174条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第179条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等。 2. NFT在二级市场流通的问题 NFT在二级市场能否流通,决定了NFT作为资产的定价及价值问题,从金融学、经济学的角度来看,一项资产能够有良好的流动性,一般会对该类资产的定价及价值有正向的反馈作用。在国外的监管环境中,在美国,有持牌照的数字货币交易所,例如OPENsea,NFT在美国二级市场上的交易没有法律障碍。我国目前的法律及政策是禁止数字货币交易所的设立。那么,对于NFT是否能够开设二级市场,还存在不确定性。但是,有一点是明确的,开设二级市场这项业务属于持牌业务,并不是寄售平台、发行平台自己或SPV公司就能做的。开展NFT业务,必须请专业的律师团队对法律合规性进行分析,否则,《刑法》第225条非法经营罪是潜在的法律风险。 3. 平台实名认证和反洗钱的合规义务 实名认证的问题,也就是我们前面提到的“KYC”,要求平台上的商家、用户进行实名认证,这是国内NFT平台的基本合规义务。国内NFT平台另一个基本的合规义务是反洗钱的合规义务,反洗钱合规义务的具体落实需要制度保障和技术系统保障。 4. NFT的定价及支付 目前国内NFT发行、交易平台,一般都是用人民币对数字藏品、NFT进行定价及计算,符合上面倡议的要求。如果有平台接受比特币、以太币和USDT或平台币作为计价及结算,是上面的《倡议》中明确禁止的,有极大的法律风险。 5. NFT分割及变相开展代币发行融资(ICO)的问题 开展代币发行融资(ICO)是国内的法律规范及政策一向严厉禁止并打击的。关于如何理解代币发行融资(ICO)的问题,网上有大量的文章进行分析论述,这里不展开讲,从人民银行等七部门联合发布的《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中可以明确,代币发行融资本质上是一种非法公开融资行为。国内监管部门对虚拟货币行业的非法公开融资行为一向是严厉禁止的,从比特币、以太坊的炒作,到各种山寨币、所谓“小币种”的相关金融风险。元宇宙、NFT火了以后,又有不法人员想借助元宇宙、NFT的形式变相开展ICO。这当然也为监管部门所抵制。 《倡议》中提到的“不通过分割所有权或者批量创设等方式削弱NFT非同质化特征,变相开展代币发行融资(ICO)”,其中NFT“分割所有权或者批量创设”等方式,关注的重点在于是否被不法分子利用进行ICO。因此,只要相关企业合法合规运行NFT平台,不开展变相ICO的行为,在国内还是可以合法合规开展NFT、数字藏品的相关业务。 6. NFT数字作品交易平台应建立知识产权审查机制,承担更高的审查注意义务 前面分析了,法院判决认为NFT数字作品交易服务平台属于网络服务而非内容提供平台。NFT交易模式下产生的法律效果是财产权的转移。NFT数字作品交易涉及对作品的复制和信息网络传播,因此,涉案平台作为专门为NFT数字作品交易提供服务的平台,应当审查NFT数字作品来源的合法性和真实性,需要履行一般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责任,以及建立一套知识产权审查机制,对平台上交易的NFT作品的著作权方面做初步审查。
作者简介:张宾 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