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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职律师
工作简历
教育经历:
贾一平律师毕业于国家法官学院
工作经历:
2004-2007年 山东省某人民法院
2008-2011年 胶州恒德法律服务所
2011-2012年 山东海师律师事务所
2012年至今北京市盈科(青岛)律师事务所
贾一平律师毕业于国家法官学院,期间于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实习。经过多年的学习和实务工作,培养了深厚的法学理论素养和功底,思维缜密,善于用法律思维独立思考问题,积累了运用法律妥善解决问题的技能和技巧。
在人民法院工作期间,培养了较高的文字综合水平和丰富的审判实践经验。所承办的案件大部分得到了调解,化解了大量的矛盾纠纷,被同事们戏称为“调解大王”。
期间论著:
在《人民法院报》、《法制日报》、《山东法制报》和《中国法院网》等报刊网站发表各类稿件百余篇。
擅长领域:
多年的执业生涯中,工作认真负责,恪守律师职业道德,无违法、违纪和投诉事件的发生。
在诉讼业务方面:本着“为当事人着想,把当事人的事情当作自己的事情来做”的理念,积累了丰富的经验,能够正确把握案件争议的焦点,并成功代理了部分有代表性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
在公司业务方面:奉行与委托方换位思考的法律服务理念,专注于担任不同行业的常年法律顾问,并积极整合各方面资源加强客户与客户之间合作共赢,助推企业发展,获得了客户的好评。针对对各顾问单位的特点,提供个性化的服务方案,本着扮演“安全员”而不是“消防员”角色的态度,强化风险管理,堵塞漏洞、消除隐患,预防并及时发现和纠正不合法、不合规行为,保护顾问单位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顾问单位各项业务活动的健康运行。在不影响客户生产经营的情况下定期主动拜访客户,避免只顾不问,甚至不顾不问,为企业的生产经营保驾护航。
论著介绍
《法官以案说法》(参与编写 中国石油大学出版社出版)
《对被执行人享有处分权的房产可依法执行》(中国法院网)
《试论民事强制执行实施权的警务化》(荣获某市法院系统执行理论与实务研讨会理论文章类优秀奖)
经典案例
1.初某与李某交通事故纠纷
通过该案二审,成功纠正了青岛地区很多律师甚至基层法院法官认为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残疾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的计算标准应于每年5月1日后按照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的错误认识,即所谓的5月1日后实行新赔偿标准。 这种错误认识或许因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于2004年5月1日起施行。但这仅仅是该解释的施行时间,而对于计算标准的适用时间,《解释》第三十五条有明确的规定,就是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实际上,各地统计公报一般在2月份左右就会发布。
2.张某与青岛市某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
患者张某因胸部疼痛不适在诊所就诊并服用抗炎药物未见任何好转的情况下到青岛市某医院就诊,医院CT诊断考虑患者右上肺炎建议先住院消炎治疗。消炎治疗十天左右,仍未见好转,又告知确定是肺部长了肿瘤,为明确良性还是恶性,可做穿刺,但如果是恶性还要开刀,因此为避免二次痛苦,建议直接开刀。在行肺部肿瘤切除手术后,病理检查结果显示不是肿瘤,而是肺结核球。在查阅病历后,凭着对医疗知识的了解并查阅了相关医学文献及相关诊疗规范后,代理律师感觉这明显是一起医疗过错。提起诉讼后,在医疗过错鉴定的听证会上,代理律师据理力争,最终取得了司法鉴定人的认可,认定医院具有过错,患者获得了十几万元的赔偿。
3.尹某与青岛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
尹某原系青岛某韩资企业车间班长,因向公司索要产假工资被公司辞退,遂申请劳动仲裁,不仅索要产假工资还要求支付巨额加班费。涉诉后,公司提出,双方约定每日工作时间十个半小时的情况下月工资2000元,已发放的工资实际上已经包含加班费,但对于加班时间无法提供考勤表,工资表中也无尹某签字。劳动仲裁及一审法院驳回了尹某的全部诉讼请求。二审期间,为避免引起连锁反应,影响公司发展,经二审法院多次调解,代理律师与尹某沟通,公司最终同意向尹某支付八万元,双方调解结案。案后,代理律师向该公司提出建议,公司员工较多,应聘请有处理劳动人事纠纷经验的专业律师做法律顾问,对公司的劳动人事等制度听取法律顾问意见。有了纠纷后由法律顾问及时介入,尽量避免诉讼。
4.保险纠纷
代理律师在为人保、阳光等财产保险公司青岛分公司代理“交强险”案件过程中,对于农村居民按照城镇居民标准主张赔偿的案件,庭审中认真核实证据,积极同保险公司沟通,庭后到相关部门调查核实,最终发现多起虚构事实案件。对有伤残的案件,充分运用现有法律规定,合理申请重新鉴定或要求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询。为保险公司减损几十万元,获得了保险公司好评。
5.肖某与青岛某自来水公司地面施工致人损害赔偿纠纷
2008年某日晚八点,肖某无证驾驶无牌摩托车在回家途中不慎坠落某自来水公司因管道施工所挖土坑中,造成颅脑严重损伤。诉讼中,被告自来水公司以肖某无证驾驶无牌摩托车,且施工方施工前取得了城建部门的许可,并在现场设立了反光警示牌为由认为自己不应该承担责任。一审法院认为,肖某没有驾驶证,不应上路行驶,因此,应承担主要责任,判决自来水公司承担20%的责任。但代理律师认为,认定事故当事人的责任,首先要看行为人的行为和事故的发生及损害之间有没有因果关系,如果没有因果关系,即使行为人的行为属于严重违法行为,也不应负事故责任。肖某无证驾驶无牌车辆属于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的行为,这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具有法律上的相当因果关系,不应在损害赔偿诉讼中承担过错。对于道路施工,代理律师在查阅了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地方性法规之后,认为道路施工必须同时取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许可。同时,施工既要设备警示标准还要设置安全防护设施,警示牌的设置还要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和距离的要求,夜晚还要设置安全警示灯。自来水公司在未依法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擅自挖掘城市道路,并且未在施工地点来车方向安全距离处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也未设置其它安全防护设施,其行为给道路交通带来了巨大隐患,是造成本次事故的主要原因。同时,本案事故发生的时间为冬季农历的月初的夜晚八点多,自然光的光照条件很差,并且事故发生时该路段无路灯等人工照明设施,上诉人所驾驶的车辆又系两轮摩托车,驾驶人员的视线状况较差,应有的注意观察义务较小。
经二审法院调解,该案以自来水公司承担70%的责任结案。
因篇幅有限,恕在此不能一一列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