盈科|解读 离婚纠纷篇
2020年度离婚大数据分析(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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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21-07-07
来源:盈科律师事务所
各位律师通过对辽宁省各法院1366份离婚判决、497份离婚后财产纠纷判决、164份婚约财产纠纷判决、77份同居关系纠纷判决、534份抚养关系纠纷判决、37份探望关系纠纷判决文书共计2675份判决书进行梳理,做出大数据归纳总结,并针对整理的数据进行科学分析,撰写本文,供大家借鉴参考。
一、离婚纠纷篇
(一)2017年-2020年辽宁省离婚纠纷案件数量变化
从统计结果看,2017年辽宁省离婚纠纷案件共2058件;2018年离婚纠纷案件共1605件;2019年离婚纠纷案件共1146件;2020年离婚纠纷案件共1366件;从2017年—2019年离婚纠纷的数量呈下降趋势,当然,这并不表明离婚纠纷绝对减少,很多当事人可能会选择协议离婚或法院调解等方式离婚。而2020年的离婚纠纷数量又有所上升。因2019年底“新冠肺炎”疫情的爆发,全国处于停产停业的状态下,生活琐事引发的矛盾增加,都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离婚案件的数量变化,导致离婚率上升。
(二)2020年辽宁省各法院审理案件比例
说明:
1.根据2016年10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第四条第四款:“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判文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在互联网公布:离婚诉讼或者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监护的”。故本次数据统计只能根据公开数据库中所显示的数据进行统计分析;
2. 由于离婚案件的特殊性,以撤诉或者调解结案的案件不在此次分析范围之内,本次数据统计的文书仅限于判决书,特此说明。
(三)起诉主体
从统计结果看,在2020年度,男方作为原告的案件有392件,占比32%;女方作为原告的案件有837件,占比68%。近年来,婚姻的不稳定性越来越严重,这已经成为一个社会问题,离婚纠纷越来越多,从上面的数据我们可以看到女性起诉离婚的案件占比很大,这跟过去有很大的不同,以往女性思想较为传统,在家庭中处于弱势地位,经济上依附男性,就算对婚姻有所不满,往往也不会主动离婚,更何况离婚以后很有可能受歧视,但是现在随着女性经济地位的提高,社会观念的转变,使得女性不再恐惧离婚后的生活,相反可能会过的更好。越来越多女性不再“委屈”自己,比男性更为主动提出离婚。
(四)各年龄层次起诉离婚比例
在公布年龄的判决书中,80后仍是主力军,占比约42%。目前而言,“80后”的年龄在30-40岁之间,正处于成家立业的黄金年纪,也正经历着婚姻初期的种种磨合与挑战。年龄在“70后”的当事人也不在少数,占比约21%,他们大都已步入不惑之年,工作、经济趋于稳定,却也难以避免婚姻之痒。“90后”当事人的离婚率也正在逐年提高比重,占比约16%。他们初为人夫人妻和人父人母,他们的婚姻问题较多出在父母干涉、与长辈关系不合。时代浪潮更迭,人群在变,婚姻的定义在变,合则来,不合则去。
值得一提的是,60后人群离婚人数比例也不在少数,判决书共披露了1002人的年龄,占据披露离婚年龄人数的12%,这样年龄段的人很多子女已考完大学,一些为了孩子忍辱负重型的婚姻在这个时期容易爆发离婚,也是我们经常提及到的 “考离族”,子女高考结束后作为父母觉得对子女的教育义务暂时告一段落,可以去追求自己的幸福,并为此选择离婚的方式去寻找下半生的幸福。但现实中,忍辱负重型的婚姻中孩子也会受到很大的伤害。
(五)是/否聘请律师
从统计结果看,在聘请律师的528件离婚案件中,法院判决离婚的案件303件,占比57%,其中第一次起诉便被法院判决离婚的共计223件。
诉讼是一件既严肃又复杂的事,不可掉以轻心。虽说打离婚官司,法律并没有强制规定一定要请律师。但离婚案件当事人一般都是第一次遇到不幸的婚姻,第一次去法院、上法庭。因此,绝大多数当事人在打离婚官司时,对于冗杂的法律程序,以及复杂的举证规则,往往云里雾里,不知所措,在自己诉讼能力较弱的前提下,法律知识较为欠缺,矛盾尖锐,分歧严重,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方面会纠缠不清的情况下,对于聘请律师代理诉讼,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是大有裨益的。上述两组图例可以看出,2019年度当事人聘请律师的比例不足1/3,而2020年度当事人聘请律师的比例已经超过了一半,占比达到52%。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不断增强,越来越多的当事人开始选择专业律师来为自己提供高效的法律服务。
(六)起诉离婚的难度
从统计结果看,第一次起诉离婚的占比78%,共968件,第二次起诉离婚的占比18%,共229件,第三次起诉及以上的人群数量占到了3%。有41位案件当事人需要通过第三次甚至三次以上的诉讼来达到离婚的目的。也就是说,大量人群正在通过反复诉讼来解决离婚这个问题。
在2020年辽宁省离婚纠纷案件中,第一次起诉离婚法院判决离婚的共475件,占比37%,判决未离婚的共766件,占比61%,另外有15件最终由法院就双方无争议的离婚问题出具了调解书,在判决书中仅处理了有争议的财产问题及子女抚养问题。可以看出,第一次起诉判不离婚的概率很大,尤其是对于因生活琐事争吵,性格不和等日常矛盾导致的夫妻感情不和等案件,辽宁省各法院在判断该类案件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的问题上是比较谨慎的。
在第一次起诉被判决准予离婚的案件中,若双方就离婚与否并不存在争议,仅对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或子女抚养问题有异议的,法院通过审理在将共同财产或子女抚养问题得到了妥善分割和解决的情况下,超过多半的比例会判决离婚。若案件被告不同意离婚,但因为存在家庭暴力、分居等《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五类准许离婚情形的,法院仍会判决离婚。可见在第一次起诉便被准予离婚的案件中,主要是因为被告同意离婚。
今年1月1日生效的《民法典》对于法定离婚的情形是这样规定的“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从统计结果看,第二次起诉判决离婚的占比64%,判决未离婚的占比35%。相对于第一次起诉离婚者,第二次起诉离婚的当事人经历了六个月的诉讼“冷静期”,男女双方在冷静期内并无和好表现且一方在冷静期后坚持再次起诉的,第二次起诉被判离的机会很大。
(七)起诉离婚的原因
在离婚诉讼的提起原因中,占比最大的是感情不和,共655份,其次是分居,共198份,都说距离产生美,但在2020年这个特殊的年份里,不但在一起产生了不和,距离也催生了分手。再次是家暴,共108份,出轨排在了第四位,共57份,存在赌博、酗酒、吸毒等恶习的共47份,下落不明、离家出走13份,因抚养问题、判刑、被告不务正业、没有责任心等原因起诉离婚的共33份。
(八)主张抚养权的主体
在已生育子女的572个案件中,男女双方均要求子女抚养权的有88件,占比15%;女性要求抚养权的有259件,占比45%:男性要求抚养权的85件,占比14%;男女双方都不要求抚养权的27件,占比4%。
在子女年龄方面,31%的案件中子女年龄在8周岁以下,26%的案件中子女年龄在8-14周岁,14%的案件中子女年龄在14-18周岁,另外还有26%的案件子女已成年,可以看出,离婚纠纷高发于子女8周岁以下及8-14周岁时,此时孩子基本上都已经开始上幼儿园甚至上小学了,夫妻双方因为孩子的教育问题有分歧,进而影响了夫妻感情。“要不要读那么多培训班?读这个还是那个?谁接送?”这些琐事逐渐消耗了夫妻感情,最终以离婚结尾,本是出于为孩子考虑,想给孩子更好的生活,最终反而让孩子失去了“家”。
(九)抚养费金额
抚养费在800元以下的案件共计99件,占比37%,抚养费金额在800-1500元的共计119件,占比45%,还有17%的案件约定抚养费在1500元以上,其中不乏有3000元,5000元,甚至上万元的抚养费金额。
随着生活水平、收入的提高,孩子的衣食住行的标准亦有所提高,尤其是父母对孩子教育都非常重视,特长班、补课班的费用需求很大,因此较低的抚养费金额已无法满足孩子的生活所需。我们作为专业的婚姻家事律师团队,也在积极推进不要因为父母离婚严重降低子女原有生活标准的裁判原则。
(十)财产分割类型
通过数据可以看出2020年度,辽宁省老百姓的家庭资产结构里,房屋占去了最大部分比重,其次是车子和存款,少量出现了股权、基金、保单等财产,但是大部分的离婚财产纠纷依然是房子,车子和票子,因此,在婚前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重视自身财产保护,维护自身合法利益。
(十一)共同债务处理方式
通过数据可看出针对债务的处理法院判决结果主要认定为共同债务,需要男女双方平均承担,其次未进行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解释》共4条,侧重于双向保护原则,进一步明确了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并合理分配了举证责任,解决了实践中配偶一方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大额举债,“被负债一方”在毫不知情的情况下背负沉重债务的问题。“超出日常家事范畴内的共同债务,原则上不作为共同债务,债权人主张的,需要债权人举证证明。”这种举证责任的分配一方面保护了善意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也保护了未举债夫妻一方的合法权益。既不让无辜夫妻一方承担不应承担的债务,也不会允许该承担债务的夫妻一方逃避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又进一步完善了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作者简介:盈科沈阳家事财富传承法律事务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