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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行义

高级合伙人律师,中国区监事会监事

车行义 北京

工作简历

工作简历

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

1985年加入中国共产党

1989年起律师执业

现任职务

盈科中国区监事会监事、副主任

盈科高级合伙人(“盈再赢”律师团队创始人)

鲁东大学盈科法学院客座教授

曾任所内职务

盈科北京(总部)(首届)党委纪律委员

盈科全国首届“再审申诉与死刑复核”法律事务专业委员会主任

盈科全国第一、第二届“刑民交叉”法律事务专业委员会主任

盈科北京(总部)“再审申诉”法律事务部(首任)主任

盈科北京(总部)“刑民行交叉”法律事务部(首任)主任

盈科北京(总部)第一、二、三届监事会主任

曾任社会职务

清华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导师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六年制“卓越人才”法学实验班法学硕士导师

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法律硕士导师

西藏大学政法学院客座教授

北京睦邻法律服务中心公益法律服务站副站长

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第一季)“大律师团”领队律师

山西卫视《顶级咨询》“专家律师咨询团”嘉宾律师(共13期)

主要荣誉

2010年(北京律协)北京市百名优秀刑辩律师

2020年盈科全国(首届)“百名大律师”

2018年北京市朝阳区律师协会“行业贡献奖”

2023年北京市律师行业党委“优秀党务工作者”

连年获得盈科全国、盈科北京(总部)“优秀专业部门(主任)”“优秀争议解决律师”“优秀刑事律师”“优秀民事律师”“年度突出贡献”“风险控制贡献”“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等荣誉

擅长业务类型与领域

车行义律师执业37年,办理各类案件逾千件,沉淀、积累了丰富的诉讼实务经验

车行义律师以重大、疑难、复杂“刑民交叉”“刑行交叉”“刑民行交叉”案件的诉讼代理、策划、指导、咨询等为核心业务。同时,组建了以盈科全国各专业律师为基础的“盈再赢”律师团队,代理(包括评估、咨询、代书、策划、指导专项)民商事、刑事、行政各类案件的“申请再审”“申请检察监督”“申诉(含民商事“院长发现”类,刑事申诉类包括但不限于“无罪”“罪轻”申诉和“刑事执行”即监狱法律服务等事项)”“信访(含举报、控告)”等法律事务。

执业理念

做人,做好人;做律师,做好律师

主要业绩

(一)“著书立说”

车行义律师在B站《盈科精英教育》,以“民商事案件申请再审、检察监督及再审”主题,以“必须澄清的200个(最终实际为310个)误区和问题”为内容,专题讲授共计48个课时。

车行义律师担任《(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说法案例集》各集的监审,并担任其中多集的执行主编。

车行义律师担任《案例·策略·智慧:盈科律师事务所2019年优秀案例精选》(法律出版社2020年11月出版)编委并负责其中刑事案例的审核、修改和完善。

车行义律师担任北京市朝阳区律师协会《向不满意说不》(北京朝阳律师、律师事务所被投诉案件优秀审查报告及其撰写思路、规则解读、感悟文集)(内参 2018年6月)编委。

车行义律师担任《案例·策略·智慧:盈科律师事务所成立15周年案例精选》(法律出版社2016年10月出版)编委。

(二)部分代表性经典案例

第一部分:民商事二审、申请再审、检察监督及再审案件

一、最高人民检察院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最高人民法院指令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并改判(对方当事人)某地级市政府“承担贷款偿还责任”案。本案登载于最高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指导与研究》。

二、最高人民法院二审(改判)的(对方当事人)某央企合同纠纷案。本案入选最高人民法院《民商事审判指导》。

三、最高人民法院二审(改判)的某民营公司与(对方当事人)某广电局合作合同纠纷案。本案登载于最高人民法院《民商事审判指导》。

四、最高人民法院二审(改判)的(对方当事人)某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合同纠纷案。

五、最高人民法院裁定再审(提审)并撤销原审判决、发回重审(最终,对方当事人、原审一审原告撤诉)的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六、最高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对方当事人)再审申请”的某股权转让纠纷案。

七、最高人民法院裁定再审并指令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的某买卖合同纠纷案。

八、最高人民法院裁定再审并指令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的某债权转让合同追索债务纠纷案。

九、最高人民法院裁定再审并指令内蒙古高级人民法院再审的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

十、最高人民法院裁定再审(提审)并撤销原审判决、发回重审的所有权确认纠纷案。

十一、最高人民检察院复查的“申请撤销某省检察院作出的《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并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案。

十二、最高人民法院再审审查并听证的天津某联营合同纠纷案。

十三、最高人民检察院审查的某借款合同纠纷申请检察监督案。

十四、最高人民法院再审审查并听证的江苏某集团公司与(对方当事人)某集团公司“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案。

十五、最高人民法院审查并“谈话”的某商业银行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申请再审案。

十六、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诉的辽宁、江西两省法院“执行争议”案。

十七、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对方当事人某房地产公司)再审申请”的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

十八、广西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提审)的某建设公司与某城投集团合同纠纷案。

十九、代理某公司因民间借贷纠纷向江苏省泰州市人民检察院提出监督申请获“支持”,已向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案。

二十、李某(“以房养老·套路贷”房主)被某商业银行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起诉,天津某区法院一审判其“败诉(承担本金、利息、罚息并优先受偿抵押房产)”,某中院二审“维持”。向天津高院申请再审“成功”即裁定再审并指令原二审中院再审;现原二审中院已再审开庭审理……

二十一、郝某(“以房养老·套路贷”房主)因民间借贷纠纷,在河北某县法院(2次)一审(被告)、某市中院(2次)二审(上诉人、被上诉人)后,获得“阶段性胜诉”(驳回对方当事人起诉)。对方当事人向河北省高院申请再审被驳回。

二十二、【“以房养老·套路贷”系列案件】在某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刑事案件中,担任十数名涉案房主(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全程参与了“侦查、审查起诉、一审、申请抗诉及抗诉、二审”(2015年7月至2018年12月)刑事诉讼程序,创造性地提出案涉房产抵押借款属于“以房养老·套路贷”,是非法集资犯罪“整体套路”当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和环节,应在刑事判决文书当中予以明确认定。

该案二审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国内首例“对涉案房产认定”的(2017)京刑终198号终审裁定,作为“先刑”的“先行”判例,为涉案房主在“后民”的“民间借贷纠纷”或“抵押借款合同纠纷”或“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中,依法维权,最大限度地“挽损”提供了有力的“判例”支持,也为其他“以房养老·套路贷”类案提供了“先例”和“样本”。

截止目前,在“后民”的“民间借贷纠纷”或“抵押借款合同纠纷”或“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的案件中,先后为涉及“鑫义众择”“永信养老”“国商联盟”“德源盛成”“理房”“融房”“中安民生(系列)”“中诚善德”“和谐众生”“澳华永兴”“瑞达利远”“融邦伟业”“恒大基业”“冒充蒙牛北京总代”等十数个涉刑事案件“平台(公司)”当中的数百名涉案房主,提供了或代理(资方提起民事诉讼的一审、二审诉讼代理或申请再审、再审)或代书(民事诉讼败诉后的再审申请书、申诉书、检察监督申请书)或指导或咨询(包括线下及线上的解析、答疑多种方式)等不同形式的法律帮助。

对于涉案房主,也包括资方——无论是民间借贷纠纷的自然人,还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的金融机构,其合法权益如何得到法律的支持和维护,是“痛点”;对于刑事司法和民事审判,是“难点”;对于发生法律效力民事判决的申请再审、再审、申诉,是“堵点”……为此,车行义律师与北京市睦邻法律服务中心专家组组长周其华教授共同申报的《涉众养老诈骗案件处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改进建议研究》,已经被北京市法学会京法会(2025)13号文件确定为“2025年度学术研讨活动(二类)项目”。 

二十三、【新证据既证明原审判决错误,又证明“国有资产流失”】内蒙古某公司不服某中级法院二审“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的终审判决,向内蒙古高院申请再审被驳回。

现以《某刑事判决书》“足以推翻二审判决”作为新的证据,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监督。

又鉴于,该新的证据既证明案涉协议是涉嫌用于掩盖“国有资产流失”违法犯罪事实的“伪证”,也是导致“国有资产流失”的“铁证”,请求人民检察院与正在查办此案的纪委监委协同办案,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避免国家利益的损失。

二十四、【“未审先定”系列案】东北财经大学“业界精英”及辽宁数家公司在甘肃某地与当地某商人及其公司合作建设某畜产品交易市场项目发生纠纷,由此引发长达15年来在甘肃三级法院及最高法院之间的一系列十数起诉讼案件。

其中最为典型的案件之一,是历时8年历经8次审理共计6个法律程序的“千万征地款”案:因偶然发现,讼争的“千万征地款”居然早在2年前就被该一审中院以正式“红头文件”予以定性,属“未审先定”,必影响公正审理。故提出该中院整体回避以“避嫌”。但该中院“坚决不回避”并坚决按“未审先定”判决,经过二次上诉、四次审理之后,被省高院撤销并纠正。后,该案又被最高法院裁定提审、再审撤销原判发回中院重审。中院再次坚决按“未审先定”判决,省高院则“妥协”予以维持。目前,对该再审判决不服,提出再审申请……

二十五、【“被套路”又蒙冤,深陷纠纷漫无边】民营企业主李某因民间借贷身陷“套路贷”并遭“挪用资金”刑事抓捕、指控,历经两次“一审判5年”,二审终改判“无罪”(羁押近3年)。同期,相关民事争议形成“一案六诉”。其中,最典型案件的是:“(A)民间借贷纠纷”案,在李某一审胜诉,二审(一审原告A)撤诉后,借债权转让,B又提起“(B)民间借贷纠纷”案,此案经一审、二审(李某均败诉)、申请再审被驳回后,申请检察监督“获支持”即省检察院向省高院抗诉,省高院指令中院再审,中院再审判决“撤销原判,发回重审”,重审一审在“追加第三人”后再判决“李某败诉”,李某上诉后,二审再“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重审一审“继续”判决“李某败诉”,二审则“妥协”予以维持。目前,案件仍在申诉、控告当中……

第二部分:刑事辩护、刑事申诉、信访类案件

二十六、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复核)裁定“不核准”“撤销原审判决”“发回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并最终由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改判“死缓”的A“强奸”案。

二十七、B因运输毒品(海洛因)罪被德宏州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死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改判为“死缓”(该地三年来类似案件二审改判第一人)案。

二十八、清华大学硕士研究生C侵犯商业秘密(审查起诉和一审)无罪辩护案(二审由周光权教授担任其辩护人)。本案收录在北

京大学出版社《中国疑难刑事名案法理研究(第一卷)》。

二十九、浙江某公司法定代表人D以合同诈骗罪,被内蒙古某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无期”,内蒙古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发回重新审判,后“检察院不起诉”案

三十、【涉“黑”案】担任由中央扫黑除恶督导组督导、公安部和省扫黑办挂牌督办的重点案件---最初被传为该省“孙小果案”第一被告人E(本案被告人共19人,其中包括E、E妻、E女、E儿)的辩护人。

面对长达15个月(不容许律师会见)的(省纪委监委“打伞破网”专案组)调查和侦查,已有公安厅某总队长、省监狱管理局某领导等51名公职人员被立案审查调查,最终认定“保护伞”5人,移送司法机关处理7人,侦查卷宗多达199本,本案由检察长、副检察长、公诉处长等8名检察官及3名检察官助理组成强大的公诉团队,并对第一被告人E提出9项罪名、量刑建议为“52年8个月至64年6个月”及对其妻、女的量刑建议也都分别在“20年以上、10年以上”极端被动的情势下,紧紧抓住在长达15个月调查和侦查期间,最为关键的在某(偏僻)异地羁押118天的审讯当中,存在严重的“刑讯逼供”“诱供”“骗供”等违法行为,以此提出非法证据排除(庭前会议提交了“排非”申请、申请侦查人员出庭及申请证人出庭等书面材料),借此在检方(分管副检察长、公诉处长)主持下,多次“会商”并在庭前促成“感人肺腑的E一家(涉案4人和案外2人)近18个月第一次‛团聚’”。

在此基础上,在法院院长亲任审判长、检察院检察长出庭支持公诉的法庭上,分别发表了长达一万余字的《质证意见》和一万余字的《辩护意见》,对指控犯罪的每一项事实及证据,有理有据地逐一否定,但也肯定确实存在某些行为确实违法但不构成犯罪的辩护意见。

最终,司法机关并未认定E是该省“孙小果”。同时,对照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书》,人民法院虽对E数罪并罚“顶格”判处有期徒刑25年,但对E妻数罪并罚“起步”判处有期徒刑13年,对E女数罪并罚“起步,再打折⅓”判处有期徒刑5年4个月……取得了各方“共赢”效果。

三十一、【涉“恶”案】某建筑安装公司副总经理F被检方指控为恶势力犯罪集团首要分子(第一被告人),纠集了案涉其他25人在某地多次实施非法拘禁、寻衅滋事、故意伤害、敲诈勒索、虚假诉讼等犯罪活动,在该地建筑行业中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案涉二个开发商的二个大型商业住宅小区的开发建设,相关法律关系、工程事项繁杂,典型的“刑、民、行”交叉、混杂。

面对检方“扫黑除恶、重拳出击---依法快速批捕(仅用一天)”和对F量刑建议是“判处有期徒刑14年至18年”等被动状态:一方面,主动展开对案涉建设工程涉及客观证据的调查工作,先后取得305份证据并形成合计近4万字的《(无罪)证据材料清单及(拟证事实)简要说明》及时提交检方和法院,在一审庭审中举证并发表意见,为“无罪辩护”奠定了坚实基础;

另一方面,在不同阶段先后完成《F辩护意见书(侦查阶段)》《F羁押必要性审查及侦查监督申请书》《F辩护意见书(审查起诉)》《提请法律监督、防止冤错案件》《以庭审为中心  防止冤错案件》《F(一审)辩护要点》《F上诉状》《关于纠正“F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件的紧急情况反映》《关于对“F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件依法监督、二审开庭审理予以纠错的申请书》《关于对“F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件二审开庭审理的申请书》《关于“F有关罪名”的(二审)辩护意见》等合计5万余字的律师辩护文件,及时提交各相关部门或当庭发表辩护意见。

 在一审判决只将敲诈勒索罪“变性”为强迫交易罪“小胜”的基础上,发现并紧紧抓住一审判决的“硬伤”,自完成《F上诉状》起,加大二审辩护力度,最终实现了先借“检察监督之力”成功“打掉”F虚假诉讼罪(一审判4年、罚金200万),再经二审审理后“成功摘掉(恶势力犯罪集团及其首要分子)高帽”并进一步“打掉”强迫交易罪(一审判3年、罚金150万),由一审判决“有期徒刑12年、罚金352万元”二审改判为“有期徒刑6年、罚金2万元”。

本案例经特邀华东政法大学博士生导师于改之教授、《民主与法制周刊》总编辑刘桂明老师等五位评委以专业性、典型性和完整性为评分标准,按照总分排名被评为《2020年度盈科刑民交叉十佳典型案例》。

五位评委的推荐理由:此类案件犯罪构成中涉及大量的、复杂的民事关系事实,从根本性质否定犯罪或从民事法律关系中排除部分犯罪事实,涉及民事和刑事对于事实性质判断的基本规则和思路,以及权利救济的方法、诉讼程序的选择和案件跟进的及时性,本案例的典型性和专业性比较突出。

三十二、【“高墙内的彭宇案”】“G等三狱警被控虐待被监管人”(二审)无罪辩护案。提出三个无罪理据的同时,还从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三方面论证一审判决存在的缺失,并提出与南京彭宇案“(公民)扶,还是不扶?”类似的“(狱警)管?还是不管?---纠结!”的灵魂和职业拷问。

三十三、东北某公司负责人H涉嫌合同诈骗无罪辩护成功(河北公安“撤案”)案。

三十四、广东某国企副总经理I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犯罪“检察院不起诉”案。

三十五、上海“职业炒股人”J涉嫌挪用资金犯罪“检察院不批准逮捕”案。

三十六、北京K涉嫌职务侵占罪“检察院不起诉”案。

三十七、深圳某公司逃税1600余万元的董事长L被判处缓刑案。

三十八、内蒙古M被控“非吸”法定不起诉后再刑事立案、批捕、起诉的无罪辩护案(判决近“实报实销”)。

三十九、某国有医院院长N犯单位受贿罪免予刑事处罚案。

四十、吉林著名民营企业家O被指控行贿等项罪(判决“实报实销”)案。

四十一、某省纪委某室负责人P受贿(不适用刑法第385条,应适用388条)无罪辩护案。

四十二、海南Q等人非法采矿案二审(减轻刑罚)案。

四十三、【夫妻与国企合作受“牵连”】江西某民营企业与某国企合资、合作,因国企负责人涉及职务犯罪(挪用公款、受贿),由此引发民企(夫)R、(妻)S二人亦被指控挪用公款罪(挪用1345万元储备粮专项贷款资金),R被指控行贿罪、诈骗罪。

四十四、向最高人民法院以“有新的证据”即《法医学书证审查意见书》,和《法律专家咨询意见》等进一步证明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提出“重新审判、改判无罪”的T故意伤害(“雇凶”伤害致死;原判“无期”)申诉案。

四十五、向最高人民法院以三项法定事由提出“重新审判、改判无罪”的U故意杀人、强奸(U原系中学教师,被控杀害女学生,一审被判死刑,二审改判“死缓”,实际服刑17.5年)申诉案。

四十六、某法院原审委会委员、庭长V不服原一审、二审法院以“受贿罪、民事枉法裁判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委托律师提出的“纠冤错”“查黑幕”申诉、信访举报案。

四十七、【无端卷入“恶势力”,近30年财产尽没收】以“有新的证据”等证明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向某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重新审判、返还财产”的W等“涉恶、没收财产”申诉案。

四十八、X因国企改制,以贪污罪被判11年有期徒刑并“追缴贪污及非法所得”。X不服。对中、高两级法院认定贪污罪提出申诉案;对彼时侦查机关某基层检察院扣押的(改制公司)房产证14本、土地证2本等提出申诉、举报、控告案。

四十九、YF生态环境公司对原审判决“污染环境罪”不服,以“适用法律确有错误”“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法定事由,提出“公开听证”,依法“重新审判、改判无罪”申诉案。

五十、Y女士涉非法集资刑事案件,代理其夫对“被查封、(拍卖)执行”的非涉案财产(北京CBD房产)提出案外人执行异议听证、复议、申诉案。

五十一、浙江十余家民营企业涉刑财产(公安机关“暂扣款”)集体申诉维权成功(“暂扣款”返还)案。

五十二、二百余名金融(投资)消费者以“销售欺诈”向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对某银行、某保险公司提出“申诉求决类”联名信访维权案。

第三部分:非诉(咨询、策划、指导、评估、代书)类专项

五十三、【咨询】被媒体称为“中国最大标的经济纠纷”的某民营企业家诉红塔集团股份转让合同纠纷案【①撰写专项法律分析意见;②在北京盈科总部与某民营企业家一行会谈】

五十四、【咨询、策划、指导】某政府处置某非法集资案件工作组(由政法委、公检法、政府各部门领导及抽调人员共同组成)涉及“追赃挽损”重大、疑难、复杂事项的专项法律顾问【①“接访”,解答集资参与人普遍关心的“追赃挽损”问题;②对涉案“重大投资项目”如内蒙古、甘肃两处煤矿等涉案财产的处置等;③接待媒体记者并对其欲发布稿件进行审核、修改;④对工作组成员进行相关业务培训;⑤参加案涉重大、疑难问题“会商会议”并发表意见、建议……等】。

五十五、【咨询、指导】某基金公司通过分布在北京、深圳、上海、南京、杭州等多地的30家分公司、关联公司借用私募基金的形式向全国近6000名投资人非法吸收存款达人民币64亿余元。在只对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等少数几个人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刑,涉案财产追缴“严重不足”的情况下,如何“追赃挽损”,最大限度地保障投资人的合法权益,提出意见、建议。

五十六、【咨询、指导】某涉案金额1000余亿元、遍布全国31个省区市、“会员”近600万人的传销案,为第一被告人的“辩护思路”及涉案平台的“合法合规”提出咨询、指导的意见、建议。

五十七、【策划、评估】因地产项目投资、借贷等事宜,自2014年双方发生一系列关联诉讼案件。①部分案件业经某省高院一审、最高法院二审,经向最高法院申请再审(被驳回),执行和解后履行完毕。②对方“得寸进尺”:对方又向最高法院申请执行复议案件,最高法院已立案审查(面临“财产损失”进一步扩大的风险)。③我方“反击”受阻:在最高法院二审判决确认的金额中,有一项(约占总金额⅓)涉嫌虚假诉讼。虽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提出刑事控告,公安机关也调查询问有关人员并制作笔录,但因管辖权问题移送,至今未能(刑事)立案。对此困境,提出“三条破解之路”并权衡各自的利弊、难易。

五十八、【策划、评估】某民营实业家本人及其实控的关联公司共5方,因民间借贷纠纷,不服某省中院一审判决、某省高院二审判决,在向最高法院申请再审被“驳回”后,决定依法申诉维权(既包括一审、二审判决本身,也包括其他违法违规)。提出申诉维权的“四种途径”并对各自的利弊、难易作出说明。

五十九、【咨询、指导(辩护律师)】某建设工程公司负责人被指控虚假诉讼罪,案件既涉及建设工程甲方、乙方,实际施工人,借名挂靠,工程款结算,发票税款等复杂的事实问题,又涉及提起民事诉讼(索要工程款)及法院民事审理,后续“裁驳并移送(公安)处理”的依据,以及公安机关刑事立(本案)案的依据等程序与实体、民事与刑事复杂法律问题。提出了本案系公安机关违法、违规插手经济纠纷和民事审判的刑事错案之咨询、指导意见。

六十、【咨询、指导】西部某国有公司员工擅自将单位巨额资金用于多个自媒体平台的打赏及向“不明身份人士(主播)”转款,如何依法挽回财产损失。具体的咨询、指导意见是:①工作重点:“追赃挽损”;②工作原则:“能缴尽缴”“能追尽追”;③第一步工作方案:借助于侦查手段(不能局限于“贪污”等内部,必须扩大到“诈骗”等外部),固定、取得关键证据(包括涉案财产的冻结、查封);④第二步工作方案:在刑事“能缴尽缴”完成后,再另行启动民事诉讼,“能追尽追”,争取最大限度挽回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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