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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简历
魏俊卿,男,1976年7月24日出生,二级律师,法学本科学历,1996年9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97年毕业于河南省司法学校(现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律专业,1998年考取律师资格。
职务:
北京盈科(洛阳)律师事务所 专职律师、刑事法律事务部主任,洛阳市律师协会常务理事,洛阳市律师协会县域发展工作委员会主任,河南省律师协会县域律师工作委员会副主任,河南省律师协会刑事业务委员会执行委员。
教育背景:
2004年,郑州大学,法学本科;
1997年,河南省司法学校,法律中专。
工作经历:
1999年6月-2020年10月,河南金晖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2020年11月至今,北京盈科(洛阳)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擅长领域:
刑事辩护、合规管理、风险防范
经典案例:
1、魏俊卿律师2002年承办的卫某某等22人聚众斗殴、私藏枪支等案,检察院指控的私藏枪支罪最终法院判决没有认定。
2、魏俊卿律师2007年承办的李某某等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案,定性获得重大改变。宜阳县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向宜阳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最终宜阳县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李某某犯盗窃罪,单处罚金1000元。
3、魏俊卿律师2008-2009年承办的委某等诉李某等生命权纠纷案,在全国有重大影响。该案系全国首例野蜂蛰死人案,由于具有典型性,先后经《河南日报》、《农民日报》、《人民法院报》、《河南法制报》、《西部商报》、《新华网》、《正义网》、《人民网》、《凤凰网》、《中国普法网》、《中国新闻网》、《新浪网》、《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天津工人报》等近百家媒体报道,在全国引起强烈反响。2009年12月25日的《人民法院报》在“案例指导”版面的“重点发布”栏目,以本案为典型案例发表《行为人应对自己的先前行为产生的安全隐患负责》一文。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2011年8月出版的《人民法院案例选》2011年第1辑又将本案作为指导性案例采用。
4、魏俊卿律师2010年承办的王某某故意杀人案,定性获得重大改变。宜阳县公安局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移送宜阳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宜阳县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向宜阳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最终宜阳县人民法院完全采纳了我所魏俊卿律师的意见,按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宣告缓刑五年。
5、魏俊卿律师2010年承办的李某故意伤害案,在全国有重大影响。2010年9月30日《人民法院报》作为参考案例刊登,该案例还入选法律出版社2012年7月出版的《未成年人维权典型案例精析(三)》一书,最高人民法院2010年12月28日发布的《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法发【2010】60号)这一司法解释性文件,完全采纳了我所魏俊卿律师在该案中提出的“犯罪嫌疑人作案后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并且不抗拒抓捕也应认定为自动投案”和“认定自首不能死搬法条而应结合自首的立法精神具体分析现实中遇到的形形色色的案件”的观点。
6、魏俊卿律师2011年承办的沈定华聚众斗殴案,获得重大改判。宜阳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改判其有期徒刑1年。
7、魏俊卿律师2017年承办的赵某某受贿、滥用职权案,定性获得重大改变。洛宁县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以赵某某涉嫌受贿罪、滥用职权罪向洛宁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最终洛宁县人民检察院仅按滥用职权罪一个罪名向洛宁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后赵某某被洛宁县人民法院判决构成滥用职权,但免于刑事处罚。
8、魏俊卿律师2018年承办的陈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妨害作证罪、非法储存爆炸物罪一案,获得重大改判。被告人陈某某原判刑期12年,后被改判为有期徒刑6年。
9、魏俊卿律师2020年承办的常某某危险驾驶案,在被告人已经认罪认罚的情况下坚持无罪辩护,获得成功。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后作出不起诉决定。
所获荣誉:
2017年2月被洛阳市司法局授予“2016年度优秀律师”,2017年2月被河南省律师协会授予“河南省优秀刑辩律师”,2019年3月被洛阳市司法局授予“2018年度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特别辩护团队优秀律师”,2019年9月被河南省律师行业党委授予“全省律师行业优秀党员律师”,2019年12月被河南省律师协会授“2015-2019年度河南省优秀律师”。