盈科|解读 婚后一方对外负债,另一方一定要偿还吗?
已被浏览1623次
更新日期:2019-05-31
来源:盈科律师事务所
案情简介
阿红跟小伟是夫妻,婚后2006年的时候,小伟在外面有了第三者,被阿红发现了。于是阿红和小伟签订了婚内协议,约定从2006年8月30日起,两人的经济收入支出互不牵扯,债务各自负担。协议签订后,两人就开始了分居生活。直到2016年,双方才办理离婚登记手续。
2014年3月,小伟向老孙陆续借款51万元,借条上写着借款原因为“购车资金需要”,约定借款时间为一年。因为小伟到期未能还款,两人又在2015年重新写了一份借条,约明小伟欠老孙本息总共58万元。因直到2018年小伟依旧未偿还上述借款,于是被老孙一纸诉状告到法院。同时,老孙认为小伟是在婚内借款,因此阿红也应该一起偿还。
阿红表示,她对小伟借款一事完全不知情,更别提用过这笔钱了,再说自己和小伟早就约定了两人债务各自承担,且已经分居,再怎么说也不应当自己来还这笔钱。
然而一审法院认为,婚内协议是内部协议,对外不具有对抗效力,判决阿红和小伟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阿红非常震惊气愤,于是找到律师,希望能够通过二审翻案。
律师分析
其实本案中最大的争议焦点是借款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2018年1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开始施行,解释第三条明确规定,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主张权利的,法院不予支持,除非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
本案中,借款是小伟以个人名义向老孙借的,阿红根本不知有此借款,58万的借款数额明显超出了家庭日常生活的需要,并且老孙没有任何证据证明该借款被用于阿红和小伟的共同生活,根据上述解释的规定,老孙主张借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法院不会支持。
法院判决
最终二审法院判决该借款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阿红不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案件延伸
2016年到2017年间,出现了非常多的一方债务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案件,我们经常能看到关于“24条”的新闻,这里的“24条”指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4条,具体内容为“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该规定的受害者通常为女性,包括大学教授、会计师等等,她们都是在离婚后突然被告知自己的丈夫在外有巨额欠款,上百万的债务需要她们偿还,明明自己都没有见到钱,但此后这一生都要陷入还款的漩涡。
上述情况的出现,源于“24条”的举证责任分配问题。根据该条规定,债权人只要能够证明其跟夫妻一方签订了有效的借款协议,并且有转账记录,就有权以夫妻共同债务为由要求夫妻双方共同偿还借款,除非夫妻中的非负债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借款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债务人明确知晓夫妻双方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否则夫妻双方必须就偿还借款本息承担连带责任。
通过比较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与2018年最高法关于夫妻债务纠纷的解释的规定的规定,可以发现后者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原则和举证责任分配做了调整。对于婚内夫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前者以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为原则、个人债务为例外,夫妻一方应对属于个人债务承担举证责任;后者则对超出日常生活需要的一方负债,以认定为个人债务为原则、夫妻共同债务为例外,债权人应对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承担举证责任。以上立法上的转变,一方面加重了债权人的举证责任、提醒债权人谨慎借款;另一方面也为夫妻一方的过度举债行为与家庭财产之间建立了一个防火墙。
所以在这里提醒大家,如果您想要借给别人钱,又担心后续收不回来,一定要让专业律师为您起草借款协议,通过协议规避掉您后续的证明责任,并且一定要债务人夫妻双方签字;如果您担心出现另一半欠下巨额债务追到您头上这种情况,也要找专业的律师为您起草婚内财产协议,并且密切关注婚内财产的来源和去向,以防财产受损。
作者简介
刘敏律师:盈科律师事务所全球总部合伙人、盈科全国婚姻与家庭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盈科北京婚姻家庭法律部主任、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家事调解中心执行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