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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健浔

专职律师

洪健浔 台州

工作简历

社会兼职:

台州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台州市检察院听证员,台州市检察院人民监督员,台州市律谐调解中心调解员。

教育背景:

2014年  浙江大学        法律硕士学位

1996年  武警工程大学  工学学士学位

工作经历:

2025年3月 --至今         北京盈科(台州)律师事务所   专职律师

2023年12月--2025年2月    浙江鼎顶律师事务所           专职律师

2019年10月--2023年11月   浙江全力律师事务所          专职律师

2018年7月 --2019年9月    浙江秉铎律师事务所            实习律师

2015年8月 --2018年6月    台州银行总行法律合规部      法律顾问

2004年7月 --2015年7月    天台县人民法院              书记员/助理审判员/审判员

擅长领域:

具有丰富的法律实务工作经验,擅长于民商事纠纷(金融保险、知识产权、公司治理、企业合规、侵权责任、婚姻家庭、劳动法、劳动争议等领域)的争议解决与诉讼。

经典案例:

1、信用卡(预授权欺诈交易)纠纷案(一审、二审、再审)

海口某银行(收单行)签约的涉案POS商户利用银联规则漏洞,通过预授权欺诈交易实施作案,恶意套取资金近330万元。经中国银联裁决,损失由海口某银行(收单行)承担。后海口某银行(收单行)提起民事诉讼,要求4家银行(发卡行)承担损失。代理某银行(发卡行),带领其他律师组团,全面分析案情,协调公安机关调取关键证据,全面掌握资料,做好各项应对措施。前后历时22个月,五赴海口应诉。历经管辖权异议一二裁驳回、龙华区法院一审败诉、海口中院二审胜诉、海南高院再审驳回海口某银行再审申请。

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某重点建设工程出现责任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近二千万元,接手处理该案后,先固定相关证据,再提起诉讼。准确分析定性,制定诉讼策略,选择侵权之诉,而非违约之诉,最终突破违约赔偿的限额约定,有效维护业主权益

3、涉税法律纠纷案

某抵押房产经法院司法拍卖,成交价451万元,但税务机关发函法院,从成交价款中直接扣划交易税款近126万。税款扣划后,抵押权人的债权无法足额实现。抵押权人认为税款计算错误,多扣划了税款,但经多方沟通无果。接手处理后,再次与税务局当面沟通无果后,向上一级税务局提起行政复议。自行政复议提起之日起,仅仅12天时间,圆满解决问题。税务局主动与抵押权人沟通,并退回税款85万元。

4、保险合同纠纷案

某保险公司及其员工存在违规销售保险产品、欺骗投保人的行为,接受委托后,撰写《举报书》,对该保险产品和销售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认为保险公司存在重大违规,欺骗投保人的问题,严重损害投保人的知情权、公平交易权、选择权。通过实名举报的方式,要求银保监局作出书面调查意见后,请及时书面告知举报人。经实名举报后,该保险公司主动联系代理人,经沟通协商,由保险公司向投保人秦某退回其购买保险的全部资金及利息,并赔偿投保人的全部损失。

5、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某银行违规发放贷款,骗取保证人签署保证合同,后诉至法院,要求保证人承担连带还款责任。授受委托后,调取固定关键证据,就某银行违规发放贷款事项,向中国银保监会浙江监督局实名举报。同时,通过应诉,某银行主动撤回对保证人的起诉。

6、买卖合同纠纷案(夫妻共同债务认定)

代理原告,向一审法院起诉,主张买卖合同之债为夫妻共同债务。在一审中调取了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关键证据,但一审判决以合同相对性为由,回避对未举债一方是否应承担民事责任进行判定,不支持夫妻共同债务的主张。后提起上诉,二审改判,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此案的二审改判,意义重大。一审法院在后续判定夫妻共同债务问题时,裁判思路发生根本性的转变。

7、民间借贷纠纷案(二审)

某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判决三被告归还原告本息合计近400万。三被告不服一审判决,已提起上诉。在二审法院已立案受理后,接受委托,经全面梳理案情,重新向二审法院提交《申请书》,变更上诉请求并对事实和理由,进行充分阐述。二审法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撤销本案一审判决并发回重审。

8、不当得利纠纷案(夫妻共同债务认定)

被告张某实际挪用原告资金用于归还其个人借款,获取不当利益,并造成原告重大损失。原告主张,被告张某应向原告支付不当得利的资金本息;被告杨某作为配偶一方从中分享了经营收益,应认定为共同债务。经法院裁判,原告的全部诉求,得到支持。

9、民间借贷纠纷案(上市公司质押股票新型冻结与执行)

代理某民间借贷纠纷案,涉案金额巨大,涉及被告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质押股票的新型冻结与执行,经与法院及多家证券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等的沟通协调,实现保全中的新型冻结和执行中的可售冻结调整,最大程度变现可供执行的资产,实现债权。

10、侵权责任纠纷案(二审)

三原告母亲被发现溺水死亡在某鱼塘里,三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鱼塘所在地的村委会、村经济合作社承担赔偿责任,后一审法院追7位村民(鱼塘所在土地的承包经营权人)为被告,一审判决由7位村民共同承担20%的赔偿责任(143528.90元)。代理7位村民,提起上诉。调取关键证据,并庭审中充分阐述一审裁判的错误。后经二审法院调解,由村委会、村经济合作社出于人道主义予以适当补偿(19800元);作为上诉人的7位村民,无需承担任何责任。

11、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案(二审)

一审原告在提供义务帮工活动中,被另一帮工人余某锯倒的树砸伤,致各项损失近60万元。一审判决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余某在锯树时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故本案应由被帮工人承担赔偿责任。同时,认为原告自身存在重大过错,由原吉自行承担40%的责任,由被帮工人承担60%的赔偿责任。原告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中,代理上诉人,经现场勘察,找准事故原因,并在二审庭审中进行演示说明。二审改判,撤销一审判决,确定上诉人自负15%的责任,被帮工人承担85%的赔偿责任。同时,认定另一帮工人余某有重大过错,故被帮工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可另行向余某行使追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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