盈科|解读 离婚后财产纠纷篇
2020年度离婚大数据分析(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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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21-07-07
来源:盈科律师事务所
2017-2020年,辽宁省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整体呈下降趋势,但2020年开始出现了大幅度的上升。2017年353件,2018年略有上升,共414件,2019年有所减少,共335件,而2020年则达到了近4年最高值,共497件。
二、离婚后财产纠纷篇
(一)审理程序
在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中,47%的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共计232件;43%的案件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共计213件;10%的案件缺席审判,共计52件,由此可见,就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而言,大部分案件能够在简易程序审理期限之内审结。
(二)起诉原因及离婚方式
在2020年的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中,共236例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的起诉原因是未履行离婚时的约定,175例是有离婚时未分割的财产,22例是因协议效力问题起诉,另外有37例因其他原因起诉。实务中,冲动离婚、为快速离婚而无理由退让、离婚时对夫妻共同财产情况不了解、或是选择协议离婚时在网络上下载通用模板、自行起草离婚协议,用词不严谨、不规范甚至相矛盾都是产生离婚后财产纠纷的诱因。
在2020年的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中,70%的案件是在民政局协议离婚后出现纠纷而起诉的,这类案件共314件;25%的案件是通过诉讼,被法院判决离婚后出现纠纷而起诉的,这类案件有109件;5%的案件是通过诉讼,最终在法院达成调解后出现纠纷而选择起诉的,共24件。由此可见在民政局办理协议离婚发生离婚后财产纠纷的几率更高,一方面是因为在民政局达成的《离婚协议》不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在一方不能按照离婚协议履行义务时,另一方无法直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还需要先经过诉讼程序后拿到生效的判决书、调解书确认离婚协议的履行内容才能申请强制执行。另一方面在协议离婚时,大部分人选择借鉴网络上的“万能模板”或自行起草离婚协议,导致离婚协议书写不规范、不严谨,最终引发纠纷。
(三)涉争标的种类
在2020年辽宁省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中,有280例案件涉争标的的种类为房屋;其次有67例案件涉争标的的种类为债权债务;再次是65例案件对车辆的分割有争议;共63例案件对补偿款、折价款有争议;42例案件对存款的分割有争议,最后是股权案件10例;其他银行类资金、家具、首饰、收藏品等分割有争议的共69例。经济的发展、经济水平的提高丰富了财产类型的多样性。
补偿款、折价款作为涉争标的物,其数量仅次于房屋,在统计中,甚至存在百万的“天价补偿款”,因判决未明确说明,对于同意“天价补偿款”的原因,我们不得而知,但在实务中,离婚协议或庭审中协商一致同意的补偿款无特殊原因鲜少会被撤销,因此在离婚过程中切不可存在“投机心理”,为达到离婚目的盲目同意补偿,在离婚后又试图反悔。
(四)关于房产
在280例涉及房屋争议的案件中,237件案件仅有一套房产;27件案件有两套房产;15件案件涉及三套以上的房产;另外还有1件案件争议标的为房屋租金。
在房屋归属方面,174例案件最终按离婚时达成的协议来分割;186例案件最终法院判决分割归一方;21例案件最后判决按份分割;另有6例最终分割房屋转让款、18例仅确权、12个判决中没有处理房屋归属问题。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大多奉行“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对存在何种夫妻共同财产也是需要当事人自己举证证明,因而在日常生活中,切忌变成“甩手掌柜”,对家中情况一概不知,这样很容易在纠纷中处于被动地位。
在辽宁省2020年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中关于房产种类还是以商品房为主,其次为农村自建房及宅基地,另外还有车库、车位。
(五)关于车辆
在54例涉及车辆的案件中,在判决车辆归属时,共12例判归登记方,7例归未登记方,3例仅确权,6例未处理,18例按离婚时达成的协议分割,1例原被告协商后处理,还有7例因涉及第三人或者车辆的买卖等问题,分割了折价款。
(六)“假离婚”有风险需谨慎
在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中,有一类案件显得格外“突兀”,被告辩驳理由是“并未真正离婚,只是为了买房、避债、移民等原因办理的 ‘假离婚’,关于离婚、财产约定都非真实意愿”,然而在法律层面上没有真正的“假离婚”,当事人需要为自己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除非有证据证明离婚不是自己真实的意思表示,否则依据离婚协议规定的方式分割财产大概率会得到法院支持。“假离婚”需谨慎,切忌“赔了夫人又折兵”。
作者简介:盈科沈阳家事财富传承法律事务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