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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区董事会董事
工作简历
丁一元,1988年开始从事律师辩护工作,曾在江西某司法部门工作,转行从事专职律师工作,1990年取得律师资格证,至今执业超过33年。2010年加盟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组建刑事部专注刑事辩护。曾为数十起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大案、要案进行辩护,在律师行业及整个华南地区产生了一定的影响力,2014年ALB《亚洲法律杂志》评选为“中国顶级诉讼律师十五佳”。
现为北京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刑事部主任,盈科律师事务所粤港澳大湾区第一届刑事专业委员会主任,广东省诉讼法学会社会任职常务理事,广东省律师协会经济犯罪辩护委员会委员,九江学院客座教授、鲁东大学盈科法学院客座教授。
基本信息
江西修水人,1966年出生。1990年,丁一元以九江市最高分的成绩通过了第三次全国律师资格统考并从事专职律师业务。丁一元从事专职律师工作超过30年,尤其擅长疑难复杂,民刑交叉,以及具有挑战性的新型犯罪、互联网金融犯罪,经济类、走私类、企业职务类等犯罪的辩护,承办数百件无罪、死刑改判、免于刑事处罚、缓刑、减刑、不起诉、不批捕取保候审的案件。《广州日报》、《信息时报》、《南方都市报》及网络等对丁一元律师所承办的案件都争相报道,广东省级电视台南方电视台亦经常请丁一元律师对所报道采访的社会热点问题进行点评。
执业领域
专注刑事辩护,尤其擅长疑难复杂,民刑交叉,以及具有挑战性的新型犯罪、互联网金融犯罪,经济类、走私类、企业职务类等犯罪的辩护。
工作经历
2024年受聘于鲁东大学盈科法学院客座教授
2023年受聘于九江学院客座教授
2022 担任盈科律师事务所粤港澳大湾区第一届刑事专业委员会主任
2015年成立华南六省市区域性的“华南虎”刑事辩护联盟组织;
2014年与知名高等院校共同创办“华南职务与金融犯罪研究中心”,并发起“华南虎”刑辩集训营公益项目;
2010年加盟盈科、组建专业化部门并担任部门主任——盈科广州刑事部;
1995年于广州执业;
1988年开始刑事辩护;
1985年大学毕业后开始法律工作;
人物事件
2004年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主管、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主办的《中国律师》杂志(第四期)曾经对丁一元律师作了题为《平淡之中尽显辩才本色》的专题采访报道,充分肯定了其多年来从事律师工作取得的成绩。
2010年加盟盈科律所,组建了盈科广州最早专业化道路的刑事部门,并成立华南六省市区域性的“华南虎”刑事辩护联盟机构;
2014年创办“华南虎”刑辩公益培训营;
2015年成立华南虎刑事辩护联盟,并当选首届盈科十佳刑辩律师;
2016年组织大型“华南虎”辩论争霸赛;
所获荣誉
ALB《亚洲法律杂志》评选为“中国顶级诉讼律师十五佳”;
首届盈科全国“百名大律师”;
首届盈科十佳刑辩律师;
盈科广州“十周年专业化贡献奖”、“十周年文体贡献奖”;
2023年度广州市律师协会业务成果奖;
2022年度广州市律师协会业务成果奖;
2021年度广州市律师协会业务成果奖;
2020年度广州律师协会理论成果奖、业务成果奖;
2020-2024年度盈科全国优秀律师;
2019年度广州市律师协会业务成果奖;
2018年度盈科广州律师所“十佳专业化律师”称号;
2018年度盈科律师事务所刑事法律事务领域 “优秀律师”;
2018年度广州市律师协会理论成果奖;
2017年度盈科第二届“优秀全国专业委员会主任”;
2016年度广州市律师协会优秀专业(事务)委员会委员奖;
2016年度盈科全国“刑事诉讼法律专业领域”优秀律师;
2015年度盈科律师事务所十佳刑辩律师(首届);
2014年度盈科刑事诉讼法律事务领域优秀律师;
2013年度盈科律师事务所“优秀合伙人奖”;
领衔的广州刑事部门蝉联2011-2022年度优秀部门奖;
社会职务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中国区董事
盈科全国文体委员会副主任
盈科(广州)律所高级股权合伙人
第二届盈科全国职务犯罪预防与辩护委员会主任
盈科粤港澳大湾区第一届刑事专业委员会主任
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刑事部主任
广东省刑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
广东省诉讼法学会常务理事
广东省律师协会刑事诉讼委员会委员
九江学院客座教授、鲁东大学盈科法学院客座教授
广东省律师学院高级讲师
点晴网高级讲师
中国人民大学广州校友会法学分会副会长
曾任清华大学、北京师范大学法律硕士联合导师
学术著作
2020年出版专著《跨越山丘》 (法律出版社),被“微信读书”收录为畅销电子书;
本书以平实、叙事性的口吻,带你进入丁一元律师——一个专业刑辩律师的巍巍世界。本书以时间为线、以类罪成章,对丁一元律师亲办24个案例进行深度剖析,既是对案件跌宕起伏的历程情景还原,也是对案件过程中办案思维的变化、把握办案节奏的重新解构。
原创文章
《刑事诉讼法再修改:完善以审判为中心的错案纠正机制》在2024年广东省诉讼法学会年会发表;
《方向对了就不怕刑辩路远》被收录第一辑《走近盈科大律师》一书;
《从律师视角看涉案财物处置和财产刑适用的辩护策略》荣获广东省法学会诉讼法学研究会2018年年会优秀论文一等奖;
《从刑辩律师的视角谈中国律师制度改革》获“中国律师制度改革与发展”国际研讨会优秀论文二等奖,收录于2017年第一期《广东律师》杂志;
《论虚假诉讼的刑法规制——以<刑法修正案(九)>为视角》获西南政法大学刑事辩护研究中心首届鹭岛刑事法论坛二等奖;
《司法改革背景下中国刑辩律师的机遇与挑战》论文获“广东省法学会诉讼法学研究会2015年年会”二等奖;
《50岁开始,也能跑好马拉松》在2015年度《广东律师》文章评选中获二等奖,并被收录《法律人的马拉松》一书;
《浅议律师辩护两段论与律师收费改革》被收录《深圳律师》杂志;
《试析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及启示》获广东省法学会“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研讨会优秀论文三等奖;
《股东斗争闹出职务侵占罪,律师介入,法院宣告无罪》被收录《案例·策略·智慧》一书。
主要成就
成功办理了多起在全国有重大影响乃至公安部督办的大案要案,如:
(1)广州市工商*经理黄某涉嫌贪污案:1998年,广州市检察院指控黄某贪污公款人民币264930元,一审两次均以贪污罪判处黄某15年有期徒刑,丁律师支持被告人两次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在第二次发回重审时成功申请到变更强制措施,让黄某取保候审。本案历经三年、两次发回重审,最终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采纳律师无罪的辩护观点,判决黄某无罪释放。
(2)梁某非法持有4230克海洛因案,一审法院认定梁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上诉期间,丁律师在调查取得新证据的基础上,据理力争找准辩护切入点—改变定性辩,为二审法院改判窝藏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提供了事实和法律依据(2001年)。
(3)2002年,香港人吴某等利用空调机外壳从**海关走私出口毒品达4.26吨的安眠酮案。当时,这是海关有史以来查获的最大宗安眠酮走私案(网络广泛报道,)作为第一被告人法院只判无期徒刑。此案例判决有指导意义是:对于精神类毒品犯罪一般不判处死刑。
(4)全国首例数量最大的熊某涉嫌运输毒品案(2500公斤)被判无罪。本案是一起特大制、贩毒品案,四毒贩三人判重刑一人判无罪,而丁律师就是被判无罪的熊某的辩护律师。本案中,依据《刑法》的相关规定,运输毒品罪的前提条件必须“明知”是毒品,但本案中熊某并不是“明知”。正因此,丁律师从证据和犯罪构成方面入手,指出公诉机关在没有确切证据证明熊某是在主观明知(知道或应当知道)的情况下,进行的包装毒品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一审广州中院充分采纳辩护人的观点,依据“疑罪从无”的法律原理对熊少华作出了无罪判决。(2003年)
(5)荷兰人梁某走私制毒物品,于1999年底至2001年间从天津**走私出口到荷兰15吨胡椒基甲基酮和8吨苯基丙酮,总量达到23吨。本案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丁律师是唯一外省律师,不遗余力为梁某辩护,最终取得令人满意的结果,从轻判处梁某有期徒刑四年;(2004年)
(6)与**法学院刑法专家赵*志共同辩护的厦门中院一审判处死刑、**省高院二审改判死缓的香港和台湾人郭某、戚某等走私50公斤冰毒案;
(7)担任东莞**化工有限公司董事长的台湾人苏某、增城**贸易公司台干高某走私普通货物二案辩护人,最终法院均采纳了由个人走私改变定性为单位走私的辩护观点,从而使刑期大大减轻。
(8)案惊中央,公安部督办的香港人贺某、澳门人陈某特大诈骗案(513号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听取了丁律师关于一审**中院认定部分诈骗事实错误、证据不足辩护意见。最后贺某、陈某由重刑改判为5年和3年有期徒刑,使刑期大大减轻。(2003年)
(9)硕士研究生武某和陈某等涉嫌金融凭证诈骗、挪用公款、虚报注册资本、私分国有资产数罪并罚案,此案,丁律师担任武某的辩护人,和中国**大学刑法专家阮*林教授及李*林教师共同探讨法律意见。法院采纳武负责用再贷款8471420元购买的封闭式基金不构成诈骗的辩护意见,对其轻判五年有期徒刑。(2005年)
(10)公安部督办的2007年头号毒品大案(905号案)——李某制造、贩卖毒品案,该案从2008年2月19日起至2月21日止在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连开三天,广东*电视台、广州*电视台、《广州*日报》、《南方*市报》、《信息*时报》等各大新闻媒体均有报道。
经典案例
(一)十大死刑保命案件(含死缓改判)
1.【死缓改判(2019)粤刑终106号】朱某林因纠纷持木棒致人死亡,未获对方谅解。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二审委托辩护,定性改为故意伤害,改判有期徒刑15年。
2.【死刑改判(2017)最高法刑核27052917号】赵某斌,犯故意杀人罪。一审判处死刑后委托上诉,二审维持原判;死刑复核阶段继续委托辩护,最高院不核准死刑,发回**省高院重审,改判死缓。
3.【死刑改判(2015)粤高法少刑终字第53号】主犯刘某光,制造毒品800千克 ,一审以制造毒品罪被判处死刑,二审委托辩护改判死缓。
4.【死缓改判(2016)粤高法刑四终字第187号】邝某棠,因恋情纠葛故意杀人,**中院一审判处死缓,二审**省高院改判无期徒刑。
5.【成功保命(2013)深中法刑一初字第45号】被称为“警界寒战”的原深圳市某派出所民警李某坤设局毙“匪”案,经努力协商,赔偿被害人家属6万元,取得谅解。一审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刑2年执行。
6.【死缓改判(2012)粤高法刑三终字第388号】广东揭东县洪某明,在互殴中砍伤他人,被害人在躲避其追杀过程中,溺水身亡,揭阳中院一审以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二审经辩护改判有期徒刑15年。
7.【死刑改判(2011)粤高法刑三终字第232号】李某梁,涉嫌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25000克,贩卖冰毒半成品(俗称“油”)330.5克,一审以贩卖、制造毒品罪判处死刑。二审介入本案,上诉后发回原审法院重审,改判死缓。
8.【死刑改判(2009)粤高法刑四终字第360号】余某林,出资购买原料麻黄素25公斤并伙同他人制毒,缴获液体冰毒37.41公斤,一审以制造毒品罪被判死刑,二审委托辩护改判死缓。
9.【死刑改判(2004)粤高法刑二终字第591号】**中院一审判处死刑的王某设局色诱抢劫案(致被害人死亡),受委托担任二审辩护人,争取到普通立功情节,成功改判死缓。
10.【死刑改判(1993)浙高法刑一终字第 35 号】聂某金抢劫杀人案,**中院一审判处死刑,二审委托上诉改判死缓。
(二)十大无罪(含不起诉)案件
1.【判决无罪(2014)深宝法刑初字第3220号】肖某,深圳必某歌公司法定代表人兼股东,涉嫌职务侵占190万元,历经三次庭审认定罪名不成立,**区法院判决无罪。
2.【判决无罪(2003)穗中法刑一初字第254号】熊某华,涉嫌运输毒品安眠酮(K粉)2500公斤,当年全国首例数量最大毒品案件,经辩护“主观上不明知”观点成立,不符合犯罪构成要件,**中院一审判决无罪。
3.【判决无罪(1998)穗中法刑经重字第3号】黄某钢,广州市**联部长,涉嫌贪污26万元,一审两次均判处15年有期徒刑,委托上诉后,**省高院两次发回重审,经辩护最终法院宣告无罪。
4.【撤回起诉不起诉(2019)粤0104刑初149号】朱某治,某电商基金公司法定代表人兼大股东,涉嫌网上销售彩喷版画诈骗将近200万元,数额特别巨大,检察院指控其为主犯,应对全部参与犯罪负责。案件经历两次开庭,七次向最高人民法院延长审限,时隔三年半,法院裁定准许撤回起诉,检察院最终作出不起诉决定。
5.【存疑不起诉穗检公二刑不诉(2019)41号】湖南某商会副会长宋某利用供应链金融,涉嫌诈骗上市公司2300万元,广州市检作出不起诉决定后,公安机关和受害单位不服,分别提起复核和复议,检察机关复核后维持不起诉决定。
6.【法定不起诉(2019)粤1323刑初64号】福建徐某泽涉嫌合同诈骗100多万,审查起诉后期介入辩护,经多次与检察官及法官沟通,3次检委会讨论、2次庭审改期(取消),法院终于采纳辩护律师“已过法定追诉时效”的意见,裁定撤回起诉,后**县检察院做出不起诉决定。
7.【酌定不起诉中检一区刑不诉(2018)60号】某银行经理邓某玮涉嫌违法发放贷款8700万元,经积极调查取证,二次退回公安补充调查取证,检察机关最终作出不起诉决定。
8.【存疑不起诉越检刑不诉(2017)22号】指控刘某铭给人吸食过量毒品,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案件历经3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2次退回补充侦查,最终**区检察院以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决定对刘某铭不起诉。
9.【酌定不起诉穗从检公诉刑不诉(2016)4号】祁某君因感情被骗索要赔偿,涉嫌敲诈勒索罪,经辩护及举证证明,**区检察院作出对被告人祁某君不起诉决定。
10.【撤回起诉(2015)深福法刑初字第155号】戈某华涉嫌非法经营罪,法院开庭后,深圳市**区检察院向法院撤回起诉,随后再做出不起诉决定。
(三)十大走私案件
1.【再犯轻判(2020)粤19刑初172号】罗某根涉嫌走私普通货物,偷逃税额957万元,可判十年以上或无期徒刑。委托代理后,经与检察官多次交谈,在审查起诉阶段争取到认定为从犯,且检察院量刑建议为4—5年。在审判阶段,法院采纳辩护律师观点,对在缓刑考验期再犯的罗某根,在检察院的量刑建议下予以轻判。
2.【轻判缓刑(2018)粤20刑初166号】陈某辉,中山某公司报关员,涉嫌走私限制进口废塑料14000多吨,经努力协调成为中山市首宗认罪认罚案,判走私废物罪,处2年有期徒刑,缓刑3年。
3.【从犯轻判(2015)穗中法刑二初字第92号】刘某军,海关总署督办“305”专案,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牛、羊皮),偷逃税额人民币近1400万元,经辩护认定从犯,得以在法定刑以下减轻处罚,轻判3年。
4.【重罪轻判(2014)穗中法刑二初字第144号】陈某成,走私珍贵、濒危动物制品(象牙和犀牛角),涉案货值1000万余元,经辩护认定从犯,从轻处罚刑有期徒刑5年。
5.【二罪辩一罪(2014)穗中法刑二初字第132号】何某斌,检察院指控走私武器(符合枪支标准仿真枪388支)、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两罪,一审走私武器罪无罪辩护成功。检察院不服抗诉后经报最高院核准判处走私武器、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两罪且并罚(若两罪成立可判无期徒刑)。抗诉后,**省高院认定犯走私武器、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两罪,实际执行有期徒刑10年。
6.【缓刑(2014)榕刑初字第212号】蔡某夫妇,利用广西边贸政策,走私普通货物(冻海产品)进境,涉案金额过亿,偷逃税款1000多万,**中院开庭从上午9点至次日凌晨1点,最后妻子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
7.【从犯缓刑(2013)穗中法刑二初字第97号】广东顺德某贸易有限公司报关员麦某健,走私柚木,偷逃税额达1100万元,经辩护认定为从犯,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
8.【降低数额(2012)穗中法刑二初字第28号】公司股东黄某玲,包税接单转包下家进口电子产品,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指控偷逃税数额逾1820万,经辩护将数额降低至687万并认定为从犯,得以轻判4年。
9.【改变定性(2005)穗中法刑二初字第132号】增城市某贸易有限公司董事长高某华(台湾人)走私化工产品,经辩护由个人走私更改定性为单位走私,并认定自首,“实报实销”判处8个月零15天。
10.【重罪轻判(2002)苏中刑初字第37号】荷兰人梁某飞(LIANG M FEI),走私制毒物品罪。从天津港走私制毒物品胡椒基甲基酮15吨、苯基丙酮8吨出口非洲,经辩护予以从轻处罚,**中院轻判4年。
(四)十大网络案件
1.【电商平台(2019)湘1002刑初286号】香港人赵某魁和谢某华,涉嫌在**商城销售日本等地进口“政策性假药”,涉案金额约1000多万元,2019年8月26日新《药品管理法》出台前后,多次和检、法两家交换意见并用自媒体发文呼吁无罪,最终法院裁定准许检察机关撤回起诉,2人均无罪获释。
2.【期货交易(2019)粤刑初599号】李某,湖南澳某商品交易有限公司会员单位安徽创某诚商贸有限公司的创办人,被控变相期货交易诈骗案、非法经营案,涉案金额400多万元,一审法院采纳不构成诈骗罪辩护意见,仅以非法经营罪判处6年有期徒刑。**区检察院不服提起抗诉,**市检察院审查后不支持抗诉。
3.【网络赌博(2019)黔0103刑初498号】作为第一被告邹某,涉嫌担任境外“皇冠网”一级代理开设赌场罪,破案时报道涉案金额逾亿元,为**省公安厅督办特大网络赌博案,辩护人提供证据材料,大大降低数额并认定立功情节,轻判3年8个月。
4.【电信诈骗(2019)吉421刑初73号】**省公安厅督办案件,王某等涉嫌利用直播间、现货交易平台实施诈骗,涉案金额1600余万,涉案人数78人,一审认定主犯,判处有期徒刑11年。
5.【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江检诉刑诉(2020)55号】刘某中等55人,被控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后,建微信群出卖给下家实施电信诈骗,构成诈骗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两罪。担任第一被告辩护律师,辩护为只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6.【平台集资(2017)浙 01刑初 39号】杭州某电商公司老板丁某,被指控涉嫌利用网络平台投单,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157亿元,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7.【现货交易(2017)浙06刑终410号】指控主犯黄某存,涉嫌利用买卖原油现货交易,诈骗获利1050余万元,**检察院量刑建议12年至13年6个月有期徒刑。经辩护成功改变定性,一审以非法经营罪判处6年,二审驳回检察院抗诉。
8.【电信诈骗(2017)粤0106刑初1084号】谢某锐,系利用电话复购方式出售“英国卫裤”和保健品诈骗案的第一被告,全案起诉110人,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2年。
9.【寻衅滋事茂南公(刑)诉字(2020)5001号】牛某宇、郭某龙等27人创立网站,编制词条、出道攻击诋毁他人等,
**省公安厅督办“1902136”专案,指控寻衅滋事罪、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等罪。经介入后,法院采纳辩护律师意见,作为第三被告的郭某龙轻判一年十个月。
10.【破坏计算机信息(2014)穗云法刑初字第2222号】陈某友,指使公司员工从网上购买明珠卡里程积分,侵入南航官网兑换机票出售获利80余万元,经辩护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轻判1年1个月,刑期仅比从犯多1个月。
(五)十大毒品案件(不含死刑改判)
1.【成功保命(2017)内09刑初29号】林某博,通过网络QQ联系、快递发货的方式多次贩卖甲基苯丙胺4599克,经辩护降低贩卖毒品数量为2440.146克,一审判处无期徒刑,成功保命。
2.【死刑复核(2019)最高法刑核39689551号】谢某波制造毒品案,当场缴获毒品2251千克及制毒工具一批,一审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并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二审委托上诉,现处死刑复核阶段。
3.【无期改有期(2015)粤高法刑四终字第93号】陈某明为涉嫌同案犯提供资金、原料工具及场地制造冰毒约100多公斤,一审以制造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接受二审委托辩护,改判有期徒刑15年。
4.【两罪变一罪(2014)清中法刑一初字第26号】钟某富,公安部督办、清远地区数量最大(40吨)、人数最多(17人)的制造毒品、买卖制毒物品案,经辩护打掉制毒罪名,仅以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轻判有期徒刑6年6个月。
5.【大案要案(2009)粤高法刑二终字第107号、(2011)刑二复22258217号】荷兰人刘某伟(澳门“志强仔”),认定贩卖海洛因 624块(每块700克)、制造毒品1000多公斤,公安部督办广州十大毒品案之一,接受上诉与复核阶段辩护,未能改变死刑结果。
6.【减罪保命(2007)深中法刑一初字第346号】香港人李某杰,涉嫌运输、贩卖毒品,侦查人员在其随身行李包内当场查获冰毒9989克,出租屋内查获甲基苯丙胺3982克、麻黄碱1727克,经辩护认定不构成贩卖毒品罪,以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
7.【成功保命(2004)穗中法刑一初字第133号】香港人吴某聪,利用空调机外壳从**海关走私安眠酮4.23吨出口非洲,全国首例数量最大的走私毒品案,指控为第一被告并认定主犯,经辩护,判处无期徒刑,保命成功。
8.【财产刑辩护(2001)粤高法刑经终字第352号】方某,贩卖毒品海洛因1054.5克,一审判处死缓,二审辩护,成功争取裁定发还方某名下一审时被冻结的与毒资无关的240余万元。
9.【二审减刑(2001)粤高法刑经终字第89号】梁某生,非法持有高纯度海洛因4230克,一审判处无期徒刑,经辩护二审改判窝藏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
10.【重罪辩轻罪(1997)穗中法刑经初字第115号】香港人罗某成,受老板指使到广州出租屋非法持有保管高纯度冰毒78.5公斤,准备交给下家时,当场人赃并获。经辩护,成功将定性改为窝藏毒品罪,轻判有期徒刑7年。
(六)十大涉黑暴力案件
1.【二审减刑(2019)赣04刑终400号】桂某,“扫黑除恶”专项运动中,江西省修水县最大黑社会案件的第一被告。公诉机关指控7项罪名,一审判决有期徒刑24年,委托上诉辩护,二审九江市中院减刑3年。
2.【量刑从重(2019)粤1424刑初337号】丘某文,指控为恶势力团伙主犯,构成敲诈勒索、强迫交易、寻衅滋事、非法采矿4罪,该案在梅州五华当地影响重大,经辩护未能改变定罪量刑,一审法院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5年6个月。
3.【二审减刑(2018)粤01刑终42号】谭某,第一被告,黑社会性质组织者、领导者。公诉机关指控11项罪名,经辩护打掉合同诈骗罪,数罪并罚24年,合并执行有期徒刑18年;二审委托上诉减刑1年,实际刑期17年。
4.【维持原判(2018)粤刑终298、299号】广州市荔湾区最大黑社会“地主伟”案件中,组织参与者陈某杰,公诉机关指控其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开设赌场、盗窃、寻衅滋事4罪,数罪并罚合计11年,执行有期徒刑10年,二审维持原判。
5.【成功保命(2015)穗中法刑二初字第41号】累犯谌某光,检察院指控抢劫、故意杀人、非法持有枪支3罪,法院数罪并罚,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全部财产。
6.【成功保命(2014)穗中法刑一初字第398号】王某球索债遭拒后发生冲突,持霰弹枪致一死一重伤一轻伤,涉嫌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逃亡泰国曼谷经商18年成富豪,经国际刑警抓获引渡归案,经辩护成功保命,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判赔451808.3元。
7.【二审减刑(2013)穗中法刑一终字第29号】黄某堂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为2012年广州市“三打”最大涉黑案,法院认定8项罪名,数罪并罚合计40年,执行最高有期徒刑25年,二审辩护成功,减刑6年,改判19年有期徒刑。
8.【免予刑事处罚(2011)东一法刑初字第1488号刑附民判决书】河北青年庞某斌误陷传销窝点,逃跑中用刀捅死一名殴打、阻挡其的传销分子,被控故意伤害(致死)罪。经过数次开庭,法院最终认定防卫过当,免予刑事处罚,当庭释放。
9.【改变定性(2009)穗中法少刑初字第17号】邱某祺,犯罪时未满18周岁,因纠纷引发斗殴致2人死亡,公诉机关指控故意杀人罪,经辩护,法院认定辩护人不构成故意杀人罪的理由成立,改判聚众斗殴罪,轻判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
10.【两罪辩一罪(2001)顺刑初字第1507号】翁某祥涉嫌追杀殴打他人,公诉机关指控故意伤害、赌博两罪经辩护打掉故意伤害罪,法院仅认定赌博一罪,从轻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15天。
(七)十大职务犯罪案件
1.【单处罚金(2019)粤0605刑初182号】佛山市**区人大代表蔡某洪,中南**集团有限公司大股东,因另一股东报案,被公安机关指控职务侵占(2.3亿)、挪用资金(8000万)和隐匿会计凭证、会计账簿3罪,案件历经补侦、延期、取保候审,辩护人提交证据举证,检察院和法院采纳绝大部分辩护意见,最终判决单处罚金2万元。
2.【两罪变一罪(2019)粤71刑终7号】广州**(集团)文化广告总公司总经理孙某松,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受贿罪(500万)、国有公司人员失职罪,经辩护一审认定仅构成受贿罪,成功减少400万元的受贿数额、打掉失职罪,检察院不服提起抗诉,中院发回重审,最终认定受贿金额仅100万,判刑5年。
3.【重审改判(2019)粤0804刑初170号】李某华,原湛江市某区国土资源分局局长,公诉机关指控受贿、玩忽职守罪两罪。辩护人指出不构成玩忽职守罪,一审数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3年9个月;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中院裁定发回重审改判一罪。
4.【数罪轻判(2017)粤01刑初29号】原**市第二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严某啸,公诉机关指控受贿(350多万)、贪污、私分国有资产(130多万)3项罪名,经辩护认定自首,轻判受贿罪有期徒刑5年、贪污罪1年,私分国有资产罪免予刑罚。
5.【仅判一罪(2017)粤刑终1088号】原东莞市某镇镇长袁某森,公诉机关指控贪污、受贿金额2000万,一审认定袁某森仅构成贪污罪一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同案被告均被判处贪污、受贿两罪。
6.【降低数额(2017)粤20刑初31号】广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主任(正局级)段某峰,公诉机关指控犯受贿罪,涉案金额高达275万,经辩护,法院认定公诉机关指控的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成功减少100万元的受贿金额,轻判有期徒刑4年。
7.【缓刑(2013)穗天法刑初字第876号、(2014)穗中法刑二终字第422号】原广州**巴士有限公司经理周某祥涉嫌受贿44万余元(当时可判十年以上),辩护人提出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有误、部分金额证据不足,法院采纳辩护意见,改变罪名定性并减少10万受贿数额,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广州市**区检察院不服判决提起抗诉,市检认为抗诉不当,撤回起诉。
8.【免予刑罚(2013)穗云法刑初字第285号】广州白云区某国土管理所所长张某松对他人违法用地不作为,涉嫌玩忽职守罪,经辩护,法院认定本案为多因一果,且犯罪情节轻微,免予刑事处罚。
9.【三罪变一罪(2004)穗中法刑二终字第470号】原广州市**配件销售中心承包经理沈某娣,指控贪污、虚开增值税发票、为亲友非法牟利3罪,经辩护仅认定贪污一罪,轻判1年3个月且刑期“实报实销”。
10.【缓刑(2002)东法刑初字第143号】原广州**设计研究所所长丁某祥,检察院指控贪污、受贿两罪,经辩护,法院认定检察院指控涉案金额有误,数罪并罚4年6个月,轻判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没收财产120600元。
(八)其他案件
1.【环境污染(2019)粤2071刑初918】广州某环保公司董事长张伟某,涉嫌环境污染罪,造成环境损害等费用总计605.24万元,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10个月。
2.【骗取贷款等(2018)粤13刑初11号之一】侨某集团涉嫌骗取银行贷款110亿元,集团董事长吴某因合同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接受董事长助理黄某钧的委托,经辩护,法院认定合同诈骗罪,判处7年有期徒刑。
3.【合同诈骗等(2017)粤18刑终266号】谭某明,英德市某房地产公司股东,涉嫌合同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信用卡诈骗、行贿4罪,一审判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3年、信用卡诈骗7年,二审委托上诉后发回重审,“非吸”和信用卡诈骗改判无罪,减刑10年。
4.【非法吸收公众存款(2017)粤0106刑初629号】王某营先后成立多家公司销售基金产品,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涉案金额2亿多元,受害人数279人,经辩护法院认定自首情节,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5年6个月。
5.【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2017)湘10刑初15号】累犯曹某发,因拆迁问题曾多次扰乱公共秩序被公安行政拘留和刑事处罚,指控其因泄愤而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致3人死亡、3人轻伤,法院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二审回天无力。
6.【非法经营(2016)粤0105刑初1108号】韩某鸣扰乱金融市场秩序,私自以买卖外汇赚取兑换汇率差价,数额特别巨大,涉嫌非法经营罪,是广州市**区法院试点认罪认罚从宽处理的首宗案件,经辩护法院轻判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3个月。
7.【假冒注册商标(2014)穗增法知刑初字第17号】广州**公司出资股东刘某文,指控为第一被告,生产假冒碳粉墨盒,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报道涉案金额700余万,经辩护降低犯罪数额,法院予以从轻处罚,8名被告全部判处缓刑。
8.【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014)穗中法刑二终字第355号】陶某,公诉机关指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0年,不服上诉,委托二审辩护,改变量刑,轻判有期徒刑3年6个月,减刑6年6个月。
9.【诈骗(2003)粤高法刑二终字第418号】澳门居民陈某瑞,伙同香港居民贺某诚诈骗一案(公安部督办513专案),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辩护减轻量刑,改判有期徒刑3年。
10.【间谍罪(1999)穗中法刑初字第234】台湾居民蒋某瑞,涉嫌潜驻广州为间谍组织搜集我国政治、军事情报,触犯间谍罪,期间领取间谍活动费约180万台币,经辩护法院采纳辩护意见,认定部分指控证据不足,轻判有期徒刑5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
11.【走私普通货物罪】程某走私普通货物案,涉嫌偷逃关税35万余元,经介入辩护,检索同类案件同一法院的不起诉案例提交经办检察官,在没有认定自首的情况下,**市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穗检刑不诉[2022]18号)
12.【职务侵占罪】谯某职务侵占案,涉嫌非法占有单位商务费用60余万元,经过专业的深入分析和顶住压力,辩护人还原了事实真相,指出存在不能排除合理怀疑。承办检察人员也改变强势态度,在没有认罪认罚的情况下,最终采纳辩护人意见做出理性的存疑不起诉决定。(穗埔检刑不诉[2023]549号)
13.【合同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叶某超涉嫌合同诈骗罪被刑事拘留,移送审查起诉至检察院后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获得批准,经召开听证会后取保候审,后变更罪名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提交法律意见获采纳,历经两年多最终取得不起诉结果。(汕检刑不诉[2025]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