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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斌

合伙人律师

宋斌 深圳

工作简历

宋斌 合伙人律师、专利代理师

盈科(深圳)知识产权科技法律事务部副主任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技术调查官

深圳市第十一届律师协会高端制造装备委员会委员

广东省珠海市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人才库专家

吉林省长春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维权援助专家

山东省东营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维权援助专家

粤港澳大湾区知识产权调解中心调解员


简介

宋斌律师现为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专利代理师,任盈科(深圳)知识产权科技法律事务部副主任。东北大学机械系硕士毕业后在湖南三一重工、东莞OPPO公司任机械工程师;后在广州嘉权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任专利代理师,从事专利申请、分析、无效工作。


擅长领域

擅长专利侵权诉讼、专利无效、专利文献检索分析、商标无效、商标侵权诉讼、著作权侵权诉讼、知识产权行政/海关查处、商业秘密维权与保护、建立企业内部的知识产权制度和风险防范体系等全方位知识产权法律业务。


部分案例

一、代理知产侵权诉讼、无效类部分案例

1. 某上市公司深圳QX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DL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文教办公用品巨头间长达四年的专利战)

宋斌律师团队代理深圳QX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QX集团)应诉DL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称DL集团)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该案历时4年、历经9个诉讼/行政程序,具体包括:3次专利无效、1次专利无效行政诉讼一审、1次专利无效行政诉讼二审、3次民事诉讼一审、1次民事诉讼二审。

在DL集团提起第一次民事诉讼后,宋斌律师团队即代理QX集团对涉案专利提起第一次无效宣告请求,使涉案专利被宣告部分无效。针对第一次专利无效后维持有效的权利要求,宋斌律师团队又提起第二次和第三次专利无效,最终涉案专利被宣告全部无效。

民事诉讼程序与专利无效同步进行,DL集团在杭州中院提起的两次民事诉讼均以撤诉结案。DL集团在宁波中院提起第三次民事诉讼,宁波中院作出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一审判决,但在涉案专利完全被无效之后,最高人民法院最终作出二审裁定驳回DL集团的起诉。

2. YLSD精密制造(苏州)有限公司与深圳市ZPW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突破美国现代家禽养殖设备行业知名企业的发明专利技术限制)

原告YLSD精密制造(苏州)有限公司(以下称YLSD公司)为美国现代家禽养殖设备行业知名企业NY-科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中国分公司,被告深圳市ZPW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称ZPY公司)为国内养殖自动化设备与技术解决方案的专业公司、创新型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YLSD公司以两项发明专利起诉ZPY公司专利侵权,宋斌律师团队代理ZPW公司经过对涉案专利与被诉侵权产品的技术方案的仔细研究、比对,在答辩意见中,重点将被诉侵权产品不具备涉案专利两项技术特征的对比意见向法庭作出详细的阐述。最终,民事侵权两案一审均判决被诉侵权产品未落入涉案专利保护范围,驳回YLSD公司全部诉讼请求。

YLSD公司不服两案一审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最高院二审不仅判决维持一审原判,而且认定二审认定被诉侵权产品不具备“非接触式NLY”这一技术特征,对一审法院错误认定的事实进行纠正。

3. 深圳XL珠宝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与深圳市JYF首饰制造有限公司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充分利用专利无效宣告审查决定内容,佐证被告不侵权抗辩的观点)

原告深圳XL珠宝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以下称XL公司)以“吊坠(KXG)”外观设计专利侵权起诉被告深圳市JYF首饰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称JYF公司)等。

宋斌律师团队代理JYF公司首先针对涉案专利的设计方案通过专利文献库、互联网等途径全面检索,整理出19项现有设计证据。在答辩时,宋斌律师团队同步提交《案件要点演示》PPT,对被诉侵权产品设计空间、19份现有设计证据、“转用”设计、外观设计侵权比对意见等内容进行详细阐述。

在专利侵权民事诉讼的过程中,宋斌律师团队同步以现有设计、“转用”设计提起专利无效宣告请求,虽然国知局作出维持专利有效的决定,但在无效决定中认为“涉案专利与现有设计或自然物相比,整体外形圆润,开口处采用“人”字型的设计,尤其开口边缘有较明显的唇形凸起并从一侧延伸至顶部,呈非对称性设计,使得涉案专利吊坠整体视觉效果与现有设计或自然物相比具有显著的差异”。

专利无效决定作出后,宋斌律师团队及时将决定的要点以补充答辩意见的方式提交民事案件合议庭,以佐证JYF公司不侵权抗辩的观点。最终,民事一审判决被诉侵权产品未落入涉案专利保护范围,驳回XL公司全部诉讼请求。

4. ZZ与威海市SY户外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管辖权异议成功、一审判决不侵权之后依然将涉案专利成功无效)

原告ZZ以网购侵权产品的收货地广州作为侵权行为地,向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侵权诉讼。宋斌律师团队代理威海市SY户外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称SY公司)在答辩期内通过管辖权异议成功使案件移至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青岛中院一审审理过程中,宋斌律师团队通过详细的技术比对,向法庭阐明被诉侵权产品不具备涉案专利权利要求的多项技术特征,一审判决支持SY公司的不侵权抗辩,驳回ZZ全部诉讼请求。

在民事一审应诉的同时,宋斌律师团队经过全面、细致的专利无效检索,以两项韩国专利作为对比文件对涉案专利提起专利无效宣告请求,成功使涉案专利权利要求全部被无效。在涉案专利被宣告无效后,上诉人ZZ在二审期间主动撤回上诉。

5. 珠海市ZY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深圳市XFXB食品有限公司发明专利侵权行政查处案(涉及到方法专利的举证责任、多主体实施方法专利侵权比对等问题)

请求人珠海市ZY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称ZY公司)为“使用WFXY实现银行卡支付的系统和方法”发明专利的专利权人,ZY公司向深圳市盐田区市监局申请查处深圳市XFXB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称XFXB公司)的专利侵权行为。

宋斌律师团队代理XFXB公司,首先从多主体实施方法专利侵权比对的角度论述XFXB公司并非专利实施的主体;其次对涉案专利全部权利要求与被诉技术方案进行比对,阐述被诉技术方案不落入涉案专利保护范围的具体理由;最后陈述按照ZY公司的“侵权比对逻辑”,XFXB公司实施的均为现有技术。最终,本案以请求人ZY公司撤销专利侵权行政查处结案。

6. 深圳市MW贸易有限公司与株式会社GSF专利无效案(对是否侵犯相关专利权出具书面法律意见,再对可能构成侵权的专利提起专利无效宣告)

宋斌律师团队受深圳市MW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称MW公司)委托,针对其产品是否侵犯株式会社GSF公司相关专利权出具书面法律意见书。

宋斌律师团队在对相关专利进行侵权风险评判后,针对可能构成侵权的专利进行无效检索,之后提起专利无效宣告并成功无效,为MW公司的产品销售肃清障碍。

7. 深圳市XY技术有限公司与TMR技术(深圳)有限公司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

本案争议焦点系原告所列“客户名单”是否构成商业秘密,在申请人提供充足证据证明原告证据不具有真实性且涉案名单不属于商业秘密的情况下,原告主动撤诉。

8. 深圳市XF商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XF西饼及图”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案

 本案在商标驳回复审行政诉讼的同时,对引证商标提出商标无效,经过行政诉讼一审、二审、再审阶段,最终北京高院再审判决国家知识产权局针对涉案商标提出的申请驳回复审请求重新作出决定。

9. 深圳市XF商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XF楼”商标驳回复审行政诉讼案

深圳市XF商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XF商城公司)在第30类申请注册“XF楼”商标(以下称涉案商标),由于“XF工坊”引证商标的影响,涉案商标未获准注册。

宋斌律师团队代理XF商城公司提起商标驳回复审行政诉讼,在行政诉讼的同时,对引证商标提出撤三申请。虽然行政诉讼一审判决驳回XF商城公司的诉讼请求,但二审过程中,引证商标被成功撤销,北京高院二审改判国家知识产权局针对涉案商标提出的申请驳回复审请求重新作出决定。

10. 深圳市LF寝具公司与深圳市LF家居公司等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该案涉及到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件的行民交叉、商标与字号冲突的法律适用、惩罚性赔偿等诸多知识产权诉讼前沿问题)

原告深圳市LF寝具公司(以下称LF寝具公司)与被告深圳市LF家居公司(以下称LF家居公司)等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该案涉及到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件的行民交叉、商标与字号冲突的法律适用、惩罚性赔偿等诸多知识产权诉讼前沿问题。

宋斌律师团队代理LF寝具公司在取证之后分别向长沙市雨花区市监局、深圳市龙岗区市监局申请行政查处,龙岗市监局对LF家居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变更企业名称、处罚539040元。

龙岗市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后,宋斌律师团队代理LF寝具公司向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提起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民事诉讼,一审判决LF家居公司停止商标侵权、赔偿LF寝具公司因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所受损失448412元(含一倍惩罚性赔偿)、维权合理开支50150元。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改判将判赔额提升至681550元(含一倍惩罚性赔偿),且改判认定被告方企业字号的使用构成不正当竞争,判决结果达到预期。


二、非诉部分案例

1. 接受深圳市某公司委托,在其与美国斯坦福大学教授团队空气净化合作项目中担任常年知识产权法律顾问。

2. 受深圳宝某公司的委托,对美国行业巨头某公司的百余项专利进行检索、分析、规避,形成逾千页的法律分析报告,为宝某公司产品的研发设计、侵权规避提供了法律建议。

3. 受深圳市某珠宝首饰有限公司委托,针对其产品“**福怦然系列宠爱你惯着你”18K金钻石吊坠U164268款首饰是否侵犯相对方专利号为2014101181**.9、2012202982**.X、2014300539**.5的专利权以及初步判断上述三个专利是否稳定,出具书面专业法律意见书;针对前述专利可能发生的确认不侵权之诉和专利侵权之诉进行取证指导、证据公证保全、诉讼策略制定。

4. 受深圳市某微科技有限公司委托,将其“****注射一体机”针对2004800023**.9号、2004800327**.2号专利进行侵权规避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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