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盈科|解读 保密协议起草的七大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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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21-08-30

来源:盈科律师事务所

随着商业秘密在企业中的地位逐渐上升,越来越多的合同中都设计了保密条款,亦或是双方约定了签订保密协议。那么,在签订保密协议时,我们应当注意哪些问题呢?在本文中,知函博士将根据保密协议的适用情形为大家逐一解读保密协议起草的七大要点。

 《商业秘密保密协议》(以下简称“保密协议”)是商业秘密权利人与已经知悉或即将知悉其商业秘密的人签订的,约定保密义务,明确保密范围、保密期限,以及违约责任等保密相关事项的协议,一般以书面文件形式签署。签署《保密协议》是商业秘密权利人保护其商业秘密最常见的有效方法,具有以下三种功能:首先,告知功能,告知签订保密协议的人其负有保密义务;其次,警示功能,警示签订保密协议的人,不能违反保密义务否则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第三,证明功能。在发生商业秘密侵权纠纷后当事人可把该协议当作证据使用,证明权利人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

一、保密协议的适用情形

 需要签订保密协议的情况通常有以下三种:第一种情况是在单位与新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时,为防止新员工在以后的工作中泄露单位秘密,通过签订保密协议对其进行约束;第二种情况是在单位开展重大项目时,为防止在重大项目的完成过程中发生技术秘密、经营秘密的泄露,与项目参与人员签订的保密协议;第三种情况是在业务洽谈阶段,洽谈双方在接触中可能会以披露本单位技术秘密、经营秘密等作为促成交易的手段,或合作洽谈的内容本身涉及企业的商业秘密,签订保密协议可以对双方当事人的权益进行保护。

二、保密协议的起草要点

 1. 保密的内容和范围。不同的企业所持的商业秘密是不同的,因而关于保密的内容和范围也应该根据自身特点进行约定,根据各自的具体情况作出适宜的划定。

 权利人应当将需要保密的对象、内容、范围和期限等明确下来,最好通过列举的方式列明所有需要保密内容,否则很容易因约定不明引发纠纷。不同企业和同一企业的不同时期,保密范围、内容也有所变化,权利人应及时更新保密协议内容。

 2. 约定义务人的保密义务。双方在保密协议中具体描述义务人应当承担的保密义务的具体内容,如如何使用商业秘密、涉密文件的保存与销毁方式等内容,促使义务人更好地履行保密义务。

 3. 保密期限。商业秘密的特性决定了保密期限应与商业秘密的存续期间相同。在最常见的员工保密协议中,很多人误以为保密期限与劳动合同的期限相同,劳动合同解除后义务人便不再承担原单位的保密义务,事实上法律明确规定了,劳动者保守秘密的义务不因劳动合同的解除、终止而免除。为了避免义务人因这种错觉侵犯商业秘密,权利人最好在协议中与义务人约定一个相对确定的保密期限(比如10年)。

 4. 对第三人合同义务条款。企业在聘用新员工时,如果该员工没有承担对原单位的保密义务或竞业禁止义务,则应当在合同中明确保证:职工在企业内使用的任何知识,均与以前的单位无关;职工接受公司交付的任何任务,均不会侵犯原单位的商业秘密。如果该员工承担了对原单位的商业秘密的保密义务,则应当在合同中明确要求该员工在执行单位工作时不得侵犯原单位的商业秘密。

 5. 违约责任。保密协议可以约定违约责任,可以是支付违约金的方式,也可以是赔偿损失的方式,还可以确定详细的赔偿计算办法。

 此外,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保密协议中不得直接设定违约金,若约定违约金,违约金条款存在被认定为无效的风险。但这并不意味着员工保密协议中不可约定违约责任,员工保密协议中可约定违反保密义务的赔偿内容以及计算赔偿数额的方式。

 6. 纠纷管辖机构。保密协议中可以约定争议解决机构,但争议解决机构必须确定、唯一,不能既约定选择仲裁机构又约定选择法院,不能既约定选择A地又约定选择B地的仲裁机构或法院,否则该条款无效。

 7. 协议的效力和更改。当事人应当约定协议生效的时间,以及当事人对协议修改的权利。一般都约定协议修改必须经双方一致同意才有效。

 除了以上条款,当事人还可以根据各自的具体情况,约定其他事项,如职务作品、合作作品的归属问题等。

作者简介:刘知函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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