盈科|期刊 对处于经营困境的中国企业债权回收相关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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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20-11-18
来源:盈科律师事务所
对处于经营困境的中国企业债权回收相关探讨
祝翠瑛、刘聪慧
[摘要] 最近在中国,频繁出现许多债权人在追债诉讼中胜诉却拿不到执行款的情况。 对经营困难的企业收回债权是十分困难的课题之一。近期,受疫情影响,企业的破产数量持续攀高,让人痛心疾首。据人民法院公告网显示,2020年5月1日起至今(5月24日),已经有近600家企业发布破产公告,平均每天都有25家企业破产。那么,债权人该如何回收濒临破产或者已经破产企业的债权呢?本文将从针对股东的追偿,企业债转股,申请企业破产及债权申报这三个方面来探讨如何回收处于经营困境的企业的债权。
[关键词] 中国企业;经营困境;对股东的追偿;债转股;破产重整; 债权申报
目录
1、绪论
2、针对股东的追偿
3、企业债转股
4、申请企业破产及债权申报
5、结语
一、绪论
随着经济贸易活动愈加频繁,各种纠纷也层出不穷。其中也有不少债权人遇到官司胜诉,但拿不回执行款的问题。债务追偿从小的方面来说是债权人自己的内部决策和经营管理问题,从大的方面来说它能够影响整个国家的宏观调控和经济发展。特别是疫情期间以来,很多企业面临经营困境,资金无法正常回收,有一些企业已经濒临破产的边缘。那么,债权人该如何去回收濒临破产或者已破产企业的债权呢?关于如何实现没有支付能力的企业的债权,我们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尝试追偿。
二、针对股东的追偿
针对经营不善,无力偿债的企业,我们可以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让其股东偿还债务呢?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第20条第3款规定:“若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利益,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公司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关于法院在决定适用人格否认法理时,是否需要考虑股东滥用公司法人人格的行为,在主观上是否存在过错,一直存在争议,但从中国法院近年的司法判例来看,倾向于客观滥用说,即公司制度下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的行为本身就是对权利的滥用,侵害了交易安全,侵犯了债权人的优先受偿权, 违反了公平正义,因此无须再另外要求行为人的主观过错。
其次,中国自实施注册资本认缴制以来,很多公司存在并未实缴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第3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7条,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也就是说,当企业无力偿还债务时,债权人可以要求股东提前履行出资义务。
再次,若公司股东存在抽逃出资的情形,债权人可以要求抽逃出资者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若公司股东存在欺诈、不公平、不正当等不当行为,抽逃出资导致公司资产不足以清偿公司债务的,亦可考虑依据《公司法》第20条第3款要求抽逃出资者承担连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0条规定:被执行人无财产清偿债务,如果其开办单位对其开办时投入的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可以裁定变更或追加其开办单位为被执行人,在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的范围内,对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实践中,法院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发现开办单位(企业的投资者)具有投入的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的情况的,即可根据债权人的申请,在被执行人无财产清偿债务时,依据此条规定裁定追加或变更开办单位为被执行人。
当企业债务可以向其股东进行追偿时,可以有更多的执行手段让债权得以回收。具体措施如下:
一、对于将财产转移,名下无财产的被执行人,可以将其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根据《民事诉讼法》中的强制执行相关规定,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老赖将会强制执行存款、收入、股票、车辆、应收账款、土地、房产等,同时还会被强制返还特定的财物,并且需要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和支付迟延履行金。另外还可以对被执行人采取罚款、拘留、限制出入境等措施。对于被执行人唯一住房、工资收入、养老金、配偶财产(债权人能够证明相关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未成年子女来历不明巨额财产等特殊财产也是可以予以执行的。
二、中国法院协同其他相关机构通过禁止或限制被执行人的行为,如:禁止出入境、禁止失信被执行人上高速、冻结驾驶证,限制驾驶证年检、限制高消费来促使老赖主动还款。根据2015年7月22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规定,限制如下高消费: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旅游、度假;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限制从事特定行业或项目,如:设立金融类公司限制;发行债券限制;合格投资者额度限制;股权激励限制;股票发行或挂牌转让限制;设立社会组织限制;参与政府投资项目或主要使用财政性资金项目限制等。限制进行特殊市场交易:从事不动产交易、国有资产交易限制、使用国有林地限制、使用草原限制、其他国有自然资源利用限制。限制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专家以及其他招标从业人员招投标活动。限制支付宝,芝麻信用等网络支付工具和授信。限制接受政府支持或补贴;限制担任特定职务:担任国企高管限制;担任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限制;担任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担任金融机构高管限制;担任社会组织负责人限制;招录(聘)为公务人员限制;入党或党员的特别限制;担任党代表、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限制;入伍服役限制等。限制获得准入资格:海关认证限制;从事药品、食品等行业限制;房地产、建筑企业资质限制。限制获得荣誉和授信限制:授予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文明家庭、道德模范、慈善类奖项限制;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荣誉限制。
三、最高法与芝麻信用签署对失信被执行人信用惩戒合作备忘录,最高人民法院官方授权第三方商业征信机构通过互联网联合信用惩戒。芝麻信用会同淘宝、天猫、神州租车、趣分期、去哪儿旅游、我爱我家相寓等各应用平台在消费金融、蚂蚁小贷、信用卡、P2P、酒店、租房、租车等场景全面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压缩失信被执行人生存空间。
四、为了加大执行力度,中国政府采取了面向社会公布被失信被执行人信息的措施。通过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公布与查询平台、有关网站、移动客户端、户外媒体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公开,供公众免费查询;根据联合惩戒工作需要,人民法院可以向有关单位推送名单信息,供其结合自身工作依法使用名单信息。对依法不宜公开失信信息的被执行人,人民法院要通报其所在单位,由其所在单位依纪依法处理。
五、网络快速查询及执行查控。2016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和公安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建立快速查询信息共享及网络执行查控协作工作机制的意见》,该意见主要包括五方面的协作内容,包括:信息共享、查询反馈、限制出境、查控车辆、查找被执行人。
六、每六个月查询一次财产。2016年11月7日,最高院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其中第九条终于明确“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的五年内,执行法院应当每六个月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一次被执行人的财产,并将查询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
七、在中国有能力偿还债务却不偿还的老赖会被追加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刑事责任。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进一步细化了该刑事责任的具体事项。
三、企业债转股
当企业出现资不抵债的情况时,债权人可以通过将对公司的债权转为股权的方式,来控制风险,解决清偿不能的问题。因为比起执行难、企业破产后的低清偿率,债转股会给债权人带来更大的回报率,是一种保护债权人权益的市场化工具。近年来,中国政府为缓解企业债务压力,防范风险,促进经济稳步增长,大力推进市场化、法治化债转股的措施。在2020年1月13日举行的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新闻发布会上,中国银保监会副主席黄洪介绍了上一年度的防范化解风险情况,并指出,2019年全年实施市场化债转股共计1.4万亿元。
在中国,债转股有很众多成功案例。以青海盐湖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简称“*ST盐湖”)为例 ,*ST盐湖于1997年在深交所上市,是青海省最大的国企,公司拥有的钾肥资源具有稀缺性和不可替代性,享有得天独厚的资源优势,曾在2006年走出了2年涨15倍以上的行情,是国内最大的钾肥生产企业,有着“钾肥之王”之称。然而,受市场需求疲软、生产要素发生巨变以及项目投资失败的影响,深陷债务违约之中,近三年连续巨亏,2019年会计年度审计净利润为-458.6.亿元,一度濒临破产,备受关注。
2019年9月30日,西宁中院裁定受理公司破产重整一案,在重整方案设计方面,*ST盐湖于2020年3月完成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按每10股转增9.5股的比例共计转增26.47亿股,转增完成后公司总股本已增加至54.33亿股。转增部分中约25.76亿股用于向债权人抵偿债务,抵债价格为13.10元/股;剩余约7075万股由亏损资产的承接方汇信资产管理公司以5.95亿元受让,受让价格为8.41元/股。通过引入投资、改善经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对部分债务实施债转股等措施,2020年公司一季度经营业绩实现扭亏为盈,实现营业收入37.24亿元,同期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7.78亿元,去年同期为亏损2.65亿元,公司每股基本收益转正至0.14元,破产重整卓有成效,使公司恢复了持续经营的能力,起死回生,也极大限度的保障了全体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可以说,债转股作为债务重组的特殊方式,可以帮助债权人和债务人实现双赢。对债权人来说,可以通过债转股参与公司经营管理或实现并购目的,优化投资配比,变相实现债权;对债务人来说,可减轻负债负担,把企业救活。
债转股在债权人实现债权上具有其独特的优势,但并不是所有的债务都适合债转股。在中国债转股的适用限制主要来源于三个方面:一是在重整程序中不得对商业银行的普通债权直接适用债转股的重整措施;二是涉及到法律限制或者禁止的转股主体时,债转股的适用不得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三是债转股方案不可以适用于债务人以自身财产进行担保的债权,但这种限制仅仅是在破产法这一程序法的范畴以内,债权人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依旧可以在破产程序之外和债务人达成实体法意义上的债转股。根据201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关于市场化银行债权转股权的指导意见》,实行债转股企业的“四个禁止”包括禁止失去生存发展前景的“僵尸企业”债转股;禁止有恶意逃废债行为的严重失信企业债转股;禁止有可能导致过剩产能扩张和增加库存的企业债转股;禁止债权债务复杂且不明晰的企业债转股。
同时,根据《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2014)第七条,债权人可以将其依法享有的对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公司的债权,转为公司股权,但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债权人已经履行债权所对应的合同义务,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或者公司章程的禁止性规定;经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或者仲裁机构裁决确认;公司破产重整或者和解期间,列入经人民法院批准的重整计划或者裁定认可的和解协议。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债权人以债权(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债权转为公司股权的,公司应当增加注册资本。并且公司股权的债权有两个以上债权人的,债权人对债权应当已经作出分割。
对于经营处于困境的企业,债权人比起消极等待来说,通过债转股形式积极参与企业经营,通过企业效益的改善可以实现自己利益的最大化。然而债转股也是存在一定的风险。由于债权人与债务人的信息不对成,债务人作为破产管理人,可能会为了谋取私利而隐瞒一些重要事实与信息,这会严重侵害债权人的利益。因此,债权人应当要求债务人及时且准确的披露相关信息,做好监督工作,谨防道德风险。并且,当债权人通过债转股方式成为公司股东,参与公司经营决策时,应该着力企业经营的改善,注重企业估值的提升,发挥自身优势,做好公司相关治理决策,妥善处理与原有股东之间的利益冲突关系,帮助企业扭亏为盈,才能实现企业各方主体的共赢,最终通过债转股实现回收资金的目的。
四、申请企业破产及债权申报
1. 债权人申请企业破产相关问题
有些濒临破产的企业,可能为了继续借钱用于各项支出,而不主动去申请破产,这不仅会浪费社会资源,也会损害不知情的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因此,《中华人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条规定了当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债权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债权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时,只要证明债务人不能清偿其到期债务即可。至于债务人基于什么原因无力清偿,无需债权人在提出破产申请时举证证明,只要债权人提出申请,且债务人未能举出反证则推定债务人出现了两个破产原因之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的材料有:(1)债权发生的事实与证据。(2)债权性质、数额、有无担保,并附证据。(3)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证据。债权人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债务人。债务人应当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债务人有权对债权人的债权提出异议,人民法院认为异议成立的,破产申请不予受理。
需要注意的是,债权人可以申请债务人破产的理由是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在注册资本实缴制下,由于所有股东的出资都是在设立公司时实际缴纳的,注册资本会在资产负债表中体现,因此对于“不能清偿”的认定不会出现问题。然而,随着2014年公司法上的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很多企业看起来注册资本很大,然而却没有实缴,认缴出资并不会体现在资产负债表中,大量的认缴出资因股东享有的期限利益而无法流入公司,公司经营面临困难不能支付到期债务时公司是否构成了破产原因中的“不能清偿”?依据现有的会计实务处理方式,股东的未到期出资不纳入公司“资产”中,当债权人提起破产申请,法院查明确实存在“资不抵债”,此时法院会裁定受理破产申请,该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进入破产程序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第三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即股东出资义务的加速到期。此时,原未到期出资成为到期应缴出资按照“其他应收款”计入公司“资产”端。
依据《企业破产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法院会以“资产大于负债”驳回破产申请。在司法实践中,也有一些法院直接以公司的注册资本额明显高于债权额,债务人不符合“资不抵债”而驳回债权人的破产申请。如《中外运物流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与上海缪氏企业集团有限公司申请破产清算案》和《上海江佑商邦投资有限公司与上海壹鸿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破产清算案》,公司法上注册资本认缴制度的改革使得债权人申请破产陷入了困境。在这种情况下,债权人可以尝试跳过公司向未履行完出资业务的股东要求其以出资额为限度承担债务偿还责任或者根据股东的情况要求其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 破产企业债权申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相关规定,债权人若想参与破产分配,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少于三十日,最长不超过三个月)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债权人进行债权申报时,应当提交债权证明和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代理申报人应当提交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和债权证明。除此之外,还需要书面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申报的债权有财产担保的,应当提交证明财产担保的证据。),提交有关证据,按照顺序进行受偿。若申报的债权是连带债权的,也应当说明。连带债权人可以由其中一人代表全体连带债权人申报债权,也可以共同申报债权。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
可以申报的债权范围如下(包括但不限于此):首先,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第二,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和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债权人也可以申报。第三,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已经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求偿权申报债权;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尚未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将来求偿权申报债权。但是,债权人已经向管理人申报全部债权的除外。第四,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解除合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因合同解除所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申报债权。
管理人收到债权申报材料后,会登记造册,对申报的债权进行审查,并编制债权表。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无异议的,由人民法院裁定确认。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可以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经债权人会议通过后,由清算组负责执行。财产分配可以一次分配,也可以多次分配。列入破产财产的债权,可以进行债权分配,债权人可以凭清算组出具的债权分配书向债务人要求履行。债务人拒不履行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一) 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二) 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三) 普通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当然,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该特定财产不属于破产财产。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破产财产的分配应当以货币分配方式进行。但是,债权人会议另有决议的除外。
通过对无力经营企业申请破产及申报债权形式,存在因为债务人需要支付的费用太多,债权人最后在分配时所取得的款项比债权金额要小得多的问题。应该说这是向无力经营企业回收债权的下下策。但是比起无法回收任何款项来说,积极应对,申请破产和申报债权,取得一定比例的回款,对缓解债权人企业经济压力是有着非常积极的意义的。
五、结语
债务追偿关系到整个社会和经济发展,因此至关重要。在企业无力清偿事件中,最终的债权回收的问题解决,是依靠一个又一个不断反复的小事件所完成的,而债权人和债务人都在通过一个又一个小事件,找到相互合作的状态,才能实现双赢的结果。这个过程中,摩擦状态会不断出现反复,直到最终达成一个中间点。对于债权人及债务人这两个不同群体之间的利益博弈,我们不能陷入单一的对立关系,而是把握好两者间的平衡和协调,达到共赢的局面。
本文通过对股东的追偿、企业债转股、申请企业破产及债权申报三个方面探讨了如何对处于经营困难的中国企业进行追偿。 目前,中国加强了执行措施,对股东的追偿将比以前更加容易。而且债转股不仅可以使公司的债务减少,帮助公司减轻经营压力,增加注册资本金,去杠杆,也极大限度的保障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降低了债权人的不良贷款率。但是,当债权人通过债转股,从债权人转换为公司股东时,在正确识别公司经营的法律风险的同时,应更加努力,使公司不再陷入破产危机。对债务企业的破产申请和债权申报可以看作是债权人寻找自身权益的最后手段。但是比起一分钱都拿不到,通过对债务企业的破产申请和债权申报分配剩余资产更具有可行性。
针对经营困难企业的债权回收复杂和艰难程度远甚想象,需要债权人积极应对,综合考虑各方面的因素,制订确实有效的债权回收方案,并坚定地付以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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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
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5-10-27 发布,2006-01-01 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
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6-08-27 发布,2007-06-01 实施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
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席令第八号,2013-12-28 发布,2013-12-28 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3)
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3-12-28 发布,2014-03-01 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
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7-06-27 发布,2017-07-01 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
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8-10-26 发布,2018-10-26 实施
国务院关于积极稳妥降低企业杠杆率的意见(附:关于市场化银行债权转股权的指导意见)
行政法规,国务院,国发〔2016〕54号,2016-09-22 发布,2016-09-22 实施
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2014)
部门规章,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4号,2014-02-20 发布,2014-03-01 实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2〕23号,2002-07-30 发布,2002-09-01 实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
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11〕22号,2011-09-09 发布,2011-09-26 实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13〕22号,2013-09-05 发布,2013-09-16 实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
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16〕21号,2016-11-07 发布,2016-12-01 实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2019-03-27 发布,2019-03-28 实施
作者简介:祝翠瑛、刘聪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