盈科|解读 华人历史上对美诉讼的第一场胜诉—益和公司诉霍普金斯案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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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20-01-08
来源:盈科律师事务所
中国华为公司“孟晚舟”被加拿大政府强制性司法留置事件,早已经跳出了一般商业竞争的范畴了,从美国政府要求加拿大政府引渡孟晚舟的强硬态度不难发现美国已经将这一事件不断提升并扩大化为政治化的居心昭然若揭。其实面对美国方的挑衅中国民族企业的代表华为公司方不必选择忍让甚至迁就。早在150年前,中国人在美国领土上就与美国地方政府大打了一场干净利落的商战,其经验和历史启示是值得后世记取的。
1861年4月至1865年4月,美国南方与北方之间进行的战争,又称美国内战。北方领导战争的是资产阶级,战斗力量是广大工人、农民和黑人。在南方,坚持战争的只是种植场奴隶主,他们进行战争的目的是要把奴隶制度扩大到全国,北方目的则在于打败南方,以恢复全国统一。
因此,美国的国内战争,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奴隶制存废问题,美国北方的自由州和南方的蓄奴州打了一场历时近五年的南北之战。战后,美国通过了3项宪法修正案来保证和巩固战争带来的胜利成果:1865年生效的第13项修正案废除了奴隶制;1868年生效的第14项修正案保证个人的自由和权利不受各州行政权的干预;1870年的第15项修正案则给予美国黑人以明确的选举权。其中第14项修正案在美国历史上激起了无数的法律诉讼,其中一大诉讼是以华人发动并引领,对美国司法产生了不可或缺的重大的影响——它的一项重要内容便是各州“在其管辖范围内,不得拒绝给予任何人以法律的平等保护”。这就是通常所称的美国司法“平等保护条款”(EqualProtectionClause)。虽然它的初衷是保护自由了的黑人免于各州的歧视,但这一普遍的规定也使其他族裔(包括华人族裔)集团能够利用宪法来保护自己。不过,在这一修正案通过后的很多年里,美国联邦最高法院非常狭隘地解释这一“平等保护条款”的法益,结果,各州和其他地方政府在其管辖范围内仍拥有相当的权力来侵害人民的自由和权利。本案中,益和是一家商号(公司),霍普金斯是加州所辖旧金山市的一名警长。
华人族裔不应该忘记,美国司法亦更不应该忘记发生在1886年的益和公司诉霍普金斯一案,美国最高法院的裁决却是一个重要的例外,也是一个重要进步的节点,司法部门它认定加利福尼亚州旧金山市的两项市政条例违反了平等保护条款。这一判决改变了法院对该条款的此前的传统解释,成为一个有历史意义的先例而被后来的法官一再引用。提出和打赢这一案件的主人公不是美国公民,而是一位被美国一些白人打压和欺压的华人洗衣店老板益和。②这一案件成为美国大学法学院教学的经典案例,一百多年来他的名字为所有学习和研究美国宪法的学者和学生所熟知。
(一)诋华排华、打压华族成为案件的导火索
地处美国西海岸的加利福尼亚州,可谓是中国华人最早移民的中心或乐园,可就在中国人开始向加利福尼亚移民不久,加州就出台了一些不利于华人族裔移居加州的措施条款。1852年,也就是第一批华人来到加州的第三年,加州议会便通过了一项歧视性的税法,主要目标是针对华人淘金矿工。很明显,这一法律是出于对华人华工的偏见,有关立法报告把那时的华人描绘为“怪异的和下等的种族”,“无信义可言”③且精明的劳工。
一些白人矿工也开始攻击华人,一些华工秘密被杀,他们的营地被无端焚烧。1854年,加州最高法院甚至裁定华人无权出庭作不利于白人的证词。④这一决定导致进一步的排华暴行,因为那些暴徒知道他们不大可能会因为他们的罪行而遭到惩罚。最后,旧金山也加入到这一排华的运动中,在19世纪70年代和80年代,市政还通过了一系列旨在限制华人洗衣店的法律。当时在旧金山大约有24家华人洗衣店,由于华人的刻苦耐劳,这些洗衣店日益成为在美国的中国人经商才能和经济成功的象征,同时似乎也向加州的其他人证明,华人决不仅仅是暂时的寄居者,而是像其他民族的移民一样有意在美国作永久定居的主人翁。
由于华人洗衣店的存在威胁到白人拥有的洗衣店的生意,瓜分了他们的市场份额,同时它们又分散在白人居住的地区内,这样,它们很自然也很容易地成了攻击的目标。地方的报纸不断鼓噪,要求用法律来取缔华人洗衣店。商界行会的头面人物也积极响应这种无理但对他们有利的要求。1877年7月,连着三个晚上,一伙暴徒在旧金山的居民区洗劫了华人洗衣店,他们砸玻璃,毁设备,抢东西,所到之处遍地狼藉。面对这些明目张胆的破坏,旧金山的市政当局(theboard ofsupervisors)反而通过一系列精心设计的法律,企图把华人洗衣店从市内赶走。历史惊人相似的一幕出现,华为公司在美国市场的份额,如今似乎正遭受同样的命运。
1873到1884年间,它们通过了14项被称为“洗衣店条例”(launordinances)的法律,其动机就是排斥华族裔。立法机关清楚地知道社会上存在诋毁敌视华人企业的鼓噪,它同时也明白,除非它所通过的法律看上去不偏不倚,否则就会违背《1870年民权法》(theCivil Rights Act of1870),很可能还会与宪法第14条修正案“平等保护条款”相冲突。如果有关条例专门把华人族裔作为目标,法院无疑会宣布它们无效。因此,这些立法者设计了一种精细和复杂的许可证制度,并赋予行政执法官员基本上是任意处置的权力来管理洗衣店业务的市场行政管理。
基于美国加州地方政府立法的私益性,其中导致益和控告霍普金斯的法律就颇有代表性和前瞻性了。1880年5月26日通过的第1569号条例和1880年7月28日通过的第1587号条例规定,任何在市内的木制建筑中开办、维护和经营洗衣店的人都必须从市政当局获得营业执照。旧金山320家洗衣店中大概有310家开在木制建筑中,因此绝大多数店主都受到这两项条例的约束,拒不服从者将被罚款1,000美元,或者最长不超过6个月的监禁,或者两项并罚。问题是,没有一个条例规定了给予和拒绝营业执照的标准,这就给市政当局任意的裁断权,使它可以随心所欲地接受或拒绝有关申请。结果,所有被认定为华人的洗衣店老板的申请均被拒之门外,而所有的白人申请者皆一路绿灯,拿到执照。在美国选择性钓鱼执法也是由来有自的,故而,美国司法部要求引渡孟晚舟也就不足为奇了。
(二)华人的抗争:从受害者到胜利者
作为华人洗衣行业代表性商号益和利(YickWo)面对市政当局的敌意性许可执法,华人族裔并没有退缩。华人洗衣店主意识到团结合作的重要性,他们自觉自为组织在一起,成立了一个强有力的自卫性的行业协会“同心堂”(theTung flingTong),来抵制市政明显不公正的法律行为。这个行业协会号召其会员拒不服从明显带有歧视性的法律,他们出资众筹设立法律基金来支付打官司所需的律师费和其他在法院挑战这些法律所需要的费用。同时,它还协调成员间的关系,规定统一价格,划分各自经营的地盘,结成即时的统一战线。最重要的是,华人族裔们下决心一定要将地方政府所奉行的歧视性法规告到法院,以挑战市政当局立法的正确性,美国不是号称法治国吗?
益和公司(传统上谓商号)成为通过诉讼来挑战1569号和1587号条例的最佳原告人选,因为他在同一个地方经营洗衣店已经22年了,期间他的所有经营行为都符合各种各样的卫生和安全规定,没有任何地方临检不合格之处。事实上,益和公司从消防部门拿到的合格证称,洗衣房的结构和地基都通过了检查,并载明“具备经营洗衣店的一切条件”。公共卫生部门的合格证表明,“洗衣房达到了所有必要的卫生标准,也没有影响邻里的环境卫生”。但是,市政当局却在新的洗衣店条例下拒绝了他的营业许可申请。在同心堂的鼓励下,益和与其他150家和他有同样遭遇的华人族裔洗衣店主一起,决定无视条例和市政当局的歧视行为,照常经营他们的洗衣店。不久,他们全部被捕,于是,一场官司便不可避免地开始。
益和控告逮捕他的警长(sheriff)霍普金斯,直接将官司诉诸于加州最高法院,请求法院下达人身保护令状,使之获得自由,矫正旧金山市政当局的错误做法。同心堂特地为益和请了旧金山著名的律师麦卡利斯特(HallMc Allister)为他出庭辩护。作为一位出色的辩护律师,麦卡利斯特可以说是19世纪美国最了不起的法庭律师之一,且为人也颇有正义感,而华人一向有聘请一流律师代表他们的习惯和名声,因此,华人聘请他也就不足为奇了。
益和指控地方政府之洗衣店条例违反了加利福尼亚州宪法、美国联邦宪法和1880年中美条约。但是,加州最高法院拒绝了这些指控。⑤与此同时,另一个中国洗衣店店主和利(WoLee)把同样的官司打到了加州地区美国联邦巡回法院。尽管他的权益要求也被打回了,但是法院裁决书中的有关内容给华人带来了一线希望。该巡回法院对那些很成问题的洗衣店条例表示了强烈的保留意见。考虑到这些条例的歧视性后果,法院担心这些条例实施结果将是把华人的洗衣店“赶走”,并“给予那些主要由白人资本建立和经营的大企业以垄断地位”。它还对洗衣店条例的执行感到不安,因为它给予了市政当局无限制的裁量权。⑥
益和与和利遂分别向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提出上诉。因为两个案子内容几乎完全一致,最高法院便一并审理,并把它的审理重点放在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上:申诉者是否被剥夺了美国宪法或美国联邦法律给予的平等(包括保护的平等)权利?
(三)最高法院的明智判决与益和对美司法的早期贡献
事实上,本案华人作为原告主体在美国司法史上是值得大书特书的。在美最高法院具有历史意义的判决中,大法官斯坦利·马修斯(StanleyMathews)代表法院宣布了一致同意的判决:“裁定两位申诉者的权利被侵害了,下令立即予以释放”。为作出这个决定,法院首先肯定了联邦巡回法院先前在郭湖安诉美国(HoAhKowv.Nunan)⑦中确立的原则:第14条修正案的平等保护适用于美国公民,同样也适用于非美国公民。在明确了华人洗衣店店主虽非美国公民但仍受宪法保护之后,法院审查了市政条例以确定其是否符合宪法。法院对条例赋予市政当局广泛的裁量权深感震惊。它发现这两个条例规定了“‘对申请人的申请’批准与否的赤裸裸和专断的权力”。更为重要的是,虽然条例看上去中立,但其执行的方式却使这种中立大打折扣。法院宣称,在条例执行中,它们是专门针对一个特定的人群(也就是说中国人),这实际上否定了对华人的法律的平等保护。最后,法院指出:“尽管条例本身是公正的,表面上也不偏不倚,但是,如果公权部门带着恶意的眼光并以不平等的方式执行和应用它们的话……那么,对平等的公正(equaljustice)的否定仍然为宪法所禁止。”⑧
正是这一立场——表面公正的法律,但却不公正地加以运用——也违反宪法的平等保护条款,使本案开创了一个先例。像联邦巡回法院在郭湖安诉美国所作的那样,最高法院现在明确表示,法院可以超越法律的表象,从宪法的角度来评价它。在这样作时,它把这一原则又向前推进了一步,赋予了平等保护条款以新的解释:法院能够考察一项法律是如何执行的,进而决定它是否符合宪法的标准。
在上世纪的50年代和60年代美国民权运动中,益和案受到了广泛的注意。当时很多美国少数族裔团体,包括非洲裔和亚州族裔挑战一些州的种族歧视法律及其政策,诸如否认他们的投票权、对学校和居住区进行种族隔离、以及禁止种族通婚等。这些案件都强调一点,各州的歧视少数族裔集团的法律违反了平等保护条款。而当时的沃伦法院对民权案件的关注以及作出的有利于少数族裔的判决,很大程度上就是根据平等保护条款,而益和案则是他们援引的主要先例。这样,1886年的益和案,半个多世纪后成为20世纪中期美国有关平等保护法律的一个主要基石。作为讨论宪法平等保护条款被引用次数最多的一个案例,益和案至今一共被引用了百次之多。
值得一提的是,中美两国间的贸易战还在延伸,美国意图以华人龙头高科技企业作为遏制标靶,同样采取的是多重标准,在民事法律上无法达到目的就转往刑事一途,似乎再用司法手段救济自己的政治目的,对于惯以倡导的司法独立自居的联邦法院的大法官们,这一点不会看不明白,相信中国华为一定会从受害者成为胜利者,孟晚舟一案亦必将一如133年前的益和成为司法文明进步的一个拐点和贡献者。
注解:
①Yick Wo v.Hopkins,118 U.S. 356 (1886),http://laws.findlaw.com/US/118/356.html. 本文资料来源主要参见伍淑明(Laurene Wu McClain)著,任东来译本,其所载案件事实亦经过核查相关材料。
②YickWo 译成益和是根据作者提供的一份中英文对照材料。旧金山的一个小学为纪念这一有历史意义的判决,以益和命名。但这一名字似乎是一个商号(洗衣店),而非店主的名字。美国起诉人可能把商号的名字当作了店主的名字。不过,这很正常,因为中国人经商有一个传统,人们常常用商号名字来称呼店主,久而久之,反而忘了老板的真正姓名。作者也同意译者的这一猜测。(译者注)。
③AssemblyCommittee on Mines and Mining Interests, Report, Cal. Assembly, 7thSession, Appendix to the Journal of the Assembly(1856), p. 13.
④People v. Hall, 4 California Reports 399 (1854).
⑤In the Matter of Yick Wo , 68 California Reports 294 (1885).
⑥In re Wo Lee, 11 Sawyer’s Reports(United States Courts Report, 9th Cir.) 429 (1886).
⑦HoAh Kow v. Nunan, 5 Sawyer’s Reports(United States Courts Report, 9th Cir.) 552 (1879).
⑧YickWo v. Hopkins, at 356-74.
作者简介
曾哲:盈科国际律师学院客座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