盈科|解读 庭审准备之三——发问提纲(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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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21-08-04
来源:盈科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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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方专家辅助人主询问提纲的准备
在大多数情况下,法庭会按照证人的模式询问专家辅助人,因此,如果申请专家辅助人出庭,同样应当提前准备好对本方专家辅助人的询问提纲。
对本方专家辅助人询问提纲的准备,可以参考对本方证人询问提纲的准备。准备时,应注意如下几个方面:
(一)专家辅助人出庭后,一般由法庭首先核实其身份情况和专业资格情况,询问其要说明的具体事项,询问其相关专业问题。一般法庭询问结束后,再由当事人向专家辅助人补充发问。虽然如此,但同样存在部分法庭采用当事人直接进行交叉询问的模式,因此,只要申请专家辅助人出庭,就必须预先完整准备对专家辅助人的主询问提纲。
(二)主询问最常见和最便捷的方式是,核实专家辅助人的身份和专业资格后,询问专家辅助人拟向法庭说明的专业问题。在专家辅助人作了说明后,再根据情况进行补充发问,要求其对没有陈述的问题,或没有充分陈述的问题进行补充。
(三)可以通过询问和核实专家辅助人的学历、工作经历、职称、发表的专著或论文、获得的奖项等情况,引导专家辅助人陈述和展示其专业情况。如果法庭核实时,专家辅助人陈述不完整,则可以酌情补充发问和引导。
(四)与对证人的发问不同,对专家辅助人的发问集中在请求专家辅助人对案件的专业问题发表意见,请求专家辅助人对鉴定意见发表意见,请求专家辅助人就专业问题作出具体的解释、分析、说明和判断。专家辅助人不能参与专业问题和鉴定意见以外的其它工作,也不能就其它问题发表意见。
对方专家辅助人反询问提纲的准备
《最高法证据规定》第83条规定,人民法院准许当事人申请专家辅助人(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的,应当通知双方当事人。在了解到对方提请某一专家辅助人出庭后,应提前准备好对该专家辅助人的反询问提纲。
准备专家辅助人反询问提纲应注意如下几方面:
(一)庭前查询了解专家辅助人的情况,就其专业职称或专业证书发问,询问发证单位和发证条件等情况,询问其是否处理过同样的问题,有无相同的经历,有无相应的证据。通过发问,减损其在本案的专业影响力。
(二)询问专家辅助人与对方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如合作关系、服务关系等,询问专家辅助人职业的独立性;询问专家辅助人受托参加本案庭审工作的过程。通过发问,减损其在本案的客观中立性。
(三)就案件的专业问题,或鉴定意见涉及的某一专业问题向其发问,询问其作出判断的原因;询问其作出结论的条件;询问其作出结论的唯一性或可信度。通过发问尽可能找到其说明矛盾的地方或说明不确定的地方,减损其专业说明的效力。
(四)必要时,可以提请本方专家辅助人和对方专家辅助人进行当庭对质。
鉴定人发问提纲的准备
2012年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强化鉴定人出庭制度。《民事诉讼法》第78条规定,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2019年修改后的《最高法证据规定》进一步强化了鉴定人当庭回复异议的义务。其第79条第2款规定,委托机构鉴定的,应当由从事鉴定的人员代表机构出庭。第80条规定,鉴定人应当就鉴定事项如实答复当事人的异议和审判人员的询问。当庭答复确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在庭审结束后书面答复。
因此,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案件,对鉴定人出庭的案件,应当提前准备好鉴定人发问提纲。鉴定人发问提纲可以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一)询问鉴定人的资格情况和专业情况,如学历、专业职称、从业经历、专业领域等情况。
(二)询问鉴定人参与鉴定的情况。询问出庭人员本人是否直接参与了鉴定工作,询问鉴定的过程等。
(三)询问鉴定的材料。询问某一材料是否成为了鉴定的依据、某一材料是否经过了双方当事人的质证、是否是由人民法院转送的材料。
(四)询问鉴定的方法。要求鉴定人说明采取的具体鉴定方法,要求鉴定人解释鉴定方法的合理性。要求鉴定人回复是否还存在其它方法,要求鉴定人回复鉴定结论的准确度、误差范围等。
(五)结合对鉴定意见征求意见稿的异议、对鉴定意见的庭前异议,询问鉴定人是否收到了书面异议,询问鉴定人不采纳每一项异议的具体理由。
(六)对鉴定意见没有确定的部分,询问鉴定人是否认为应当由人民法院最终裁决。询问鉴定人是否还可以对鉴定意见进行补充,询问鉴定人是否还可以对相关问题重新进行核查。
对鉴定人发问,律师团队可以与专家辅助人讨论,也可以和专家辅助人确定好分工,提前规划哪些问题由专家辅助人进行发问,哪些问题由代理律师进行发问。
当事人发问提纲的准备
无论本方当事人本人是否出庭,都要准备好法庭和对方当事人可能向本方提出问题的回答。法庭的发问,可以包括对证据的发问,也可以对案件事实的发问,还可能包括对法律适用的发问。
庭前应当熟悉本方的所有证据,了解所有证据的形成过程和取得过程,能对上述过程作出合理的解释和说明。对案件的全部事实都应当清楚,在时间上、逻辑上、细节上都应当客观真实且相互吻合。对某一项诉讼请求所对应的法律依据都应当清楚,对案件有关的法律规定及它们之间的相互关系都应当清楚,对相应的典型案例也应当了解。
除准备好法庭和对方当事人对本方可能提出问题的回答外,还应当有针对性地预备几个问题,在法庭许可的情况下,向对方当事人发问。
向对方当事人发问的问题可以包括对证据方面的问题,也可以包括对事实方面的问题。如某份证据是如何取得的;协议是在什么时候签订的;在什么地方签订的;当时有哪些人在场;合同的价格是如何确定的;标的物交付的过程;等等。对细节的发问,很容易引出和还原案件事实的真相。对方如果作出了对其不利的回答,则可能构成自认。对方如果不能作出合理的解释,则可以减损其证据的证明效力,形成法官对其不利的心证。恰当的发问往往能很好地推动案件的代理工作,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作者简介:盈科北京商事诉讼与仲裁法律事务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