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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职律师
工作简历
工作简历
2009年取得律师执业证以来一直在深圳从事律师工作,现为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擅长领域:
企业常年法律顾问、城市更新等房地产项目收并购及运营、民商事诉讼(含房地产、婚姻家事、民间借贷等资产类纠纷)
从业13年以来始终以“竭尽全力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作为自己的工作准则,以“专业、真诚、友善”作为自己的工作作风,力求将每个案件都做到精致。工作中不但得到委托人的一致好评,亦获得相对方的尊重和认可。
目前系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所内铮锋律师团的事业合伙人。
一、本人亲办非诉方面:
1、有过上市公司及房地产企业近7年专聘律师的工作经验,精通企业内部以及外部的治理和风险防范,在公司设立、公司股权治理、公司风险规避、股权纠纷处理、对外投融资、公司清算等公司类法律事务有丰富实践经验 。顾问单位涉及实业、工厂、房产公司、投资公司,对公司内部各类规章制度及涉及的各类合同起草可谓“信手捏来”。
2、在做房地产企业专聘律师的过程中全程参与过深圳、惠州、珠海共计17个房地产项目的收并购,其中深圳13个项目,惠州2个项目,珠海2个项目,收购标的总额超400亿。在此过程中,全程参与前期尽调、收购路径的设计、交易方式的选择,融资通道的搭建、协议的起草、谈判等。对公司收并购的风险点把控精准,商务谈判中能做到刚柔并济,求同存异、力争达到双方利益的相对平衡以便尽快促成交易,使得委托人能及时把握商机。此外,个人坚持将每个项目的既有或有风险、合同各个谈判阶段风险点,呈现给委托人,供其快速决策。
3、担任过多家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
二、本人亲办诉讼方面部分经典案件:
从事律师行业13年来,参与并亲自办理了众多大型民商事案件,较有代表性的案件:
1、香港人黄某在不了解相关补偿制度且被某企业设局逼到关闭工厂的情况下签订了厂房的买卖协议,本人顶着压力帮助黄某提起了解除合同之诉,以诉促谈,历时两年,最终黄某与该企业达成和解,拿回自己应得的款项;
2、在一宗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一位台湾老板在内地开立的企业因对账单丢失导致举证不能而一审败诉。本人接受委托后,重新对历时6年的海量出库单、入库单等进行逐一对比。最终,提出增值税发票明细与委托人提供的出库单及转账金额对应形成证据链的观点,被二审法院采纳并依法改判。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将相关数据及证据进行逐一编辑,方便法官翻阅,工作的细致得到办案法官当庭表扬。经过这个案件,建立了台湾老板对我们法治环境的高度认可,十几年来一直聘本人为常年法律顾问。
3、参与深圳市龙华区的一个旧改项目引发的大额诉讼,标的65亿元,期间双方律师各种诉讼技巧的应用,各种专业技能的比拼,可谓“八仙过海,各显神通,”最终以和解结案。
4、参与深圳市龙华区的旧改项目引发的居间合同纠纷案件,案件标的2.7亿元,该案件中双方庭审对抗激烈,最终以和解结案。
5、处理离婚家事纠纷用独到的方式尽量促使当事人和解
考虑到婚姻家事大多涉及到两个家庭甚至还有孩子,根据中国人的传统观念“对簿公堂”会很伤感情,因此,在处理离婚案件时,本人均是以劝导和好为前提,如委托人确定无和好的可能性后,与委托人梳理情感过程,教会委托人与配偶沟通的方式,以达到协议离婚,不伤和气,把对自己、对孩子、家人的伤害降到最低的目的。此种方式下和解结案,能达到双方当事人都放下芥蒂,与自己过往和解的目的,便于委托人更轻松、更正确地面对未来的生活。
本人始终坚持,做离婚案件,万不得已不走诉讼,诉讼也是为了“以诉促谈”。虽然这样耗时比较久,花费的工作时间也比较多,但是本人认为,这样做很值得。本人办理的离婚案件均是以双方和解的方式结案。
三、所属铮锋律师团部分经典案例:
(一)非诉方面:
1、采用刑民交叉综合技巧高效处理包括深圳在内的全国各地的土地开发各类型争议。
铮锋律师团能在48小时以内向客户提供各类型土地争议的全套解决方案,例如为旧改投融资纠纷、房地产股权纠纷以及军产房和小产权房买卖、抵债等纠纷提供与众不同、且采用了刑民交叉综合技巧的各种解决方案。
2、贷前资产尽调及诉前高效查封保全,铮锋律师团尤为擅长。
3、铮锋律师团与深圳某知名城市更新前期运营商达成战略合作协议。
铮锋律师团为其在深圳及临深地区的城中村合作改造、旧住宅区拆除更新等业务中,提供包括但不限于相关权益方背景调查、债权债务摸底、原各种合同真伪辨别、各种显明和隐名股东判断、交易可行性研究分析、原利益方纠纷的化解、土地开发建设权利收并购方案设计、全套诉讼策略提供、复杂纠纷和解方案设计及谈判支持,安全交易方案的制订等等业务的。
4、为拟上市新锐企业制定各种顶层协议,助力该创始团队无论上市与否都能永远掌控公司控制权。
5、为某上市公司就标的额巨大的并购重组项目提供全套法律风险防范方案。
6、为某A股上市公司涉信托、私募、债券综合项目出现的重大损失,提供全套法律解决方案。
7、曾为华为、OPPO等国内知名通讯企业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提供刑民交叉法律服务方案。
(二)民商事诉讼方面:
1、全国的土地使用权纠纷案获得全胜战绩。
2、农民房(小产权房)纠纷是铮锋律师团的“拿手好戏”。
在某排除妨害纠纷案件中,涉及整栋农民房,原卖家觊觎该栋农民房被纳入旧改项目而产生的天价补偿款,竟否认早已出卖的事实,趁我方委托人(买受人)不备,设计陷阱,通过秘密录音录像,甚至请来新闻媒体采访等手段制造所谓的“证据”和假象,进而大胆提起虚假诉讼,使我方委托人陷入极其被动的局面。接受委托后,团队创始人组织承办律师仔细研究全案,对案情倒查倒挖30余年,找到全部制胜点,形成答辩逻辑,并向法院提出向多部门民事调查取证的建议以及将虚假诉讼犯罪线索移送公安的意见。法院最终采信我方全部答辩意见并最终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3、执行类案件研究深入,在异地法院成功阻止委托人房产被拍卖。
在某执行案件中,委托人在深圳的房产在即将被外地法院拍卖之际找到铮锋律师团。掌握相关情况后,铮锋律师团承办律师收集大量案例做出十分详尽的横向对比,再通过有针对性的列举法律司法解释,撰写出法律意见书紧急提交该法院,最终获得法院认可,成功阻止了委托人的房产被拍卖。
4、疑难婚姻家事案件处理技巧在深圳引起轰动。
在某离婚纠纷案中,铮锋律师团在成功申请《人身保护令》(深圳罕有)的同时极速保全对方房产,最终多获巨额资产分配;在某婚内财产返还之诉中(此案被深圳律界称为“深圳版郎咸平”案),铮锋律师团深挖该案真正幕后主使(原告前夫,我方原未婚夫),采用刑事、民事和行政等谈判及诉讼/控告技巧主动出击,致使幕后主使主动撤诉。
在某遗嘱继承纠纷案件中,委托人一审全败后委托我方,团队首席律师从其提供的一审判决书中发现其中有数个证据疑似造假。在二审庭审中,我方揭穿对方一个又一个虚假乃至伪造的事实和证据,对手方毫无“还手之力”,当庭被审判长确认并记录在案。最终,此案终审获得翻盘。深圳中院确认此案是《民法典》实施后全国第一宗打印遗嘱案。
5、打掉各类民间借贷案中的虚假金额是铮锋律师团的强项。
例如在某民间借贷案件中,我方委托人在数年内支付了高额利息,最终在无法一次性还清时被对方恶意诉讼。尽管对手方开始时百般狡辩,但在法庭上面对我方一个又一个的证据,一波又一波的质问,一个又一个的申请“法庭调查”,原告最终胆怯,被迫老老实实承认事实并和解,我方获全胜,打掉所有虚假金额。又例如在某民间借贷案件中,前后长达8年,我方委托人老实本分借资金周转做事,但却陷入循环高利贷,本息越滚越大,甚至被恶意诉讼。之前被债主多年诱逼签署一堆不利的承诺书、结算表等,形势极为不利。委托铮锋律师团后,出战律师采用团队特有的对付“套路贷”的技巧,将海量数据重新整理后,结合各种书面、电子证据,成功说服审判庭,打掉千万债务(减损达73%),帮助客户卸掉身上压了整整8年的“大山”。
6、特大商事仲裁案获成功,破深圳国际仲裁院(深圳仲裁委)记录。
在某特大商事仲裁案件中,深圳国际仲裁院先后延长审限4次,上报专家委员会(相当于审委会)讨论后才最终出裁决。铮锋律师团首席律师研究全案后推翻原有所有逻辑,设计连环攻击方案及全方位防守方案,从而为客户争取巨大成功。据悉,此案打破审限延长还需专家委员会讨论的记录。
7、破产类案件经办取得重大突破。
对某无法执行案件,另辟蹊径,对该涉案已关停公司申请破产,在参与分配了破产财产后又成功对该司四名股东提起诉讼。
8、成功让虚假清算的公司股东(后期受让股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在某股东纠纷案件中,第一被告为逃避债务在“高人”指点下将公司转让给接盘人,接盘人变卖公司资产后迅速清算,注销公司后就立刻消失,导致我方客户追逃货款无门。铮锋律师团接受委托后,运用大数据,多渠道寻找蛛丝马迹,最终发现真相并将所有责任人一并起诉,一审得到法院全面支持。
(三)重特大刑事辩护方面:
1、刑事立案:(1)受某公司(被害人)委托,我方通过各个渠道,搜集大量线索及证据,经过梳理排版及固化后提供给警方,成功促使警方予以刑事立案,全面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2)在某土地使用权转让大案中,成功促成公安机关刑事立案;(3)在搜集到能证明“某供货商完全无供货能力仍然肆意收取货款且未从上游企业采购”之证据后,成功证明其主观上存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最终说服广州黄埔区公安分局经侦大队对其刑事立案;(4)某诈骗案始于2013年,仅被害人(我方委托人)被诈骗金额就达上亿(有证据表明该案被诈骗金额合计远超十亿元),被害人历时4年报案均失败。接受委托后,耗时一年有余,最终汇集各种有力证据,成功说服深圳警方予以刑事立案。
2、集资诈骗类案件:(1)为某公诉涉案金额高达88亿元的集资诈骗案(首犯自认近123亿)某主要犯罪嫌疑人提供无罪刑事辩护,通过多种辩护技巧和方法,首先成功在一审中让可能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被告仅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半,经上诉后,又成功实现让二审法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发回重审(据悉是近40个被追究刑责的同案被告中唯一 一个被发回重审的被告),该被告可能被判无罪;(2)某集资诈骗案的我方委托人(当事人)为公司在押一号高管,对包括司法审计在内的所有证据进行深入研究和分析,对其中的错误予以逐一摘录和指出,做到“三发现、三提供”,同时予以举报、控告、“戴罪立功”,促使公诉机关给出了最轻的量刑建议;通过在法庭庭审时的综合辩护技巧,最终使当事人的罪名变更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且获得极为理想的轻判,确保其“即判即放;(3)某集资诈骗案,通过成功辩护,将一号主犯降级到从犯(首犯另案判决),获得全案最轻判罚;(4)某集资诈骗案件,深入研究人员笔录及司法审计,疏通全案思路找出所有辩护点,撰写法律意见书,被法院采信或最理想效果。
3、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1)为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嫌疑人(非首犯)提供刑事法律服务,检察院最终采纳律师团建议做出不批捕决定;(2)为王XX涉嫌巨额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提供刑事辩护(非首犯),最终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
4、走私类案件:(1)在某特大走私案件中,充分论证“当事人主观无故意,客观方面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再主打“实际责任应由他人承担而非当事人”,最终促成当事人在被提捕前取保;(2)某走私普通货物案,穷尽一切方法,收集全国乃至香港在内的产品批发价及零售价信息,同时证明我方当事人在全案中情节极其轻微,同时通过与公诉机关反复沟通,实现了英美法系通常所说的“协商认罪”,成功在全案27名被告人中获得最轻判决,获得“即判即放”。
5、某上市公司内幕交易特大案件,经过有效辩护,审判庭全部采纳了辩护人的相关意见,原量刑建议为八年有期徒刑,最终只获判有期徒刑三年。
6、为深圳某投资企业的实际控制人被涉黑涉恶团伙非法侵占价值数亿元旅游地产公司股权提供刑事被害人法律服务,通过控告、举报等方式,成功让该案被中央政法委扫黑除恶办某省巡视组关注,该案被立为某省公安厅专案,涉案首犯等一干人等全被追究刑事责任。
7、受在美国上市的中国最大的旅游股份集团委托,为其高管提供刑事辩护,检察院最终采纳律师团建议做出不批捕决定。
8、为全国首例金融类公司涉嫌侵犯公民信息犯罪提供无罪辩护,检察院最终采纳我方建议做出不批捕决定,此案在全国金融行业内取得重大反响。
9、在国家税务总局督办的大案中,团队连夜介入,驻场一周,迅速组织提供全套有利证据材料,最终说服国税局,成功为涉案客户先后排除刑事入罪风险、巨额行政处罚风险及巨额补税风险。
10、在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一案中,搜集中外证据,形成严密的证据链条,为委托人提供无罪辩护,成功使检察院撤回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